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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领海岛屿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海洋的概念和范围海洋是海洋行政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因此海洋的概念和范围涉及海洋行政法的空间效力。洋,是海洋的中心部分,是海洋的主体。夏季,海水变暖,冬季水温降低;有的海域,海水还要结冰。[2]二、海洋区域及其法律地位海洋在法律上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以及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一、海洋的概念和范围

海洋是海洋行政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因此海洋的概念和范围涉及海洋行政法的空间效力。

地球表面被各大陆地分隔为彼此相通的广大水域称为海洋,其总面积约为3.6亿平方公里,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海洋中含有十三亿五千多万立方千米的水,约占地球上总水量的97%,而可用于人类饮用只占2%。目前为止,人类已探索的海底只有5%,还有95%的海底是未知的。

洋,是海洋的中心部分,是海洋的主体。世界大洋的总面积,约占海洋面积的89%。大洋的水深,一般在3000米以上,最深处可达1万多米。大洋离陆地遥远,不受陆地的影响。它的水温和盐度的变化不大。每个大洋都有自己独特的洋流和潮汐系统。大洋的水色蔚蓝,透明度很大,水中的杂质很少。世界共有5个,即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北冰洋和南冰洋,大部分以陆地和海底地形线为界。[1]

海,在洋的边缘,是大洋的附属部分。海的面积约占海洋的11%,海的水深比较浅,平均深度从几米到几千米。海临近大陆,受大陆、河流、气候和季节的影响,海水的温度、盐度、颜色和透明度,都受陆地影响,有明显的变化。夏季,海水变暖,冬季水温降低;有的海域,海水还要结冰。在大河入海的地方,或多雨的季节,海水会变淡。由于受陆地影响,河流夹带着泥沙入海,近岸海水浑浊不清,海水的透明度差。海没有自己独立的潮汐与海流。海可以分为边缘海、内陆海和地中海。边缘海既是海洋的边缘,又临近大陆前沿;这类海与大洋联系广泛,一般由一群海岛把它与大洋分开。我国的东海、南海就是太平洋的边缘海。内陆海,即位于大陆内部的海,如欧洲的波罗的海等。地中海是几个大陆之间的海,水深一般比内陆海深些。世界主要的大海接近50个。太平洋最多,大西洋次之,印度洋和北冰洋相差无几,南冰洋最少。

海洋和陆地是地球表面的两个基本单元海岸线是陆地与海洋的分界线,一般指海潮时高潮所到达的界线,分为岛屿岸线和大陆岸线两种。附属于海洋和陆地的还有海湾和海峡。海湾是指海洋伸进陆地的那部分水域,其深度和宽度由海洋向陆地逐渐减小,水色也因靠近陆地而变得浑浊,海湾往往有较宽阔的湾口与海洋畅顺连通,—般以湾棵口两边向海洋突出的海角之间的连线或海口处的等深线作为海湾与海洋的分界线。湾口较小的海可称为港湾。海湾的面积大小不一,有的海湾比海还大,如墨西哥湾、孟加拉湾等。海峡是指连接两个海或洋的较狭窄的水道,往往表现为大陆与大陆、大陆与岛屿、岛屿与岛屿之间的狭窄水道。在我国沿海,主要海峡有渤海海峡、台湾海峡和琼州海峡。

而海水覆盖之下的固体地球表面,包括大陆边缘、深海平原和大洋中脊三大基本地形。大陆边缘为大陆与洋底两大台阶面之间广阔的过渡地带。约占海洋总面积的22%,通常将大陆边缘划分为大西洋型大陆边缘(也称被动大陆边缘)和太平洋型大陆边缘(也称活动大陆边缘)。前者由大陆架、大陆坡、大陆隆三单元构成,地形宽缓,见于大西洋、印度洋、北冰洋和南极洲的大部分周缘地带;后者陆架狭窄,陆坡陡峭,大陆隆不发育,而被海沟取代,可分两类:海沟—岛弧—边缘盆地系列和海沟直逼陆缘的安第斯型大陆边缘,主要分布于太平洋周缘地带,也见于印度洋东北缘等地。大陆架是濒临海岸、向海缓斜的浅海地带。陆架外缘水深多为100至200米,这里坡度发生明显转折,下延为陡斜的大陆坡。大陆坡是地球上最绵长、壮观的斜坡,其上有深刻的海底峡谷,主要由浊流冲刷而成,为陆源沉积物输入深海底的重要通道,峡谷口外常有沉积物堆积成的海底扇。大陆坡向下或过渡为大陆隆(在大西洋型大陆边缘),或陡降至深海沟(在太平洋型大陆边缘)。大陆隆是大陆坡麓部,由沉积物堆积成的和缓坡地,向洋侧,过渡为坡度更缓的深海平原。深海平原是大洋深处平缓的海床,是地球上最平坦和最少被开发的地段。它们通常位于3000米至6000米的深处,位于大陆架和大洋中脊之间,延展数百公里宽。它们的起伏通常很小,每公里相差10厘米至100厘米。深海平原大约覆盖了海洋面积的40%,在大西洋分布最多。大洋中脊隆起于洋底中部,并贯穿整个世界大洋,为地球上最长、最宽的环球性洋中山系。在太平洋,其位置偏东,称东太平洋海隆(海岭)。大西洋中脊呈“S”形,与两岸近于平行,向北可延伸至北冰洋。印度洋中脊分三支,呈“入”字形。三大洋的中脊在南半球互相连接,总长达8万公里,面积约1.2亿公里,占世界海洋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综上所述,海洋是由作为海洋主体的海水水体,溶解或悬浮于其中的物质,生活于其中的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海面上空的大气,围绕海洋或海岛周边的海岸,水下覆盖的海床、洋底、底土及蕴藏于其中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等部分所组成的空间统一体。海洋法不仅适用于海水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岛屿、群岛、海峡、海湾和海岸红,也适用于海洋中一切生物和非生物的自然资源,但不适用于陆地上的一切淡水水域和完全为陆地所包围而以“海”命名的“咸水湖”。[2]

二、海洋区域及其法律地位

海洋在法律上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以及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其中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属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

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至海岸线的水域,称为“内水”(internal waters),又称内海水。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完全处在一国管辖之下,非经该国许可,他国船只不得进入。我国1958年9月4日发布了《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以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屿、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蚯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以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并宣布“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3款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

领海(territorial sea),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关于主权不仅是指水域,而扩展于领海之上的空间及海底和底土。关于领海中的“一带海域”的确定涉及领海的基线、领海的宽度和领海的外沿线的确定。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屿岛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关于《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和第5条对中国领海的概念作了完整、准确的定义,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该法还规定了我国领海的若干基本制度,包括: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又称“邻接区”、“海上特别权”,是指沿海国根据其国内法,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了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而设立的特殊海域。在毗连区内,沿海国行使有限的专门管辖权,主要是为防止、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犯有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的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力。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在国家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但由于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实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权,毗连区又是有别于专属经济区其他部分的特殊区域。《领海及毗连区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该法还确立了中国对专属经济区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在国际法上,大陆架是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大陆架有丰富的矿藏和海洋资源,已发现的有石油、煤、天然气、铜、铁等20多种矿产;其中已探明的石油储量是整个地球石油储量的三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根据该法规定,中国对大陆架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大陆架的海洋环境;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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