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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立法对中国劳动法的影响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劳工立法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国际范围内的劳工权益保护。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鉴于原有的国际劳工立法的基础以及人们对国际劳工权益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和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劳工立法的发展。从1983年起中国正式恢复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并自本年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开始派遣由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组成的代表团参加会议。

一、国际劳工立法对中国劳动法的影响

国际劳工立法是在国际劳工立法运动的倡导和推动下,经过长期酝酿才开始产生的。国际劳工立法运动起始于19世纪前半期,当时有些关心劳动问题的思想家觉察到劳工劳动状况的改善,单靠本国的劳动立法是难以收效的。因此,他们主张制定国际劳工法,使各国共同遵守,以消除国际竞争给劳工劳动状况造成的不良影响。国际劳工立法运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到19世纪末产生了实际的效果,国际劳工立法协会于1900年在巴黎正式成立。国际劳工立法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国际范围内的劳工权益保护。比如,1905年制定和通过的《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关于禁止使用白磷的公约》等。前者规定,凡是用机器和雇佣10人以上的工厂,不得让女工在晚上10时至翌晨5时之间工作;后者规定火柴工业不准使用白磷为原料。这两个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工立法的开端。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中断了国际劳工立法的进程。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鉴于原有的国际劳工立法的基础以及人们对国际劳工权益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和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劳工立法的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从成立到现在,一直把制定劳工标准作为它最主要的职责。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立法文件,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出现,这两者都是为会员国制定有关法律或者采取相应措施提供标准的,所以,国际劳工组织把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从1919年第1届大会到2006年第95届大会,国际劳工组织一共制定了185个公约和195个建议书。

国际劳工标准所规定的事项,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时期是有所不同的,其发展趋势同各国的劳动立法大致相同,几乎涉及劳动问题的所有方面和所有经济部门。从限制工作时间、禁止妇女及未成年人做夜工、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工健康方面的规定,到社会保障、赔偿劳工损失、关于劳动报酬、解决失业问题、有关社会政策以及保障劳工基本权利等,这些内容都反映了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下对劳工权益进行保护的应有要求。

国际劳工立法除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以外,还有联合国的有关劳动问题的法律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等,其中都有一些关于劳动权利、劳工权利的规定。但这些内容,多以国际劳工公约为基础。所以,通常说的国际劳工立法,一般指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或者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立法对各国劳动法的制定、完善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劳动力的国际流动,对于改善各国公认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保障各国人民民主权利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1)

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从1919年到1928年,历届国际劳工大会中国北洋军阀政府都曾指派驻外使领馆人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会议。从1929年开始,中国国民党政府每年都派遣包括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代表的代表团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从1930年起,国民党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但由于并未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者制定了法律并未执行,因而对于改善当时中国劳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并未产生任何效果。

新中国成立后,1971年11月,国际劳工局经过投票表决决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合法席位。从1983年起中国正式恢复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并自本年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开始派遣由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组成的代表团参加会议。到2006年6月,中国已批准了国际劳工公约25个(包括第100号、第111号、第138号和第182号等4个核心公约),并且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真诚履行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在促进本国劳动法的发展和保护本国劳工权益等方面的义务。

随着中国批准国际劳工标准数量的增加,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也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联系密切的其他某些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从劳动就业制度的规定到劳动合同的规定,从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到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从工资方面的规定到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各项规定,从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到职业培训的法规,从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从有关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到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一系列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构成了目前中国劳动法相对完整的体系,(2)为保护劳工权益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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