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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依赖性实体的法律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作为一种依赖性实体的法律第四种与第五种选择的共同特征:关于那些诸如有效法律和正确解释这样的事物之陈述的真理性对随后的相应活动的合理性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法律的存在源于人们对它的信任,但是法律等同于信念。通过这种方式,制定法在本体论上依赖于这些行动。这一概念性方案决定了我们在社会实践中所获得的法律的存在与持续的判准。

二、作为一种依赖性实体的法律

第四种与第五种选择的共同特征:关于那些诸如有效法律和正确解释这样的事物之陈述的真理性对随后的相应活动(比如说司法活动与法律研究)的合理性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我们的交流中,GiovanniSartor建议我采用如下的一种更具一般性的表述(for-mulation):关于那些诸如有效法律和正确解释这样的事物之陈述的真理性对随后的意动性状态的合理性(rationality of the conative state)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通过这种意动性状态,人们可以获得相应的实践性信息。这一观点颇具吸引力。我将进一步深入到第五种选择中来探讨这个问题。

法律的存在源于人们对它的信任,但是法律等同于信念。使用一种目前流行的哲学表述,人们可以说法律对人的信念、偏好、行动、安排以及人为现象(artefacts)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议员们在其能力范围内所做的一系列行动能够产生出一个法律文本,并使之成为一部制定法。通过这种方式,制定法在本体论上依赖于这些行动。依赖性由考虑—接纳关系(count-as relation)与因果关系所决定。我们不认为这些关系的得出没有受到上文所概括的跳跃理论(the theory of leaps)的影响(see Section 4.3.2)。

除了使用依赖性、跳跃,以及转换(transformations)等语词,我们也许可以尝试使用一种更加专业化的术语,我们称之为随之发生的重大影响(supervenience)。通过指出不存在法律可以对之产生重大影响的非法律实体(non-legal entities)(比如说信念、偏好、行动、安排,以及人为现象),一种法律存在模式的初步分析可以因此继续下去。当我们致力于法律实践的时候,我们使用了一种概念性的方案(conceptual scheme),在这一方案的推动下,法律——不仅仅是我们对法律的信念——能够得以存在。这一概念性方案决定了我们在社会实践中所获得的法律的存在与持续的判准。法律是相对于我们的概念性方案而存在的,而不是依靠它而存在的。简言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讨论法律的方式,甚至法律人讨论法律的方式,揭示了法律是什么的某些内容。

一种带来重大影响的为这样一个缺陷所累,即它似乎引入了很多具有一种没有纯粹物质性实体(physical entities)之基础牢靠的本体论基础的实体(比较Sosa 1998)。索萨(Sosa)很好地指出了这些带来重大影响的理论(supervenience theories)的问题:

假设一个世界只有三个个体x1、x2、x3。这一世界被一些“纯学说主义者”(mereologists)所掌控,他们假设这个世界总共存在七种事物、实体,或者实物(objects),即x1、x2、x3、x1+ x2、x1+x3、x2+x3、x1+x2+x3。与之相对,反纯学说主义者(Antimereologists)更喜欢一种朴素的本体论(austere ontology),即仅仅将三个个体(x1、x2、x3)看做真实存在于那个世界之实物的本体论。

一个避免这些问题的方法是进行一场关于语言选择的辩论。在某些场合使用反纯学说主义者的语言,而在另一些场合使用纯学说主义者的语言,将会使问题变得简化。然而,

关于某种概念性方案的存在不等同于依靠那个概念性方案的存在……我们每一个人获得并阐发了一种对事物的观念,即包括了为事物类别而设的存在与持续之判准的观念。当我们考虑是否存在某一类别的某个事物的时候,对该类别的详细描述将会限定相关的存在与持续的判准。而当我们正确地认识到那一类别的某个事物确实存在的时候,我们的主张就可以简要表述为“有相对于我们的概念性方案的存在”。(“exists relatively to our conceptual scheme”)(Sosa 1998,404)

因此,法律能够作为一个带来重大影响的实体而存在。但事实上,它真的能以这样的方式存在吗?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吗?或者法律是一种想象(imagination)的产物吗;它是依赖于人的行为与精神活动(mental processes)的吗?这一问题是与对化约主义(reductionalism)的争论——即一种复杂的、远非找寻一种解决之道的争论——联系在一起的。在20世纪前半叶,科学主要是一种将复杂体系化约为较不复杂的组成内容(less-complicated components)并最终化约为符合逻辑的“原子”(logical“atoms”)的智力活动。因此,有这样的一股动力推动着生物学法则(biological laws)化约为化学法则,又从化学法则化约为物理学法则。同样,也有一股动力推动着法律概念化约为科学的即最终是物质性的概念(physical concepts)。所谓的维也纳学派(Vienna Circle[3])(尤其是Rudolf Carnap和Otto Neurath)试图将自然科学的复杂理论建立在报告观测数据的“科学实验报告的意见”(protocol sentences)之上。奎因(1953,38以下)因此把“极端的化约主义”批判地戏谑为这样一种信念,即每一个有意义的陈述都相当于建立在参照直接经验(immediate experience)的术语上的逻辑概念(logical construct)。化约主义者的计划被证明是非常难以实现的。因此,在30年前,Fodor和Putnam通过指出(计算机的)计算状况(computational status)与精神状况(mental status)的类似,提出了一种反化约主义的共识(anti-reductionist consensus)(比较Block 1997)。因此,本书采用了如下的审慎进路(following-cautious-approach)。对于化约主义的计划在逻辑上可能的,我们将不表示任何的立场。我们将仅仅指出,如果采用一种化约主义的方式,一般性法律问题以及特殊法律学说的任何陈述(presentation)都将是极端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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