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刑事案件综合演练

刑事案件综合演练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二章 刑事案件综合演练第一节 刑事案件庭审行为与语言规范一、开庭准备1.审判长应对合议庭做出明确分工,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3.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对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被告人某某某到庭。4.审判长宣布: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某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某某某、审判员某某共同组成。

第十二章 刑事案件综合演练

第一节 刑事案件庭审行为与语言规范

一、开庭准备

1.审判长应对合议庭做出明确分工,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速录员检查法庭设施是否齐备,摆放是否规范。

3.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注意认真查看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后通知其入庭。(如有证人出庭,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让其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后,安排其在庭外等候传唤。)

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记录、录音、摄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

(4)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5)不得随意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7)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8)如违反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请检察人员入庭。

请审判人员入庭。

6.审判长宣布:请坐。

7.书记员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到候审室,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二、庭审开始

1.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某某某到庭。

2.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是否受到法律处分。

审判长:被告人某某某,你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的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时间。

(如有多名被告人,须依次核对。)

3.审判长宣布:

(1)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开庭,依法对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某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开庭前依法进行了公告。

如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机密不公开审理的,应宣布:因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第3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

(2)如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的,应宣布: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布: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某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某某某、审判员某某共同组成。书记员某某担任法庭记录。

经本院依法通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某某检察员、某某某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某某某(或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某某某进行辩护(如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依法须指定辩护人的,应宣布:接受本院指定,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某某某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5.审判长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154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外,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2)被害人、被告人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质证阶段经审判长许可,被害人、被告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4)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5)如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6.审判长询问被告人、被害人等是否申请回避:

被害人某某(或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某某某是否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讯问和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讯问和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2)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3)不得威胁当事人;

(4)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2.审判长(或审判长指定的主审法官主持法庭调查)宣布: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就起诉书指定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可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也可在刑事部分审理后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时宣读。)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进行陈述。

3.在审判长和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公诉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就案件事实、情节,依次对被告人讯问和发问。必要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对被告人发问。

4.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宣布:

由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征询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5.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询问: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如有证据提供,应征询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6.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询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如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应征询公诉人、被害人或代理人的意见)

质证、认证应依照我院《庭审证据规则》进行。质证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向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7.审判长宣布:

经合议庭研究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在,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四、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开始,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宣布:

通过法庭事实调查和当庭举证和质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各方可以围绕争议焦点就全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辩论应依照以下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表意见;

(2)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发表意见;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发表意见;

(5)相互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研究,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相互辩论的焦点均已明确,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如有新的辩论意见,可自休庭后提交法庭。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五、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你可以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六、附带民事调解

1.审判长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1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以具有资源和各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2.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与被告调解?

注意把握:

(1)如当事人愿意调解,应征询调解方案;

(2)如当事人愿意调解,但不能立即提出调解方案,可在休庭后继续调解或择日调解。

(3)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可按程序继续审理。

七、宣判

1.当庭宣判:

(1)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  分钟。本合议庭将在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评议后进行宣判。

审判长宣布: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已经作出判决。现在进行宣判。

全体起立。

(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宣读判决主文。)

请坐下。

(3)审判长宣布:被告人某某某,刚才对你进行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给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

被告人(当事人)阅读笔录,其他人员退庭。

2.定期宣判:

(1)审判长宣布:今天开庭到此结束。本合议庭休庭后将在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定。

(2)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被告人(当事人)庭下阅读笔录,其他人员退庭。

第二节 刑事模拟案件的综合演练素材

一、案情简述

被告周存辉(女)于2011年9月3日上午,与被害人韩梅一起在绍兴县嘉绿苑公园游玩时,以拍照片为由,向韩梅借用项链、戒指等首饰,被告人周存辉拿到韩梅的项链、戒指等首饰后,猛然将站在河边的韩梅顶到河中,并搬起岸上的石头向落入水中的韩梅砸去(未砸中韩梅),在逃至公园门外时,被路人刘某抓获。

二、案件证据材料

证据1:讯问笔录(第一次)

时间:2011年9月3日12时10分至2011年9月3日13时0分

地点:绍兴县公安局

绍兴县公安局 侦查员:徐翔、陆品敏

绍兴县公安局 记录员:陆品敏

犯罪嫌疑人:周存辉 别名:无 曾用名:无 身份证号:33032319690915××××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9-09-15 出生地:浙江

籍贯:浙江乐清 户籍所在地:浙江乐清 现住地:浙江绍兴县柯桥锦绣小区19-9-302室

文化程度:高中 工作单位及职业:绍兴县翻斗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情况:

丈夫:莫永华,48岁,绍兴柯桥轻纺城经商,已离婚

儿子:莫可帆,22岁,绍兴柯桥轻纺城经商

简历:高中毕业,后一直在绍兴县翻斗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下岗。目前无业。

曾受刑事或行政处罚情况:自述无。

现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告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问: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听清楚了。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不申请。

问:你是否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不需要。

问:你讲讲你今天上午发生在嘉绿苑公园的事情?

答:今年9月2日,我邀请好友韩梅到绍兴来玩。9月2日下午,她从江西南昌坐火车到了绍兴,当晚,我在新顺兴酒店请她吃了晚饭。晚上她住阳光宾馆。第二天(9月3日)上午,我到宾馆等她,然后带她到绍兴城里去逛了一圈,回宾馆前,我觉得离吃中饭的时间还有点早,就决定带她到宾馆附近的嘉绿苑公园去游玩。我们在公园里兜了一圈,来到了一小亭子,我对韩梅说:这时的风景蛮好,我们来拍些照片,留个影。我用照相机给我拍几张照片后,对她说:你的项链很好看,特别地别致。她说:项链是老公从法国买来的,样式很别致。于是,我对她说:能不能借给我戴一戴,我也照几张照片。她很爽快地说:没有问题。于是就将项链、耳坠和戒指都从身上除了下来。我一一将项链和戒指戴到了身上,还请她帮我将耳坠挂到耳朵上去,我不断地夸奖:项链和耳坠很漂亮、很别致。戴好以后,我就站在亭子的平台边,请她给我拍照,她马上用相机给我拍了几张照片。拍完后,我走到她身旁,拿回了相机在翻看刚刚拍的照片。当时,我在内侧,离河有点距离,韩梅她在我的外侧,离河很近。突然,我用胳膊肘用力地顶了她,她好像没有任何防备,一下子掉到了河里,身子在河里挣扎,嘴里不断地在叫喊:“快拉我上来!快拉我上来!”两只手不断地在向上挥舞,想抓住什么东西。我害怕她从河里爬上岸来,于是,就拿起亭子边的一块石头向她砸去。砸完后,我迅速地向公园门外跑去。刚跑到公园门口,就被一个男的拦住了,那个男的问我:里面发生了什么事情?好像有人在叫救命。我说我没有听到,不关我的事,自顾自地向公园门外走去。突然,韩梅从后来追了上来,对那个男的喊“快抓住她!快抓住她!”我马上加快了脚步,但是,那个男的从公园门那边向我追了过来,很快就追上了我,一把将我的左手抓住,说:“你们要说说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不断地想挣脱,但是那个男的死死地拿住我的左手。韩梅这个时候已经从后面赶了上来,她叫那个男的给警察打电话,说是我抢了她的金首饰。那个男的就用手机打了电话。过了没有几分钟,你们警察就来了。

问:你从被害人韩梅身上拿到哪些东西?

答:一根项链、一副金耳坠、一枚钻石戒指。

问:是不是这些首饰?(民警徐翔出示了金项链、金耳坠和戒指的实物以及相关照片)

答:(周存辉查看了实物及相关照片后)是的。

问:你看看以上的记录,是否和你所讲情况属实,相符?

答:属实。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讲的相符。

周存辉(签字盖章)

2011年9月3日

证据2:询问笔录

时间:2011年9月3日14时05分至2011年9月3日14时45分

地点:绍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侦查员:陆品敏    记录员:徐翔

被询问人:韩梅 性别:女 年龄:40岁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36010119711120××××

工作单位及职业:无业

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柯桥镇双池巷111号

问:我们是绍兴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今天向你了解一下情况,请你如实反映情况,告知:《刑法》《刑诉法》有关规定,希望你能如实反映情况,否则,将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知道。

问:你是干什么工作的?

答:我原来是南昌市量具刃具厂的职工,1998年4月因单位改制,我下岗回家待业。下岗以后,我也曾经做过些小生意,现在基本上就待在家里,享享福了。

问:你在事发之前认识周存辉吗?

答:认识的,但不是很熟悉。

问: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与周存辉认识的?

答:我是今年4月份在网上聊天室里认识周存辉。我们先是在网上打打牌、搓搓麻将,后来又谈谈家常,可能我与她的年龄差不多大,有一些共同爱好比如打牌啊,所以,我们在聊天的时候很谈得来,周存辉这个人也很热情,一直邀请我来绍兴杭州游玩。所以,这次我来绍兴,也是她在几个月之前就跟我说好的。

问:你了解周存辉的个人情况吗?

答:我不太了解,只是通过网上聊天,知道她一些情况,这些情况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实的。

问:你知道哪些情况?

答:她在聊天的时候跟我说过:她几年前跟丈夫离过婚,因为她丈夫在外面搭识了其他女人,就想方设法地要和周存辉离婚,据她说当时离婚的时候她丈夫给了她好大笔钱。平时我和她聊天的时候,总是听她说在买这个名牌买那个名牌的,昨天我到了绍兴的时候,她到火车站来接我,还大方地在饭店里请我吃过饭。我真的没有想到她为什么要抢我的金首饰。

问:你谈谈今天在嘉绿苑公园发生的事情?

答:好的。今天上午,周存辉一早就来到宾馆,昨天我们约好今天一起在绍兴逛逛街。所以我跟着她在外面的大街上转了一圈。离中午吃饭的时候还有些时间,她就说在宾馆附近有一个公园,很漂亮,带我去看看。这样,她就带着我来到了那个公园,那个公园的确很不错,有小桥,有小河的。后来,她提议拍几张照片,我说那好啊,所以,先是她给我拍了些照片,后来,她大概是看到了我的项链和首饰,说这些首饰很漂亮,她想戴着作为照相的小道具,我一点都没有怀疑,很放心地将首饰从身上摘下来,递给了她。她戴在身上一个劲地夸首饰漂亮啊别致啊。我给她拍完照片后,她拿着照相机回看我给她拍的照片。我就站在她身边,刚看没几张,她突然用胳膊肘很猛地顶了我一下,我根本没有任何准备,一下子就掉到了河里,河里的水有点深,我根本就站不住又不会游泳,只能在水里一边挣扎,一边叫她把我拉到岸上去。可是,她非但没有拉我,反而拿起岸上的一块石头猛地朝我的头部砸过来,可能是我在水里挣扎,身子不断地动,也可能是她没有砸准,石头离我的头只有这么点距离(韩梅用手比划着)大概就差几个厘米,我要是被那块石头砸到的话,那就没命了,我跟周存辉没怨没仇的,干吗要对我下这么个毒手。

问:她砸了石头以后,又发生了什么事情?

答:她砸完石头后,眼见着没有砸到我,马上转身向公园门外跑去了。这时候,我也挣扎着抓到了河边的小树,也从河里爬到了岸上,全身湿漉漉的,我也顾不得这些,上岸后马上也向公园门外追过去。刚刚追到公园的门口,看见有一个男的正和周存辉说着什么话,我拼命地喊:抓住她,抓住她。周存辉很快地向公园外跑去,好在那个男的反应很快,马上追了上去,抓住了周存辉。不一会儿,我也赶到了,我对那男的说:她抢了我首饰,帮帮我给警察打个电话,那男的二话没说,马上给警察打了电话。不过五分钟,警察就来了,他们就将我和周存辉都带到了派出所。

问:周存辉从你身上拿走的首饰有哪些?

答:百利恒的钻石戒指一枚,周大福的金项链一条、周大福的耳坠一副。

问:你为什么会将这些贵重首饰交给周存辉呢?

答:当时她说是借给戴在身上作个道具拍拍照片的,我根本没有想到她

戴了这些首饰后马上逃走了。我当时太大意了,太相信她了。

问:你看看是不是这些首饰?(民警徐翔出示了金项链、金耳坠和戒指的实物以及相关照片)

答:(韩梅查看了实物及相关照片后)是的。这些首饰就是我的。

问:你看看以上的记录,是否和你所讲情况属实,相符?

答:属实。

韩梅(签名)

2011年9月3日

证据3:询问笔录

时间:2011年9月5日14时05分至2011年9月5日14时45分

地点:绍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侦查员:陆品敏、徐翔  记录员:徐翔

被询问人:刘为民 性别:男 年龄:45岁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绍兴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现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镇兴隆巷71号

问:我们是绍兴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今天向你了解嘉绿苑公园当时所发生的情况,请你如实反映情况,告知:《刑法》《刑诉法》有关规定,希望你能如实反映情况,否则,将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知道。

问:请你讲讲当时你在嘉绿苑公园门口所发生的事情。

答:好的。前天(9月3日)中午大概十一点半左右,我从嘉绿苑公园经过,当我刚走到公园门口的时候,隐隐约约地听到有人在喊“快拉上去,快拉上去”,声音很急促也很紧张,我正准备走进公园内,想去看个究竟。这时候,有个女人急匆匆地从公园里面走出来,她走得很快,似乎是在跑,我拦了她一下,问她:里面发生了什么事情?她稍微停了几步,说了几句话,好像在说:她也不知道发生什么。转身从我身边走了过去。我刚走到公园门口,就听到有一个女的在拼命喊:抢戒指了抢戒指啊,快快帮帮我。我看见有个女人浑身湿漉漉地从公园里面跑出来,一边跑一边在喊抓住她,抓住那个女的。我立即转过身来,看见刚才遇到的那个女的在跑,我马上跑步追过去,我跑了大概一百来米就追上了那个女的,我说你停下来,公园里有人抢金项链,她理都没理我,脸色很难看,我说你说清楚了再走,那个女的一个劲地想挣脱。这时,后来的女的追了上来,很气愤地骂前面的那个女的:你这个不要脸的,抢了我的戒指还想淹死我。她对我说:大哥,你帮帮我给110报个警,她把我的项链

和戒指给抢了。我马上抓住前面那个女的手,说你不要跑了,等警察来了,让警察来解决吧。那个女的开始求饶了,说是将项链和戒指还出来。我掏出了手机让那个浑身湿漉漉的女的打报警电话。没过多久,警察开着一部警车就来了,警察问我们,是谁报的警,那个打我手机的女的说:“是我。”然后用手指着另外一个女的说:是她抢走了我的戒指和项链。警察叫两个女的都坐到警车上去。然后,有一个警察拿着一个记录本,要我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写上去,我将这些都填好后,警察开着警车走了。

问:你之前见到过那两个女的吗?

答:没有。我当时听那两个女的口音,一个好像是本地人,而另一个好像是外地人。

问:你在哪个单位工作?

答:我在绍兴市客运服务公司开中巴车。

问:你的联系方式?

答:手机号码:137××××6509。

问:谢谢你接受我们的调查,请你看看我们的笔录,是否与你讲的情况相符?

答:是的,都是我讲的。

以上笔录与我讲的情况相符。

刘为民(签字)

2011年9月5日

证据4:讯问笔录(第2次)

时间:2011年9月4日9时30分至2011年9月4日10时10分

地点:绍兴县看守所

侦查员姓名、单位:陆品敏、徐翔,绍兴县公安局

记录员:徐翔       单位:绍兴县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周存辉

问:我们是绍兴县公安局的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不得做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将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

问:周存辉,你因涉嫌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现在宣布对你实施刑事拘留。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

问:你是否认罪?

答:我当时在嘉绿苑公园,只是想骗韩梅的首饰,我根本没有想杀死她。

问:你是什么时候,与韩梅一起到嘉绿苑公园的。

答:2011年9月3日上午,已经近11点钟。

问:你在嘉绿苑公园对韩梅做了什么?

答:我先是与她一起在公园转了一圈,后来,我在给她拍照片的时候,发现她的项链和首饰都很好看,当时,就提出来想借来戴在身上拍些照片。

问:你向韩梅提出来要借她的项链和首饰,是为了什么目的?

答:是为了拍照片,因为我很喜欢这些首饰。

问:你拍完照片以后,有没有将这些首饰还给韩梅?

答:没有,我想逃走。

答:刚才,你还说向韩梅借首饰是为了拍照片,我现在再次问你:你向韩梅借首饰的目的是什么?

问:我很喜欢这些首饰,起初的确是想拍些照片,但、但是后来,我将这些首饰戴在自己身上发现特别地般配,我就不想还给她了,想借机逃走。

问:你是因为特别喜欢这些首饰就想占为己有,还是有其他别的原因?

答:我最近很缺钱,因为,一些债主在逼债,我一时还不了债,所以,我看到韩梅身上的首饰特别是项链很值钱,我就动坏脑筋了。

问:什么是“坏脑筋”?

答:我就想把她的首饰项链骗过来,逃走。

问:你将韩梅的首饰和项链戴到你自己身上以后,你又做什么?

答:我叫韩梅给我拍照,然后我们一起在回看照片,刚刚看了几张,我就用胳膊肘把韩梅顶到河里去了。

答:你为什么要将韩梅顶到河里去?

问:我想戴着首饰和项链脱身,她一直站在我身边,我没有办法逃走,我当时想把她推到河里后,我就有时间来得及逃走了。所以,就一胳膊肘将她顶到河里去了。

问:你知道韩梅会游泳吗?

答:不知道。

问:如果你不知道韩梅是否会游泳,一胳膊肘把她顶到河里,你想到过你的行为会发生什么后果吗?

答:我没有想得这么详细,我当时只是考虑想什么办法能够脱身;至于韩梅会发生什么后果,我想都没有想。

问:韩梅被顶到河里后,又发生了什么事情?

答:韩梅掉到河里后,手和脚都在乱蹬乱划,我怕她可能会很快爬到岸上来,所以,便拿起了岸上的一块石头朝她砸了过去。

问:是不是这块石头?(出示石头的照片)

答:是的。

问:你用这块石头砸她之前,有没有想过:万一这块石头砸中她的话,是会死人的?

答:我没有想到,我只是为了不让韩梅马上能爬到岸上来追我。

问:后来呢?

答:我逃到公园大门口就碰到一个男的,他问我:公园里面好像有人在叫救命,问我里面发生了什么事,我说:不知道。那个男的好像不相信我的话,想拦住我。我根本没有理会他,直接往公园外面走,但是,大概走了一百多米的路,那个男的就追上来了,抓住了我的手,说要我说说清楚,我说不关你的事,一边想挣脱他,但是那个男的力量很大,我根本没有力量挣脱他的手,很快,韩梅就从后面追上来了。后来,他们就报警了,警察就来了,把我和韩梅带到了派出所。

问:你还有没有其他事情需要向我们说的?

答:没有了。另外,我觉得我自己对不起韩梅。

问:这是我们的讯问笔录,请你看看是否与事实一致?

答:好的,我看看。

笔录与我所说的事情是一致的。

周存辉(签名)

2011年9月4日

证据5:讯问笔录(第3次)

时间:2011年9月6日10时30分至2011年9月6日11时45分

地点:绍兴县看守所

侦查员姓名、单位:陆品敏、徐翔,绍兴县公安局

记录员:徐翔           单位:绍兴县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周存辉

问:我们是绍兴县公安局的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不得做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将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

问:将你在嘉绿苑公园发生的事情再讲一下。

答:好的。3日上午快近中午的时候,我与韩梅一起到嘉绿苑公园游玩,我在给她拍照片的时候,发现她佩戴的戒指和项链很值钱,想把它骗过来。我当时提出来,让韩梅将项链和戒指给我戴一戴,作为拍照的道具,让我拍拍照片。韩梅马上就同意了并将戒指、项链和耳坠卸了下来,递给我,我把这些首饰戴好后,请韩梅给我拍照,拍了好几张。然后,我拿过相机来回看刚拍的照片,我招呼韩梅站到我身边,我和她一起回看了照片,刚看了几张,我见韩梅就站在亭子平台边,我立即用胳膊肘猛地顶在她肩部,她掉到了河里。这时候,我想迅速逃走,但是,看到韩梅在河里一边大声地喊叫“快拉我上来”,一边还在水里挣扎,我怕她的叫喊声被人听到,就拿起在河边的一块石头,朝韩梅的头部砸去,但是,没有砸准,这时,我就转身往公园门外逃走。但是,刚跑到公园门口时,就遇到了一个男的,他问我:公园里发生了什么事情,有人在叫喊。我说“不知道”。转身就逃了。但是,没有逃出多少距离,那男的就追了来,抓住我的手,要我说说清楚,我和那男的争辩了一段时间,这时,韩梅就赶了过来。她叫那男的报警,后来,你们警察就来了。

问:在案件发生之前,你和韩梅认识吧?

答:认识的。我是去年在网上和她认识的。后来,经常在网上和她打牌和搓麻将。慢慢地就熟悉起来了。

问:韩梅为什么会到绍兴来?

答:是我在8月份的时候向她发出邀请的。我当时说8月份,江南一带景色不错,请她有空的时候来绍兴玩。当时,她说没有时间,以后有时间的话再定。上个星期,她在QQ上给我留言,说是想最近到绍兴来游玩。

问:你为什么想请韩梅到绍兴来游玩?

答:因为,我和韩梅今年在网上认识,两个人都很聊得来,而且我们两个女的,年龄差不多,经历也有点相似,大家都谈得来,所以,很快就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了。她有时也会请我到南昌去玩,我也会请到绍兴来玩,就是好朋友。

问:你请韩梅来绍兴,还有其他目的吗?

答:没有其他目的,就是请她来游玩的。

问:你刚才说:你和韩梅年龄差不多,经历也有点相似,你们的经历有哪些相似的地方?

答:一、我们俩都先后下岗,二、我们都离婚了,三、我们的离婚原因就是原来的丈夫在外面花天酒地背叛了我们。所以,我们心中都有一股对那种男人的怨恨,这使得我们无话不谈了。

问:你目前有没有正当的工作?有没有正当的收入?

答:2003年我从单位下岗以后,一直没有再去找工作,一是因为自己的年龄也不小了,二是文化程度不高,很多工作岗位都没法做,所以,就没有再找过

工作。一直待在家里。平时也没有正当的收入。就靠以前家里的一点积蓄。

问:你说你没有正当的收入,那么,平时你靠什么来生活?

答:2003年下岗以后,当时我还没有离婚,家里的一切开支都是靠丈夫的收入,后来,2006年的时候,我的丈夫在外面有了情人,他提出要和我离婚,当时我死活都不肯离。后来,我丈夫根本不回家了,整天在外住宾馆,我觉得这样生活对大家都没有意思,所以,2007年他再提离婚的事,我就同意,我当时提出的条件是:原来我们住的房子归我,另外,他再给30万元钱,儿子愿意跟谁生活,就跟谁生活。但是,后来,儿子高中毕业了,就到他父亲的公司去工作了,所以,一年到头很少到我这里。说实在的,我也是苦命人。

问:你为什么要骗韩梅的项链?

答:近段时间,我手头上比较紧,有些人在逼我还债;另外,我觉得韩梅这个人很宽绰,也很大意。她好像很相信我。

问:你刚才说是有人在逼你还债。你为什么会向人借债的?

答:我待在家里,没事可做,经常到棋牌房去跟人赌,欠人家三五万块钱。最近他们逼我还债,我手头也没有这么多的钱,所以很想能弄到钱。

问:你以拍照片为由,骗取韩梅的首饰以后,你为什么要将韩梅顶到河里?

答:我想摆脱她,然后就逃走。当时,我也没有多想,就是想将她顶到了河里,让她没有办法去报案,也没有办法来追我。

问:我知道嘉绿苑公园里那条河的深度吗?

答:我不清楚那条河是不是很深。

问:你有没有想过:你将韩梅顶到河里后,她有可能面临淹死的可能?

答:我当时没有想这么多,我一心在想怎么样能摆脱韩梅。其他我想都没有想。

问:你将韩梅顶到河里后,你为什么还要用石头去砸她?

答:我将她顶河里后,她在水里不断挣扎,还大声地在叫喊“快把我拉上来”。声音很尖很大,我很害怕被人听到,一不做二不休,用石头砸她,她就不会再喊了。

问:你用石头砸她,你的目的是朝她身体的哪个部位砸的?

答:我用石头朝她的头部砸过去的。

问:你刚才说:用石头砸她,她就不会再叫喊了。你知不知道用这样的石头而且向她的头部去砸她,她可能会被砸死的,你有没有想到这种后果?

答:我根本没有想到用石头砸死她,我只是想用石头砸晕她,让她喊不出来。

问:你是如何用石头砸她的?

答:当时,她在水里大声叫喊,我很紧张,也很害怕。就是想让她喊不出来,我看到岸上有一块大石头,我搬起来,向她的头部砸过去,但,石头有点重,我搬的时候,心里很紧张,没有拿稳就砸过去了,所以,没有砸到她的头。

问:你想过你用石头砸过去的后果吗?

答:我当时没有想过,现在想起来有点害怕,万一当时砸到她的头的话,她真的有可能被砸死。

问:你和韩梅为什么要选择到嘉绿苑公园去拍照?

答:没有别的目的,就是我们在绍兴转了一圈回到宾馆,觉得离吃中饭还早,还有点时间,就想到宾馆附近还有个公园,临时决定去看看。

问:你有没有想过,你骗了韩梅的首饰后,韩梅马上会向警方报警,我们会很快发现你的,因为,你与韩梅相识了近半年时间,她那里会有你的身份信息。

答:我在嘉绿苑公园骗她项链的时候,我曾经想过,但是,我猜韩梅是不可能再找到我的。因为她根本不知道我的真实姓名,她只叫辉姐,我也不在我自己的家里上网聊天,我都在网吧上网的,所以,我觉得她是无法找到我的。

问:你平时是通过什么方式与韩梅联系的?

答:我们基本上是通过QQ聊天的。

问:你和韩梅认识将近半年时间了,韩梅知道你的真实信息吗?

答:我想她是不应该知道的,因为我们在网上聊天的时候,从来没有说过真实的姓名、住址,甚至手机和电话号码都没有告诉过,她只是到绍兴来之前,因为火车接站的方便,才将她的手机号码告诉过我。

问:你的QQ号码是什么?

答:辉姐2007。

问:这个QQ号是不是你经常与韩梅联系的?

答:是的。

问:你和韩梅还有其他联系方式吗?

答:没有。

问:你还有没有事实问题需要向我们交待的?

答:没有。

问:你看看我们的笔录,是否与你讲的情况相符?

答:是的,都是我讲的。

以上笔录与我讲的情况相符。

周存辉(签字)

2011年9月6日

证据6:询问笔录

时间:2011年9月7日10时05分至2011年9月7日10时55分

地点:绍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侦查员:陆品敏        记录员:徐翔

被询问人:韩梅 性别:女 年龄:40岁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无业

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柯桥镇双池巷111号 身份证号:36010119711120××××

问:我们是绍兴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今天向你了解一下情况,请你如实反映情况,告知:《刑法》《刑诉法》有关规定,希望你能如实反映情况,否则,将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知道。

问:有关嘉绿苑公园的事情,我们还有几个问题想再问问你。

答:好的。

问:你是什么时候怎样认识周存辉的?

答:今年4月份吧,先是我们一起在网上打牌,我觉得她打牌的水平很高,思路很清楚,我经常和她做配合,时间一长,我们相互交换了QQ号,后来,就通过QQ开始聊天了。

问:她的QQ号是什么?

答:辉姐2007。

问:你们除了QQ以外还有其他联系方式吗?

答:没有。

问:你在案发之前知道周存辉的具体情况吗?

答:在网上聊天,大家对真实的身份信息都很忌讳,一般不会主动问对方的真实身份。我也是这样的,一直没有了解她的真实身份,只是知道她也和我一样是个下岗职工,也离了婚,现在都待在家里,没有正当的工作。

问:既然,你不太了解周存辉的真实身份,你怎么会贸然地来到绍兴?

答:我想一来我不会花她一分钱,二来在聊天的时候,我们很聊得来,很投缘。我是很相信她的。

问:你在嘉绿苑公园怎么会将首饰等贵重物品交给周存辉的?

答:她说是借给她做道具拍几张照片,她说很喜欢这些首饰,特别是那枚戒指。所以,我根本没有在意,就给了她。现在想想,我当时太大意了,不慎重。

问:你们拍照时,用的是谁的相机?

答:是周存辉的,她带来的,我的相机一直放在包里没有用。

问:你详细地再说说你在嘉绿苑公园落水的经过。

答:好的。我给周存辉拍完照片后,她走到我跟前,拿过相机在回放我刚才拍的照片,我站在她身旁,比较靠近河边,她在里侧。还没有看几张照片,周存辉突然用右边的胳膊肘顶到我的肩膀上,我根本没有心理准备,一时站不稳,掉到河里。我不会游泳,这个河里的水有点深,我没有办法站住,只能用两只手在乱挥舞,嘴里在喊“快拉我上来”。嘴里还吸进了几口河水,我当时脑子里一片空白,只是希望周存辉会来拉我上岸,我一直以为周存辉可能不小心把我撞下了河,我根本没有想到她是故意将我撞下去。但是,后来,我看到她两只手举着一块石头,我心里想:糟糕了,她是要砸死我了,我当时挣扎着身体,手还是在水里乱拍乱划,脸上都是水,我模模糊糊地看到她将石头举过了头,朝我砸了过来,还好我命大,那块离我脸孔5—6厘米的地方砸进水里,砸出很多的大水花。我还以为她会拿第二块石头砸我,拼命地用手在水里往岸边划,还好,这个时候,我的手好像抓到了一把水草还是一根小树枝,我也不清楚到底是什么东西,猛地用力一拉,人就往岸边移动了一段距离,我用脚探一探了河里,好像已经够得到,就勉强地用脚踩住,然后双手抓住河岸上的石头,很吃力地爬到岸上。当我爬到岸上,我看到周存辉已逃出两三百米远的样子,我浑身湿漉漉的,一边大声喊“抓住她,有人抢东西”,一边跑着去追她。大概我跑了十来米的时候,远远地看到:她停了下来,好像在跟人说话。我用足力量地喊:“有人抢东西。帮帮我。”好像那个人听到了我的声音,用手想拉她,那个人也转过身来追她,等我追到的时候,那个男的已经抓住了她的手,她好像在求那个男的,我当时气喘吁吁地对那个男的说:“她抢了我的首饰。”我请男的帮忙打了报警电话,那个人很好的,马上掏出手机打了电话。大概过了五六分钟,警察就开警车到了。后来,警察将我和周存辉一起带到了派出所。

问:你和周存辉认识以后,有没有存在矛盾?

答:没有,我们一直很客气的。

问:你知道她为什么要用石头砸你?

答:我实在想不通,她为什么要用石头砸我,大概是她担心我会从水里爬上来去追她吧,用石头将我砸昏或者砸死,就不会有人去追她了。

问:你会不会游泳?

答:不会游泳。

问:周存辉知不知道你不会游泳?

答:应该不知道。我们从来没谈到过游泳的事情。

问:你还有没有其他情况需要向我们说的?

答:没有了。我只是想说我的心里话,第一是想对周存辉说,即使有再大的困难,也不能做违法害人的事情;第二是对你们民警说,周存辉这个人实在是可恨又可怜的,她活着还很不容易,我希望你们司法机关能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对她从轻发落。

问:我们司法机关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周存辉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理。这是我们的询问笔录,请你看看是否与事实一致?

答:好的,我看看。

以上笔录与我讲的情况一致。

韩梅(签名)

2011年9月7日

证据7:讯问笔录(第4次)

时间:2011年9月10日13时30分至2011年9月10日14时30分

地点:绍兴县看守所

侦查员姓名、单位:陆品敏、徐翔,绍兴县公安局

记录员:徐翔           单位:绍兴县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周存辉

问:我们是绍兴县公安局的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不得做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将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

问:你在嘉绿苑公园拍照片的时候,你从韩梅那里拿到几件金首饰?

答:3件,一个是项链,一件是钻石戒指,还有一件是一副耳坠。

问:是不是这些首饰?(出示了项链、戒指和耳坠的照片)

答:是的。(详细地看了照片以后)

问:你是怎么样从韩梅那里拿到这些首饰的?

答:我对韩梅说:我想戴着她的首饰拍些照片,我很喜欢她的首饰。韩梅一点都没有戒备,马上就从身上一件一件地摘下来,递给我,她还帮我挂好项链。

问:你想首饰真的就是为了拍照吗?

答:起先真的是想拍照的。但是后来,我发现韩梅的项链很高级,也很值钱的,我就想拿着这些首饰逃掉,就把她顶到河里去了。

问:你说一下当时将韩梅顶到河里去的详细情况。

答:当时,韩梅给我拍完照片后,我将韩梅叫过来一起回看刚拍的照

片,我故意站在靠内的一侧,将靠外的一侧,也就是靠近河的一侧让给她,这样我在内,她站在靠外,我们俩人一起看了几张照片,我还夸她拍的照片很漂亮,她一点也没有思想准备,突然间,我用右边的胳膊肘猛地顶了她一下,她一个趔趄,马上就整个身子掉到了河里。

问:韩梅被你顶到河里以后,你看到了什么情况?

答:我看到她在水里慌乱地挣扎,两只手在水里乱划,嘴巴时还在叫“快,快,快把我拉上去”。

问:当时你又做了什么动作?

答:我理了理照相机。然后,就从地上拿起了一块石头,向她砸了过去。

问:是不是这块石头?(出示石头的照片)

答:是的。

问:你详细地说说你是怎样把石头砸过去的?

答:我理好了照相机,看到韩梅在河离岸边很近的,我怕她爬上岸来抓我,当时,我看到地上正好有一块石头,我马上就拿了起来,当时她的整个身子都浸在水里,只有头和两只手露在水面,我就朝她的头部砸了过去。我把石头扔过去的时候,可能是石头重的缘故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我的手还是腰软了一下,石头根本没有扔得很远,没有砸到她的头,就掉到了水里。

问:你拿石头之前,韩梅在水里距离岸边有多远?

答:大概是这个距离。(用手比划着)

问:按照你比划的距离,你现在估计一下当时她离岸边的距离大致是多少。

答:大概有一米多的距离吧。

问:你为什么要拿石头砸韩梅?

答:我不想砸死她,只是将石头砸过去让她不能马上爬到岸上来抓我。

问;你刚才说:把石头砸过去,是不让韩梅马上爬到岸上来抓你。那么,你为什么要将石头朝她的头部砸过去?

答:当时,她只有头和手露在水面,我也没有故意瞄准她的头砸。实际上,当时我瞄都没有瞄,直接就砸了过去。

问:这是我们的讯问笔录,请你看看是否与事实一致?

答:好的,我看看。

以上笔录与我讲的情况一致。

周存辉(签名)

2011年9月10日

证据8: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

财产评估鉴定结论书

绍县价估字〔2011〕18号

关于对“周存辉诈骗案”中涉案物品价值的评估认证

绍兴县公安局:

根据你单位2011年9月13日的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我中心依法对“周存辉案”中涉案的黄金戒指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现将有关鉴定结果综述如下。

一、价格鉴定标的

“周存辉诈骗案”中涉案的黄金戒指一只。

二、价格鉴定目的

为你单位办理该案件提供涉案物品被盗时的价值。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

2011年9月3日。

四、价格定义

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采用有关市场价格标准所确定的市场价值。

五、价格鉴定依据

1.《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2.《浙江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3.《浙江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操作规程》;

4.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及有关资料;

5.鉴定方收集和了解的有关资料。

六、价格鉴定方法

市场法。

七、价格鉴定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派出价格鉴定人员对委托标的进行调查,标的为“周存辉诈骗案”中涉案的钻石戒指一枚、白金项链一条、黄金耳坠一副。根据案发时的市场黄金饰品价格水平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如下:

1.百利恒钻石戒指一枚

金属纯度Au750

材质:白金,钻石戒指

宝石种类:钻石 镶嵌方式6爪

长度17毫米 直径17毫米

金属总重2克 戒指圈口12

镶嵌物数量1

宝石(主石)重量0.7克拉,色度H,纯净度VS

2007年购置,2011年9月3日被骗,被骗时价值47125元。

2.白金项链(足金、带爱恋心型吊坠)一条

项链为意大利产,成分为足金白金,重5g

爱恋心型吊坠,成分为足金白金,重3.5g

2009年购置,2011年9月3日被骗,被骗时价值18500元。

3.黄金耳坠一副

千足金,重8.20克

2007年购置,2011年9月3日被骗,被盗时价值5150元。

小计:70775元。

八、价格鉴定结论

“周存辉诈骗案”中涉案的百利恒钻石戒指一枚、白金项链(足金、带爱恋心型吊坠)一条和黄金耳坠一副,案发时价值人民币柒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整(¥70775元)。

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客观、真实。

十、声明

1.本鉴定结论受上述限定条件限制;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与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3.如对本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中心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直接委托绍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

十一、价格鉴定作业时间

2011年9月13日至2011年9月18日。

十二、价格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

资质证书:浙361122

法定代表人:韩荣城

十三、价格鉴定人员:陈来福(签名)、王忠(签名)

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公章)

2011年9月18日

证据9:百利恒钻石戒指一枚

证据10:白金项链(足金、带爱恋心型吊坠)一条

证据11:黄金耳坠一副

证据12:案发现场(1)

证据13:案发现场(2)

证据14:犯罪工具(1)

证据15:犯罪工具(2)

第三节 刑事模拟案件的训练目的和训练要求

一、训练目的

(一)训练学生针对案情和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寻找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查询法律规范、分析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的能力

在阅读、分析本案全部案件材料的基础上,由学生自行查找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知识以及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例已有的判决书。在研读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学原理和判例的基础上,明确本案中的案件性质,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

(二)训练学生论证、说理的法律思维能力

通过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确认案件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法律关系,阐明应适用哪些法律,通过对适用法律的说理,证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证明适用法律的唯一性。努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条理清晰、严谨缜密地论证自己观点和意见的合理性;并且能够及时预判对方的反驳或反对意见并作出有理有据的反驳。

(三)训练学生法庭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

熟练掌握庭审的常用术语、称谓。在庭审中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锻炼学生庭审控辩的语音、语调、仪态等。在法庭控辩中努力做到:脱稿,表述明确、简洁;吐字清晰;控制语速。

二、训练要求

(一)审前要求

1.角色分配:在学生自愿报名和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被告辩护人、法警的人选。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加强组织和指导,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指导,增强真实性。

2.审理前要求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准备,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都有透彻的了解,并查阅、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准备相关的诉讼文件。

3.审判员必须对诉讼程序、庭审规则、法律用语以及刑事实体法律有深刻的了解,审判员还必须具有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诉讼代理人、合议庭、书记员的要求

1.公诉人两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两名。

2.明确采用的诉讼程序,确定合议庭的人数。本案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者组成合议庭。

3.书记员一名。

(三)公诉人的具体要求

1.根据案件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拟定本案的刑事起诉书。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证据材料,拟定公诉词。

(四)被告辩护人的具体要求

1.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本案的证据材料的具体情况,拟定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计划。

2.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的证据材料,拟定本案的辩护词。

(五)审判员的具体要求

1.平衡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地位与作用,积极引导举证与质证。

2.及时归纳和总结案件争议焦点,有效掌控法庭辩论的方向与节奏。

3.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拟定本案的刑事判决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