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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中的国会权能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会的权能所谓国会的权能指的是作为众、参两议院的合成机关的国会所享有的权能,故而各议院单独享有的权能并不包括在内。据此,国会享有接受内阁报告以及要求内阁提出报告的权能。宪法第7章“财政”对国会的这一权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在第83条中明确规定,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据此,国会享有对皇室财产授受作出议决的权能。

二、国会的权能

所谓国会的权能指的是作为众、参两议院的合成机关的国会所享有的权能,故而各议院单独享有的权能并不包括在内。作为国民意志的代表机关以及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在《日本国宪法》上被赋予了国政上极为重要的权能。除宪法所赋予的权能外,国会还享有基于法律的权能;此外,亦有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应以法律规定之的事项,如皇位继承制度、摄政制度、两议院议员法定名额、选举事项等,亦属国会的权能[66]。下面试就宪法上明示之国会权能分述之。

(一)宪法修改的创议

《日本国宪法》第96条规定:“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根据该条款之规定,宪法修改创议权的唯一主体为国会,而宪法修改权则由全体国民享有并行使。这与明治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权归属于天皇相比无疑体现了由君主主权向国民主权的转变。从世界范围来看,日本国宪法所规定的这一宪法修改程序都可以说是较为严格的。而正是由于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日本国宪法》自产生至今尚未经过一次修改。然而,与这一事实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宪法修改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政界长期以来都是一个焦点问题,而其中争论最多的就是修改第9条的问题。

众所周知,掌握日本政权的自民党长期以来都有修改第9条的意图,然而却一直未能付诸实施。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自民党虽然长期占据国会中的多数议席,但是由于社会党及其他反对修宪的在野党的席位占据了国会总席位的1/3[67],因此形成了所谓“三分之一壁垒”,从而使得自民党修宪的企图无法实现。从坚守宪法的永久和平主义原则的目的出发,应该说宪法将修宪的创议权赋予给国会的规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日本宪法不需要修改,或者不应该修改;事实上,如同学者所指出的,《日本国宪法》中也存在不少亟待完善之处。[68]因此,在宪法修改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好修改宪法与坚守宪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够不过分纠缠于第9条的问题,而将眼光放远、将注意力转移到宪法文本中其他亟待改进的地方,也许将更有利于国会宪法修改创议权的行使,也更加有利于日本宪法的完善。

(二)法律的议决

立法是国会最重要的权能,依据宪法第41条之规定,实质意义的立法仅能依国会之议决而成立,故而法律的成立原则上需经两院一致认可(宪法第59条第1款),法律的议决非属议院的权能而属国会的权能。在法律的议决上,如上所述,原则上需经两院一致通过;同时,依据宪法的特别规定,亦存在如下例外情形:①法律仅依众议员的议决成立。众议院已经通过而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的法律案,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时,即成为法律(宪法第59条第2款);参议院接到已由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如在60日内不作出决议,众议院可以认为此项法律案已被参议院否决(宪法第59条第4款);②法律仅依参议院的紧急集会的议决成立(宪法第54条);③“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除两院一致通过外,还需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成立。

(三)条约的承认

条约的缔结为处理外交关系范围内的事务,故宪法将其认为内阁的权限范围。但为体现国民主权原则,体现国会与内阁在条约缔结上的共同协作,宪法亦同时规定内阁缔结的条约必须“在事前,或根据情况在事后获得国会的承认”。必须明确的是,在这里,条约的缔结原则上必须获得国会的事前承认,事后承认这一例外的发生不是依内阁之便宜,而是指因紧急情势致难以获得国会事前承认的情况[69]

(四)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

内阁总理大臣从形式上看是由天皇任命的,但从实质上看则是“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决定的。在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上,众议院的议决较参议院的议决具有优越性;在两院议决不一致的情况下,众议院的议决成为国会的议决。例如,2008年在福田康夫提出辞职之后,众议院提名麻生太郎为内阁总理大臣,而民主党占据多数的参议院则提名小泽一郎为内阁总理大臣,最终麻生作为国会提名的人选被天皇任命为内阁总理大臣。

(五)接受内阁报告的权能

根据宪法第72条、第91条之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应代表内阁就一般国务、外交关系及财政状况向国会提出报告。据此,国会享有接受内阁报告以及要求内阁提出报告的权能。

(六)弹劾法院的设置

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国会为审判受到罢免控诉的法官,由两议院之议员设立弹劾法院。”宪法之所以赋予国会设置弹劾法院的权能,是基于国民有选举和罢免公务员的固有权利(第15条第1款)和根据司法独立原则应给予法官特别身份保障的考虑。对于具有特别身份保障的法官的罢免,还是由直接代表国民的国会代表组成与国会相区别的特别法院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判较为合适。

(七)财政的统制

国家的财政不仅构成国家活动的基础,而且与每个国民都具有密切的关联,因此国会应代表国民对国家财政进行监督和统制。进而,国会对财政的监督权能与法律的议决权一样构成了国会所有权能中最为重要的权能。宪法第7章“财政”对国会的这一权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在第83条中明确规定,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

(八)皇室财产授受的议决

如前所述,日本民主化的一个显著转化就是皇室财产的国有化以及皇室财政支出纳入国家预算。此外,为了防止皇室与特定个人或团体建立特别关系而拥有不当的支配力,根据宪法之规定,皇室接受或赐予财产也必须经过国会的议决。据此,国会享有对皇室财产授受作出议决的权能。

(九)基于法律的权能

国会除上述由宪法所赋予的权能外,还享有诸多由法律赋予的权能,具体包括: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公职选举法第5条之2)、对紧急事态宣告的承认(警察法第74条)、对自卫队防卫出动等的承认(自卫队法第76、78条)、对国家设置的地方行政机关的承认(地方自治法第156条第4、7款)、对日本广播协会预算等的承认(广播法第37条)、对特定行政法人等的资金追加支出的承认(特定独立行政法人等劳动关系法第16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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