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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绿色消费发展经验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政府方面的经验绿色消费,从长期来看,主要受消费者自身因素主导,但作为一种转型,政府的作用功不可没,起到一种急速推进的作用。因此,各国政府在绿色消费促进过程中十分重视发展绿色政府采购的作用,以充分发挥其拉动内需和社会示范的作用。下面就列举美国、德国、日本等典型国家的绿色消费经验。在绿色税收制度中,征税对象范围、税率高低设计等起到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的作用。

(一)政府方面的经验

绿色消费,从长期来看,主要受消费者自身因素主导,但作为一种转型,政府的作用功不可没,起到一种急速推进的作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在消费转型中主要采取立法规制、经济诱导和行政监管等手段,并重视发展环境教育,以培养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从根本上扭转消费观念。当然,由于政府本身也是一个消费者,而且是一个可以大到“客大欺商”地步的消费者,并具有公共形象功能。因此,各国政府在绿色消费促进过程中十分重视发展绿色政府采购的作用,以充分发挥其拉动内需和社会示范的作用。下面就列举美国、德国、日本等典型国家的绿色消费经验。

1.美国

(1)法律规制

美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绿色消费促进法规,但是其对绿色消费的促进却在不同法律中得以体现和规范,而且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中也体现了对绿色消费的促进。例如,《污染预防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76年以前称《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后更名)等部门法律就体现了美国政府要求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绿色消费等要求。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俄勒阿、新泽西、加利福尼亚、威斯康星等州纷纷制定了关于促进资源再生循环的法律法规,据统计,美国目前已经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有关资源再生循环的法律法规。在1989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的《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规定,玻璃容器必须使用15%65%的再生材料,塑料垃圾袋必须使用30%的再生材料。威斯康星州则规定,塑料容器必须使用10%25%的再生材料。这些法律虽然分散,却在资源节约减排的重点领域做了勾勒,有利于重点领域的绿色消费和有效节约减排,并且地方化的各州分散立法,虽然不统一,却具有很强的区域适应性,有利于贯彻执行。

美国法律对绿色消费的规制强调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法律条文中都明确规定了各个主体在环境问题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对于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具有管理环境的责任和义务,1969年美国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是美国明确和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的环境立法代表。该法规定“联邦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与国家政策相协同且可行的方法,协调并改进美联邦的方案、计划、资源和职能”,该法还规定,解决全国性的环境问题和促进绿色消费问题的方法,除了要借助州政府加以控制之外,联邦政府有效科学的干预和控制也是必需的,这样就从法律上确认了政府管理生态环境问题和促进绿色消费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立了政府在管理全国性环境问题上独一无二的权威性和义不容辞的义务。对于生产厂商,法律同样规定了其在绿色消费中的责任和义务。如,1975年美国颁布的《国家能源政策和能源储备法案》,其中规定部分家电生产商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该产品的能源使用效率以及一年内的需要消耗的能量,以便消费者了解消费中的环境危害问题。对于消费者,相关法律如《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也规定了消费者的环境责任,消费者在购买时一般会先看包装上标示的内在组成成分及环境影响,对环境危害大的商品在消费者环境责任意识作用下会被排除在挑选范围之外。这样,政府、生产厂商、消费者等,各个主体在消费中的环境责任就十分明确和统一,有利于从整体上贯彻绿色消费。

美国法律对绿色消费的规制十分明确、具体、严谨、翔实,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以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为例,该法共8章64条,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到处置、谁处置、怎么处置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7个方面:①确定废弃物的存在形式、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以及对环境和公民健康的影响,规定州、地区和地方机构必须发挥职责所在,对废弃物进行有效收集和适当处置,联邦政府须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减少废弃物的数量,确保对不能实现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进行符合环境安全标准的处置;②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安全和人类健康,保护有价值的能量和物资,该法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提供更高水平的固体废弃物收集、分类、回收方法以及处理技术,提供财政资助和技术支持,对有关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职业培训提供财政拨款,在联邦、州、地方政府以及企业之间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以更好地回收有价值的物资;③对有关术语下定义,第1004条对“危险物”、“资源保护”、“回收资源”、“资源回收系统”等作了定义,如“资源保护”(resource conservation)是指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减少各种资源的浪费,以及更好地利用回收资源;④确定该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机构以及它们各自的职权,设立了专门的管理资源保护和回收的部门协调委员会,负责对各个依照该法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置的部门进行管理和协调;⑤规定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包括了对危险废弃物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不同标准,适用于所有者、经营者的许可证制度等,这些管理制度的确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⑥各州和地区有关固体废弃物计划的规定;⑦规定了在资源回收中商业部的职责,如规定准确的回收物资的相关规格、提供回收物资市场开发的刺激以及提供有关资源回收交流的论坛等。另外,该法还明确规定,美国国家环保局应当提供、协助和鼓励公众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尤其是在对经营废弃物处置和储存的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从而使公众了解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方式等。

(2)经济诱导

美国对绿色消费的经济诱导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的经济诱导,政府给予奖励或补贴,例如,美国政府为鼓励农场主进行绿色农产品生产,对农业生产和贸易给予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补助;另一种是间接的经济诱导,主要为排污许可证交易和绿色税收制度设计。前者虽然简单、方便,容易操作,但是由于其很难区分出各个主体的减耗减排努力程度,也很难适应不同种类资源的减耗减排的具体技术要求,因此实际上主要采取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和绿色税收制度。在排污许可证交易中,污染者的减排容量会被转化成经济利益,从而使减排努力受到激励。在绿色税收制度中,征税对象范围、税率高低设计等起到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的作用。下面以燃料税、高耗油车税、开采税等为例,说明绿色税收制度对绿色消费的诱导。

在燃料税中,由于汽油是不可再生资源,且汽油使用会引起二氧化碳排放和空气污染,因此对汽油征税很早就开始,且是燃料税的重中之重。例如,早在1919年,奥利根州政府就在全美率先开征汽车燃油税,至1929年,美国所有州都完成了该税收制度的建立并付诸实施。除了各州政府,联邦政府也在联邦内统一征收一定的燃油税。联邦汽油税税率为每加仑18.4美分,航空油及其他用于运输的能源产品税率为每加仑19.4美分。为鼓励清洁燃料的使用,清洁燃料的使用者将获得税收优惠。例如,当车主使用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氢、电力或者酒精含量超过 85%的酒精燃料等作为汽车能源时,允许其先从总收益中扣除燃料费,再计算应缴税额。车主使用酒精—汽油混合燃料,将获得每加仑免除5.4美分汽油税的优惠。对使用清洁燃料或酒精—汽油混合燃料的消费者,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鼓励消费者使用清洁能源,保护环境。除了汽油,美国还对其他一些燃料征收消费税。一般的煤油及其他用于运输的能源产品税率为每加仑24.4美分,用于火车的煤油及其他用于运输的能源产品税率为每加仑4.4美分,用于某些汽车的煤油及其他用于运输的能源产品税率为每加仑7.4美分。

在高耗油车税中,能耗标准和征税设计也引导消费者对环保车型的选择。例如,联邦政府制定了汽车燃料效率标准,规定汽车消耗一加仑汽油所行驶的距离不得小于12.5英里,如果无法达到这一标准,车主就需缴纳7500美元的高耗油车税,这样就有利于淘汰高耗能车型,促使消费者选择环保车型。

在损害臭氧层化学品的消费税中,对氯氟烃(CFCs)类物质征税以减少此类产品的消费。美国联邦政府于1991年1月开始对损害臭氧层的氯氟烃(CFCs)类物质征税,以生产和进口的氟氯烃类物质的数量为税基。在税率方面,将氟利昂的税率定为基础税率,其他对臭氧层有损害的化学品的税率则是其耗臭氧潜能与基础税率的乘积。通过这项税收制度,美国降低了氟氯烃类产品的消费量,有效减缓了对臭氧层的破坏速度。

在开采税中,通过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资源征税以保证空气清洁。通过征收开采税,美国在汽车使用量增加的情况下,使二氧化碳比20世纪70年代下降99%,一氧化碳下降97%,悬浮颗粒下降70%。

在一次性剃刀税和旧轮胎税中,美国针对一次性剃刀和旧轮胎,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税。通过征税,提高这两类产品的价格,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成本,抑制消费者购买这两类商品,从而实现节约资源和能源的作用。

(3)消费示范

美国政府充分意识到自身的消费者身份,通过实施绿色政府采购,以身作则引导绿色消费。例如,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已经先后制订并实施了采购循环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生态农产品法案、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一系列绿色采购计划。美国《政府采购法》第23章专门做了规定,该章的名称是“环境、自然保护、劳动安全和无毒的工作场所”,主要内容是绿色采购规定,如904款明确指出“采购那些对人民健康和环境影响最小的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采购政策”。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产品实行优先购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此外,美国政府还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旧物交易和资源充分利用。例如,美国政府意识到信息化背景下消费的多元化和便捷化,建立了专门的网站,以便给消费者提供方便的旧货买卖交易平台。

(4)教育引导

环境教育立法促进了美国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国家,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环境教育法》,后经过多次修改于1990年颁布实施。这部法律重申了国家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确认了国家对教育与培养有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有环境保护责任感和正确的环境决策能力的高素质公民的迫切需求;全面规范了美国环境教育的机构队伍建设、项目管理、经费投入和奖励等事务。该项法律的颁布对提高美国公众环境道德水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绿色消费上,多层次、全民性、开放性的环境教育培养了美国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意识。美国Rodale Press在1994年的一项调查表明,每三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在过去几年中已经改变了饮食习惯,72%的美国人愿意购买有机生产的蔬菜和水果,77%的美国人表示一个公司的环境信誉会影响其购买决定,89%的美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消费品的环保标准。目前,几乎美国所有的消费者在超市选购农产品时,都会考虑该产品是否“有机”和是否利于环保与健康。而市场上绿色消费需求的增加刺激了更多企业生产绿色产品,出现供需两旺的市场形势。1990年,美国就有6000多种绿色新产品上市,占全年新上市产品总数的10%,而同期世界市场的这一比例仅为1%。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有机食品销售额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2000年销售额达到了77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有机食品市场。目前,美国大量向世界各地输出各类有机农产品。

社会广泛参与的发展模式使环境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和良性循环。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政府主导,在美国的环境教育体制中,政府并不直接以行政力量干涉环境教育,而是以服务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其中,非营利组织才是主力军,同时企业也积极参与其中。正是这样的一种发展模式,才使环境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和良性循环。以美国农场为例,社区和NGO组织广泛参与对农场主的环境教育,而环境教育的结果刺激农场主本身也参与教育:一方面,环境教育直接利于其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环境教育对实践场地的需求也为农场主提供各种非农收入的来源,这样大大调动了农场主参与环境教育的热情,有的为环境教育提供资金的帮助。

免税制度设计动员了更多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教育。非营利组织是美国环境教育的主力军,而美国税法有关免税的规定无疑调动了更多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教育的热情。例如,美国《税法》第26章501款实际上就是免税条款,该条款概括规定了25种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类型。几乎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免缴国家和地方的财产税、营业税;同时,对于向非营利组织捐助的公司,如其捐助款不超过总收入的3%,这笔捐出去的收入将免除各项税收,同时个人捐赠也免除部分收入所得税;此外,美国各州对非营利机构还自设了一些优惠税种。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税法规定,对于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机构,还可免除消费税。非营利组织的存在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源保障,而对企业和个人向环境教育非营利组织捐助的免税,则激励了更多社会成员和有关组织为环境教育非营利组织提供生存保障条件;反过来又促进了环境教育发展,这也是美国环境教育取得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

2.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国家,早在19世纪70年代,德国就对如何发展循环经济、如何促进绿色消费开始了不断探索,其发展思想经历了从环境保护的末端治理到从源头控制上进行根本控制、从只针对生产环节到生产消费一体化综合治理的转变。因此,绿色消费在其循环经济思想中地位十分重要,德国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监管制度进行管理和促进。

(1)立法规制

德国的绿色消费完备立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系统性上,也体现在不同消费主体的任务区分上,还体现在相关法律除了约束性之外,还具有指导性和可行性并重的特征。

德国的绿色消费法律制度体系十分完备,主要体现在促进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中。迄今为止,德国已经制定出了一套体系完备、层次分明的有关循环经济、绿色消费的法律体系,先后制定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再生能源法》、《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等针对不同方面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条例和指南。除此之外,欧盟有关废油、农业污水、钛氧化物、电池与蓄电池、包装物、下水道淤泥等循环利用的指令,也对德国的绿色消费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

和美国一样,德国的绿色消费法律制度也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消费环境责任和基本权利、义务。如,1996年颁布实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对国家、州政府、废弃物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和基本义务都作了规定。法律规定:①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核心的原则、规章以及落实欧盟的法规,按照立法程序交由议会讨论通过和颁布实施,如该法中的废弃物基本分类标准、物资循环再利用处理方法、有关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违规罚则等。②各州政府负责指定本州实施该法的主管机关,负责编制本州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审批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资质认证、审核从业人员的专业和管理、建立信息库等。③对与废弃物管理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和专门的规定,主要分为生产者责任、废弃物所有者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报告责任等。又如,自1979年起推行环保标志制度,国家规定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规定绿色采购的原则包括禁止浪费,产品必须具有耐久性、可回收、可维修、容易弃置处理等。

德国的绿色消费立法指导性和可行性并重,这在其《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得到充分体现。《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其主要内容如下:①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确保废弃物按照有利于环保的方式处置,还规定了首先要采取的是减量化措施,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②规定了废弃物制造者的基本责任和权利义务,明确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首先是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尤其是减少废弃物的量及其危害性,其次是对能源和物资的再利用,并且对实施和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确立了废物处置的基本原则;③对产品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生产商需遵循“3R”原则对产品进行生产和回收,应尽可能地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物,确保废弃物得到妥善的处置;④对编制循环经济规划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废物管理规划和编制循环经济的责任,指出废物管理设施的经营须经过批准,并接受有关主管机关的检查;⑤明确了一些激励政策,强调了政府的引导作用,要求政府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须遵循循环经济的准则,促进循环经济市场的发展;⑥关于促进循环经济的信息传播的规定,包括对政府相关单位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对废弃物循环使用规划进行说明和比对,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⑦明确了对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的责任,规定了对废弃物再利用的一般监督责任、监督方法以及责任人等;⑧规定了对于违反该法的处罚方式,以及本法与欧盟相关法规的协调、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2)产品管理

为促进绿色消费和发展循环经济,德国加强了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全程管理,目前形成了一套比较有效的消费管理制度,主要有绿色产品责任制度、绿色产品质量标准制度等。

绿色产品责任制度。绿色产品责任制度涉及了产品从生产到使用完后的废弃物处理全过程,以绿色包装制度和环保垃圾处理制度最为突出。在绿色包装制度中,德国制定了明确的要求来约束商品的外包装,以此达到废弃物排放减少的目标;在环保垃圾处理制度中,它将垃圾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充分结合起来,以减少垃圾填埋量,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些制度取得很好的实践效果,如通过制定产品责任制度和推动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率从1990年的13.6%上升到了2009年的91%;玻璃包装的循环再生利用率达到了90%,纸质包装则达到了60%。另外,德国还通过实施抵押金返还政策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使得人们的家庭厨余垃圾减少了约65%,进一步推动了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

绿色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为了保证绿色产品的质量,德国制定了“蓝色天使”标准,环保标志会贴于所有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上,以此证明它们拥有合格的质量,还证明它们符合环境保护所要求的生产过程以及垃圾处理过程的条件,这样的话市民在购买绿色商品的时候是完全可以放心的。目前在德国,贴有环保标志的商品已经占全国产品的30%,品种上已经多达4000余种,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绿色消费模式的推广。

(3)政府作为

在德国的绿色消费中,政府比较强调其本身的责任和作为,如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制定绿色政府采购制度等。

财政补贴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节能环保和鼓励新能源的消费。德国于1990年颁布了《电力输送法》,于2000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优先法》,规定由政府给予电网运营商一定的财政补贴,在该政策的有力推动下,德国的风力发电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德国已经成为全世界风能发电的领头羊。

绿色政府采购制度。该制度使得政府在促进绿色消费中起到了引导消费者的良好作用。德国对于政府采购规定了一些基础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浪费、要耐用、还可以回收再利用并且容易处理(具体参看本书《财政与绿色转型发展》一章,此处不再赘述)。

(4)教育推动

德国把环境教育看作是国家发展支撑体系的一部分,环境政策应时而变,迄今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德国从1965年在基尔大学召开的教育大会起,就在世界上率先提出了大力发展环境教育的设想,其环境教育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德国这时已经意识到经济的发展不能采取“涸泽而渔,焚林而猎”的方式,自然资源的保护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第二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经历过一系列环境灾难的德国开始全面解决环境问题,德国的环境教育开始从“自然保护教育”向“环境保护教育”转变,“环境保护教育”不仅包括向受教育者提供有关目前环境危害的信息,更重要的是传播自然系统、经济和技术发展以及政策制定之间相互关联和依存的知识;第三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1998年德国环保署发布了第一份德国可持续发展报告,其中指出地球峰会体现了人类新的洞察力,即人类所有的活动都应受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指引。德国的联邦—州教育研究与规划促进委员会实施了BLK“21”计划,在德国的学校内开展全面的可持续发展教育,这意味着德国的环境教育又从“环境保护教育”阶段提升至“可持续发展教育”阶段。

德国的环境教育是一种真正的“全民教育、全民学习”,环境教育主体持续扩展,政府机构也成了环境教育的受教育主体。首先是学校的正规教育,其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规模持续扩大。如,1999年开始实施的BLK“21”计划,旨在通过倡导并实践跨学科、参与式的环境教育以及环境教育的创新模式来推动可持续发展。BLK“21”计划的总预算金额为1300万欧元,大约有200 所学校的1000名教师和65000名学生参与了该计划。而2005年推出了Transfer“21”计划(意即转变BLK“21”计划中差强人意的部分,使之更加适应可持续发展教育的需要)中,参与的学校增至4500 所,并且将德国的初级教育纳入计划实施的范畴,同时开创了对教师的培训项目。这意味着德国的教师在环境教育中有了双重的角色定位,他们一方面承担着环境教育的任务,另一方面又必须适时接受培训,从而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环境教育进程。其次,成人的环保教育也在不断增加中。据统计,1989年大约有15万德国成年人参加了主要由夜校、教堂和商会开展的环保教育活动。统计显示,这个数字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持续增加。最后,德国的政府机构也是环境教育的受教育主体之一。德国的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教育中功不可没,它们常常与德国的学校、社区建立长期的联系,在民众间开展非营利的环境教育活动,并且成为公众与决策者之间的一个重要沟通渠道,将民众对于环境的诉求以不同的形式反映给德国政府。从这个角度讲,德国的政府机构也常常成为环境教育的受教育者,许多良好环境政策的制定得益于这种教育。

德国的环境教育,一方面直接促进绿色消费和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将绿色消费变成新的产业和经济增长点。例如,在德国绝大部分的酒店都可以看到环保组织参与策划“循环使用毛巾”的倡议,这种倡议以在宾馆内放置卡片的形式告诉宾客,如果在住宿期间循环使用毛巾和被单而不是每天一换的话,就可以为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作出贡献。德国自然保护联合会(NABU),拥有110多年历史和大约25万成员,且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强大,通过购买有保护价值的土地,成功地拯救了大片的森林和湿地。德国政府机构的“受教育者”身份使其更加重视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德国政府在国内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不仅促进了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污染,同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就业,200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仅废物处理的年营业额已经超过了410亿欧元,从业人口达100万人。

3.日本

(1)全面立法

日本在绿色消费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完善、发达的。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体系立体、全面。日本在促进绿色消费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在根基层面上制定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是一部基本法;在主体层面上,制定了《固定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两部法律,作为综合性法律;在分支层面上则制定了《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五部具体法律法规。如此,日本便从三个层面构造出一个立体交叉的法规体系,为促进绿色消费和循环经济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日本不仅制定了一套与绿色消费和循环经济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制定了其他与之相关的法规,使之整体协调统一。如,200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绿色采购法》,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被要求在消费中进行保护环境的活动;2003年制定了《环境教育促进法》,将环境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法,以此促进公民环保意识。

第二,法律能化为具体的行动。与一些国家的“原则性”立法、“框架性”立法、“倡导性”立法不同,日本的绿色消费和循环经济立法非常详尽,指导性与强制性并重,能在实践中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以《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为例,如上所述,该法是日本循环经济发展和绿色消费促进的基本法,与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相比,在目标和内容上更为深入和丰富,其宗旨是改变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建立“循环型社会”。《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共3章33条,其主要内容为:1)明确提出建立“循环型社会”并对其下了定义,即“循环型社会”是指通过对资源的循环利用,抑制废弃物的产生,确保进行合理的处理,控制对自然资源和能量的过度消费,建立一个将环境负荷降至最低的社会。2)界定了该法的调整对象,对“可循环资源”、“废弃物”等概念进行法律界定,如“可循环资源”就是指废弃物中尚有利用价值的那些东西。3)规定了对可循环资源进行利用和处置的法定顺序:①抑制生产;②再利用和再生利用;③热回收;④合理处置。也就是说在对废弃物和可循环资源进行利用和处置时,首先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原材料和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过程中变成废弃物,第二要对能够进行再利用的资源进行最大程度的循环使用,第三要求对不能循环利用的物资进行燃烧处理以获得热能,最后对于不能依照前三项要求处理的资源进行无害化处置。4)明确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公民的责任分担,主要是扩大生产者责任和排放者责任。生产者责任是指在产品被消费之后,生产者和销售者仍然负有对产品进行循环的管理责任;排放者责任是指排放废弃物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应当承担对物资循环利用的第一责任。5)要求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制订“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更好地引导企业和公民进行绿色消费,发展循环经济。6)具体规定了一些基本政策,如要求国家起到带头作用,促进再生物资的使用、对企业产品进行事先的评价、政府对相关知识做好普及工作等。从以上可以看出,《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具有三个特点:覆盖广泛,对消费中及消费后废弃垃圾的回收、再处理等过程都进行了明确规范;操作性强,如对各种处置顺序和应遵循的方法原则都进行了规定;责任明确,对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了分配和界定。

第三,突出政府的环境责任。日本的绿色消费与循环经济相关法律中虽然都明确了各个主体的责任,但是日本尤其强调政府管理环境的责任,把政府对环境的管理责任写入各项法律中,使政府管理的行为法制化、常态化。如,随着公害法体系的形成,日本政府随之确立了其环境责任,1970年修订的《公害对策基本法》中明确了政府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有义务制定各种环境标准,并且根据科技的不断发展进行修正和改进;确立政府须釆取的防治公害的基本措施,包括排除污染物管制、防治公害设施建立、公害追踪调查等;各地方政府推行适合本地区的防治公害对策;政府须制定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和受害者救济制度;建立协助防治公害的财政体制;成立特别行政机构专门推展公害防治。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的环境责任,日本又于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该法倡导降低环境污染(所谓对环境的负荷)自身,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从而在将良好的环境留给后代继承的同时,把推进国际合作保全地球环境作为目标。根据这一全新理念,该法规定,政府应当承担起制定和实施与保护环境、促进绿色消费、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综合性政策的职责,并且在法制上和财政上采取必要措施。

(2)经济引导

绿色政府采购。日本政府通过规模庞大的绿色政府采购行动直接刺激绿色产业的发展。1994年,日本就制订了绿色政府行动计划,规定了绿色采购政策的基本原则,鼓励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机构积极采购绿色产品;2000年5月,日本颁布了《绿色采购法》,该法自2001年4月开始在全国实施,要求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公共团体率先采购有益于环境的再生产品,促进有关绿色消费的信息传播,规定所有中央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须实施绿色采购的年度计划,并且按时向环境部部长提交绿色采购报告。该法重点推进文具类、纸类、家电产品、汽车等特定产品的绿色采购,并且确定了地方政府部门、地方公共团体、公司企业以及国民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调查显示,日本公共部门的开支约占国内总开支的1/5,而政府的绿色采购提高了企业家对环境进行保护和绿色产品的生产热情,直接推动日本绿色产业的发展。

绿色税收制度。日本政府主要通过征税抑制和减(免、低)税鼓励这两个方面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征税抑制主要体现在燃油税和消费税上。日本燃油税的开征目的是保护环境、引导消费和获得收入。如燃油消费征税就必然影响车主购买、使用燃油的行为,促使燃油消费者合理使用燃油,节约能源,因此燃油税对绿色消费有促进作用。日本的燃油消费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为汽油税、柴油税、天然气税和地方道路税四个子目,均价外征收,从量定额。汽油税以“升”为计量单位,在汽油从仓库装运时征收。柴油税也按“升”征收,在使用柴油的消费者购买柴油时征收。作为对石油消费税的扩大和补充,天然气税的征税对象是液化天然气。道路使用税以出厂的汽油为征税对象,在汽油从仓库装运时与汽油税一并征收。另外,日本制定了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以促进其制造业的改革,促进消费者购买燃料经济型的汽车,减少因燃料使用效率低而浪费的能源。在减(免、低)税方面,主要是对环保产业或行为实施。日本税法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措施与环境保护相关,如对环保设施,在原折旧率基础上,再增加14%~20%不等的特别折旧率;《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为原税金的40%~70%。

绿色消费激励。日本环境省还建立了一套消费积分系统,以经济激励手段促进绿色消费,即消费者购买指定的节能环保产品时,可获得相应的“生态积分”。消费者参与这项计划须提交申请表,以后凭购物单据和保修卡换领积分,每个积分价值一日元,凭积分可以在百货商场、电器商店、邮局等场所消费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目前,指定的可供选择的产品包括2000多种家电。

(3)教育促进

日本把环境教育看作是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由最初单纯的应付环境危机的公害教育升格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重要推动力之一的国民环境教育。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初,这是日本的公害教育阶段。战前,日本工业化发达的大城市如阪神一带生态环境开始恶化,而战后更大规模的工业化使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各种环境公害如“水俣病”、“痛痛病”等频繁暴发,环境公害的暴发和各种职业病的困扰使人们开始反思人与生态的关系,学校也开始了为预防环境污染的公害教育。如1967年,日本成立了全国中小学公害教育对策研究会,学校开始了对学生进行与环境教育相关的教育;1968年,在《社会科学》教学大纲改订中,初次使用“公害”这个术语;1970年,文部省决定在中学 “社会科”中增加公害学习内容,实行公害教育。而从70年代中后期到80年代初期,公害教育向环境教育转变。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丰富的物质供给,而过量的生产和过量的消费直接或间接地带来各种环境问题。随着国际环境教育的发展,如著名的《贝尔格莱德宪章》的发表,其环境教育的目的、目标、对象和指导原理对日本产生了重要影响,日本的公害教育开始转向环境教育。如,1975年,原来的全国中小学公害教育对策研究会改称为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研究会;1977年至 1979年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在相关教学科目中设立了有关环境的单元,开展了环境教育实践活动。从80年代后期开始,是环境教育理念的确立及全面推进时期。这时期伴随着国际上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和环境教育的发展,日本也逐步树立了环境教育理念。如,1986年,日本环境厅设置了“环境教育恳谈会”;1988年,环境厅发表了《环境教育恳谈会报告》,在这份报告中,环境教育被定位为通过加深公众对人与环境教育之间关系的理解与认识,使公众采取合理的行为,还列出了环境教育及环境学习 5 方面的内容;地方政府、自治体以环境教育政策为基础,制定了适应地方特点的环境教育基本方针和计划,并投入环境教育实践中;1989年,环境厅创设了“地区环境保护基金”,支援地区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而进入 90年代后,环境教育被写进相关法律,并且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助力,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如,1993年,日本制定了《环境基本法》,该法在其第25条中对环境教育做了相关规定,从此环境教育在日本得到法律确认和保障;1994年 12月,日本制订并公布了《环境基本计划》,它是环境基本法理念的具体化,表明环境教育已融入其社会长期发展计划中,成为其建设生态社会的重要保障之一。

环境伦理思想的革新使人们树立了良好的人与环境的关系理念,为全社会正确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奠定了思想基础。日本的环境伦理基础主要包括:①自然的生存权问题。不仅是人类,生物物种、生态系、景观等都有自己生存的权利,所以人类不能随意地否定它们。②世代间的伦理问题。现在的世代对未来的世代的生存可能性负有责任。③地球全体主义。地球的生态系不是开放的宇宙,而是个关闭的世界。这些伦理思想影响深远,获得广泛的社会响应,这也正是其能号召全社会来参与环境“保全”的思想基础。其环境“保全”思想影响深远,它使日本社会成员在利用自然资源与环境的时候,把“自然”看作是一个具有与人类平等地位的有机生命体,以友好的态度、小心翼翼的关系维护角度去处理它,避免了滥用环境带来的生态危机。

日本把环境教育看作是与个体生命生存有关的教育、终身学习的教育、人人有责的教育。在日本的环境教育中,突出强调人与周边环境的关系,要求认识自己生存的周边环境,并且成为具有实践能力、能妥善处理与周边环境关系的人,地域根植性是其环境教育的鲜明特征之一;日本的环境教育要求终身学习、人人有责。环境教育不局限于学生和学校,一切社会成员都有义务学习如何更好保全环境,一切有关的场所都可以作为环境教育学习的场所,例如,《环境教育推进法》第3条“基本理念”第2款规定:鉴于通过森林、田园、公园、河川、湖沼、海岸、海洋等自然体验活动及其他体验活动,以加深对环保的理解,环保活动、增进环保意识及环境教育应努力获得地区住民及构成社会的多种主体的参与和协作……从中可以看出,日本环境教育不限场所,要求全社会成员的参与和协作。

在日本的环境教育内容中,把消费教育列为其重要的内容。日本环境教育内容的分析视点大致分为以下8个方面,即:共生(living together)、生态(ecology)、循环(cycle)、均衡(balance)、有限性(limited)、多样性(diversity)、保全性(conservation)和价值/伦理(value/ethics)。同时这8个视点也是教材内容的构成框架和重点突出的内容,例如,日本小学的各科环境教育就体现这些(见表8-2)。从表8-2中可以看出,学生不仅在各科教育中要认识环境,了解人的各项活动与环境的关系,还要树立正确的环境理念和原则,如“共生”、“循环”、“均衡”、“有限性”、“保全性”等,更要形成有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习惯和行为能力,其中“适当的购物”就在“循环”和“有限性”中反复出现。这说明日本的环境教育非常重视消费教育的地位,是其环境教育的最终主要目标之一。

表8-2 日本小学各科环境教育的内容与要领

资料来源:宋爽.日本的环境教育及其启示[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7

(二)企业方面的经验

1.开展环境教育

环境问题的产生不仅与终端消费有关,更与生产设计和制造加工过程有关。例如,世界著名的公害事件绝大部分都是不合理的生产方式所结出的恶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是绿色消费实施的不可或缺的主体。而企业开展环境教育、推动绿色消费不仅直接节约了材料和环境处理成本,更树立了良好公众形象,而且还培养了众多爱好绿色消费的潜在客户。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许多大企业都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其中日本企业在这方面十分典型。日本企业开展环境的主要途径包括:(1)提倡“生态设计”,从产品的设计开始就充分考虑环境因素,从源头消减和控制污染物的产生,为社会提供低环境负荷产品;(2)生产中采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达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3)积极开发、推广环保产品,引导公众尽量选择和使用环保产品;(4)编制环境报告书,向社会及广大消费者报告自己的环境经营状况;(5)在企业内部开展涉及经营理念、企业文化、职工生活方式等全方位的环境教育,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地区环境活动,提倡绿色消费,为减少环境负荷而改变原来的生活方式等;(6)与社会公关、营销推广等活动相结合,对社会公众开展环境教育,引导绿色消费,培养潜在客户。

其中,松下电器株式会社和NEC就十分典型。日本松下电器株式会社的环境总部,除了开展解决地球环境问题事业活动外,还认识到改变市民的价值观、生活方式的必要性,故自1982年2月开始在其员工及其家属中推行“爱地球市民活动”,鼓励员工及其家人积极参与地区环境活动,为减少环境负荷而改变原来的生活方式。为减少对水、电、煤气和汽油的消费,松下电器召开家庭节能会议,这一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0年,松下电器员工每家CO2 排出量平均减少了1.5%(范连颖,2005)。松下电器还举行了自带购物袋、不使用一次性聚乙烯袋的“携带生态手提袋运动”,并向员工及其家属征集生态手提袋的设计及制作方案,受到广泛好评。另外,松下电器还在会社内通过电视、宣传册等方法宣传和介绍上述活动及各种生态生活信息。日本NEC 在企业内,以“实现全体员工参加的全领域环境经营”为基本方针,采取保护环境的各种生产经营计划。除在开发环保产品、再循环利用废弃物、垃圾零排放等生产经营方面注意环保外,NEC还在车间开展环境教育恳谈会、环境干事会等环境学习,并增加了有关绿色购物、绿色消费生活方式的教育。

2.实施绿色采购

许多企业意识到,现代化的大生产分工体系、纵横交错的产业链关系以及各有所长的竞争优势等使单个企业的绿色设计和绿色生产想要依靠自身独立完成几乎不可能。因此,许多企业特别是供应链中有影响的大企业纷纷要求实施绿色采购,不仅自身在源头上进行绿色设计,而且要求参与协作的供应商能提供绿色原材料、绿色技术或绿色服务,以此保证其自身绿色生产的完成,并且监督供应商与协作企业的绿色生产,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日本电子电器行业的大企业在实施绿色采购方面就十分典型(见表8-3)。这些大企业的绿色采购无形中通过供应链的利益关系引导、指导、监督和帮助供应链中其他企业的绿色生产,克服了传统监督中依靠政府的高成本和公众监督的“无力感”这两种弊端,是新型的监督、制约关系,在绿色消费中尤其值得重视。

表8-3 日本电子电器行业企业的绿色采购做法

续表

资料来源:陈胜.日本企业推行绿色采购标准化的做法与经验[J].世界标准信息,2007(10):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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