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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非法经营旅游业务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查,该汽车俱乐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旅游业务。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时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无证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非法行为,全力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46 俱乐部非法经营旅游业务

一、案情简介

上海旅游者莫某等2人在网上看到成都某汽车俱乐部组织旅游者到海螺沟旅游,价格比较便宜,于是二人赶到成都,与该俱乐部签订了成都—海螺沟旅游合同,游览了海螺沟。在旅途中发生行程延误、景点不能游览、食宿差等问题,游览结束返回成都后,莫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该俱乐部并要求赔偿。经查,该汽车俱乐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旅游业务。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条:从事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该汽车俱乐部是否有资格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经营活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非法经营旅游业务。他们混入旅游市场,低价揽客,降低服务质量,欺骗旅游者,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和《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才能从事旅行社业务。

本案中,该汽车俱乐部并未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所以该汽车俱乐部没有资格经营旅游业务。该汽车俱乐部在没有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无证经营旅游业务,属于非法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旅游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索赔。

三、启示

旅行社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经营旅游业务,违者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设立旅行社或者设立旅行社的分支机构,均应依照《公司法》和《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设立申请,由旅游、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审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在相关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时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无证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非法行为,全力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者出游应通过正规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注意核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是否齐全,尤其注意看清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同时,旅游者应谨慎选择低价旅游产品,低价往往伴随着低标准服务。盲目追求低价格旅游,不仅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还可能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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