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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杀」与「错放」之间选哪个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错杀」与「错放」之间选哪个?保险公司以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纽约公交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开除了两名正在服用美沙酮的员工,同时在招聘中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录用另外两名应聘者。既然错误难以避免,那么在错杀和错放之间应该如何取舍?



「错杀」与「错放」之间选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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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加州法院判了一个相对不算起眼的案子。这是一起由骗取保险金引发的纠纷,投保人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当他去世以后,保险公司才发现其中有诈:条款中明明记载,HIV 病毒携带者不得投保人寿保险(当时法律允许这类条款存在),但投保人却隐瞒了这一事实。更夸张的是,他还雇了一名路人冒充自己去医院体检,出示了虚假的体检报告在投保时蒙混过关。保险公司以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是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必须全额支付应付的保险金。这就是 Amex Life Assurance Co. v. Superior Court, 930 P. 2d 1264 (1997)一案。


为什么这个骗子的受益人可以带着保险金扬长而去呢?因为加州保险法规定,一旦投保人连续支付保费达到两年后死亡,保险公司即使发现投保时存在欺诈,也不能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这条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诉讼的权利,在投保人死后吹毛求疵拒绝赔付。既然投保人已经死了,一旦发生争议,死人自然没法请律师出面打官司,也没法亲自出庭作证或者通过律师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事实真相到底如何,保险公司一说一个准,这就对死者家属或其他可以合法获得死者保险金的人来说非常不利。


在这里,法院就不得不面对一个艰难的选择:司法程序不能完美还原一切事实的真相,「错杀」和「错放」都难以避免。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死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那么难免会错杀一部分诚实投保的投保人;如果禁止保险公司这么做,有可能放纵少部分骗子浑水摸鱼,保险公司即使事后识破了骗局也无能为力。


联邦最高法院,也曾多次面临错杀和错放之间的抉择。


上世纪 70 年代,纽约公共交通部门有一条规定,吸毒者不得担任公交车和地铁的驾驶员。这一规定非常合情合理,没有人会放心坐一个瘾君子开的车,但另一条补充规定引发了争议:正在服用美沙酮进行戒毒治疗者,同样不得录用。 美沙酮疗法是戒除对海洛因依赖的一种常见手段,通过抑制戒毒者停止吸食海洛因后痛苦的戒断反应,达到戒毒的目的。


纽约公交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开除了两名正在服用美沙酮的员工,同时在招聘中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录用另外两名应聘者。四人一合计,这岂不是对戒毒者的歧视吗?于是愤而将纽约公交当局告上法庭,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 1979 年的 New York City Transit Authority v. Beazer, 440 U.S. 568 一案。


在九名大法官面前,纽约公交部门阐述了自己制定规则的理由:美沙酮疗法并非万无一失。他们举证道,在当时被地区法院批准采取美沙酮疗法进行治疗的戒毒者中,有约 30% 失败了,因此服用美沙酮和复吸重染毒瘾有很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应该对很可能沾染毒瘾的高危人群加以警惕。(题外话,即使在技术手段发达的今天,美沙酮疗法的复吸率依然不低,切不可对戒毒的困难性掉以轻心。)


在这场诉讼中,原告们的依据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国家不得剥夺任何个人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根据宪法判例,「平等保护」并非禁止一切法律上的区别对待,而是指这种区别必须存在「理性基础」 (rational basis)。 而被告席上的纽约公交部门,正是以保护乘客们免遭毒瘾司机带来的危险这一条,作为给用工时区别对待正名的理性基础。


以是否服用美沙酮作为区分健康员工和瘾君子的标准,未免有过于简单粗暴之嫌,可能会错杀「浪子回头」的戒毒者。但约翰・史蒂文斯代表法院写下了本案的多数意见:即使一概回绝使用美沙酮疗法的戒毒者这一做法过于绝对,它依然构成了作出区别对待的「理性基础」,因此判决纽约公交部门的做法合法。诚然,逐一审查戒毒者的背景,请医学专家来评估其戒毒成功率,可以得出更精确的结果,但这不代表更加粗枝大叶的判断方法就违背了理性。另外,史蒂文斯大法官站在更现实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认为逐一筛查的方法虽然更加公平,却意味着行政管理费用的大幅增加。在他看来,节省成本,也是进行区别对待的理性基础之一。


节约成本,并不能构成合法实施种族歧视的理由。在本案的反对意见中,拜伦・怀特大法官就列出了一个数据:纽约市全部接受美沙酮疗法的戒毒者中,有 63% 是非裔或拉丁裔人士,而这一群体仅占纽约总人口不到 20%。也就是说,少数族裔相较而言更容易受到公交部门一刀切的管理方法所影响。为什么要特别强调种族问题呢?原因在于,在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问题的语境下,当作出区分的标准与种族和肤色相关时,就要接受法院更加挑剔的眼光。这里,要想证明区别对待是合法的,不仅需要提供「理性基础」,还应该受到「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确保其不是表面和种族无关,但实际上戴上了有色眼镜的种族歧视行为。但这一反对的声音没有成为主流观点,大多数大法官坚持认为排除戒毒者的做法是为了避免「错放」复吸者而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对不同种族人士有不同的影响,但其动机和种族无关。


本章一开始提到的骗保案,和纽约公交部门拒收戒毒者案,虽然背后的法律依据不同,但反映了一个共同问题:时间和金钱是有限的,法院在评价规则制定的合理程度时,不宜苛求规则制定者无限地将成本用在逐一审查上。既然错误难以避免,那么在错杀和错放之间应该如何取舍?要回答这一问题,不能离开具体的实践经验,而在保险监管市场上,有一类灰色产业正是钻了偏向于包容「错放」的规则漏洞


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有一种灰色产业链在美国发展壮大:「陌生人发起的人寿保险」(Stranger-originated Life Insurance,以下简称 STOLI)。在这一商业模式中,一名发起人找到一名绝症患者,「慷慨」地提出要给他一笔钱购买发起人指定的人寿保险,并将发起人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当然,绝症患者在执行这一操作时会得到垫付保费之外的现金报酬。在这一过程中,发起人会设法帮助绝症患者隐瞒真实病情,从而获得较为有利的保险条款。而当绝症患者去世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就骗保一事兴师问罪,那么上述 STOLI 计划的发起人自然可以将赔付的保险费收入囊中。即使保险公司后来看穿了,也没关系:根据之前提到的 Amex Life Assurance Co. v. Superior Court 一案判例,只要绝症患者交够了两年保费,那么即使当年投保时存在欺诈,保险公司也无能为力,只能干瞪眼双手奉上保险金。


了解了这一运作方式,就不难发现发现 STOLI 发起人要找什么样的人了:得了绝症,但一时半会死不了,急需用钱。只要成功地骗过了保险公司,并确保患者能再活一段时间交上两年保费,就可以坐等着对方死了好收钱。HIV 携带者,或者 HIV 易感人群,就成为了他们非常垂涎的一个客户群体。而这样的操作方式,其实就是在用他人的生命来下赌注。而这样的赌注,其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难以估量:如果赌局开始两年后,他人的死亡将会让您大赚一笔,那么您会怎么做呢?


STOLI 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法院在错杀和错放之间选择了后者,以两年为期,禁止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已满两年而投保人过世的情况下起诉要求毁约。宁可纵容一个骗保者,也不希望错杀一位诚实投保,却无法亲自出庭自证清白的投保人。而这样一种价值取舍,却很不幸被 STOLI 钻了空子。


万幸的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也给了 STOLI 发起人一个不大不小的惩罚:如今 HIV 病毒携带者的预期寿命比起 STOLI 刚出现时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发起者的利润空间,让他们错判了形势,自己砸自己的脚。


在上述两个领域,法官面对一部灵敏度有限的仪器,必须谨慎地调解其误差范围,在假阳性和假阴性之间作出取舍,直面「错放一百与错杀一个」的艰难选择,而这一取舍,在刑事诉讼的领域更加具有争议。在保险和劳动纠纷案件中,法律或宽或严的尺度取舍尚可以接受,而在自由和生命悬于一线的刑事案件中,法律是否也可以做出妥协,允许存在错误呢?在这就要提到美国刑事领域一个具有特色的制度——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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