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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现状考察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劳动争议的现状考察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劳动者权利保护水平的稳步提高,我国已经到了劳动争议案件高发期。[9]上述案件的绝对数和增长幅度表明,我国已进入劳动争议多发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件严重积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量亦逐年递增。集体劳动劳动争议较个体劳动争议而言,其影响和危害都是非常大的。

二、劳动争议的现状考察

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劳动者权利保护水平的稳步提高,我国已经到了劳动争议案件高发期。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看,人均GDP 1 000美元到3 000美元的时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我国正处于这个阶段。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对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出现社会动荡。为此,我们必须对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进行冷静、理性的审视,分析其原因,把握其走向,这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自1987年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后,劳动争议的数量逐年递增,近几年其数量更是急剧上升,增长的速度非常快,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也越来越多。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统计数字,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20%至50%的幅度攀升,自1992年至2002年底,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已连续11年较大幅度上升,年均增长在20%以上。2002年,各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18.40万件,是1987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时的33倍;涉及劳动者60余万人,比上年增长30%。2004年,各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到26.05万件,2005年又上升到30多万件,是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年的9.5倍。[8]2008年立案处理劳动争议69.3万件,是1987年的120倍,2007年的1.98倍;同时,案外调解处理劳动争议24万件。[9]上述案件的绝对数和增长幅度表明,我国已进入劳动争议多发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件严重积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量亦逐年递增。

(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明显上升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明显上升是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集体劳动劳动争议较个体劳动争议而言,其影响和危害都是非常大的。因此,正视并研究我国集体劳动争议的现状,对于寻求正确的解决方法,及时处理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2000年前后,下岗职工再就业、部分非国有企业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因素而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比较突出,近几年转变为以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为主。1991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3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08起,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到2004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总数达到1924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3%。[10]

由于涉案人数多,案情内容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因而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难度亦不断增大。

(三)不同群体主体的利益诉求差别明显

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是渐进式的,虽然维护了社会的总体稳定,但也导致新老矛盾交织并不断显性化的复杂局面。随着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完善,许多下岗失业人员越来越注重要求落实在原国有企业应得的利益,并享受社会发展成果。而新生代劳动者十分关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社会保险等权益。另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甚至同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差别也很大,所以导致劳动争议处理的难度增加,对于解决主体的专业化和处理机制的高效性要求不断提高。

(四)劳动争议处理通道不顺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日益提高,尤其是我国劳动法制的不断健全和法治意识的觉醒,劳动者和管理者对劳动关系本身以及劳资关系状况逐渐有了清醒的认识,特别是劳动者开始认识到自身实际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所发生的变化,依法维权的需求日益高涨。但是,对于一个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并不完善的国家而言,无论是劳动者、企业还是国家,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也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难题。所以,一方面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调处难度加大,一方面却是劳动争议处理通道不顺畅,具体表现在:一是通过谈判协商和解处于自生自发状态,缺乏必要的指导和法律保障。二是各种调解组织缺乏人、财、物保障,独立性、专业化程度不高,效率低下、缺乏权威性。三是劳动仲裁方面,由于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劳动仲裁机构并未真正成为独立和中立的组织,处处受制于地方行政部门;由于劳动仲裁的非自愿性和裁决结果的非终局性矛盾,劳动仲裁并没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大多数案件在仲裁裁决之后,重又走上了诉讼的道路;另外,仲裁员专业化、职业化存在缺陷,等等。四是诉讼方面,由于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对争议性质、诉讼时效、诉讼主体资格、仲裁请求等多项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自己的主管和管辖权,“裁审关系”十分复杂;而且诉讼本身严格的程序正义要求容易导致“迟到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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