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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所借债务婚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6.婚前一方所借债务婚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丁某则表示她对此毫不知情,况且这笔钱是韩某在结婚前以他个人名义所借,与自己毫无关系,因此她没有任何偿还义务。因此,韩某的借款不应视为是为了个人目的或需要,而应认定其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丁某作为配偶对该笔借款依法负有连带偿还义务。

16.婚前一方所借债务婚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

案情介绍

韩某(男)和丁某(女)是贵州省某村的一对恋人。两人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一见钟情,很快陷入了热恋中。交往半年后,韩某便带着彩礼正式向丁某家提亲,双方定于2007年12月登记并举办结婚仪式。然而,韩某的积蓄在支付完彩礼后已经所剩无几,再要承担婚礼的费用便显得捉襟见肘。思前想后,他写了封信给在外打工的哥哥嫂嫂,一则邀请他们来参加婚礼,二则希望他们能够借给自己5万元用以应急,并保证一定会在婚后尽快偿还。哥哥很快回信表示同意,不久便将5万元汇了回来。韩某大喜过望,终于风风光光地把丁某娶进了门。2009年年初,回家过年的哥嫂找到韩某讨要5万元欠款。韩某表示自己暂时没有能力还钱,但承诺一定会在半年内还清。开年后韩某便北上打工,期间哥嫂数次写信或电话催他还钱,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久后竟然音讯全无。万般无奈下,哥嫂只好找到丁某,向她说明事情原委,并要求她代替韩某还款。丁某则表示她对此毫不知情,况且这笔钱是韩某在结婚前以他个人名义所借,与自己毫无关系,因此她没有任何偿还义务。哥嫂遂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清偿欠款5万元以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虽然丁某对韩某借钱操办婚礼一事并不知情,但该笔借款主要用于支付两人婚礼的各种费用,而依照传统习俗,婚礼是夫妻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的重要环节和标志。因此,韩某的借款不应视为是为了个人目的或需要,而应认定其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丁某作为配偶对该笔借款依法负有连带偿还义务。但由于韩某与哥嫂在借款时就利息问题并未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法院判令丁某限期向韩某的哥嫂支付5万元本金,同时驳回韩某哥嫂支付利息的请求。

案情评析

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的特点。所谓相对性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债的双方当事人,简单来说就是“谁欠款,谁还钱”,债权人通常只能向与其订立合同的债务人主张权利,除非有其他法定情形存在。而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通过缔结婚约而组建家庭,形成联系紧密的特殊结合体,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是以一方名义还是以双方名义所订立的债务,婚姻法都将其视为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需,据此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也就是说,只要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偿还所欠的全部债务,而夫妻一方不能以并非自己名义所订债务为由拒绝偿付,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该项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而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如果男女双方尚未正式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处于恋爱关系中,则此时一方以自己名义订立的个人债务原则上就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偿还。那么,如果双方在此之后正式结婚,这些个人债务是否就转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一方婚前所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那么即使在结婚后该笔债务的性质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只能向订立债务的一方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第23条同时还规定,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夫妻双方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究竟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呢?通常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为共同生产,为履行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为治疗疾病需要,等等。除此之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非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属于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该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负责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个人债务通常包括:(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就本案来说,韩某所借款项都是用于与丁某的结婚仪式,而从传统习俗可知,结婚仪式通常标志着夫妻共同生活的开始,对促进和维系夫妻双方的感情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认为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丁某应当承担本金的清偿责任。但由于韩某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因此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负有支付利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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