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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不能随意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23 处罚不能随意中午12时,客房部经理老甄按惯例查岗。双方对冲突过程认识一致,并无异议,但对处罚尺度看法不同。法院以被告未按章处罚,超过约定的数额为由,判决被告败诉,补发原告停薪检查时的全部工资,过失单改为罚款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例从反面提醒每一位饭店管理者:应当正确执行店规,对违纪职工的处罚不能有随意性,既要严格,又要合理。

案例23 处罚不能随意

中午12时,客房部经理老甄按惯例查岗。在电话总机间,她发现话务员妮妮餐后未及时回来上岗,已超过规定时间5分钟,于是立即开出一张过失单,写明扣罚10元。

妮妮回来后,看到过失单,怒气冲冲,不顾一切地赶到客房部办公室。

“甄经理,你也太厉害了,我饭后去洗餐具,晚到5分钟,凭什么扣我10元钱?”

“请你立即回到工作岗位,有事下班后再谈。”

“不行,现在必须讲清楚,凭啥欺人?”

“我是按章办事,按饭店的规章处理,中午用餐半小时,超过时间就是违章,必须罚款。”

“呜、呜……”

妮妮一边哭,一边冲上去论理。妮妮不服,将过失单撕碎,扔在桌上,扬长而去。

饭店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妮妮违反店规、冲撞领导、撕毁过失单,离岗停职检查一个月,到时再视态度和认识,给予纪律处分

妮妮不服,四处告状、上访。虽经行业公司、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但因双方不愿妥协,无法达成一致。妮妮聘请律师,告到区人民法院。

法院试图调解,以达成庭外和解,但未成功,只得开庭审理。饭店作为被告,由办公室主任出庭辩论。

双方对冲突过程认识一致,并无异议,但对处罚尺度看法不同。

原告律师指着《店规》问:“上面明明写着,迟到5分钟,扣罚5元,那凭什么罚10元?”

被告:“《店规》写明,视情节、认识和后果,可以加倍处罚。被告因态度恶劣,故从重处罚。”

律师:“各位请注意,开过失单时,原告不在现场,从何得知她的态度恶劣呢?”

被告:“她到客房部办公室吵闹……”

律师:“是因为加倍处罚不当,有悖于公平、公正……”

法院以被告未按章处罚,超过约定的数额为由,判决被告败诉,补发原告停薪检查时的全部工资,过失单改为罚款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此案因公开审理,报刊公开报道,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案例评析:

被告败诉的根本原因是,客房部经理未能严格按店章店规办事,将罚款金额提高一倍。尽管被告、原告、律师、法院对违纪事实认识一致,并无异议,但由于被告擅自破坏规章制度,而被告根据“解释权”所阐释的“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缺少证据,因而全案以被告败诉而告终。

在出庭辩论前被告准备显然不足。一没请辩护律师,二没有对店规作详细、充分的论证,仓促出庭,随意应诉。被告代表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了解诉讼程序,给饭店造成经济、声誉上的损失。此事与其由法庭判决,不如在诉讼前通过调解了结。这样,新闻媒介不至于公开报道。事实上,饭店的形象、名誉都会受损,不但影响客源,也促成了员工们对饭店的不信任感和离心力。

此案本可在饭店内部处理,假如饭店内部有一套处罚、申诉、仲裁机构的话,便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有利于严格执行店纪店规和对员工与管理层的双向约束,相互纠正。本例从反面提醒每一位饭店管理者:应当正确执行店规,对违纪职工的处罚不能有随意性,既要严格,又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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