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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通知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下项目由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国家海洋局根据申请材料并结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申请用海项目是否开展海域使用论证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海域使用权审核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7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

(二)受理部门和提交材料

以下项目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1)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3)国防建设项目;(4)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5)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理项目;(6)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以下项目由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提交材料包括:(1)海域使用申请书(一式五份);(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包括项目宗海图和位置图);(3)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证明等;(4)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5)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6)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三)审核程序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审核程序:(1)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2)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项目批准文件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3)国家海洋局根据申请材料并结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申请用海项目是否开展海域使用论证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国家海洋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审核的主要依据之一。(5)国家海洋局对用海项目审核通过后,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审核程序:(1)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2)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的海域使用申请,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同一项目用海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应当按项目整体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3)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受理机关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符合条件需要报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关;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4)审查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前,审查机关应当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5)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初步审查后,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国务院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二、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4条;

3.《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

4.《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二)提交材料

1.海洋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2.废弃物特性及其成分检验报告;

3.工程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普通许可证(疏浚物单项工程总倾倒量在100万立方米(含)以下、港口年度维护性疏浚量100万立方米(含)以下,渔船,渔业加工废料,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天然有机废料,人体骨灰):(1)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2)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后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3)国家海洋局海区主管部门收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省级海洋主管部门;(4)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审查意见后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放普通许可证。

2.普通许可证(第1项规定以外的废弃物):(1)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2)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2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发放普通许可证。

3.特别许可证:(1)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2)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2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发放特别许可证。

4.紧急许可证:(1)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2)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后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海洋局;(3)国家海洋局收到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初审查意见后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发放紧急许可证。

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一)设定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

4.《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工作的通知》(国海环字〔2013〕49号);

5.《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海环字〔2013〕196号)。

(二)核准部门及范围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1)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2)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3)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4)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5)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上述以外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一份。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三份,电子版一份;报送报告书(报批稿)时,提交报告书八份、报告书简本及其电子版各一份。

3.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单位出具的环境现状调查数据报告汇编2份,加盖评价单位公章;如引用数据资料的,应提交调查监测数据或含有调查监测数据的专题报告,并明确引用数据资料的来源,加盖评价单位公章。

4.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

6.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7.节能减排指标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内容

1.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政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主管部门的同意。

2.环境现状调查资料包括调查站位、频次等是否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04,以下简称《导则》)的规定。

3.工程分析是否透彻,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环节是否阐述清楚。

4.工程建设是否对海洋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可以接受。

5.工程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环保对策措施是否可行、有效,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核定的排放指标;工程是否符合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要求。

6.工程的环境风险分析是否准确,风险防范对策措施是否可行。

7.公众参与调查方法是否合理,公众参与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公示,公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8.海洋生态修复措施是否可行。

9.报告书评价结论是否可信。

(五)办理程序

1.申请。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书面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转海洋咨询中心;咨询中心按照《导则》对海洋环境现状调查资料包括站位、频次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保护司告知建设单位补充材料。

2.专家评审和征求部门意见。海洋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并邀请国家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会后5日内将专家意见报生态环境保护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踏勘。对需要修改完善的,由生态环境保护司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和可以公开的简本报国家海洋局。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征求国家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保护司提出不予核准的建议,报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工作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

审议。

3.公示。报告书征求部门意见的同时,按《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工作的通知》组织公示。

4.技术审查和项目核准。海洋咨询中心对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有关听证办法举行听证。生态环境保护司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各部门反馈意见和听证情况提出办理意见,报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工作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按程序办理核准批复文件;审议未通过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二)提交材料

1.桌面研究报告1份。内容包括与其他海洋开发利用者当事方的协商情况、路由选择等。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等;(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3)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3.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

4.《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5.《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6.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国家海洋局受理:①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②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③国内长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20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2)国家海洋局委托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A项外,起止点均在省管理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

(3)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受理除A、B项以外的海底电缆管道。

2.审查

受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召开桌面研究报告审查和协调会议,并提出审查意见。

3.批准

受理机关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路由有较大变动的,应当依照上述第1~3项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五、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审批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

(二)提交材料

1.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书。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内容包括以下:(1)调查概况;(2)路由海区的气象与水文动力状况;(3)路由海区的工程地质条件;(4)与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建设和维护有关的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和海底设施;(5)有关政府机构在路由海区的开发利用规划;(6)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及其结论;(7)有关图件及其他调查资料。

3.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4.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5.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6.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包括以下:(1)海底管道途经海域海洋资源和环境的状况;(2)海底管道海上铺设施工作业阶段及其正常使用阶段对周围海域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综合评价及对上述影响的解决方法;(3)海底管道事故状态对海洋资源和环境产生影响的评价及其应急措施。

7.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受理:国家海洋局受理其批准的路由调查勘测项目的施工许可。

2.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召开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审查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3.批准:做出批准决定,发放施工许可证

路由有较大变动的,应当依照上述第1~3项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六、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3.《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

4.《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国海发〔2003〕23号)。

(二)提交材料

1.审批申请书;

2.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拟倾倒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作业时限、废弃物特性;

3.其他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国家海洋局受理:①疏浚物或惰性无机地质废料总倾倒量在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②倾倒除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废料和人体骨灰以外的其他废弃物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③倾倒作业活动涉及两个海区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④军事工程、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工程使用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废弃物在内地管辖海域倾倒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⑥国家海洋局认为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2)海区分局受理:除第(1)项以外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2.论证:召开审查会进行专家论证,选划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选划报告作修改。选划单位将专家评审意见、选划报告的修改说明以及公众参与的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或海区分局。由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查。

4.审批: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5.备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七、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审批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二)受理部门和提交材料

受理部门为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机关。

提交材料包括:

1.《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份;

2.单位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3.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6.管理水平的证明文件;

7.相关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8.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受理:国家海洋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就申请材料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评审:国家海洋局召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会议,评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

3.审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公示后,由国家海洋局进行资质审批。

4.发证:国家海洋局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八、涉外海洋科学研究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二)提交材料

1.申请公函或者照会;

2.涉外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申请书;

3.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如中外合作调查的,提交中外合作协定。

(三)办理程序

1.受理:提前6个月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

2.审查:国家海洋局会同外交部、军事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国务院决定。

3.审批:做出审批决定。

九、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船只活动计划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二)提交材料

1.涉外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批准书;

2.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船只活动计划申请书。

(三)办理程序

1.受理:提前2个月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

2.审查:国家海洋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审批:做出审批决定。

十、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原始资料、样品公开发表和转让的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4.《海洋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5.《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提交材料

1.公开发表和转让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原始资料、样品的申请书(注明原始资料或样品的要素、时间序列、地理范围、载体等内容);

2.涉外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批准书。

(三)办理程序

1.受理: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

2.审查: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审批:做出审批决定。

十一、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3.《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

4.《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国海发〔2003〕23号)。

(二)提交材料

1.审批申请书;

2.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拟倾倒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作业时限、废弃物特性;

3.其他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1)国家海洋局受理:①疏浚物或惰性无机地质废料总倾倒量在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②倾倒除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废料和人体骨灰以外的其他废弃物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③倾倒作业活动涉及两个海区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④军事工程、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工程使用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废弃物在内地管辖海域倾倒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⑥国家海洋局认为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2)海区分局受理:除第(1)项以外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2.论证:召开审查会进行专家论证,选划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选划报告作修改。选划单位将专家评审意见、选划报告的修改说明以及公众参与的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或海区分局。由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查。

4.审批: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5.备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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