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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原债务人还有责任承担吗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一、管理人破产案件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是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管理人玩忽职守给债务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执行职务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

破产案件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是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由于破产立法的重心由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各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立法准则,已普遍采用受理开始主义。这样,接管债务人财产和事务的时间起点,就不能以破产宣告为准,而必须以破产案件受理为准。我国《企业破产法》虽采用受理开始主义,但却没有建立完整的财产管理机制,只是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因此,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作出破产宣告这一期间内,债务人仍对其财产享有管理和处分权,这样就有可能发生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活动(如转移、私分或者浪费财产),有悖于破产程序的立法宗旨。为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突破了现行立法的规定,设立了“企业监管组”制度。而正在审议中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第3章专门规定了“管理人”制度,从而弥补了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

(一)管理人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中负责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会议确认或者另行选任。管理人应当从下列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中选任:①依法设立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③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组织、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协助工作。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不良记录的;②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曾被吊销执业证书的;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在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之前,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得停止工作。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管理人的职责和监督

管理人一般履行下列职责:①接管债务人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等;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聘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经营;⑦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⑧接受债务人的交付和给付;⑨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⑩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管理人玩忽职守给债务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执行职务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表达对破产事项意见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从性质看,属于一种自治性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但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作出确认债权的决议后,未获确认的债权人,在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情况下,不再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债权人。主要包括: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债权人。主要包括: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债权人会议设置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负责人,即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15日内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应当作好以下准备工作:①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②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③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④通知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⑤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⑥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①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②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③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监督和解与重整程序的进行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债权人会议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讨论有关破产事项,通过表决方式形成的代表多数债权人意志的决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计算表决数额时,“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2/3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依法通过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无论是表决反对决议的债权人,还是未出席会议表决的债权人,均要遵照执行。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决议约束。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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