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世纪的商人法

中世纪的商人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贸易法的形成:中世纪的商人法10世纪晚期至12世纪,西欧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扩大并增加。它是13至14世纪在西班牙巴塞罗那地方根据当时的海事习惯所汇编而成,属于当时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地中海沿岸各港口所通行的海事习惯的一种综合汇辑,被后世称为国际法与国际私法的渊源。可见,“中世纪商人法是为了弥补国家法律不完善而发展起来的”。

(二)国际贸易法的形成:中世纪的商人法

10世纪晚期至12世纪,西欧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扩大并增加。同时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阶层,他们在乡村与城市从事大规模的商业交易。[14]然而,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应付在11世纪晚期至12世纪出现的各种国内和国际商业问题。同时,商人们通过长期的实践,逐步自发地形成了一些习惯做法与规则。这种商业习惯做法与规则最初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展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其主要内容涉及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合伙、代理、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以及破产程序等。[15]例如,13世纪产生了对后世影响极大的三部海法:一是《巴塞罗那海法》,也称《康索拉多海法》(Lex Consolato)。它是13至14世纪在西班牙巴塞罗那地方根据当时的海事习惯所汇编而成,属于当时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地中海沿岸各港口所通行的海事习惯的一种综合汇辑,被后世称为国际法与国际私法的渊源。二是《奥列隆法典》(Lex OLeron),也称《海事判例集》。它产生于13世纪,收集了12世纪该岛国际海事法庭的判决书和所适用的习惯法,因此亦称《奥列隆裁判录》。三是《维斯比海法》(Law of Wisby)。它是14至15世纪在瑞典的维斯比城编纂的。该法以《奥列隆法典》为蓝本,在继承该惯例的基础上,适用于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地区,17至19世纪时以不同的文本印发,广泛流传。

约11世纪至15世纪间,地中海沿岸和北大西洋沿岸出现了各种商业行会,这些行会采用各种商业习惯做法来调整有关的贸易关系、解决贸易纷争。17世纪中叶以前的这种“事实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人团体普遍适用的一整套国际习惯法规则”,就是中世纪商人法(Law Merchant),或称旧商人法。可见,“中世纪商人法是为了弥补国家法律不完善而发展起来的”。[16]

中世纪商人法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国际性,它是中世纪欧洲各国普遍适用的规范。第二是行业性。即它只适用于商人之间的交易,与当时封建王朝的法律毫不相干。第三是自治性。商人们不仅发展了自己的商业交易规则,而且也建立了自己的纠纷裁决机构体系——商事法院。商人之间发生纠纷,由当事人选择法官组成法庭,无论法庭设于何处,都适用统一的商人法裁决纠纷。商事法院在程序上具有迅速、非正式的特点,案件审理期限很短,上诉常常被禁止,通常按照公平与善意原则处理商业纠纷。事实上,这种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国内法院,它更接近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院,可以说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雏形。[1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