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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伤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一、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案 例 是否可以要求由公安局来审理刑事案件?

葛某的儿子小葛因为打架斗殴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逮捕,听熟悉情况的亲戚说,小葛打死的人就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庭庭长的儿子,葛某十分担心儿子在该中级人民法院被审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遂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由负责侦查案件的公安局来审理该案,以避免中院法官有徇私重判的可能。葛某的申请应该如何看待?

专家提示:国家各司法机关是相互协作的关系,各个机关都有自己明确的分工,各自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力。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和团体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公安机关负责的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葛某的请求不会被批准。但是他对于法官可能徇私重判的担心,可以通过申请回避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案 例 被殴打致伤应该去哪里寻找“说法”?

周某与同事黄某因工作关系积怨,黄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日,黄某见周某独自一人回家,就尾随至一偏僻处,用砖头将周某击倒,并踢了几脚后离开,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黄某行凶的整个过程都被街头摄像头拍下。周某在医院清醒后得知是被黄某打伤,坚决要向黄某讨回公道。他应该到哪里去寻找“说法”呢?

专家提示:此案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黄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所以本案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伤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所以周某应当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侦查,在侦查完毕后,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就将案件移交给相应的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案件由哪一个司法机关立案,这是由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的(见法律依据),各机关只能够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案 例 如何确定案件应该在哪一个法院审理?

A省甲市人张军在A省乙县抢劫杀人后逃到B省丙县被抓获。张军应该在何地何级法院受审?

专家提示:案件由哪一个法院审理的问题,就是案件的审判管辖权问题。审判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区管辖(由何地的法院管辖)、专门管辖(由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三种,此外,还有针对特殊情况适用的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用以应对案件情况十分特殊,以至于由法定管辖权法院审理该案不适宜或者管辖权冲突,多个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情形。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基础,只有先确定了管辖的法院,一系列后续的诉讼行为才能够有序展开。此案 例 涉及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两个方面的确定。从地区来看,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所以应该由A省乙县所在地的相关法院管辖。再从级别管辖来看,张军是抢劫杀人犯罪,其罪行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所以,应当由A省乙县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案 例 被告的亲属看见被害人及其家属宴请案件主审法官,是否可以进行检举?

张某的儿子因为打伤徐某而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起诉至法院。焦急等待开庭的张某却听到在某饭店当服务员的侄女说徐某及其父亲最近经常在该饭店宴请法官,经查阅饭店监控录像,张某确认案件主审法官也在被宴请的法官之列。张某更加焦急,担心徐某为求报复,让儿子被判重刑。他想检举该法官,又担心如果检举不成,那该法官恐怕会将儿子判得更重。

专家提示:张某完全不用担心检举不成,即使检举不成,他也可以要求该法官回避。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管是审判的法官、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还是进行侦查的公安人员,只要存在着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以提出回避的请求,要求相关机构更换人员,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案 例 不懂法的人,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为人热心的张兰一天夜晚看见有人在偷邻居家的东西,就随手捡起一根木棒将小偷打倒在地,叫来邻居一看,才发现被打倒的是同村的陈某,此人经常偷鸡摸狗,惹人厌恶,所以两人决定不管他,各自离去。陈某醒来后回到家,经医院检查确定为轻微伤。陈某为求医疗费,将张兰告发,称其故意伤害。张兰做好事却遭官司,非常生气,也很着急,自己是个法盲,不知道如何应对这“恶人先告状”。

专家提示:张兰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自己维护正当权益。法律规范往往比较专业,普通公民难以深入了解和掌握,所以当自身权益面临威胁的时候,不懂法的人可以聘请掌握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帮自己维护权利,律师就是这样一种运用自身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为人们服务的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作用)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 例 取保候审就等于被“放”了吗?

张大爷的子女都在外地生活,为了照顾老人的生活,子女请了一个保姆。可是张大爷对这个保姆非常不满,在一次与保姆发生争执时,张大爷失手将保姆推下了楼梯,导致保姆重伤成为植物人。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张大爷身体不适,其子女申请取保候审获得批准。回家后,子女决定要将张大爷接到外地,在身边照顾。他们觉得,既然能够取保候审,那就相当于把人“放”了。

专家提示: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批准取保候审并不等于“放掉”嫌疑人,而是让嫌疑人可以保释在外等候案件的审理,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张大爷的子女不能带其离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案 例 刑事案件当中的受害人,可不可以要求犯罪行为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小强和小明是某乡中学的学生,都没有满14周岁。两人住同一宿舍,关系很要好,经常分享从家里带到学校的食物。可是宿舍其他人也经常偷吃,小强无所谓,小明却很不高兴,决定惩罚这些偷吃的人。这天,他把拌了老鼠药的咸菜带到学校,像往常一样摆在宿舍,等着看那些“小偷”上当。没想到就在他上厕所的时间,小强来到宿舍,像往常一样取食咸菜,导致严重中毒,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律师告诉小强的父母,因为没有满14周岁,小明是不会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的。小强的家人很不理解,为什么投毒的人不被惩罚,而受害的自己,却还要承担医疗费呢?

专家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有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小明无罪是合法的。但是对于小强治疗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他的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明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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