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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技术结构的选择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们讨论了HF+MC模式中企业的性质后,对于作为企业的等级组织分别与不同类型的中间性体制组织相结合的模式,考察的重点将集中在与不同中间性体制组织相容的交易技术结构上。因为随着交易双方距离的加长,运输费用的上升将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在上述HF+IAS与HF+IQS模式中,对与具有某些差异的交易技术结构相容的体制组织的选择是相当复杂和微妙的。

在我们讨论了HF+MC模式中企业的性质后,对于作为企业的等级组织分别与不同类型的中间性体制组织相结合的模式,考察的重点将集中在与不同中间性体制组织相容的交易技术结构上。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作为企业的等级组织与纵向中间性体制组织相结合的模式。

上一节我们以构成交易技术结构的若干因素的专用性,解释选择企业体制和市场体制的依据。按照相同的逻辑,与中间性体制组织相容的交易技术结构应当具有中等程度专用性的特征。在实际分析中,除了着重考虑交易技术结构中主导因素的专用性外,还要考虑其他具有重要性的因素的专用性。在以下对作为企业的等级组织分别与第4章述及的两类纵向中间性体制组织相结合模式的讨论中,我们将依次考虑:(1)作为主导因素的资产专用性或交易数量规模专用性;(2)交易频率高低;(3)地理位置上的专用性。根据纵向一体化程度的差别,可选择的体制形式依次为企业体制、两方规制结构体制和三方规制结构体制。

在HF+IAS模式中,资产专用性是交易技术结构中的主导因素。对涉及高强度资产专用性,且频率高的交易采用企业体制是毋庸置疑的。对涉及中等强度资产专用性的交易,若其频率较低,或在地理位置上不具有明显的专用性,适合于采用三方规制结构体制;若其频率较高,或在地理位置上有一定专用性,则适合于采用两方规制结构体制;如果涉及中等强度资产专用性的交易,同时具有频率高和地理位置上专用性强的特点,采取企业体制或许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对HF+IQS模式而言,交易数量规模是交易技术结构中的主导因素。资产专用性虽不强,但数量很大,频率较高,且地理位置有一定专用性的交易应与企业体制相匹配。对数量较大的交易,可考虑如下几种情况:(1)频率不高或地理位置无明显专用性者,采用三方规制体制;(2)频率较高者采用两方规制体制;(3)地理位置有较强专用性者,如钢铁厂附近的铁矿,发电厂附近的煤矿,织布厂附近的纺纱厂,适合采用两方规制结构体制乃至企业体制。在交易数量很大或较大的场合,地理位置专用性有着更重要的意义。因为随着交易双方距离的加长,运输费用的上升将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在上述HF+IAS与HF+IQS模式中,对与具有某些差异的交易技术结构相容的体制组织的选择是相当复杂和微妙的。虽然采取各种体制组织时都有一个权衡其收益和成本的问题,但对不同形式的中间性体制组织,如三方、两方规制结构体制来说,与其相对应的交易技术结构的差别往往不很显著,而且差别的形式较为复杂,例如对于一项数量较大、频率较高、地理位置具有中等程度专用性的交易,究竟是采用两方规制结构体制还是采用企业体制是不大容易确定的。解决类似的问题就需要非常细致的评估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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