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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域协作中,应着力推进区域协作的激励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问题的研究。(三)区域管理协调主体与区域性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四大协调机制的缺失区域管理协调主体与区域性法律法规这两大主体的缺失,势必造成长江三角洲地区一体化进程中的四大协调机制的缺失,从而导致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与一系列瓶颈制约的矛盾。目前,长江三角洲地区科技资源存在部门分割现象,造成科技项目重复、撞车,科研投入无效浪费。

2.2.2 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种种问题的深层次根源可归结为三方面:一是区域管理协调主体的缺失,造成区域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矛盾难以解决;二是区域性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区域经济与行政区经济的矛盾难以解决;而上述两个主体的缺失,造成长江三角洲地区一体化中区域协调的四大机制缺失,导致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与一系列瓶颈制约的矛盾。

(一)区域综合管理协调主体的缺失,造成区域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矛盾

区域是自然资源综合体与经济利益共同体,客观上需要一个区域利益协调的主体单位。而目前由于主客观各方面原因,造成主体单位的缺失。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区域共同利益不断凸显。共同利益是推进一体化进程的根本动力,是经济一体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产生的必然诉求。现有机制,诸如长江三角洲地区两省一市主要领导座谈会、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经济协调会暨市长联席会议等,均属交流磋商协调的半制度性安排,受到经济体制阶段性的障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管理协调机构的重要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市场失灵领域,政府可作为有益的协调和补充;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介入经济领域过深,尤其是江苏、上海的强势政府表现明显,要求立刻撤出有一定困难。客观上是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掌握国家核心经济命脉的依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由此造成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性,政府本身具有很强的经济职能,但应当逐步改变政府干预过深、范围过大、干预能力过强的状况。

在区域协作中还应加强区域政府间联合与协商,共谋区域利益的最大化。在区域协作中,如果上级政府能在税收、财政、政策等方面给予激励和引导,对于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协作与协调发展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在区域协作中,不能依靠行政权力或命令损坏或侵占任何一方政府的地方利益,而需要有恰当的利益补偿措施和机制。所谓利益补偿机制,是指区域协作中,获利较大的地方政府,应该对在协作中让渡自己权力、资源和利益的地方政府在经济、财政或者政策上做出相应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区域协作中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推进区域协作和联动发展,反之,则只会激发区域间更深层次的矛盾和利益争端,使区域协作难上加难。目前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域协作中,应着力推进区域协作的激励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问题的研究。

(二)区域性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区域经济与行政区经济的矛盾

法律在区域协作与协调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区域协作与协调相关的法律。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前提是完备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律效能的履行。我国目前的行政区经济是一种发展并不充分的市场经济,受地方利益影响明显,与我们现在真正要发展的一体化的市场经济有错位,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法律体系至今仍不完备。

区域性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经济一体化的市场行为和市场协作的重大问题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例如,《区际关系法》和《地方政府行为法》的缺失,使政府的行政权力越过法律界限干预市场、干预经济,也削弱了现有法律的效力。投资风险机制的缺失,体现为政府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例如港口、机场等),并将这种投资风险转嫁到地方财政和税收上,相应地获取了短期经济利益和政绩,但实际上造成了大浪费。加之很多地方条例失灵或失效,也导致了区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三)区域管理协调主体与区域性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四大协调机制的缺失

区域管理协调主体与区域性法律法规这两大主体的缺失,势必造成长江三角洲地区一体化进程中的四大协调机制的缺失,从而导致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与一系列瓶颈制约的矛盾。这四大机制包括:

1.公共品资源的共建共管机制

公共品资源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城市建设、能源、通讯、信息、供水、环卫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由于基础设施的“公共品”性质和“外部经济性”特征,属于市场失灵的主要领域,需要建立区域共建共管机制,协调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磋商与推动,进行跨行政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与建设。

2.区域社会经济资源、要素的共享与转移机制

社会经济资源和要素包括人才、教育、资金、技术、信息、生产资料、国有资产、社会保障等。要消除分割市场的体制性因素,建立区域共享与转移机制,促进区域商品、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的合理流动,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构建资源共用、信息互通、利益共享、良性互动的新型区域关系,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

3.区域协调与利益补偿机制

主要指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干流与支流之间、不同功能区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协调与利益补偿。通过协调利益补偿,对分工合作中的受损方或落后地区给予资金、技术、人才和政策上的支持和补偿。例如,产业补偿是通过税收实现下游产业补偿上游产业;生态补偿以生态系统损益为标准;社会补偿主要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等,以实现经济发展过程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

4.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于区域自主创新、产业提升、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长江三角洲地区科技资源存在部门分割现象,造成科技项目重复、撞车,科研投入无效浪费。科技成果缺乏有效的转化机制,造成大量科研成果长期处于“搁置”状态,造成了极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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