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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直接交流概说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直接交流在国际层面的进行和开展,有助于今后相关国家之间根据公约更好地开展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在国际民事方面特别是家庭法领域,国际上已经举行了多次有关法官交流的司法研讨会,既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的国际性研讨会,又有个别国家主办的地区性研讨会。国际立法活动的持续发展,显著地增强了司法与行政合作。

一、司法直接交流概说

司法直接交流(Direct Judicial Communication)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官、律师、其他机构人员彼此之间或法官、律师、其他机构人员与有关机构之间通过聚会研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促进相互理解与信任,达成司法实践中某些问题上的共识,从而有助于实际案件的解决,实现相关公约的实际功能,并促进相关公约的有效运作。为使法官之间的交流正常化和制度化,在不同国家指派“联络法官”(liaison judges)作为交流的渠道,也已经得到很多国家的支持。(49)司法直接交流在国际层面的进行和开展,有助于今后相关国家之间根据公约更好地开展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

这方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英美等发达国家也在积极地参与或主动地实践此类活动。在国际民事方面特别是家庭法领域,国际上已经举行了多次有关法官交流的司法研讨会,既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的国际性研讨会,又有个别国家主办的地区性研讨会。这些会议主要由中央机关和政府人员参加,主要围绕有关国际公约实际运作过程的一些问题展开讨论,最后就有关问题达成一定的共识,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这为取得有关国际公约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以及促进中央机关之间的理解和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50)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ILA)(51)国际诉讼委员会在第68届大会上起草的建议书中也已经表明了这种支持的立场:

首先受诉的法院可以与可替代的法院就任何提交的申请进行直接交流,以便获取有关其决定的信息……在相应的国家允许这种交流的场合下。鼓励各国允许他们的法院进行这种交流并对交流做出反应。任何交流应该出于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者自身的需要。在法院按照自身的需要行事时,应该给予当事人合理的通知,即其如此行事的目的,并听取当事人对所要获取的信息的意见。首先受诉的法院应该以书面或其他可记录的形式进行交流。这种交流应该以可替代的法院可接受的语言进行。(52)

当然,对于司法直接交流,特别是法院程序中法官之间的直接交流,两大法系的看法有所不同。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可以发现,美国法官在基于不方便法院的理由而拒绝管辖之前,并不犹豫同美国其他有权管辖的州的法官进行对话。(53)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来说,法官无权与当事人或法院指定的专家以外的人员进行官方性的讨论,也很难查明要与哪个法院的法官对话。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之前,要找到主审法官几乎不可能。理论上而言,不存在与诉讼被移转的法院进行讨论的余地,因为法院取得管辖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出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是,从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第2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与外国法院进行交流优于做出自由裁量,法院之间应该在延期诉讼和合并审理等方面互通有无,这是合理的。

国际立法活动的持续发展,显著地增强了司法与行政合作。在以前,法官与另一国的法官基本上没有交流,他们担心这种中间环节被认为是不适当的,或者有违正当程序。现在已普遍认为,跨国案件需要大胆而有决定性的行动,从而保证做出的判决最小程度的迟延和不确定。司法交流会议在促使法官们共同讨论一般问题的方法,加强双边理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991年3月在海牙举行的第四次特委会会议讨论1980年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的实际运作情况时,外交代表和法官均参加了会议,这种变化是一个有意义的信号,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必要性将会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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