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我国公司并购历史回顾及现有法律体系

我国公司并购历史回顾及现有法律体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我国公司并购历史回顾及现有法律体系(一)我国公司并购历史回顾我国公司并购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变的交替时期,近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并购法律体系呈现出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不高、层次参差不齐、且没有协调统一等特点。

二、我国公司并购历史回顾及现有法律体系

(一)我国公司并购历史回顾

我国公司并购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变的交替时期,近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回顾这段不长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司并购走过了一条不算短的道路,借助于现有研究企业兼并的产权交易文献中的数据,我国公司并购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80—1983)

80年代初横向经济联合的广泛开展可看作中国企业并购的最初萌芽。据有关文献记载,1983年黑色冶金企业划归首钢,纳入首钢的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体系。类似这样的一些行为带有“横向并购”的色彩,当时市场契约替代行政契约迹象已初步显现,地方政府为保证特定的减亏增盈目标,通过中央政府强制性的追加行政契约的筹码,将部分剩余索取权让渡给企业者,以谋求经营绩效好的企业为绩效差的企业“代税”,并没有实现产权归属关系的转变,在代理角色层次上也没有发生转变。我们现在所看见的众多企业集团都是那一时期减亏增效谋求代税的结果。因此,80年代初的中国企业并购,仅仅是一种萌芽状态。

2.起步阶段(1984—1987)

1984年7月,河北保定机械厂和保定市锅炉厂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方式分别兼并了保定市针织器材厂和保定市风机厂,开创了中国国有企业兼并的先河。据统计,到1987年,武汉市和保定市各有20多家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产权有偿转让。1984年出现在保定、武汉等少数城市的上述现象,到1986年下半年后在其他城市中,如北京、沈阳、重庆、南京、无锡、深圳等地区也随之产生出来。

这一时期我国企业兼并有以下特点:兼并行为仅限于少数诚实的企业;兼并模式体现为企业自发性和政府强制性并存的特点;兼并动因主要是消灭亏损企业;兼并方式多为承担债务方式和出资购买方式。

3.第一次高潮(1988—1989)

从1988年开始,企业兼并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势头相当强劲,出现了第一次高潮,其主要特点是兼并规模加大;兼并对象及形式,由一对一的单个兼并向一对多的复合兼并方向发展;兼并动因,由单纯为了消灭亏损企业向自觉化经济结构方向发展;兼并方式,除承担债务式和出资购买式以及无偿划转式为主之外,迈出了控股式和吸收股份制;兼并操作,由试验探索提出向规范的方向发展。

4.调整阶段(1989—1991)

1989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宏观经济紧缩,企业资金短缺,加上市场持续疲软,整个国民经济进入了全面整顿阶段,特别是许多企业承包到期,对中央的政策存在着种种疑虑,使企业兼并势头减缓。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随着治理整顿措施的展开,亏损企业数量增加,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压力加大,为此,政府加大了在产权转让中的作用,出现了行政强制的“拉郎配”。在产权转让方式上,同地区、同部门内无偿划转的方式有所增加。如果从我国企业并购市场化的方向看,这一阶段的“企业并购”显然是一种倒退。但是,这种倒退或调整在当时的现实背景下又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

5.第二次高潮(1993年至今)

1992年,我国经济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产权改革成为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股票市场交易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企业并购以更强劲的势头再度兴起。

这一阶段我国的企业并购伴随着产权交易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育,企业并购形式更加丰富,出现了上市公司相互并购,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以及国内企业的跨国并购现象。具体说来,这一阶段我国企业并购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并购规模空前扩大,参与并购的企业数量日益增多,并且大型合并、收购不断增加,“强强”合并事件越来越多;(2)上市公司股份成为企业并购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标志着公司形态的并购开始登陆我国市场经济的舞台;(3)国内企业的跨国并购得到初步发展;(4)产权交易市场普遍兴起,在企业并购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5]。目前,公司并购是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已成为我国深化企业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和盘活资产存量的主旋律。

(二)我国公司并购现有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与公司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达到三十余部之多,形成了多层次、多部门、多角度公司并购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层面的法律规范

这一层面的法律主要就是《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企业法人行为规范的法规系列。

2.有关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规范

这一层面的法律主要由《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号令2002年9月28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号令2002年9月28号)和《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证券委1993年4月22日)等组成,这几项法律规定总结了我国近十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面的有益经验,较好地平衡了市场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对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有关加强国有公司并购的法律规范

主要有《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1月,证监发[2002]83号)、《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1月)。

4.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国家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03年4月12日施行)、《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1月,证监发[2002]83号)。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并购法律体系呈现出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不高、层次参差不齐、且没有协调统一等特点。在效力层次上,不同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通知办法等具有不同的层次等级,且普遍效力较低;在内容上,不同的法规规章之间内容缺乏衔接,有些甚至存在着相互冲突的情形;在体系上,按照并购主体的不同对于涉及外资企业、公司、集体和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的并购存在着复杂、交叉的规定而没有一个协调统一的规范思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