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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体系架构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3 劳动法的体系架构我国劳动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既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本身又是一个由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文件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即劳动法系统或体系。我国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但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1.3 劳动法的体系架构

我国劳动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既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本身又是一个由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文件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即劳动法系统或体系。这个体系,也有着它固有的内在结构。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劳动法的体系结构,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侧面去了解它,并最终形成有关这个体系的全景式知识。

1.3.1 劳动法的渊源体系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规范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首次出现的地方,因此,首创法律规范的文件就是法律的渊源;作为法律渊源的文件都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所以,学界也把法的渊源叫作法的表现形式。在中外法学家的著作以及法的历史发展中,作为具有法的效力和意义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协定和条约、法理等。[9]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往往各不相同。在人类的早期,习惯法曾是主要的法律渊源,随着社会的发展,成文法则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法学家的理论在古罗马时期曾经是法的渊源之一,在其他的时代和国度一般都不认为其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判例法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在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此外也包括成文法。当代中国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法律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体系,就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体系,这些法律文件所包含的全部规范的总和,就是劳动法所指向的对象必须遵守和服从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的渊源,按其效力层次与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根据和来源。我国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四部宪法均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劳动问题的法律

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两者统称为“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属于这一层次的劳动法的渊源,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

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内容不得和宪法、法律相抵触。在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在量上远远多于法律,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

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章,此类规章学术界一般称为“部委规章”或“部门规章”。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在我国,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面广量大,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渊源。但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5.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规章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类文件一般称为“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都是劳动法的渊源。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不得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相抵触。

6.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属于国际劳动法的范畴,其主要是就某一项劳动权或某一劳动权的某一方面作出保护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之一。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先后批准了二十多项公约。例如,1984年5月,我国承认的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1990年11月我国政府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等。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这里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全国的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办案的依据”[10]。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许多有关劳动法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也是劳动法的重要渊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等等。

1.3.2 劳动法的内容结构

从内容上说,劳动法规范体系是由各种不同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规范进行分类,便使劳动法体系呈现出各不相同的内在结构,并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展示劳动法的内容、功能及其特色。比如,以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形成劳动法的所有制结构模式;以劳动法律规范的职能为标准,形成劳动法的职能结构模式;以法律规范的调整机制为标准,形成劳动法的调整机制结构模式;以劳动过程的实现顺序为标准,形成劳动法的劳动过程结构模式。[11]目前国内学者通常采用的方法是从职能角度进行分类,这一方法有着明显的优点。劳动法中的所有法律规范和制度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功能、作用和任务,从这个角度进行分类整合,可以清晰地反映劳动法体系的内容结构。本书以此方法为主,兼及劳动过程的实现顺序,把全部劳动法律规范分为以下几类:

(1)劳动就业法。其功能主要在于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具体包括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法、就业管理法、职业培训法,等等。

(2)劳动关系协调法。其功能主要在于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围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这个核心,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会法,等等。

(3)劳动标准法。劳动标准,亦称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有关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最低标准。劳动标准法主要包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和特殊劳动保护,等等。

(4)社会保险法。它是劳动者生活保障权的体现,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得到扶助时的权益的法律。具体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法,等等。

(5)劳动保障法。其主要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和救济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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