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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韩自由贸易协定负面清单和文化领域开放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BIT双边投资协定2012年范本》给出了外资负面清单的协议范式,在协议正文条款中列出不开放领域,同时以附件形式给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由于美国《2012BIT范本》尚未有实际应用案例,以2007年美韩FTA自由贸易协定开展相关分析。美韩FTA自由贸易协定的韩国方面涉及文化领域开放的内容,附件一和附件二负面清单,见表13.3、表13.4。

美国《BIT双边投资协定2012年范本》给出了外资负面清单的协议范式,在协议正文条款中列出不开放领域,同时以附件形式给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资负面清单是BIT协议范本的三个附件,附件一的外资准入不符措施,采用“棘轮”制,随着时间推移,这些政策只能放宽,不能加严;附件二的不符措施,今后可以加严,但需要锁定产业,如新兴产业或保留行业;附件三涉及金融业

由于美国《2012BIT范本》尚未有实际应用案例,以2007年美韩FTA自由贸易协定开展相关分析。

2007年美韩FTA自由贸易协定给出了双方文化领域开放的框架,其主要特点有:第一,文化领域外资准入,实际涉及通信、文化娱乐与体育两大板块;第二,措施要素有:保留行业+准则+不符措施+法律依据等,分别列入协议文本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三,涉及准则:NT国民待遇、MFN最惠国待遇、MA市场准入、LP商业存在、SMBD高管及董事会、PR业绩要求等;第四,清晰给出不符措施内容和对应法律法规;第五,预设过渡期安排。

在文化领域,美国与韩国同为全球主要的文化娱乐服务出口国。美国的负面清单不涉及文化领域,持全面开放的态度。韩国考虑到国家文化安全而给出了较为严格规定,包括5个保留行业和不符措施,4个有权保留或采取进一步行业和不符措施等,限制措施也比较多样化,有审批限制、从业者国籍限制、从业范围限制、股比限制、高管国籍限制、业绩要求等。

韩国文化领域现行不符措施,主要集中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方面,对进口出版物和外国人员提供的演出服务都有推荐限制,对新闻机构和期刊出版企业的负责人员,包括主要执行者、高管以及股东都有严格的国籍要求,还对本国电影市场设定了排外保护,为本国电影发展提供了竞争空间。对未来保留采取不符措施权利的文化娱乐领域,韩国选择了4个行业,“电影宣传、广告后期制作服务”“文化遗产的保护与重建”“乡村观光”“报纸的出版印发”等。

值得注意的是,韩国在不符措施中提供了一些过渡期安排,例如在电信服务第2条描述中规定在协议生效两年内放开股权持有限制,广播服务中也对韩语播报的内容比例有类似的安排。这样的安排给了韩国通信行业一个缓慢放开的缓冲期间,避免一下放开对产业形成的可能冲击。

美韩FTA自由贸易协定的韩国方面涉及文化领域开放的内容,附件一和附件二负面清单,见表13.3、表13.4。韩国方面涉及文化领域开放的不符措施内容,见表13.5、表13.6。

表13.3 韩国负面清单附件1涉及的文化领域

表13.4 韩国负面清单附件2涉及的文化领域

表13.5 韩国通信业的外资准入不符措施

注:(1)视同外国人员指由外国政府或人员为最大股东且持有15%及以上的表决权股票的韩国法人,但不包括持有少于1%的公共基础设施电信服务供应商表决权股份的法人。(2)基础设施供应商是指拥有传输设施的供应商。(3)非基础设施供应商是指没有传输设施,而是通过拥有执照的基础设施供应商的传输设施提供其公共电信服务的供应商。(4)传输设施是指连接传输点与接收点的有线或无线(包括电路)传输设施。

表13.6 韩国文化娱乐与体育的外资准入不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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