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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防范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这些都使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大大增加。货运代理与货主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实际上为混合合同。为解决上述问题,减少货运代理的风险,货运代理人应采取如下防范对策。货运代理企业应制定由揽货人员直接负责追收运杂费的制度,将揽货人员的工资或奖励同收取运费挂钩。

知识素养二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防范

随着国际贸易及现代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业务特点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但由于竞争压力、各种商业风险,使得代理人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经营风险也越趋增大。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基本风险及防范

风险,通常是指某种行为的结果难以预知而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该行为可能产生有利的结果和获得良好的收益,也可能产生相反的结果,甚至是利益损害。事实上,货运业务风险自从有了国际贸易运输和货运企业经营活动时就已经存在。关键是如何认识它、识别它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和防范。货运代理业务活动,主要在协议签订、业务处理、单证、运杂费等方面易于产生风险。同时,为了争取客户,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不惜违规操作,轻易接受货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如随便接受货主的委托、垫付运杂费、出借空白提单等。所有这些都使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大大增加。下面就具体分析国际货运代理人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与货主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

1.缺少规范化及有效力的书面协议

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界定不很清楚或互相不平衡,某些方面考虑不周、规定不明,或未能反映发展趋势及变化,或语言表述含糊、文字错误等,则该项业务事实上从开始就已经形成风险基础。在绝大多数场合,货运代理所提供的服务可能是包括报关报验、保险、租船、集运、装船、卸船、分拨、拆拼箱、仓储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货运代理与货主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实际上为混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不事先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权利与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一旦事后双方发生纠纷会使货运代理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2.盲目签订委托代理书

有些货运代理人在接受货主业务之前往往不考虑自身的能力和有无承办此类事务的经验,为了承揽货源,大包大揽,轻易承诺提供一揽子服务或本身难以做到的事项,结果是得不偿失,重则会导致货方依据委托书向其索赔,轻则也会因其失信而导致客户离去。因此,为了避免风险,货运代理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使用规范化和标准格式委托书并应附有专门的有关国际货运和相关业务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详细条款。如目前上海外运所使用的货运代理委托就是这种委托的一个成功实例。应评估船舶货运的实际情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可按业务目的和风险管理要求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和删除。

(2)应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受理业务程序与合同履行规则,以改变目前很多货运代理企业各基层机构或业务人员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做法。公司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与充分发挥各基层机构或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两者并不矛盾,关键是如何协调,否则难以有效地防止基层机构或业务人员为追求揽货量而盲目接单,或者避免因其失误、疏忽等导致合同履行受阻或无法如约履行。

(二)业务处理

实际工作中,风险事件主要表现为:货物没有根据约定安排引发违约事件,工作失误导致海关查扣,掌管期间货物丢失、货损货差,延误货物运送时间以及货运业务处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等。例如:未经合法或正当授权,违反当地法规或行业规则,擅自或随意将委托货物做出各种处理,如违规承接、出运或分批运输,未按约定航班和船名订舱运输、违约转运或转运地不当,未按约定实施放货行为,任意滞留货物、拍卖等。

(三)单证风险

单证风险包括单证的使用、内容缮制、签署、批注、流转等各个方面。形成风险事件的原因主要是:错误使用单证和随意签署他人提单,单证内容缮制错误或不完整、不准确,签署不规范或与事实不符,批注不正确、用词含糊,流转过缓或滞留,单证丢失,被人冒取,提单预借或倒签等。这便可能导致延误报关、货物或船舶被海关再次查验、扣留;货物不能正常入仓、进场与装船,或错装箱子和船舶,或不能卸货、拆箱及后续安排;收货人拒收货物和引发索赔;货物被他人领取和引发侵权责任追究等。

(四)垫付运杂费及其他收费风险

具体表现为货运代理人未能按规定及时收到或收不到应收运费及其他收费所蒙受的损失,包括应收款的本金与再生利息损失。

1.为货主垫付运杂费

目前,因货主拖欠运费所形成的坏账,仍然是困扰货运代理的普遍问题。近些年来,为了防止货方拖欠运杂费,各地的船舶公司纷纷联合起来实行不付运杂费不放提单的政策,这给货运代理的经营造成重大的影响。货运代理人为保住客户,挣到代理费,常常不得不自己掏腰包代货主垫付全部或部分运杂费。至于能否收回运杂费,取决于货主的信誉和经济状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减少货运代理的风险,货运代理人应采取如下防范对策。

(1)建立客户信誉等级评估制度。对于客户的信誉应从品质、能力、资本、抵押和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于信誉较差的、具有拖欠费用习惯的客户应登记在册,列入“黑名单”中,并应断绝与其继续往来。即使对于信誉良好的老客户,货运代理也应尽量减少为其垫付运杂费。

(2)对垫付运杂费实行限制额制度。公司应根据客户信誉等级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运杂费垫付限额。

(3)建立业务人员运杂费回收责任制。货运代理企业应制定由揽货人员直接负责追收运杂费的制度,将揽货人员的工资或奖励同收取运费挂钩。

(4)在法定时效内及时行使索赔权,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2.为船东垫付有关费用

目前,很多货运代理在参与租船业务时已不再满足于充当经纪人的角色,而常常以租船人的身份承租或期租船舶。尽管船东要求垫付的款项中很大一部分为具有海事优先受偿权的项目,如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救助费等,但货运代理人垫付后是否仍然享有这些海事优先权的特权却是个未知数。

因此,为了防止垫付款可能带来的风险,货运代理在为船东垫付费用前应做到以下两点。

(1)对船东的资信予以审查,并调查该船舶负债及其技术状况,重点查明该船是否已为其他债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是否适航,是否需要不时地修理。

(2)货运代理不仅应对垫付的数额予以控制,而且还应该将款项直接交付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并由其签收。对于垫付款,应采取与前述追偿运杂费相同的办法进行适时的追偿,而且不要错过法定的时效。

(五)欺诈

欺诈是指一种有预谋、有动机的利用各种手段牟取和侵害别人利益的行为。在国际航运和货运业务中,欺诈一般有签署假合同骗取他方信任,达到行骗目的;利用虚假货运文件,利用失效提单向承运人骗取货款;联手欺诈,如在境内设立所谓办事点或与货运公司内部业务员联手,以货物交易或承运货物名义或利用文件等骗取货物、货款和运费等;船东欺诈,因船东的违法和不良行为使托运的货物遭到侵害而使货运代理人蒙受利益损失等。以下案例可说明问题。

案例7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委托方)与美国一家公司成交一批布料,共装载6×20ft,信用证规定:“CIF价;分三批出运;每批发2×20ft为预付运费。”

委托方将第一批货2×20ft委托一家货代出运。该货代向船舶公司订舱托运,但第二批、第三批货则由委托方直接向该船舶公司订舱托运。因为通过第一批货物的托运,该委托方已知道真正的承运人是谁。但由于该三批货物为预付运费,船舶公司在签发提单时向真正的货主收运费,然而货主却出具保函给船舶公司,称“三批货,6×20ft的预付运费由货代支付”,但并没有在保函中说明他是否已将运费付给了货代。

船舶公司接受的保函在一定程度上对货代构成了欺诈。因为,船舶公司在并不明确货代是否已收取了货主支付运费的情况下,接受由货主提供的运费支付保函,这在一定程度上已构成船舶公司与货主联手对货代的欺诈行为。

所以,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风险管理,严格遵守业务程序和作业制度,必须重视环境与情报研究,正确选择合作伙伴和业务分包方,以防范被欺诈事件的发生。

从总体上说,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风险,涉及面广,索赔金额大,往往会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近年随着企业业务量的增大、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行业内有条件的企业普遍开展物流配送业务,加大资金投入,各种索赔案件不断出现。巨大的索赔金额常常使企业丧失当年的经营收益,严重的会使企业无法经营。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必要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进行转移。

二、其他必要措施

防止或减少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风险最好办法之一是投保责任险,从而将风险事先进行转移。除此之外,货运代理尚需采取其他的必要措施,以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降低其责任风险。

(一)预防性措施

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例如: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提单条款及相关行业术语等,并能处理索赔和进行迅速有效地追偿;在使用单证时,确保单证使用正确、规范,字迹清楚;保证在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下,其经营能够被客户及其分包人所理解和接受;雇佣的分包人、船舶所有人、仓库保管人、公路运输经营人等应为能胜任职务和可靠的,国际货运代理应通知他们投保足够的和全部的责任保险;如果是经营仓储业、汽车运输业,还应做好防止偷窃、失火等安全工作。

(二)挽救性措施

挽救性措施分为以下几方面。

(1)拒绝索赔并通知客户向货物保险人索赔。

(2)在协定期限内通知分包人或对他们采取行动。

(3)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只要可能,即与货主谈判,友好地进行和解。

(4)及时向保险人通知对国际货运代理的索赔或可能产生索赔的任何事故。如有可能造成损失时,应及时将每一事故或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即使当时尚未发生索赔。如国际货运代理发现做了不该做之事,或该做而未做之事时,必须告诉保险公司或向其提供下述资料:

① 事故或事件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② 有关被保险人的姓名;

③ 发生或未发生的事情,今后可能提出何种索赔;

④ 事故或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

⑤ 日后可能会成为索赔人的姓名与地址

⑥ 有关交易的文件副本,包括事故或事件发生前所收到的指示内容、服务条款与条件及此笔交易中所使用的提单。

(5)及时、适当地通知有关的空运、海运、驳运、陆运承运人,包括其他的货运代理、货物拼装人、报关人及与事故或事件有关的保险公司,并及时提供法律上要求的事故通知书。

(6)立即将双方有关要求与答复的书面材料的副本抄送保险人,尚需将索赔人提出的口头要求的记录,或双方口头联系的记录,提供给保险人。

(7)必须与保险人及其法律代表在协商、调查或诉讼中充分合作,遇到货物灭失或损坏时,与保险人联系检验事宜,向保险人提供单证和资料,收集支持案件的证据。

(8)没有保险人的允许,既不承认责任也不处理索赔。

(9)不得在没有得到保险人特别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予以诉讼时效的延期。

(三)补偿性措施

关于补偿性措施,这里分析一下国际货运代理如何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其中哪些损失会得到赔偿,哪些损失则无法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1.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1)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若造成本案错运的责任完全在承保范围之内,则保险公司应给予全额赔偿。

(2)保险公司扣除了免赔额。投保时,保单中一般都会有免赔额条款,如果索赔金额未达到免赔额,则保险公司免赔,即损失会全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如果索赔金额超过免赔额,则保险公司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3)货物错运后,被保险人采取的补救措施一定要及时、合理,既不可不采取任何措施,使损失继续扩大,也不可采取不合理措施,使费用增大。被保险人在采取措施之前,最好征得保险公司的意见,尤其是在改变运输方式、加大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以免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产生纠纷或得不到全额赔偿。

2.货运代理过失,责任保险人给予赔偿

某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一批货物,从新加坡运抵伦敦,并签发了提单,该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货运代理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交给伦敦代理人,并指示其一定要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海运提单。但由于该代理人的过失,在未收到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就将海运提单交给收货人。结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运费和货款。于是发货人为索赔货物价值向无船承运人起诉,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则通知其责任保险人赔偿。

本案无船承运人的伦敦代理人未按其指示行事,如果这一行为确属偶然,即是由“疏忽或过失”所致,则在查清责任之后责任保险人应予受理。即使代理人的行为带有欺诈性质且为故意,只要无船承运人能证明他自己并非为欺诈的一方,责任保险人就应接受该赔偿。

3.集装箱货物短少,属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某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伦敦一经营联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该批货物被装入集装箱,且为货运代理自行装箱,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曼谷时,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却不见了。发货人向货运代理提起诉讼,诉其短交货物。此种索赔是否属货运代理责任险范围?货运代理对短交货物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从本案的索赔性质分析,应该说属于责任险范围。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应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也就是说,自接受委托、从发货人手中接收货物起,直至如数交给收货人的全程负责,更何况货物是由其自行装箱。

三、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第三方物流责任风险的防范

货运代理在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中,除应采取适用于传统货运代理业务的防范措施外,还应增加以下措施。

(一)制定特别法律

尽早制定有关第三方物流的特别法律,将有利于加强该行业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使解决纠纷有法可依。

(二)建立行业管理

尽快成立一个物流行业协会来协调和统一物流商的活动,营造一个正常有序的物流市场,使之规范经营、合理竞争,降低物流商的经营风险。

(三)建立评估机构

开拓第三方物流业务应该建立评估机构,并作出客观公正的“风险评估报告”,同时建立起风险预警机制。

(四)制定管理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风险管理程序,并严格按照这个程序进行操作。同时,不断地进行风险管理的培训,增强大家的风险意识,尤其是要增强各级领导的风险管理意识与知识的学习,以克服风险管理的短期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此外,风险管理还需发挥团队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

(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防范措施要从源头抓起

一定要与资信好、业务操作规范的客户进行合作,这是物流业风险防范的起点。选择这样的客户,即使出现问题,也能较快、较好地协商解决。

2.签订合同须注意的问题

(1)不误导客户:物流商不要为了争取客户而使其产生误解,认为物流商就是“灵丹妙药”,因为没有一个物流方案能够解决企业的所有问题。

(2)避免操之过急:许多企业在尚未做好准备的情况下,就去寻求物流商的帮助,并对物流商寄予过高的期望而匆忙签约,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忙中出错。

(3)所签合同要合理:签订合同要考虑双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目标。

(4)所签合同要完善:签订合同要考虑周全,尤其在签约时,一定要确定合同的执行标准和衡量标准。

(5)合同要具有可行性:签约前,应分析企业生产、管理中的特殊性、特殊要求及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经过努力仍无法做到的方面,不要轻易承诺。

(6)条款具有可塑性:物流商应将合同定为中间性的、可改进的方案,而非最终方案,以便今后调整改进。合同中应加列免责条款和责任限额的条款,使提供的服务与所得成正比。

(7)服务范围要明确: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程度及服务期限、相关货物的物理特征以及信息流和物流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等。

(8)服务具有经济性:通过物流商的服务,使客户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3.投保责任险进入市场理赔

从事第三方物流的物流商应慎重考虑投保自己的责任险,将其责任风险事先予以转移才是上策。值得注意的是,适用的法律越少,物流商在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越少,赔偿责任限额越小,保费越高;而物流商集团集中投保,营业额越高,保费越低。保费高低还受公司资信情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运输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4.成立处理突发事件应急中心

在加强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基础上,成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中心,建立起风险发生的应急管理机制。

5.高度重视商品的特殊性

对于特殊商品,如贵重物品及危险品或客户要求苛刻(如在运送时间方面要求严格)的物品等,要给予高度重视;当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对于特殊商品更要有一套应急机制与处理办法。

6.风险发生后要尽快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风险发生后,应尽早向上级报告,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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