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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年龄附加费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28 加收年龄附加费一、案情简介2010年4月19日,张某参加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牟尼沟旅游,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因张某是90年后出生,购买能力差,要加收费用100元。张某认为在相同的旅游服务标准下,应该同团同价,旅游结束后,遂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了该旅行社。另一方面,旅游者应该警惕低价的加价旅游团。

案例28 加收年龄附加费

一、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9日,张某参加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牟尼沟旅游,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因张某是90年后出生,购买能力差,要加收费用100元。张某认为在相同的旅游服务标准下,应该同团同价,旅游结束后,遂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了该旅行社。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六条: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分析】

本案的问题是:旅行社对特定群体收取附加费的做法,是行业惯例或是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对年龄差别费和职业附加费是明文禁止的,除非旅行社在同一团队对这类特殊旅游者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这些特殊的旅游者主动要求提供更多的服务,才可加收费用,否则,旅行社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成都某旅行社向游客张先生加收年龄差别费,这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同样的服务内容,不得因为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所以,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六条的规定,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同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关于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

三、启示

近年来,旅行社为增加客源量或扩大其自身的客源市场,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揽客。在原有“职业差异”的基础上又衍生出“年龄差异”,因为90后的旅游者基本上为在校学生或刚参加工作的群体,消费力差,而这部分群体在出游人数中又占有相当比例,旅行社为减少其损失,逐步形成了这种“潜规则”或“行业惯例”。

所以,一方面,旅行社在进行设计旅游产品与制定市场营销方案时,应着重开发旅游产品特色,寻找途径实现旅游产品最优组合。依靠低价欺骗型产品吸引旅游者,旅行社经营只有走向死胡同。另一方面,旅游者应该警惕低价的加价旅游团。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警惕这一竞争陷阱,谨慎选择合理价格的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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