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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宁波海洋渔民的管理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政府海洋渔业政治制度实施的目的就是在维护国家海防安全的前提下,保护正常的海洋渔业经济发展。政府对沿海渔民的管理既有用保甲制度管制的一面,也有动员渔民加入海防力量以期利用的一面。通过明清文献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对宁波海洋渔民的保甲制度是以船只为单位,而不同于一般平民的户籍。因此,对渔民保甲制度的实施情况,要兼顾到整个沿海居民。

第三章 古代宁波海洋渔业管理

张震东、杨金森在《中国海洋渔业简史》一书中将渔业制度分为渔业政策、渔业捐税和渔盐政策三种[1],将渔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分开。其中政治制度中,作者将清代及其以前的渔业政策简略地划为渔官、罟棚制度、渔团组织和渔业公司。这一分类给我们指出了各种渔业制度产生的时期,但制度的动态变化则没有涉及。欧阳宗书将海洋渔业制度分为渔船管理、渔村户籍管理和海岛渔政管理,其中对渔船管理制度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分。渔民社会》,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 class="calibre9">[2]这种划分对本章讨论有直接借鉴意义。对于宁波沿海渔民,柳亚平认为:在官方看来,渔民“既是行踪可疑的罪犯,也是王朝掌控海洋的重要辅助力量”海盗问题研究》,2010年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5页。" class="calibre9">[3]。因此我们在讨论政府对渔民的管理制度时不仅要涉及管制方面的制度,还要看到对渔民力量动员的制度。渔民最重要的生产工具就是渔船,因此对渔船的管理制度成为整个渔业制度的核心。就明清渔业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这一时期渔船制度主要是对渔船制造、出入口岸和装载货物的管理制度。就渔业区域而言,则包括政府对渔业活动时间、空间的限制,以及政府海上力量对海洋渔业生产的管制和保护。

渔民是海洋渔业社会和海洋渔业生产的主体,也是海洋渔业制度得以实施的客体。自宋朝开始,政府就试图将沿海船民、渔民加以管束,采取的方式就是令其入籍,或者是利用当地土豪的号召力进行管理。[4]政府海洋渔业政治制度实施的目的就是在维护国家海防安全的前提下,保护正常的海洋渔业经济发展。政府对沿海渔民的管理既有用保甲制度管制的一面,也有动员渔民加入海防力量以期利用的一面。就渔民个体而言,其在沿海的活动范围此后一直受到政府制度的约束。

通过明清文献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对宁波海洋渔民的保甲制度是以船只为单位,而不同于一般平民的户籍。但在实际的渔业生产中,不仅包括拥有船只的船民,还包括网民和雇民。由于海洋渔业生产的特殊性,网民和雇民也主要是从沿海居民中产生的。所以我们对宁波沿海渔民保甲制度的研究,分为以户籍为单位和以船只为单位的两种渔民保甲制度。

据渔业史学者尹玲玲研究:“明初对在全国各地水域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进行定籍,成立专门的渔户户籍。渔户户籍与军户、匠户等户籍一样,属于世袭性质。”其区域既包括内陆淡水水域,也包括沿海海域。[5]不过考虑到下海捕鱼的人员不仅仅是渔户,我们在考虑渔业制度实施情况的时候,应包括宁波沿海从事渔业生产的潜在人口。因此,对渔民保甲制度的实施情况,要兼顾到整个沿海居民。在《大清会典》中,专门针对沿海渔民而出台的保甲制度是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这一年朝廷更定了保甲法,将沿海渔业保甲制度作为一个单独条目列了出来,规定:“渔船网户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归就近保甲管束。”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class="calibre9">[6]其后,政府出台有关渔民保甲制度的条目逐渐增多。渔民保甲制度覆盖的范围随着渔民活动区域的扩大呈现出由滨海地区向沿海岛屿扩展的趋势。乾隆三十七年(1772),吏部上奏朝廷:“海滨地方城乡口岸,渔船会聚之所,均仿照保甲编立字号,于渔船出入,严加查察。道员按季亲巡,督率府厅逐一稽查,据实揭报。”对于不能严格执行的官员则“奉行例、降二级调用”[7]。乾隆五十年(1785)户部奏准将浙江沿海地方“其附近炮台、塘汛搭盖寮房,久经居住民人,令文武员弁实力稽查,照内地民人之例就近编排保甲,分给门牌,开载户口年岁,设立牌头、甲长、澳保,俾资约束”[8]。乾隆五十五年(1800)九月甲辰,乾隆帝颁发上谕,进一步申明了岛屿居民的保甲制度。“严饬沿海文武员弁,实力稽查,编列保甲。”[9]在朝廷的要求下,沿海各省督抚纷纷出台了本省沿海岛屿的保甲制度。乾隆五十八年(1793)六月辛卯,浙江巡抚觉罗长麟对浙江大陈山沿海一带岛屿保甲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每一岛峙,设岙长一人。每居民十家,设甲长一人。每十甲,设总甲一人。先令各出保结,如该甲内,有通盗之人,据实禀报,容隐者治罪。”[10]嘉庆五年(1799)五月,浙江巡抚阮元在浙江沿海村岸编行保甲:“村岸十丁立一甲、十甲立一总甲、一村立一总保、一山一岙立一岙长,给以费,使之互纠通贼者,获之有赏。”这一规定也包括沿海渔户。[11]嘉庆十一年(1806)九月,浙江巡抚清安泰上奏:“沿海村庄编查保甲,凡散处海岙之居民、铺户,一律编牌造册。其寄寓游民,即责成房主、铺户考察,如有行踪诡秘,立即禀究。”[12]

明清时期,宁波以船只为单位的渔民保甲制度最早出台于万历二年(1574)。时年正月乙酉,巡抚浙江都御使方弘静在“条陈海防六事”中就向朝廷申请将浙江沿海渔民按船只编立甲首。“边海之人,南自温台宁绍,北至乍浦苏州。每于黄鱼生发时,相率赴宁波、洋山海中打取黄鱼。旋就近地发卖,其时正值风汛,防御十分当严,合将渔船尽数查出,编立甲首,即于捕鱼之时,资之防寇。”该方案经兵部审议通过后在浙江实施。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558—560页。" class="calibre9">[13]对于渔民保甲制度实施的原因,崇祯年间曾担任慈溪知县的汪伟[14]在《固守城图议》一文中就海禁与保甲制度的关系做了详细论述:

海上军政承平已久,废弛已甚,非大振作不可。其振作之法,在严守汛地,以只船不入为功。或曰:只船之不入先在只船之不出。凡海滨居民,皇皇谋者,生计全藉渔船,倘寸板不得下海,将何所藉手,以活朝暮。合应将船只在沿海者,尽数编号,一只为一号,十号为一甲。以粉围其外,墨书其内,字大如斗。勿论货船、渔船、渡船、网船、报船,但本县军民家所有者,俱一例顺编。其出入一目了然,无号者不得混行。凡违禁载米酒下海者,甲长即拏报官。如本甲不举,他甲举之,或为人告发,则一号十船皆官卖,以半充赏,其半充解。其犯事之人以通盗论死,枭示海上。其现役里长,扶同不举者,止减一等论,即势豪不得贷焉。庶可潜消宄,保海上无事乎。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13号),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版,第312页。" class="calibre9">[15]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这种以船只为单位的渔民保甲制度不仅是对渔民本身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对渔船出海作业的管理制度。对于这种保甲制度实施的意义,沈同芳先生认为其“是为渔业干涉政界之始,亦为维系海界之始”[16]。海洋渔业问题至此正式被纳入国家制度建设范围之内。

清朝建立后,直接继承了这种渔民保甲制度。顺治十一年(1654),浙江巡抚秦世祯上疏:“沿海渔舟,往往通寇,请按保甲法,以二十五舟为一队,无事听采捕,有事助守御”,获得朝廷批准。[17]康熙四十六年(1707),兵部规定出海渔船“将十船编为一甲,取具一船为匪,余船并坐,连环保结。若船主在籍,而船只出洋生事者,罪坐船主”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53—754页。" class="calibre9">[18]。雍正五年(1727),刑部规定:“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19]同年,兵部也有相同的规定:“其采捕渔船,奸良更难分辨。照陆路保甲之例,以十船编为一甲,一船有犯盗窃者,令九船公首。若隐匿不报,事发将同甲九船一并治罪。至渔船停泊之处,百十成群,多寡不等。十船一甲之外,如有余船,即以奇零之数编为一甲。”[20]

明清这种以渔船为单位的保甲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光绪二十二年(1896)由宁波丰南公所董事刘孝思拟订并获准实施的浙江渔团章程中就有对船只的保甲制度安排。“合属各帮渔船,散处海滨,非在渔汛之前,认真分别编查,不能尽归约束。应由各员董,先期分赴各乡村,督率司巡,挨户编册。凡渔船每十船为一牌,立牌长一人;十牌为一甲,立甲长一人。由局重选其干练诚朴者专任之。其偏僻小村,渔船不满十艘者,听其四五艘或五六艘为一牌,务求实际,不必拘定成格。”[21]

宁波沿海渔民保甲制度不管以船只为单位还是以户籍为单位,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持沿海地方安定,遏制海盗活动。前者面向的是沿海陆地,后者面向的是海洋。如乾隆五十八年(1793)浙江巡抚觉罗长麟对浙江大陈山沿海一带岛屿实行的居民保甲制度就是为了防止海盗隐藏平民之中,“如该甲内,有通盗之人,据实禀报,容隐者治罪”[22]。万历二年(1574)实行的渔船保甲制度就是为了在渔民海上“捕鱼之时,资之防寇”[23]。在保甲制度的约束下,“一船为非,余船并坐”[24],“一船有犯盗窃者,令九船公首”[25]。政府通过这种连坐惩罚制度加强渔民、渔船之间的监督与牵制,减少海上盗案发生的概率。可以说沿海渔民保甲制度是一道安全网,其实施的有效程度对海洋安全有直接的影响。

宁波沿海渔民参与战争的记载可以上推到南宋建炎三年(1129)的航海之役。[26]随着海洋的开发和渔民活动范围的扩大,政府在享受海洋利益的同时,必须面对来自海洋敌对势力的挑战。在近代国家观念形成之前,沿海渔民在面对统治政权的海上敌对势力入侵的情况下,会有不同的选择。其中,纳入统治政权军事范围内的渔民,我们称之为——“渔兵”。

“渔兵”,顾名思义,即从事军事活动的渔民,此处特指沿海渔民。渔民从事军事活动有自发型和动员型两种,前者是渔民自己组织起来维持沿海地区安全,后者是在政府主导下作为辅助力量参与沿海地方安全的防御与管理。限于资料,本书侧重的是政府主导下的渔兵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

明清两朝关于国家主动将宁波沿海渔民纳入军事体系的记载层出不穷。

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丙戌,明太祖朱元璋命令吴王左相靖海侯吴祯“籍方国珍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尝充船户者,凡十一万一千七百三十人,隶各卫为军”[27]。此为明政府将沿海渔民编入军队的最早记载。此后,洪武十五年(1382)闰二月癸亥,朱元璋又派遣南雄侯赵庸“招抚沿海渔丁、岛人、盐徒、蜑户,籍为水军”[28],“盖自淮浙至闽广几万人尽籍为兵,分十千户所”[29]。永乐六年(1408)十二月戊戌,明成祖朱棣派遣丰城侯李彬等“缘海捕倭,复招岛人、蜑户、贾竖、渔丁为兵,防备益严”[30]。此后,有关渔民参与军事活动的官方记载则要到一百五十年后。明嘉靖中叶,倭寇席卷东南沿海,其对沿海的严重破坏,使宁波沿海众多渔民参与到抵抗运动中来。这些主动参与的渔民,其战斗力往往超过正规军队。如嘉靖三十四年(1555)八月壬辰,督察军情侍郎赵文华上奏朝廷,要求将“宁、绍、台、温、苏、松捕鱼船,及下捌山、捕福仓等船,约束分布,相兼战守”。获得朝廷首肯。[31]嘉靖三十五年(1556),日本海寇大举侵扰浙江宁波,“时观海卫渔民吴宗二十四等,有船10余艘”,临山、观海两卫把总张四维发牌,令其出入海岛,刺探敌情。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03页。" class="calibre9">[32]而“渔兵”一词也在这一时期福建渔兵参与抗倭活动的记载中出现。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 class="calibre9">[33]

清顺治十一年(1654),浙江巡抚秦世祯将沿海渔船编列保甲,列入海防的后备军。“无事听采捕,有事助守御。”[34]乾隆五十五年(1790)十一月乙巳,浙江巡抚福崧、提督陈杰上奏:“温州一带,捕鱼民船,深知水性,于盗船踪迹,必能一望而知。若妥协雇觅,示以重赏,令弁兵带往擒拏,可期得力。”获得乾隆皇帝的准许。[35]乾隆六十年六月辛卯,政府运米官船在宁波石浦地方“猝见盗船三十余只,驶来抢夺”。石浦巡检朱麟遂带同渔船出口迎捕。[36]道光二十年(1840),中英鸦片战争爆发。为防止英军入侵,钦差大臣江苏巡抚裕谦一面在定海布置军队防守,一面在“山陬海澨,潜伏居民渔户,以待邀截夷船”宣宗实录》卷350,道光二十一年辛丑闰三月乙卯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2页。" class="calibre9">[37]

综观明清两朝海防史,除朝代更迭外,明有倭寇之患,清有海寇、外敌之侵,其海防严峻程度远超前代。在每一次海上威胁出现的时候,宁波沿海渔民作为后备军编入海防力量成为定式。渔兵作为海防建设的组成部分,其任务主要是侦察敌情,其次是作为海军力量的后备军参与海上战事。正如明人孙原贞所说:

体得沿海渔船,熟知海道,不畏风涛,驾驶便捷,远出哨探,战舰不疑,临机得用。行仰布、按二司巡海官员,督令沿海府县,委官河泊所,取勘居民并鱼户船只,每县定与字号,编定总小甲。为照各卫所原设风快船,若是大海外洋,不堪驾用。合将船内官军,演习弓弩、火铳,量船大小,每船或十数人,或二十余人,设伏船内,遇有贼船,协助官快船四面夹攻,以取全胜。无警听令捕鱼办课,府县委官河泊所,仍要钤束,不许生事。[38]

对于政府实施的渔兵制度,既要看到其维护沿海社会安定的一面,同时对其在海防建设中的作用不能高估。曾担任明嘉靖朝兵部尚书的宁波鄞县人张时彻就认为战时渔兵制度的作用很小。“渔船皆网罟之辈,平日既无禄于官,又无忠信之结。一旦驱之死地,其不能舍舟而走者几希。”[39]

海岛是沿海海岸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海岛拥有海洋资源的种类、数量都极为丰富。有学者称“渔业资源是海岛最重要的资源,在渔业资源开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海岛渔业,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将是海岛经济的重要基础”[40]。对渔民生活和生产区域——海岛的管理,即是政府渔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考察渔民制度的重要内容。

就现有考古发现,早在远古时期宁波舟山群岛已有人类活动的足迹。不过其大规模开发是从唐宋时期开始的。唐开元二十六年(738),舟山置翁山县,北宋熙宁六年(1073)改昌国县。[41]南宋隆兴元年(1163)三月三日,昌国知县王存之《普慈禅院新丰庄开请涂田记》一文写道:“昌国介居巨海之中,其民擅渔盐之利,其地瘠卤,不宜于耕,故民多贫民无常产。”[42]同时,由于宁波海洋渔业和盐业经济的发展,其他岛屿也渐渐有了定居者。[43]元代延祐年间(1314—1320)成书的《四明志》中有中统年间(1260—1264)昌国州石衢和宜山各岁入“鱼鲞三百斤”[44]的内容,可知在元代舟山群岛的渔业和盐业发展并未中断。元末明初,宁波沿海大岛,“其中都鄙城与城市半,或十之三,咸大姓聚居”[45]

就一般沿海岛屿而言,其开发的过程大体是:“先是渔民乘船出海捕鱼,捕鱼的过程中发现那些离岸较近的海岛,就以这些岛作为临时休息、修补渔船、渔具的地方。假如该岛比较大,又有淡水,人们就可能在岛上定居下来,渔汛来的时候出海捕鱼,平时则从事农业或畜牧业或盐业。”[46]许多海岛就是由渔民从事海上捕捞开发出来的。

明代建立之初,由于海防形势的严峻,政府将沿海岛屿居民大举内迁。洪武十七年(1384),明太祖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沿海城池。汤和以舟山县民孤悬海外,难以管理为由,全部迁至内地,归象山县管理。[47]对于当时迁徙的情况,明代王士性在《广志绎》一书记载道:“国初汤信国奉救行海,俱引楼,徙其民市居之,约午前迁者为民,午后迁者为军。至今石栏础,锥磨犹存,野鸡、野犬自飞走者,咸当时家畜所遗种也,是谓禁田。如宁之金堂、大榭;温、台之玉环,大者千顷,少者亦有五六百。南田、蛟山峻诸则又次之。”[48]玉环岛居民也在洪武十八年(1385)被迁入内地。[49]其后,宁波沿海岛屿的开发者主要以民间违禁的海上贸易人员为主。双屿港的崛起就与葡萄牙人在浙江沿海走私贸易密切相关,国外学者曾将双屿港称为中国“16世纪的上海”[50]。嘉靖倭患之后,明政府对其海防政策进行反思,随后海禁制度逐渐废弛,舟山“居民业海者复稍稍聚”。明政府在舟山岛上“仿古制,亦设卫镇抚”[51]。舟山群岛的渔业和盐业经济开始逐渐恢复和发展。不过这种海岛开发是局部的,浙江还有很多沿海岛屿因为种种原因被禁止开发。如玉环岛在万历元年(1573)、万历二十年(1592)两次议开,后又禁止。[52]而宁、台交界的南田岛直到清末才被准予开发。

顺治八年(1651),清廷平定浙江后,“令宁波、温州、台州三府沿海居民内徙,以绝海盗之踪”[53]。在实行迁海令过程中,清政府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设界不得逾越,给滨海民众特别是沿海渔村带来极大灾难。顺治十三年(1656)夏,清军再次攻占舟山后,“以舟山不可守,迫其民过海,溺死者无算,遂空其地”[54]。顺治十八年(1661)十二月十三日,郑成功收复台湾,驱逐荷兰殖民者,清政府立即颁布了“诏徙沿海居民,严海禁”的敕谕。[55]至此,宁波沿海岛屿的渔村不复存在。[56]为了弥补舟山定海县人民迁海的损失,顺治十八年(1661)十月庚申,清廷特意免除其“顺治九年至十二年未完额赋”,以示朝廷体恤之意。[57]浙江台州在顺治七年(1650)、顺治十八年(1661)两次将台州沿海岛屿居民迁入内地。[58]康熙十一年(1672),吏部严格海岛迁徙:“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及迁移海岛,盖房居住,耕种田地,皆拏问治罪。”并详细规定了对执行不力官员的处罚。[59]同年,兵部规定:“居住海岛民人,概令迁移内地,以防藏聚接济奸匪之弊。仍有在此等海岛筑室居住耕种者,照违禁货物出洋例治罪。汛守官弁,照例分别议处。”[60]

康熙二十三年(1684)海禁开放后,海岛居民开始陆续回迁。宁波定海县(即现在舟山)“旧有涂税,出自渔户网捕之地,后渔涂被占,苦赔累”。康熙三十四年(1695),缪燧任宁波定海县知县,将其免掉。[61]康熙五十六年(1717),浙江巡抚觉罗吉庆因为当时闽海渔船赴浙洋剽掠,于是对浙江沿海“岛岙编保甲,禁米出洋,严缉代卖盗赃”[62]

雍正五年(1727),清廷有限开放沿海岛屿开发的禁令。乾隆十七年二月癸卯,御史欧阳正焕上奏朝廷,请求召民开垦宁波府属之南田澳。[63]经军机大臣会同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研究后,最终以“难保奸宄之徒,必无出洋济匪之事”为由,否决了这一建议。[64]乾隆五十二年(1787),户部再次重申对南田等岛屿的封禁令:“浙江象山县大小南田、樊屿、鹁鸽头、大佛头、大月屿、箬鱼头等处孤悬海外,直接大洋,外则支港繁多,内则岛澳丛杂,前明封禁至今,自应仍循旧章,永远封禁,如有妄生觊觎以开垦为辞混行呈请者,从重治罪。”[65]乾隆五十五年(1790)九月甲辰,乾隆帝颁发上谕,进一步放宽了全国沿海岛屿的开发限制。“所有各省海岛,除例应封禁者,久已遵行外,其余均着仍旧居住,免其驱逐。”[66]乾隆五十九年(1794),户部对浙江沿海岛屿开发情况作了详细调查,其中国家封禁的岛屿是台州府“宁海县所辖之南田山等四处”[67]。次年,三月庚辰,浙江巡抚觉罗吉庆上奏朝廷,浙江省“向有民人之蛇盘、深湾,及大小门山等各户内,陆续迁回内地”,其无人居住岛屿增加到414处。[68]而南田等四处岛屿的开发禁令仍得到有效执行。嘉庆六年(1801),兵部再次申明:“各省海岛,除例应封禁者,不许民人渔户扎搭寮棚居住采捕外,其居住多年,不便驱逐之海岛村墟。及渔户出洋采捕,暂在海岛搭寮栖止者,责令沿海巡洋员弁,实力稽查,毋致句藏为匪。”[69]

对于浙江最后四处岛屿的禁令,最终在道光二年(1822)被闽浙总督庆保打破。五月己丑,他上奏朝廷,要求派遣官员对浙江南田岛的开发事宜进行详细考查,获得许可。[70]十二月辛酉,浙江巡抚帅承瀛上奏《委员覆查南田封禁地方》一折,称:“浙江宁波、台州二府联界之南田地方,自前明封禁,至今四百余年。无业游民,藉采捕为名,潜往私垦。现在十有八岙,计垦户二千四百有零,已垦田一万六千七百余亩。其始由豪强占据,招人垦种,计亩收租,名曰老本,以致愈垦愈多。此等垦户,若概行驱逐,则实在无籍可归之贫民,必虞失所,恐致别滋事端。若任其占据潜匿,或更从而影射招邀,则纷至沓来。匪徒溷迹其中,无从辨别。人数愈众,措置愈难。”面对这种情况,帅承瀛“饬拏著名老本苏赖一富等二十名,严行究办,并出示剀切晓谕。檄委宁波府,督同该委员等,前赴南田,复行逐岙查勘该处户口地亩”。获得朝廷首肯。[71]道光三年(1823)十一月壬辰,闽浙总督赵慎畛等上奏朝廷:“浙江省南田十有八岙,禁地全数肃清。”[72]至此,浙江海岛开发禁令全部取消。[73]从明清浙江沿海岛屿开发的过程看,像舟山这样的大岛,由于其战略地位的重要,在不能有效防守的情况下,政府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其人口迁入内地。一旦海防威胁降低,由于其适宜居住的地理环境,舟山成为沿海居民首选迁移岛屿。就其他岛屿而言,明清两朝政策的转变分别在嘉靖后期和雍正初年,前者是对外部海防压力的无奈选择,后者是对人口迁移现象的主动承认。仅此而言,清代的海岛开发政策比前朝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沿海区域还是海岛岛民,都需要向朝廷缴纳岁贡、赋税和徭役,这些负担都是按照行政区划和丁口来征收的。

注释

[1]张震东、杨金森:《中国海洋渔业简史》,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

[2]欧阳宗书:《海上人家——海洋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

[3]柳亚平:《清中叶浙江海盗问题研究》,2010年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5页。

[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1,哲宗元祐六年秋七月,《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4页;〔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5,绍兴三十年夏四月,《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2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34页。

[5]尹玲玲:《明清长江中下游渔业经济研究》,齐鲁书社2004年版,第353—354页。

[6]〔清〕清高宗敕撰:《皇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030页。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20《食货一》,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482页。〔清〕徐栋:《保甲书》卷1《定则•户部则例》,《续修四库全书》第85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7]〔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海防》,《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132页。

[8]〔清〕徐栋:《保甲书》卷1《定则•户部则例》,《续修四库全书》第85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9]《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363,乾隆五十五年庚戌九月甲辰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92—293页。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20《食货一》,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483页。〔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67页。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考一•户口丁中赋役》,《续修四库全书》第81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10]《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431,乾隆五十八年癸丑六月辛卯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40页。

[11]〔清〕李恒:《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39补录《宰辅三十九•阮元》,周骏富:《清代传记丛刊》,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347页。

[12]〔清〕李恒:《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192《疆臣四十四•清安泰》,周骏富:《清代传记丛刊》,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525页。

[13]《明实录•神宗实录》卷21,万历二年正月乙酉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558—560页。

[14]汪伟,字叔度,休宁人,寄籍上元。崇祯元年进士。十一年,由慈溪知县行取。见〔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66《汪伟》,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6860页。

[15]〔清〕杨泰亨等:《慈溪县志》卷13《经政二•海防》,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13号),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版,第312页。

[16]〔清〕沈同芳:《中国渔业历史》,《万物炊累室类稿:甲编二种乙编二种外编一种》(铅印本),中国图书公司1911年版,第3页。

[17]赵尔巽等:《清史稿》卷240《秦世祯》,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9544页。另〔清〕李恒:《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151《疆臣三•秦世祯》,周骏富:《清代传记丛刊》,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456页。

[18]〔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53—754页。

[19]〔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75《刑部•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12页。

[20]〔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6《兵部•绿营处分例•保甲》,《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20页。

[21]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4—36页。

[22]《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431,乾隆五十八年癸丑六月辛卯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40页。

[23]《明实录•神宗实录》卷21,万历二年正月乙酉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558—560页。

[24]〔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75《刑部•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12页。

[25]〔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6《兵部•绿营处分例•保甲》,《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20页。

[26]〔宋〕岳珂:《桯史》卷五《阳山舒城》,《唐宋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5—56页。在书中岳珂记载:“建炎航海之役,张俊既战而弃鄞,兀术入之。即日集贾舟,募濒海之渔者为乡导,将遂犯跸。”由内容我们可判断这一事件发生在建炎三年。见陈全力、侯欣一:《帝王词典》,“宋高宗”条,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70页。

[27]《明实录•太祖实录》卷70,洪武四年十二月丙戌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1300页。另见〔清〕张廷玉等:《明史》卷91《海防》,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43页。

[28]〔明〕郑晓撰、李致忠点校:《今言》卷3,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7页;《明实录•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闰二月癸亥条载:“命:南雄侯赵庸,籍广州蜑户万人为水军,时蜑人附海岛无定居,或为寇盗,故籍而用之”,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1300页。

[29]〔明〕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75《海防•日本•本朝备倭通贡考》,学生书局1986年版,第2009页。

[30]〔清〕张廷玉等:《明史》卷91《海防》,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44页。另见《明实录•太宗实录》卷86,永乐六年十二月戊戌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1146页。

[31]《明实录•世宗实录》卷425,嘉靖三十四年八月壬辰条,第7362—7363页。

[32]慈溪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慈溪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03页。

[33]〔明〕董应举:《崇相集选录》,周宪文:《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八辑,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

[34]赵尔巽等:《清史稿》卷240《秦世祯》,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9544页。〔清〕李恒:《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151《疆臣三•秦世祯》,周骏富:《清代传记丛刊》,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456页。

[35]《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367,乾隆五十五年庚戌十一月乙巳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45页。

[36]《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480,乾隆六十年乙卯六月辛卯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76—777页。

[37]《清实录•宣宗实录》卷350,道光二十一年辛丑闰三月乙卯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2页。

[38]〔明〕孙原贞:《边务》,〔明〕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24《孙司马奏议》,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88页。

[39]〔明〕张时彻:《招宝山重建宁波府知府凤峰沈公祠碑》,〔明〕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243《芝园全集》,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542页。

[40]徐志斌:《海洋国土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277页。

[41]〔明〕何汝宾:《舟山志》卷1《官制》,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38页。

[42]〔宋〕王存之:《普慈禅院新丰庄开请涂田记》,〔宋〕张津等:《乾道四明图经》卷10《记》,《续修四库全书》第70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88页。

[43]〔元〕脱脱等:《宋史》卷305《杨亿》,载:“鄞滨海,恶少贩鱼盐者,群居洲岛”,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085页。

[44]〔元〕马泽修、袁桷纂:《延佑四明志》卷13《学校考上》,中华书局编辑部:《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305页。

[45]〔明〕:王士性:《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3页。

[46]吕淑梅:《陆岛网络》,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47]〔明〕胡宗宪:《舟山论》,〔明〕何汝宾:《舟山志》卷1《兵防》,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81页。

[48]〔明〕:王士性:《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3页。

[49]〔清〕杜冠英主修、吕鸿焘总纂:《玉环厅志》卷1《舆地志上•沿革》,清光绪十四年刻本,第5页。另一说玉环岛居民在洪武二年(1369)内迁。见〔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94《浙江六•温州府》,《续修四库全书》第60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21页。

[50][日]藤田丰八:《中国南海古代交通丛考》,何健民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84页。

[51]〔清〕查继佐:《东山国语•舟山前语》,台湾文献丛刊(第63种),大通书局1999年版,第23页。

[52]〔清〕杜冠英主修、吕鸿焘总纂:《玉环厅志》卷1《舆地志上•沿革》载:“万历元年议开玉环山,委同知王一麟诣勘丈量田地召种征租以佐饷用,随行禁止。二十二年,推官刘文卿查盘台州议发军屯取租以供兵防,随奉严禁。”清光绪十四年刻本,第7页。

[53]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38《海防》,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109页。

[54]〔清〕翁洲老民:《海东逸史》卷2《监国纪下》,《续修四库全书》第44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05页。

[55]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59《荷兰》,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650页。另〔清〕于万川修、俞樾纂:《光绪镇海县志》卷12《海防》载:“皇朝顺治十八年以宁波、温、台三府边海居民迁内地”,《续修四库全书》第7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页。

[56]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清军对海岛居民的迁徙并不是彻底的。就现有资料来看,清军只是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居民迁回内地。其后,宁波沿海岛屿仍有郑氏部属的活动,一部分内迁居民也会偷渡回舟山。如舟山小展村余顺茂就在内迁后,于康熙元年(1662)“携全家人用小舢板偷渡到小展村”。见何雷书:《北蝉小展余氏宗族考略》,定海新闻网,2010年9月27日。

[57]《清实录•圣祖实录》卷5,顺治十八年辛丑冬十月庚申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2页。

[58]三门县志编纂委员会:《三门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页

[59]〔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海防》,《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页。

[60]〔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53页。

[61]赵尔巽等:《清史稿》卷476《循吏一》,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2977页。

[62]赵尔巽等:《清史稿》卷343《觉罗吉庆》,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1128页。

[63]《清实录•高宗实录》卷408,乾隆十七年壬申二月癸卯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7页。

[64]《清实录•高宗实录》卷412,乾隆十七年壬申夏四月丙午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7页。

[65]〔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开垦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82页。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1《田赋考一•田赋之制》,《续修四库全书》第81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29页。

[66]《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363,乾隆五十五年庚戌九月甲辰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92—293页。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20《食货一》,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483页。〔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3页。

[67]〔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68页。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考一•户口丁中赋役》,《续修四库全书》第81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68]《清实录•高宗实录》卷1475,乾隆六十年乙卯三月庚辰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17页。

[69]〔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9页。

[70]《清实录•宣宗实录》卷36,道光二年壬午五月己丑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34页。

[71]《清实录•宣宗实录》卷47,道光二年壬午十二月辛酉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33—834页。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二•田赋之制》,《续修四库全书》第81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38页。

[72]《清实录•宣宗实录》卷61,道光三年癸未十一月壬辰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81页。

[73]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虽然道光二年(1822),朝廷取消南田岛开发禁令,但是南田岛上南田山直到光绪元年(1875)十月己卯经浙江巡抚杨昌浚奏准后才取消禁令彻底开放的。见《清实录•德宗实录》卷20,光绪元年乙亥十月己卯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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