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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案中,樊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制毒部分中,樊某某制毒的数量主要是根据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的供述来认定的,并没有其他相关的辅证,如购买毒品者,也没有其他同案犯相应证。口供定案本身就有一定的主观原因存在,所以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的客观必要性不言而喻。综观本案,被告人樊某某贩卖、制造毒品的事实清楚,但证实被告人樊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所涉的证据却均为各被告人口供,原审判决与上述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均不符。

一、在仅有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况下,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当今,死刑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刑法中不被采纳。从一个角度而言,是对生命的充分尊重,我国虽然保留了死刑的适用,但趋势也是尽可能地减少适用死刑,除非罪大恶极,情节极其恶劣,一般不适用死刑。

在本案中,樊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制毒部分中,樊某某制毒的数量主要是根据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的供述来认定的,并没有其他相关的辅证,如购买毒品者,也没有其他同案犯相应证(樊某某其他部分的涉案毒品数量也是传来证据)。在该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五)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对仅有口供作为定案依据的,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对于该规定,省高院的审判实践以及省高院的主流观点也是相符的,省高院的法官也曾专门发表过类似的观点。口供定案本身就有一定的主观原因存在,所以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的客观必要性不言而喻。综观本案,被告人樊某某贩卖、制造毒品的事实清楚,但证实被告人樊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所涉的证据却均为各被告人口供,原审判决与上述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均不符。基于对上述的分析,辩护人认为上述情节是建议二审改判的一个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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