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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概述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形式上要追求逼真,要建设好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审判场景要和法院审判庭相仿,如审判席、诉讼参与人的座位摆放都要合乎要求。

第一章 模拟法庭概述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倾向于培养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法律人才,而忽视对学生司法实践技能的培养。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对学生法律实践综合能力、素质训练和培养的不足,越来越多的法律院系开始开设模拟法庭课程,其宗旨在于“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换言之,即让学生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取证、分析、思考、写作、陈述和庭辩。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知与行紧密结合的教学形式已经逐渐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模拟法庭教学的含义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培养法科学生能力素质为目标,由不同的学生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在假设的法庭对真实或虚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从这一定义可以分析出模拟审判教学具有下列基本含义:

1.模拟法庭教学是典型的情景式教学模式

情景认知理论认为,“知识及其对情景的索引是镶嵌在环境中的。正是知识得以产生的环境,提供了知识的结构和意义。因此,知识是通过活动和知识得以发展的环境进行编码的,知识与活动、与环境密切联系。”[1]当代法学教育的实践,常常无法给学生提供融入相关司法实践领域的机会。因此,学生可能顺利通过各种考试,但仍然不能在真实的环境中运用该领域的工作方法。由于传统的法学教学活动不能给学生提供一定的场景,教学缺乏真实性,所以学习活动往往是缺乏能动性和无效的。以创设有效学习环境为己任的情景认知教学模式,试图通过在学校设置工作的场景,模仿从业者真实活动的学习环境,来提高学习的有效性,并保证知识向真实情景的迁移。模拟审判属于典型的情景教学模式,它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形象模拟。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都要与法院的审判活动相似。在形式上要追求逼真,要建设好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审判场景要和法院审判庭相仿,如审判席、诉讼参与人的座位摆放都要合乎要求。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分别扮演审判人员、公诉人、原告、被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角色,要身穿法袍、制服,只有这样才能使模拟审判显得庄严肃穆。当然,模拟审判活动除追求形似之外,更关键的就是要追求神似。进行模拟审判活动必须在内容上下工夫,因为“情景虽然影响认知,但它仍然不能确保学习的进行。情景与镶嵌其中的内容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情景为学习提供了组织框架,而内容则决定学习的真实性”。[2]模拟法庭教学涉及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三大类型,如何选择典型的教学案例,使学生把所学知识运用于案件的处理,实现知识的迁移,并在运用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真正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技巧。

2.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教学活动

首先,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教学活动。在法学教学活动中,模拟法庭不仅仅是学生进行模拟审判的学习活动,而且也是教师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一项重要的教学活动,是典型的教与学的有机结合。学生在开展模拟审判活动前需要教师的理论指导,在进行模拟审判活动中需要教师现场指导,在模拟审判活动结束后需要教师的点评指导。同时,学生模拟审判活动的成功与否,也是对教师教学能力的一次检验。因此,可以认为,模拟审判活动是一项教学相长的教学活动。

其次,模拟法庭教学是法科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一种平台。通过模拟审判将理论知识转化为能力必须精心设计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一是精心设计一个正规的模拟法庭,没有一个正规的模拟法庭是难以取得应有的教学效果的。二是必须组成一个符合规范的模拟法庭,这个模拟法庭就是进行模拟审判的组织,没有一个规范的模拟法庭审判组织,也就无法开展模拟审判活动。三是必须精选模拟审判的案例、分派角色并及时进行评价和总结。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能够进一步加深对书本知识的理解。同时,熟悉了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大大增强。模拟法庭教学较好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实践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使学生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是提高和锻炼法学学生实务能力的有效方式。

3.模拟法庭教学的内容应当突出学生庭审庭辩能力的训练与提高

模拟法庭课程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在教学过程中既涉及实体法问题,也涉及程序法问题;既要学会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知识深入分析研究案件,又要掌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目前,我国法学院开设的模拟法庭课程往往对模拟法庭的教学内容认识寄予很高的期望,在实际教学中往往对模拟法庭教学内容涵盖过于宽泛。有的学者主张:通过模拟承办案件和教师的指导,学生不仅能够对所学知识深入理解,还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训练,如起草法律文书、事实调查、辩论技巧等,从而真正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以及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全方位提高学生的素质。[3]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作为法学院校的一门课程,其自身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承担过多、过重的责任。与其他法学课程相比较,模拟法庭教学应当有自身的特殊教学内容,而这些特殊的教学内容是其他法学课程无法替代和重叠的,据此,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的特殊教学内容应当突出法庭语言的组织与表述能力、法庭举证质证的技巧与能力、法庭询问的方法与技巧、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能、法庭辩护的方法与技巧等等。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模拟法庭含义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广义的模拟法庭通常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或者一种教学活动。笔者在本书中讨论的主要是狭义的模拟法庭,即为了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设立模拟法庭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实践教学活动。

二、模拟法庭教学的特点

1.模拟法庭的教学具有典型的体验式教学特点

体验式教育是基于现代教育理论,吸收教育心理学、管理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等相关学科成果,针对现代人的工作特点和现代组织的特征而开发的一种新的学习方式。体验式教学是教师创设合理的情境,有目的、有计划地展开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感知、领悟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和丰富性,培养学生独立审视问题的能力,师生共同经历模拟或真实的法律实务活动,并且在这样的活动中经历着对法律实务操作的体验与感悟,建构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情感共鸣。体验式教学注重为学习者提供真实或模拟的情境和活动,让学习者在法律实务活动中充分参与获得个人经验、感受并进行交流和分享,然后通过反思总结提升为理论或成果,最后将理论或成果应用到实践中。

在现代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最感兴趣的学习方式是亲身感受法律应用的实践。而模拟法庭教学就是法律应用最生动的体现,也是法学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是人类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体验对成长中的学生具有重要意义。无疑,实践的过程就是个体体验的过程,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质就是要求把体验作为学生主体学习和发展的基本途径,借助模拟庭审的体验来真正确立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性。模拟法庭教学突出强调学生的主体性,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师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学生创造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并与学生进行交流互动,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认知。学生不再是课堂教学的观众,被动地接受教师灌输的内容,而要在教师创设的情景中,通过自身的角色体验,并运用思维、情感、感觉形成对角色的深刻认识。这种教学模式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学习效率显著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在模拟法庭的实际教学活动中,教师把大部分时间让给了学生,但并不意味着教师失去了教学的主导作用,教师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模拟审判的引导和点评环节。如果说学生的活动体悟是感性的、自理自叙式的,那么教师的引导和点评必须是理性的、专业的,是层次上的提升。教师课前要提供尽可能丰富的资料,模拟审判的组织尽可能考虑到每一个细节过程,模拟审判开始前的热身尽可能调动每一个同学的积极性,模拟审判的开展应当尽可能多地吸收学生参与,尽可能不让一个学生掉队,模拟审判结束时的点评尽可能妙语连珠,恰到好处。

2.模拟法庭教学突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学生的学习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检测、考试、师道训诫。在这种模式中,教师直接向学生灌输某一法律领域的原理、原则、基本概念、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和具体规则等,学生只是“听”“记”“背”。而常用的案例讨论分析课,也多是针对某一章节的某个问题而设置的,其整体综合应用性与实践性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们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学生在模拟法庭中,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的活动过程,学会怎样经历一件案件的完整过程,怎样运用法律和诉讼技巧,怎样将理论和实际紧密结合在一起。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处于一个非控制的场景,他们必须自己动手检索法律,共同讨论对于法律适用的认识。这种教学方式也许不会像在课堂上那样,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法律知识,但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则是传统的课堂教学形式所不能及的,学生在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大大地缩短了教学和实践的距离。

3.模拟法庭的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性和综合性

模拟法庭教学相比于课堂的理论教学而言,更加注重学习能力的培养,通过一次模拟法庭活动,学生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能力、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书面和口头的表达都能得到极大的提高。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将静态的、枯燥的法律条文通过动态的、形象的方式展现给学生,促进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具有可感性、实用性、操作性的知识,让书本中的理论在实践工作中得到检验。学生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过程中所应用的法律知识。学生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在众多的法律知识中鉴别出有用知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并找出法律要素之间的冲突,从而启发学生的创造意识,促使他们进行创造性思考。学生通过讨论案情、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主持庭审、在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评议、宣判等过程,实务操作的能力得到切实提高,并训练了司法速记、司法口才、司法文书写作等基本专业技能,同时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锻炼他们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施操作能力、社会交际能力、鉴别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

4.模拟法庭教学能够较好地实现因材施教

模拟法庭教学可以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因材施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使不同资质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由于学生的生活环境、经验积累、知识能力与思维方式的不同,在接受与理解教学内容上必然存在着差异。传统的教学忽略了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全体学生一个标准,一种模式,很难实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这样既抑制了学生的思维发展,又使领悟能力较差的学生感到学习吃力,很难达到教学目标的要求。而模拟法庭教学,注重设置问题情景,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活动等。同时在对教学内容进行组织的过程中,不同的学生可以得到不同的发展,从而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使学生享有更充分的思想、行为的自由和发展、选择的机会,最大限度地获得身心解放,使学习主体化、主动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模拟法庭教学是真正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

5.模拟法庭教学突出关注教学的过程,充分发挥学生的独立性

体验的价值往往并不在于体验过程中获得某种有形的知识上,而常常体现在容易被人们忽视的过程中。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通过各种角色扮演往往会受到更直接、更亲切、更鲜明的,即更强烈的刺激;同时由于学生往往运用多种感官去接触案件事实,因此会受到多种感官刺激。正是这些更强烈、多感官的刺激唤醒了学生已有的背景经验,并与之融通,激发出真正的学习积极性。在模拟审判实训课的教与学的关系上,学生学习的独立性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获得知识,并用所学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模拟审判实训课学习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学生的独立意识和独立能力等方面。独立意识指大学生在模拟法庭实训课学习中表现出来的独立发现问题的问题意识;独立地从多种角度思考问题的求异意识;敢于发表不同见解,敢于坚持自己意见的独立的解疑意识;敢于评判同学、教师、专家和周围事物的独立评价意识。独立能力指大学生在模拟法庭实训课学习中的独立学习能力,具体包括: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具备初步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独立思考的能力等。

【注释】

[1]朱卫国、王延山:《教育创新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2]高文:《教育模式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3]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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