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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服务贸易概述

时间:2022-06-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章 服务贸易国际建筑工程服务贸易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建筑工程服务贸易的分类及特点,熟知中国建筑工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掌握建筑工程服务贸易的内涵并理解我国建筑工程服务贸易的发展措施。由于建筑工程的固定性质,建设及相关工程的服务贸易主要是通过服务提供者的移

第六章 服务贸易国际建筑工程服务贸易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建筑工程服务贸易的分类及特点,熟知中国建筑工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掌握建筑工程服务贸易的内涵并理解我国建筑工程服务贸易的发展措施。

【引导案例】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常驻阿联酋的代表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获知迪拜政府要在海平面上修建几座大型人工岛,3个棕榈树形状的岛屿美轮美奂,仿佛是棕榈树在海面投下的倒影;另外,由300个岛屿勾勒出的一幅世界地图,名为世界岛,这些岛屿从太空中用肉眼都能看到。这个庞大的工程名为棕榈岛工程。

中建公司准备投标的是朱美拉棕榈岛上的862套别墅项目。一个月的紧张工作之后,投标小组将一份完整的投标书交给了招标方。此时,招标方提出了一个苛刻的要求:价格降低5000万迪拉姆,相当于8000多万元人民币。否则,中建公司须重做标书。据悉在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中,中建的投标价最低,是第一标,如果再降低1亿元人民币赔本就赔大了。经过商量,投标小组决定不作任何修改,把标书原封不动地交回到招标方手中。可是标书一去就如石沉大海,再没有一点消息,整个投标小组陷入了绝望之中,难道就这样与梦想擦肩而过吗?投标小组决定再作一次努力,他们把大量资料发给招标方,以证明中建总公司是一家有实力、重信誉的大型企业。

一个月之后,终于传来了好消息。中建总公司中标了棕榈岛862套别墅项目的总承包权,合同金额1.6亿美元,他们迅速成立了棕榈岛项目部,开始一显身手。

资料来源:中央电视台《跨国风云》节目组:《跨国风云:中国企业海外远征记》,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

简评:为建设棕榈岛所付出的牺牲是巨大的。

经过三年的建设,中建棕榈岛别墅项目终于要完工了。棕榈岛,不仅承载着迪拜人浪漫的梦想,也承载着他们经济转型的梦想,中建公司帮助迪拜人实现了他们的梦想,棕榈岛也使中建公司实现了自己扎根中东的梦想。继棕榈岛之后,中建公司在迪拜又承接了近40亿元人民币的大项目。

第一节 建筑工程服务贸易概述

一、建筑服务的分类

联合国1991年出版的《产品分类目录》中建筑服务作为单独的分类即“建筑服务(8671)”。其中包括:

(一)咨询和设计前期服务(86711)

涉及新、旧建筑及其有关事项的技术咨询、研究和提出建议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地点、效益和发展前景可行性研究,以及建筑居住环境、气候条件、投资费用和场地选择等可行性研究;同时提出建设方案,工程进度、质量和费用控制方案;并对影响项目设计和建设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二)建筑设计服务(86712)

主要包括方案设计服务、扩大设计服务和最终设计服务等三部分。方案设计服务:确定项目的基本性质,明确环境、功能和空间要求,费用预算限额和进度计划,以及绘制能够反映建筑项目性质与特点的场地平面,建筑方案平、立、剖面图。扩大设计服务:根据方案设计确定的场地平面,建筑平、立、剖面图,进一步确定方案,选择建筑材料,确定设备、电气配制系统以及概预算等,对设计思想进行更明确的表达。最终设计服务:设计图纸和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招标书和建设的要求,以及招标时向委托人提供专家建议。

(三)项目合同管理服务(86713)

在建设阶段向委托人提供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以保证建设的建筑物与最终设计图纸和说明书一致。具体包括现场管理,施工监督检查,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向承包商颁发费用支付证明等。

(四)建筑设计和项目合同管理组合服务(86714)

建筑师同时提供咨询、设计前期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和项目合同管理服务,同时也可包括建设后期评价和修正工作。

(五)其他建筑服务(86715)

需要建筑师经验的一切其他服务。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建筑服务贸易

根据1995年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公布的GNS(一般国家标准)服务部门分类表,并得到WTO服务理事会的评审认可,WTO确定的服务部门分类清单包括了12个服务部门,约150个下属部门(分项),其中的Construction and Related Engineering Services(建设及相关的工程服务,或按习惯简称为“建筑工程服务”)和Architectural and Engineering Services(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涉及建筑市场和建筑服务领域,由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管辖,从事建筑服务的建筑业也成为众多服务贸易部门中相对应的一个服务部门。

(一)建筑工程服务

WTO确定的建设及相关的工程服务是指为提供工程实体的施工建造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服务而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主要是由工程承包商提供。建设及相关的工程服务被单独列为一个服务部门,具体又分为5个服务分项,它们是:

1.一般房屋建筑工程(General Construction Work for Buildings)

这一服务分项包括公共或私有的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住宅或非住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新等施工工程。

2.一般土木工程(General Construction Work for Civil Engineering)

此服务分项覆盖除房屋建筑以外的高速公路与道路、铁路与机场跑道、桥梁与隧道、水渠与码头、水坝、管道、通信与电力线路、采矿与制造业、体育与运动场等结构施工工程。

3.安装与装配工程(Installation and Assembly Work)

包括预制构配件、采暖与空调、水管、用气装置、电线、消防、绝缘、围栅、电梯等安装与装配施工工程。

4.房屋装修装饰工程(Building Completion and Finishing Work)

这一服务分项覆盖专业性的施工服务,如玻璃、抹灰、油漆、地毯、木作等装修装饰工程施工。

5.其他(Other)

包括施工现场的前期工作,以及如基础工程、水井钻孔、屋面、混凝土工程、钢筋加工与架设、砖石工程等专业性的工程施工服务。这一分项还覆盖相关的租赁服务,如包括操作人员在内的用于施工、房屋拆除或土木工程等的机械设备的租用。

由于建筑工程的固定性质,建设及相关工程的服务贸易主要是通过服务提供者的移动来进行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和技术)的跨国界流动构成建设及相关工程服务贸易存在的重要条件。一般情况下,建设及相关工程服务贸易的主要方式是外国直接投资(商业存在)或临时性劳动力移动(自然人流动)。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是建设及相关工程服务贸易的重要方式,分支机构代表母公司提供服务,母公司将外国分支机构汇回的利润作为投资收入。劳动力移动的服务贸易方式是出口熟练或非熟练的工程劳务服务,并将工程劳务输出的收入汇回国内。

(二)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

WTO确定的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是指由具有资质的建筑师、工程师所提供的专业服务,一般并不包含工程实体的施工建造及与此相关的工程方面的经济活动。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被列在商业服务(Business Services)部门内下属的专业服务(Professional Services)分部门之中,共分为4个服务分项,它们是:

1.建筑设计服务(Architectural Services)

这一服务分项覆盖除被列入城市规划与景观建筑设计服务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建筑设计服务,包括建筑设计前的咨询服务、建筑设计、合同管理服务、建筑设计和合同管理的综合、其他建筑设计服务。

2.工程设计服务(Engineering Services)

此服务分项覆盖除综合工程服务以外的所有工程服务,包括工程咨询服务、基础与房屋结构工程设计、房屋设备与电气工程设计、土木工程设计、工业生产流程与工艺设计、建筑与安装施工阶段的工程设计服务、其他工程与设计服务。

3.综合工程服务(Integrated Engineering Services)

覆盖与项目总承包有关的工程服务,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的综合工程服务、供水与排污项目总承包的综合工程服务和项目管理服务、工业项目总承包的综合工程服务、其他项目总承包的综合工程服务。

4.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服务(Urban Planning and Landscape Architectural Services)

这一服务分项包括城市规划、风景园林设计服务等。

绝大多数的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主要是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流动的服务方式进行提供。但是,由于服务的特点和专业性,跨境交付在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部门中的比例要比建设及相关的工程服务部门高。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及其设计的产品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和传递,工程咨询活动也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这一趋势将进一步提高跨境交付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在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部门中的重要性。

WTO将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视为商业性服务项下的专业服务,其主要是在商业活动中由具有资质的建筑师、工程师所提供的建筑工程的上游专业服务,而建设及相关工程服务是和商业性服务并列的一级部门,这主要是因为建筑设计更容易进行跨境交付且行业成本主要是由设计人员的工资构成的缘故。WTO将项目总承包列入了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部门内的综合工程服务分项。因此,WTO是将项目总承包作为一种专业服务来对待,突出的是项目总承包的专业性和管理性,并非强调其经济活动的性质。工程管理服务的提供,也均属于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部门所涵盖的范围。工程管理咨询被分别列入该部门内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和工程设计服务分项。WTO对于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等部门归属划分,隐含着主要应由建筑师和工程师来提供这类专业服务的意思。

根据WTO对服务贸易的分类方法,在建设及相关的工程服务部门和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两者既有区别又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对某些建筑服务内容有时难以划分明确,容易出现歧义。

三、建筑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特点

GATS的定义主要是指“为提供工程实体的施工建造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服务而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通常意义上,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等特点,决定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有明显区别。建筑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其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点突出体现在它的管制方面:绝大多数服务贸易是不能通过海关予以控制的,服务贸易进口国家主要不是通过海关措施而是通过制定国内法律和规章来实现对服务贸易的管制。由此,影响建筑服务贸易的主要因素是国内法律和规章而不是关税壁垒。

世界各国对建筑服务贸易进行保护主要是制定有关竞争或市场准入的限制性法规,如明文禁止外国建筑服务,或限制外国建筑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于一定贸易范围的规定。此外,建筑业的行业管理规范,如开业许可证要求、注册登记程序、技术和质量标准、专业人员资格、环境标准等,虽然其原本目的是规范建筑行业活动,但这些非经济目标常会与服务贸易相冲突,这些原来并不具有贸易目的的国内法规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影响国际建筑服务贸易;国内限制投资和支付的法规、有关移民和外国人出入境的规定等,也可以通过对人员、资本的自由流动进行限制从而构成建筑服务贸易的障碍。这一类规定、规章、制度从表面上看并没有对外国建筑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作出限制,但在实施效果上却可以有效地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建筑市场,或使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另外,要实施和推进建筑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如何协调用以规范建筑活动的国内法规与这些法规可能对建筑服务贸易自由化构成障碍这一矛盾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通常情况下,以法规形式所规定的各种贸易和非贸易措施应符合客观透明的规则,不能对国际建筑服务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较,其特殊性表现为它的最终成果是一个或一系列固定在某个地点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于这些建筑物或构筑物是由各类产品按照一定的要求建造而成的,因此,它又与各类产品的应用有着密切联系。由于其成果只能固定在某个地方,必然受当地的气候、地质、环境等自然条件以及经济、社会、人文等因素的影响;建筑工程又是由大量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不同的技术、工艺要求,不同的质量水平等,必然对应用在工程中的材料和设备产生影响。建筑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建筑服务贸易不仅要适应以服务为基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而且也要适应以货物贸易为基础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第二节 建筑工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

一、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含义及体现形式

(一)市场准入原则的定义与内涵

市场准入原则作为专门词汇使用,最早见于20世纪70年代末签订的多边和双边协议。比如1979年的《国际橄榄油协议》和《澳大利亚—日本渔业协定》中就明确使用了“市场准入(原则)”(market access)一词。20世纪80年代签订的大量国际贸易协议则直接使用了“市场准入原则”一词。作为1986年开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结果,并成为WTO协议一部分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农业协议》(Agreement on Agriculture)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都直接使用了市场准入原则的概念。1998年12月世贸组织在题为《货物:市场准入原则》的培训资料中,对“市场准入”作出了这样的定义:市场准入原则是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反映了某一特定货物或服务产品在另一市场与当地产品竞争的范围和程度。一般意义上,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货物、技术、服务和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范围和程度。这体现了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宏观掌握和控制。实际上,市场准入原则与环境保护(比如环境标志实施制度)、国内劳动和就业、国际反垄断、国际电信市场、国际保险市场、国际投资等诸多领域有着密切联系。并且,各国的市场准入程度通常是按照各个国家在各种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为准的,并且可以随着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扩大或者缩小。市场准入原则绝不只有狭窄的适用范围,早已成为一个应用范围广泛的概念。

(二)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体现形式

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概括为一国允许外国在建筑服务贸易领域参与本国国内市场的范围和程度。它体现了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规章制度对本国建筑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掌握和控制。

首先,根据GATS,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成员方的承诺,是各成员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状况最直接的体现形式。承诺是WTO成员方在加入WTO时通过谈判以服务贸易减让表的方式确定的各成员方服务贸易领域开放义务的规定。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成员方的承诺,可分为“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水平承诺”适用于有关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所有服务部门,“具体承诺”则针对具体服务部门或具体的服务贸易模式。任何一个成员实施GATS基本原则的程度和条件,可以通过该成员的减让表进行了解。因此,一个国家对建筑服务业开放的程度受其减让表的承诺约束。

其次,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是各成员建筑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状况的另外一个体现形式。这里的“技术性壁垒”不是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所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是指WTO减让表所列出的承诺之外的限制和要求,如个人资料、企业资质、技术标准等,它是WTO减让表所列出的条件之外的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和要求。若技术性壁垒符合WTO规则,就可以合理地保护各国的建筑业。所以,它成为贸易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或最后一个避难所,被许多国家所采纳。在实际的操作中,各个国家的“技术性壁垒”主要设置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设立及工商注册的方面

比如,外国承包商进入美国通常应事先在某一州注册一家或多家公司,公司形式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等。如果以国外母公司名义直接承包工程,须在当地进行登记。

2.资质管理方面

比如日本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在相关专业人士执业认证制度中,规定高级人士的执业资格认证和执业要由建设大臣批准。

3.业务经营方面

比如韩国规定在一段时间内,如果外国建筑企业承包一定规模(100亿韩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必须和国内建筑企业联合承包,以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和经营水平。

4.其他方面

比如中国香港在健康和卫生方面的限制、要求及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限制、要求较高等。

在加入WTO建筑业的谈判中,中国从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点出发,坚持互惠互利、争取双赢的基本原则,承诺我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实现中国建筑业逐步的、有限制的对外开放。GATS是按照“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s)的方式来确定市场准入,即哪些提供方式允许市场准入,在市场准入时应符合哪些条件和要求等,这些经过谈判后列在“具体承诺表”中。具体承诺包括适用于成员方服务贸易减让表所列的所有的服务部门和活动的“横向承诺”(即前面所提的“水平承诺”)和针对具体服务部门的“纵向承诺”(即前面所提的“具体承诺”)。具体承诺表中,对市场准入采取“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的双轨制。“横向承诺”的内容主要涉及承诺市场准入的服务部门和活动。“纵向承诺”的内容主要涉及具体服务部门或具体的服务贸易模式。在谈判的过程中,对哪些服务部门提供市场准入,随着谈判的不断肯定会逐渐增加,将增加的服务部门用“肯定清单”的方式确定下来;对哪些服务部门附加限制条件,随着谈判的不断否定或减少,将否定或减少的服务部门和活动用“否定清单”的方式确定下来。

二、GATS对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GATS适用于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原则性规定

市场准入原则的终极目标是整个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公平竞争,这意味着世界市场日趋融合和统一。它希望减少甚至取消市场准入的贸易,通过各个成员方的承诺及履行,逐步开放市场,实现贸易自由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不可能要求各国在同一时间、同一项目作同样的开放程度,而由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确定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由于市场准入是承诺义务,一般是对等互惠的。因此,对于任何成员方,市场准入原则都是一把双刃剑,为了换取外国市场,必须开放国内市场,谈判各方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减让,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和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要求发达国家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以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部门的实力和竞争力,并对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提供有效的市场准入,在对发展中国家有切身利益的服务出口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通过该条规定,发展中国家获得了对其服务业发展现状不平衡的承认。可在对发达国家有优势的服务部门作出开放承诺时,寻求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条件。发展中国家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并可在向外国服务提供者作出市场准入时附加一些条件,对于本国比较弱势的服务部门,可以逐步开放,防止本国的弱势部门遭到太大冲击和压力

具体到服务贸易领域,其市场准入指GATS的成员方通过其法律法规制度,对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参与本国服务市场进行宏观掌握和控制的制度,并由此决定其向其他成员方开放本国服务市场的范围和程度。GATS虽然在第16条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但对市场准入本身却没有规定一个准确的定义。GATS第16条第1款规定:“对于通过第1条确认的服务提供方式实现的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这个规定。第一,市场准入不是成员方的普遍义务,而是经各方谈判,使特定的成员对特定的服务项目的市场准入作出承诺,并将其订入承诺表。即各成员方通过与其他成员方进行谈判,来确定在哪些具体服务部门、以什么样的服务提供方式及市场准入的期限、限制和条件作出具体的承诺。这些谈判确定的承诺具体体现在承诺表中。通过具体承诺表,可以反映出这个国家市场准入和市场开放的程度。第二,成员方一旦在其承诺表中对市场准入的期限和条件作出承诺,就必须严格遵守,即不能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实施比其承诺表所承诺的条件更为严格的限制。在作出市场准入的部门,对服务经营提供者的限制,对雇佣自然人总数的限制,对法人形式和合营企业类型的限制,对外国资本参与的限制,除非在承诺表中列明,否则不得维持或采取。如果说一个成员承诺开放某一部门,而没有在承诺表的市场准入项目下明确列出这些条件,实践中就不得采取或维持不正当手段实施这类性质的措施。这样的规定显然在很大程度上使各国的国内法规具有透明度和可见性。第三,对承诺表中列举的、成员方已作出市场准入的服务部门项目及服务提供方式应无歧视地按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即对于经过谈判最终作出的承诺,要一视同仁地给予其他成员方,不能差别对待。GATS第16条第2款规定:“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除非在其减让表中另有说明,否则一国成员不得在其某一地区或全部领土内维持或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以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方式,或以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第二,以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第三,以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限制服务交易的总数或以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提供的总产出量(但限制服务的投入量的措施是允许的);第四,以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方式,来限制某一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某一具体服务而需要雇佣的自然人的总数;第五,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的限制措施;第六,对参加的外国资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的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予以限制,限制外国资本参与。”这一规定除第5项是对服务提供者主体的限制外,主要是数量方面的限制。

(二)GATS中市场准入的特点

1.市场准入在服务贸易领域内并不是具有明确内涵的指导性原则

同国际贸易其他领域一样,市场准入在服务贸易领域内并不是具有明确内涵的指导性原则,受成员方具体承诺开放程度的限制。开放的范围也随着各成员方承诺的不同而变化。各成员方经过谈判作出具体的承诺,这些具体的承诺体现在“具体承诺表”中。在“具体承诺表”中,成员方可以用“无约束”(“没有承诺”)、“有保留”(“有限制的承诺”)、“不受约束”(“不作承诺”)和“不列入减让表”四种方式表示。这些承诺都是通过谈判逐步降低或者放宽条件的,也会随着谈判的推进而发生变化。

2.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原则,不是赋予缔约方要求其他成员方开放市场或扩大市场准入的权利

如果成员方不以“专门列明”的方式,对某个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模式列出任何一种限制的措施,那就表明该成员对这个部门和服务提供模式给予完全的市场准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在专门列表中列出限制措施,是不能采取这些限制措施的。所以,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原则是对防止成员方违背承诺起作用的,而不是成员方要求其他成员方开放的某种权利。

3.成员方可列明采取的限制措施主要是数量限制措施

通过GATS第16条第2款可以看出,除了第5项“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的限制措施”以外都是数量限制措施。

4.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实际上是通过各国法律法规体现的

这也是由服务贸易的特点所决定的。正是由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取决于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意愿,而不是取决于GATS的市场准入机制,并且通过各成员方的不同承诺呈现出不同的变化。同时,服务贸易的特点之一就是受政府政策影响比较严重,各国会通过反映本国政策的法律法规来体现市场准入。所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是通过各国的法律法规体现的。

三、中国“入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

在建筑领域的双边谈判中,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进行的。通过与WTO主要成员方多轮的谈判,最终的谈判结果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法律文件中: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以及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另一个是《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记载着中国包括建筑业在内的货物、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相关的投资措施进行遵守的承诺,并且明确、具体、详尽地规定着要加强中国的法制建设;其中,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明确了市场准入限制方面的具体内容。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则明确:对于建筑服务,咨询和设计前服务及合同管理活动,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对于工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地基构筑和建筑结构的工程设计服务、建筑的机械和电子安装设计、民用工程、工业加工和生产项目的建设,也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这一些协议是中国建筑业法制改革的方向和标准。在建筑服务贸易方面,与成员方的谈判包括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建筑工程设计、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规划以及房地产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主要是建筑施工)和建筑设计两方面。

(一)中国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主要是建筑施工)是双边谈判最核心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市场准入限制方面的具体内容是:

1.对跨境交付不作承诺

因为施工必须是在当地工地施工,在技术上不可能存在跨境交付这个承诺。

2.对境外消费不作限制

中国业主到国外施工,选择什么样的施工企业,不管是外国的还是中国的都没有限制。

3.对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在自然人流动方面中国有统一的规定,体现在水平承诺中,就是各行各业都是一样的,中国在建筑施工行业不作特殊规定。

4.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市场准入体现在商业存在方面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商业存在方面,也就是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施工公司方面。刚“入世”时,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但只能承揽下列4种类型的建筑项目: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资助的建设项目;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如果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中外联合建筑项目;由中国投资,但中国建筑企业难以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比如:国家大剧院和上海大剧院,由于中国在技术上无法独立实施,最终国家大剧院由上海建工、北京城建和香港建设联合承建。上海大剧院的舞台设备是由日本申公组提供的,而我们的企业在安装这些设备时,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所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从中国的具体承诺中可以看出,商业存在方面的承诺,是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市场准入方面承诺的核心。通过中国在商业存在方面的承诺,可以看出,外国企业要在中国承包工程,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外国建筑公司和中国建筑公司共同合资合作承包工程,即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确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的方式;另一种就是在“入世”3年后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承包工程。但是对于后一种方式有承包范围的限制。设立独资公司,意味着外国公司必须取得中国建筑企业相应资质以后才能取得工程。按照中国相关规定,建筑企业要申请总承包资质(尤其是承揽大型建设项目的特级或者一级企业资质),在企业资本、技术保障以及人员资格等方面,都有一系列严格要求。而这对于一般的外国公司来说是很高的要求,是很难做到的。由此可见,中国在建筑及相关工程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还是比较保守的,国家提供的保护措施比较多,只是特殊工程才开放,国内投资的工程基本不开放。

(二)中国建筑工程设计市场准入的承诺

建筑工程设计是双边谈判中仅次于建筑及相关工程的第二大焦点。根据“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具体内容,中国在建筑设计服务市场准入限制方面的承诺有:

1.对跨境交付要求外商与中国专业设计机构合作,方案设计除外,也就是对方案设计的跨境交付没有限制

外国公司做好设计方案以后,中国企业可以购买设计方案。但是到了扩初设计以后,包括扩初设计在内,都要和中国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合作,才能进行。

2.对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中国业主到国外进行建筑设计,选择什么样的设计企业,不管是外国的还是中国的都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方面仅限于外商投资法中确立的企业形式

其中,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WTO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这就意味着在加入世贸组织后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的外国设计师事务所,当然这个设计师事务所和施工企业一样,也要取得中国设计单位的资质。国内投资的项目,5年以后,独资的外国设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做。一个外国设计师来投资,他有相当的名望,还有知名的品牌,如果他能够提供较高的工资雇佣有中国建筑师资格的人,应该是比较容易的。在这一点上,对国内设计企业的冲击比较大。

4.对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可以看出,中国对建筑设计行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是比较大的,甚至远高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承诺,已经达到某些发达国家的承诺水平。比如,根据“入世”前国内法规定,境外设计单位在中国做方案设计不受限制,但在后续的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面必须与有甲级资质的国内企业合作。过渡期后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这些承诺对外国资本在中国运行的方式和在中国具体从事的建筑领域以及外商享有的权利作出了全新的规定,在局部方面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在建筑方面对外国资本进行了更大范围的开放。

(三)中国对有关国家的承诺

除以上两方面承诺内容外,中国同日本代表团在《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边谈判纪要》中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国。

中方将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尽力降低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要求标准。

在新规定(加入WTO后3年内出台的规定)中,中方在确定新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时,将尽力考虑其母公司的承包业绩。

中方将保留允许外国建筑业企业不需要在华设立商业存在即可承包工程的现行规定,直到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新规定开始实施。

在现行规定被取消之前,中方将提前发布有关的公告,即使现行规定被取消,按照现行规定已得到批准的工程合同仍可以继续完成。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以上中国对日本的承诺适用于所有WTO成员。

第三节 中国建筑工程服务贸易的发展与现状

一、中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建筑业得到了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建筑业发展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工程质量稳中有升,产业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建筑业的对外开放,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探索阶段,逐步进入稳步健康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加入WTO之后的5年,建筑业发展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空前活跃,交易规模大幅度增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健全,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建筑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行业整体竞争力不断提高。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建筑业的建造能力达到了新的水平,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举世瞩目的特大型工程相继建成或正在建设,一些专项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与此同时,我国陆续建立了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建设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等建设管理和产业管理制度,建筑市场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和完善。建筑行业组织结构趋向合理,各类企业之间的市场化联系纽带基本形成。

尽管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和独立的产业,但在客观上建筑业是受制于建设项目业主的行业,建筑市场是建设项目业主主导的市场,在多数情况下建筑业不能独立地或主动地拉动社会经济的增长。建筑业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多地取决于投资需求的长期稳定增长,取决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增长速度。2011年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320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0%。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4241亿元,增长24.4%,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72亿元,增长36.0%,见图6-1。

图6-1 2006-2001年建筑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

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的带动下,我国建筑业完成的总产值和增加值也持续增长。在国民经济的20个行业中,建筑业排名第五。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更加明显,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建筑业的建造能力达到了新的水平,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举世瞩目的特大型工程相继建成或正在建设,一些专项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稳中有升,建设监理力量逐步壮大,建筑市场环境逐步好转。与此同时,我国建筑行业组织结构趋向合理,各类企业之间的市场化联系纽带基本形成。毋庸置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获得了相当大的进步,建筑业的整体实力得到增强。但是,我们的总体发展水平和发展环境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工程技术方面,我们的建筑工业化、科技化水平较低,还没有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大生产的建筑生产方式;对技术含量高、源于高科技的施工技术或工艺掌握较少,对新材料的开发应用更是较之发达国家存在不小的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装备和设备装备水平没有实质性的提高,仍然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粗放式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应用水平和层次较低,不但远远落后于国外先进水平,也落后于国内其他行业。

在发展环境方面,部门分割、地方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难以形成公开、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规范行为,使得建筑市场出现过度竞争的态势,又引发了产业内的不良竞争和恶性竞争。虽然我国的建筑立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法制建设仍不完善,在工程建设领域和建筑业产业内,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此外,我国目前尚未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工程咨询服务体系薄弱,中介组织专业化程度低,严重影响了建筑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建筑服务贸易进口与出口

(一)建筑服务贸易进口———中国建筑业对外开放

建筑业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最早开放的行业之一。从1984年开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开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改变了过去由政府行政分配任务的做法,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开始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为有竞争实力的境外承包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承包工程提供了条件。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是我国利用世行贷款进行的第一个国际招标项目,日本大成公司在该工程的国际招标中依法中标,从此拉开了境外承包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序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快,建筑业的对外开放也逐步扩大和完善,中国的建筑市场已经成为国际建筑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

“入世”后建筑业对外开放法规政策的出台,从国内法的角度确立了我国建筑业对外开放、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合法地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国民待遇,与国内企业实行统一的资质标准,初步实现了内外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并轨。对外开放中的优惠政策,以及中国建筑市场的巨大潜力,给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以及在资金、设备、技术方面占有优势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境外公司纷纷抢滩中国市场。

目前,我国建筑业开放的基本情况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或合作的工程承包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监理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允许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联合承包或分包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承包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国内投资的建设工程,如确有特殊项目国内企业难以单独承包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境外企业与中国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允许境外监理工程师对中国境内建造的国外贷款工程及国外投资工程进行监理。允许境外建筑业企业及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派驻代表机构。

总体来说,我国建筑业实行的是有限制的开放,承诺外资企业可承建的项目类型很少,且外商主要关心大型工程项目,对国内目前的建筑市场兴趣不大。因此,“放开”在目前来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所占有的份额并不大,对行业的实际冲击有限。

商务部外经贸司最近公布的我国建筑业开放的基本情况:中国目前的建筑市场工程价值总额为2000亿美元,境外建筑公司所占份额约2%,但外资企业早已进入中国并等待时机的到来。据统计,截至2006年10月,来自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企业。其中,建筑设计和施工企业数量已达1400多家,远远超过了加入WTO之前的企业数量。目前在中国注册的外国承包商有287家,另外有1300多家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其中全球最大的225家国际工程承包公司中,已有140多家在中国承揽业务;全球最大200家国际设计公司中有140家在中国有业务,建立了120多家中外合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1.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发展现状

2010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为96031.13亿元,其中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总产值分别为443.96亿元和439.68亿元,两者合计为883.64亿元,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0.92%,见表6-1。

表6-1 2010年建筑业企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与总产值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年鉴2011。

在中国境内从东到西,从南到北,都可以找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国承包的工程项目。其中,经济发展较快的上海、江苏和北京成为外商建筑业企业最为集中的省市。西北部地区相对比较少。外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国的自主经营权利得到全面承认。

外方投资者主要来自26个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最多,其次为美国、中国台湾地区、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由于我国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上的相关材料、技术、工艺等不强,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的高档楼宇、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越来越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利用其材料、技术、管理等优势,承包工程项目集中在装饰装修的工程承包项目上。而从其级别上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大多集中在二级资质的企业,主要定位于从事中小型工程的专业工程和装饰装修承包工程活动上,这与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过高有关。

由于我国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范围有限制,因此,外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工程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项目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外商投资的大型工业项目、外商投资的高档楼宇总承包项目,日本、韩国的民间投资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有特定的合作关系(因生产技术秘密等原因)以及使用特殊进口施工设备项目(在疏浚、地下等工程中,使用国外大型高科技施工设备项目)。

2.境外勘察设计企业的进入

(1)中外合资合作设计企业。成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为境外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了一个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机会,在承接项目时合资企业对业主的选择可以更加多样化,除了本国在中国的项目外,中资项目以及其他国家的业主都是可能的服务对象,从而为它们独立进入中国市场打下基础,也有利于其使用中国的人才等各种资源,实行外资的本土化战略。

(2)在中国挂牌的境外设计机构。这类境外机构直接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独立开展设计前期咨询和方案设计等工作。在现行的市场准入条件下,他们依然需要寻求自己的中方施工图设计伙伴。这类境外设计机构往往有意识地奉行本土化战略,其骨干设计人员常常是来自我国传统的大中型设计院。凭借自己的品牌优势、技术和资金实力以及娴熟的商业运作技巧,成为抢夺高端设计市场的中坚。

(3)“飞行设计”机构。这是指境外设计机构或个人直接通过国际设计竞赛或招标进入中国市场。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外方设计机构对国内环境不熟悉,一些竞赛或招标机构还往往习惯于同中方合作设计机构进行合作,这种方式常常存在设计协调方面的问题,后期设计服务保障也比较困难。

由于“入世”后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设计企业有5年过渡期,外商独资设计企业目前还不多,主要是一些特殊的专业,为24家。外商投资设计企业领取的资质证书,大部分集中在甲、乙两个级别,分别达56.7%和39.4%。

(二)建筑服务贸易出口———中国对外工程承包

我国的对外承包工程始于1978年。多年来,这一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逐步壮大。

1.营业额首破千亿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日前发布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报告2011-2012》显示,2011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34亿美元,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电力工业业务贡献度首次超过交通运输和房屋建筑,成为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最大签约领域。

2011年,受欧债危机、新兴经济体增速放缓、西亚北非政治动荡等不利因素影响,国际承包工程市场未能延续2010年的强劲复苏态势,增速放缓。面对不利的市场外部环境,2011年中国企业积极应对,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142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034亿美元,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但年度新签合同额同比增长5.9%,较2010年下降了0.6个百分点。与前几年的快速增长相比,明显进入平稳发展的阶段。

2011年对外承包工程中公共工程领域继续领跑。电力工业业务贡献度首次超过交通运输和房屋建筑,成为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最大签约领域。总体来看,业务集中度下降,新签项目业务分布更为分散。

未来数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仍将持续平稳发展,如果没有类似利比亚事件的区域性突发事件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近几年中国整个对外承包工程行业仍将实现5%至10%的增长。就中长期而言,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将在一段时间内进入平台期,而在企业升级转型任务完成后,将开启另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

2.专业及地区分布

在ENR统计的148个国家或地区中,中国公司在90个国家有承包工程。我国承包企业在非洲市场的业务呈显著的提升势头,在全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中所占的比例从“十五”期初的13%增长到期末的22%:在欧洲市场的业务占据全部业务的比重增长到8%,在亚洲降至46%,在拉美增长到5%。虽然我国企业在西欧和北美市场的开拓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我国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的收入来源还是主要集中于亚洲、非洲,占全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68%,在欧洲、北美等发达国家所获得的合同仍然较少。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地区发展中国家较多,我国的对外承包事业从这里起步,创下了一定的声誉,给工程承包创造了较好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我国承包企业发挥价格优势。同时,发达国家企业进入这些市场较少也是一个原因。

未来几年,由于我国企业在拉美地区新签合同额的增长,拉美地区将是最具增长潜力的市场。同时,非洲地区市场份额亦将扩大;北美地区仍将徘徊不定,浮动性强。

从行业分布来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分布趋于多样化(见图6-2),传统行业增长平稳,工业项目、高科技项目和资源开采类项目有所增多。从我国新签订的上亿美元的大项目看,主要集中在电力、交通运输、石油化工和房屋建筑上,近年来这几个行业完成的营业额占营业总额的70%以上。

随着中国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资源开采类项目将迅速增加。我国与安哥拉签订了20亿美元的“工程换石油”协议,与巴西签订了10亿美元的“工程换能源”合作备忘录,石油化工行业在承包工程营业额中所占的比重将逐步增长。铜矿、铁矿等资源开采类项目也呈快速增长趋势。

图6-2 中国对外工程承包新签合同额行业分布图

3.我国对外工程承包的特点

一是业务领域广。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特别是在各类房建、交通运输、水路电力、石油化工、通信、矿山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

二是市场范围宽。从最早的以非洲、中东为主要市场,发展到目前遍及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形成了“亚洲为主、发展非洲、恢复中东、开拓欧美和南太”的多元化市场格局。

三是承揽和实施项目的能力增强,尤其是在工程施工能力和配套能力上。近期,62.5亿美元的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签字,83亿美元的尼日利亚铁路现代化改造项目落槌,说明我国企业承揽大型、特大型项目的能力有了大幅度提高,在一些领域的设计能力方面也比较突出。

四是承包方式多样化。中国企业现在不仅能以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布的方式承揽项目,也能以EPC、BOT等方式承揽项目;不仅可以承揽现汇项目,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提供融资服务或带资承包;不仅可以独立承揽,也愿意且有能力与外国企业结成联合体,开展合作。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站住了脚,取得了一席之地。比如,中国建筑东南设计研究院,勇于借船出海,跨出国门赴阿尔及利亚参加阿尔及尔国际体育馆项目设计投标,进入国际设计市场,最后击败较具实力的法国、意大利等国的设计事务所,最终得到外方主管对中国方案异口同声的赞扬。这是与国际同行抗衡、竞争而取得成功的实例。作为后来的追赶者和一股新兴力量,中国公司凭借着劳动力的低成本和坚毅的品质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闯出了一番天地,也让国际工程承包巨头们在投标中败北。但是这种单纯依靠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的做法在为企业赢得合同额增加和规模扩张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管理的低效益、员工的低工资和对社会的低贡献;更为严重的是对这种低层次竞争手段过度依赖心理而导致的对管理创新的扼杀。对照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的总体发展趋势,以及国际上工程承包巨头的发展模式,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国际市场营业额低,国际化程度低。除了一些传统的外经贸公司外,公司的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在公司总营业额中的比例也都比较低。根据ENR杂志公布的数据,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的龙头企业中建总公司的国际市场营业额仅占公司总营业额的24%,而ENR 225家承包商前20名的国际市场营业额占公司总营业额的平均值为61.5%。中建总公司在这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国际市场营业额所占比例是衡量一个企业国际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公司的国际化程度还很低,大部分公司的主战场还是在国内市场。

企业自身能力有待提高。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已具备较强的施工能力和设计能力,且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但与国际大型工程承包集团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在工程融资方面,我国企业资金实力不足,缺乏信用记录和国际融资经验;在施工技术方面,缺少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缺乏国际采购网络系统和国际采购经验;在进行成本控制、处理纠纷索赔方面经验不足;缺乏国际通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先进的工程项目计算机管理系统:缺少熟悉国际市场技术标准、操作规范以及市场运行规则的各类人才。

公司同质化现象显著,行业内竞争加剧。据统计,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排名前30位的公司所占份额呈逐年下降趋势,年平均下降5.5%。这说明一些新进入市场的公司集中在中国公司已有的市场,与原有的公司争夺同样的项目,同行竞争现象明显。在整个行业的营业额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平均合同额却徘徊不前。15年间,平均合同额长期没有实质性的提高,年人均营业额也没有大的变化,这说明行业的市场接轨、项目结构没有明显变化,同质化现象比较显著。

资金短缺、金融支持力度不够。拥有雄厚的资金和融资能力已成为能否赢得工程项目的重要因素。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融资能力普遍较弱,已成为承揽大型国际工程项目的最大“瓶颈”。具体表现为:①融资渠道窄。国际上通行的项目融资在我国尚未开展,企业境外融资还面临着很大的障碍;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对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支持力度比较小。②融资担保难。国家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基金规模小,而且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支持范围有限。③融资成本高。据统计,大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在10%左右,中小企业甚至达到20%—30%。现在我国银行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利率为3.8%,高于国际通行的工程承包贷款利率。

除企业自身的问题外,我国建筑业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来自外部的困难和问题,如工程服务贸易壁垒,因为大部分国家对建筑业的开放都附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其中对我国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欧美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资格条件限制及中东地区一些国家的代理制度。还有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时国内报批程序多、手续复杂,外汇管理过严、审批渠道不畅,甚至利用海外自有资金投资也必须得到国内多个部门批准,使企业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丧失了许多发展的商机等。

三、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发展建议

(一)增强市场意识

建筑业要改变传统观念,增强市场化意识,充分认识创新是企业生存的根基和前进的发动机,且创新的重要内容是技术创新。建筑业是为社会提供建筑领域专门技术服务的部门,只有这个专门技术不断创新,保证领先地位和不可替代性,企业及其产品才具备竞争实力和进一步发展的能力。所谓优胜劣汰,所要淘汰的正是那些技术落后的企业及其产品。

(二)修订法律法规

为解决外国承包商承揽项目建设的主体资格缺少法律法规支撑的问题,除出台单项法律或法规外,还应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修订《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等在建筑服务外资建筑业企业的主体资格限制方面的法规。对在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服务方面,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在其本国从事建筑设计、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或者工程师作出明确规定。

(三)理顺管理体制

建筑业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重要的是改革建筑业的管理体制。中国加入WTO后,就建筑市场而言,服务贸易政策应统一,管理机构、部门应统一,管理者为唯一,不应按部门或地区而存在专业分割和地方保护的建筑市场和建筑服务贸易政策,以保证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

(四)完善执业资格

为了解决外籍和港澳籍执业人员,参加中国执业资格考试的允许程度和程序都不明确的问题,应完善现有执业资格法规,区分现有执业资格的立法级别。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无论是法律管理类还是行业自律管理类,都应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立法级别上应有所区别。

目前,在我国建筑业的执业资格中,只有注册建筑师是以条例的形式颁布的,其他都是以部长令形式颁布,由建设部、人事部的文件发布。法律层次和相应的法律效力较低,处罚力度不够。因此,对注册结构工程师这种至关重要的执业资格,应升级制定《注册结构工程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地位、权利、责任和义务;其他执业资格制度如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城市规划师、景观设计师、建造师,则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颁布;专业性较强的执业资格制度,包括土木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电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应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以此促进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按照专业技术的复杂程度及职业后果的严重程度实行法律、行业的分类管理。将技术复杂、职业后果重大、直接影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业资格建立为国家资格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对执业实行强制性准入控制,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景观设计师、城市规划师;其他几类执业资格对人身安全、国家财产没有大的直接影响,可以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如造价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建造师等。

(五)提供制度保证

建筑业要通过企业制度和组织体制的创新,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供一种制度保证。要建立技术创新的内在机制,使企业产生强烈的通过技术的创新以获取长期利益的愿望,从而自觉地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活动。同时,应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外部环境:在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强化企业技术进步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以资质管理为手段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弱化国家工程定额的作用,强化企业工程定额的作用和管理,实行按企业定额,即按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自主报价,经资格预审后最低价中标的由市场确定工程造价的机制;制定政府工程采购名单,充分考虑和反映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定期修订和完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如此,以促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使建筑业向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劳务密集有机结合体的产业方向发展。

(六)定位政府职能

加入WTO,对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将提出挑战。目前,一些政府部门仍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思维和做法,习惯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习惯于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如公共产品的提供、信息发布、相关服务的提供等还非常不够,而应由市场发挥基础作用、引进市场机制、充分竞争发展的经济活动,却有过多的行政干预,许多还处在行政的保护之中。因此,在对建筑服务贸易的管理中,应采用符合WTO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政府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有效、公平的建筑市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促进建筑生产活动的安全和健康,推进建筑服务贸易良性发展。

(七)建立市场体系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如果存在部门或地方建筑服务分割和保护的市场,那就是构成对国内建筑业企业的贸易歧视,更不用说从根本上就违反了WTO关于非歧视的服务贸易规则。加入WTO,对于建筑业管理体制,必须打破国内地区各部分的分割和封锁,取消地区部门界限,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在现阶段首先是要对内开放,实现对内的国民待遇,包括取消国内体制和市场上存在的非国民待遇,调整超国民待遇,实现经济全国化,实现建筑服务贸易的国内自由化,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建立真正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包括市场竞争机制、市场价格机制、工程实施运行机制、工程实施保障机制等。

(八)加强市场监管

为了完善我国建筑服务市场准入法律体系,还应加强关于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的市场准入申请要本着“合法、效能、规范”的原则,改进行政审批的方式,为企业市场准入资质的获得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

有关部门已经考虑在《建筑法》中增加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内容,并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内容加入到法律条文中,从法律角度予以明确“随时受理和定期受理”相结合的方式。对改制、更名、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定期受理,对升级的企业每季度受理一次,为相对人提供便利,为企业提供服务。

目前,政府监管的手段还不够完善,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力量薄弱,违法违规现象得不到及时的处罚与纠正,执法水平不高。所以,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的市场监管,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加大对市场监管的投入;对于建筑企业在取得市场准入后是否依法经营,应该加强监管;加强对国外企业从事设计活动的监管,尤其是对中外合作设计市场,相关部门应出台明确的管理办法,充实、细化对国外企业从事国内设计项目的要求,强化施工图审查的市场监管制度。

(九)加大支持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利用税收、信贷、保险和财政补贴政策,减少企业成本,提高竞争力,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与主要国家建立双边联系和磋商机制,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清除障碍;与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机构,建立固定的信息交换机制,充分发挥我驻外使(领)馆等政府派出机构及其他渠道的作用,建立市场信息网,增加企业的商业机会。

(十)提高人才素质

建筑业企业要改善自身的组织结构,提高职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比重,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素质。市场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技术创新的关键在于人才。要提高中国建筑业的科技含量,应当通过不同的方式,采取有效的措施,大力提高建筑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和吸引综合型人才。企业要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加大力度完善用工制度、培训制度、工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十一)实施品牌战略

引入企业CIS系统,实施品牌战略。通过现代设计理论结合企业管理系统理论的整体运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全新的企业文化,并将其传达给社会和公众,从而达到塑造企业的个性,显示企业的精神,使社会及公众产生认同感,在国际市场上树立较高的信誉和知名度,在市场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和有效空间的目的。

(十二)提高技术水平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加强与科研机构及高校的合作,建立有效的科研成果转化体系,降低项目成本;提高企业的开发能力和应用能力;将现有高校及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用技术保持中国在成本上的优势。

(十三)开拓多元化市场

企业要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合理调整与优化地区结构。改变过去国际市场单一的局面,扩大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同时调整和改进中国在对外工程承包方面的审批制度和程序,逐步向自由经营过渡。

本章小结

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支柱产业的地位,“入世”不仅给中国建筑业带来更广阔的国际舞台,同时也带给中国建筑业企业巨大的改革动力。

本章主要介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建筑工程服务贸易内涵和分类,分析了建筑工程服务贸易的特点;介绍了中国建筑工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分析了中国建筑工程服务贸易的发展与现状,并提出发展中国建筑工程服务贸易的对策。

重要法律法规和文件

1.《建筑法》

2.《招标投标法》

3.《城市规划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建筑设计服务(86712)主要包括( )、扩大设计服务和最终设计服务三部分。

A.前期设计服务  B.中期设计服务

C.后期设计服务  D.方案设计服务

2.WTO确定的服务部门分类清单包括了12个服务部门,约150个下属部门(分项),其中的Construction and Related Engineering Services建设及相关的工程服务或按习惯简称为( )。

A.服务      B.建筑服务

C.建筑工程服务  D.工程服务

3.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被列在商业服务(Business Services)部门内下属的专业服务(Professional Services)分部门之中,不包括( )。

A.服装设计服务  B.综合工程服务

C.工程设计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

4.( )是指一国允许外国货物、技术、服务和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范围和程度。

A.服务准入  B.市场准入  C.技术准入  D.货物准入

5.从中国的具体承诺中可以看出,( )方面的承诺,是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市场准入方面承诺的核心。

A.自然人流动  B.境外消费  C.跨境交付  D.商业存在

(二)判断题

1.WTO确定的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是指由具有资质的建筑师、工程师所提供的专业服务,一般包含工程实体的施工建造及与此相关的工程方面的经济活动。                    ( )

2.绝大多数服务贸易是能通过海关予以控制的,服务贸易进口国家主要不是通过海关措施而是通过制定国内法律和规章来实现对服务贸易的管制。                        ( )

3.根据GATS,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成员方的承诺,是各国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状况最直接的体现形式。                                        ( )

4.“入世”后建筑业对外开放法规政策的出台,从国内法的角度确立了我国建筑业对外开放、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合法地位。                                 ( )

5.从中国的具体承诺中可以看出,商业存在方面的承诺,是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市场准入方面承诺的核心。                                         ( )

(三)简答题

1.建筑设计服务主要包括什么?

2.我国对外工程承包的特点有哪些?

3.简述我国建筑服务贸易发展对策。

(四)案例分析题

2005年6月的一个凌晨,在秘鲁首都利马市中心一间普通的办公室里,正进行着一场特殊的谈判。谈判的一方是中国水利水电海外总公司秘鲁公司的老总杨广杰和他的助手季晓东,另一方是美国一家著名钢管企业在拉美地区的总裁。谈判从下午6点钟就开始了,一直持续到了第二天的凌晨1点,但仍然没有结束的迹象。双方事先严格约法三章,不准接、打电话,不准见任何外人,不准走出谈判房间一步。

双方此次谈判的目的是准备结成战略联盟,共同参加首都利马市政地下管道改造工程的竞标。杨广杰所在的中水电海外公司此前靠雄厚的技术能力和过硬的市场竞争力征战非洲、东南亚等海外市场,硕果累累。但对于秘鲁而言,中水电还是个地地道道的新面孔。

谈判双方并没有呈现出常见的紧张激烈、唇枪舌剑、讨价还价的场景,而是在随意地抽烟喝茶闲聊。他们并非在有意调节气氛,而是在共同等待美国钢管公司总部传来的产品报价。这个报价,将直接左右双方此次合作的成败,也将决定它们在未来拉美市场上的命运。

凌晨6点,美国公司总部终于发来了令中水电公司满意的正式报价。中水电立即开始了无比紧张的工作,他们要在10点钟之前将重达20多公斤的标书重新翻译、计算、整理、打包,在4个小时内完成通常要2个月才能完成的工作量。每个人都在做最后的冲刺。当时间仅剩半小时的时候,标书还没能最后准备好。因为办公室距离投标地点还很远,他们只好把办公室紧急改设在向投标现场冲刺的车上。9:59,杨广杰终于在最后一分钟把标书及时送到了竞标现场。

第二天,杨广杰和同伴们终于等到了好消息。他们以微弱的优势取得了第一名,顺理成章地赢得了此次工程竞标。截至目前,中水电海外公司在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完成各类工程项目600多个,工程合同总额累计达40多亿美元,在世界涉外工程承包商排名中位居第12位。

分析:中水电海外公司竞标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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