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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的责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相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定义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均为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均以营利为目的。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相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定义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是法人,地位(人格)具有独立性。公司首先表现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相对于其投资人而言,在事实上具有独立的财产及组织机构,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是社团,其构成具有集合性。公司是由符合法定数目的投资人集合而成的法人团体,其投资人一般至少为两个尽管随着公司组织的演变,传统的公司观念已有突破,许多国家已逐步承认或者有条件地认可了“一人公司”的存在,我国也于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中,允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但从整体上看,一般国家的公司法通常都是以多元主体投资的公司为组织常态、而以“一人公司”为特殊形态来构建公司企业制度的。。公司是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社团法人,不同于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财团法人。社团法人的实质是“人的组织体”;而财团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3.公司是企业,目的具有营利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均为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均以营利为目的。投资者集合或单独出资设立公司企业,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特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限责任制度来有效运营其资本,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以求收益的最大化,因而具有当然且典型的营利性特征。

4.公司由特别法规制,适法具有专门性。公司是商事主体的一种,在世界上无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立法体例下的国家,一般都制定有专门的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予以特别规制,而且,即便是在以判例法为主导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也普遍采用单行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因而赋予了公司法较为典型的专门性和严格的规范性。

二、公司的类型

公司自17世纪初出现至今,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多种类型。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分类。

(一)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它是由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当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要求清偿债务。而股东不论出资多少都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数目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公司的一种基本形式,其主要特征是:①股东人数有法律限制,一般均有最高限(我国公司法要求为50人以下);②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额就是股东为公司经营失败而承担责任的界限,股东无义务在其出资额以外承担公司债务;③股东转让其出资额受法律及公司章程的限制,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但可以转让;股东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须满足其他股东对所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④公司行为具有非公开性,不能向社会募集自有资本,不能发行股票,其财务和经营状况也不必对外界公开。其后两个特征使其具有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因而也称“封闭式”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法定数目以上的发起人组织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发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①发起人人数有法律限制,一般国家都规定有最低限(我国公司法规定既有最低限、又有最高限,要求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②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不限于其用于认购和购买股份的出资额;③一般股东可依法自由转让其股份,公司不得以章程或者协议等形式予以限制;④公司行为具有公开性,公司可以在发起人内部发行股份而筹集资本,也可以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而筹集资本;而且,向社会公开募股的公司必须依法将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后面两个特征使其具有开放性,股份有限公司因而也称“开放式”公司。

4.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东中必须依章程约定有一个以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类股东若为两个以上,则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也必须有一个以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如若以其所持股份对其股份公司负责的,则该公司称为股份两合公司。

在我国,股东责任的不同,是法律上对公司分类所采用的基本标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我国不存在其他两种责任形式的公司。

(二)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兼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在商业事务中,不以资本取信他人而以股东的个体或者整体信用取信于他人,公司的债务清偿不以公司自身的资产为限而及于股东出资额之外的个人财产,因而法律上通常不强调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也不禁止公司存续中股东及其出资的退出。人合公司的人格与其股东的人格没有完全分离,是一种较低级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无限责任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产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在商业事务中,完全以其资产取信于相对人,公司依法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一般不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股份以外的个人财产,因而公司信用与股东个人信用无关。因此,资合公司通常被要求具有比较健全的制度,有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的限制并禁止股东在公司存续中撤资但允许转让,从而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完全分离,因而是典型的公司法人形式。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最为典型。

人资兼合公司即兼具人合和资合特点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两合公司。在这类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或股本为公司提供了较稳定的资本,无限责任股东则以其能力和信用从事经营活动,从而将资本信用和人的信用结合在一起。

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有最低注册资本额、设立时验资、禁止股东撤资和法定公积金保有额等一系列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持其资信基础。因此,从实质上看,目前我国的公司均属资合公司,而不存在人合公司和人资兼合公司(1)

(三)按公司体系的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规模较大的公司依其不同的投资和经营战略,往往形成不同的体系结构,大体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控制——依附”型,该模式下的公司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构成;二是“管辖——隶属”型,该模式下的公司由总公司和分公司构成。该两种模式可以独立构建,也可合为一体。

1.母公司和子公司(2)。母公司是指在一公司体系中处于控制地位的公司;子公司则是指在一公司体系中处于依附(被控制)地位的公司。母、子公司关系的主要特点是:①控制关系的形成基于母公司(3)而母公司当然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不一定是母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17条对控股股东的定义是:“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②母、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地位平等;③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在一公司体系中处于管辖地位的公司;分公司则是指在一公司体系中处于隶属(被管辖)地位的公司。总、分公司关系的主要特点是:①管辖关系的形成基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营运资金的拨付,且分公司的全部营运资金均来源于总公司;②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法律地位不平等;③总公司为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四)按公司属地(国籍)的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相对于一国(地区)而言,本国公司是指依本国法律在本国境内登记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外国(地区)法律在本国境外登记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三、我国的公司立法及其适用范围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运营过程中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公司法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之和。

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以及国际上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趋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在2003年将修改《公司法》列入议事日程。2004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公司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0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并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公司法是国内法,其适用范围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商务处等);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不适用中国公司法。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

1.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所有权相分离原则。公司法人财产由股东投资构成,为公司所有、由股东选择的管理者经营管理;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者权利(即股权),在公司存续过程中,任何股东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财产直接占有、使用或处分。

2.有限责任原则。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其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即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通常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及其法人资格如同遮盖在股东之上的一层“面纱”,它隔离了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责任关系,排除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债务向公司股东求偿的权利。而这恰恰隐藏着股东在公司面纱的遮掩下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过度转嫁风险的冲动,以致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显失公正。于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判例创设了“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在日本称之为“法人人格之否认”,在德国称为“直索责任”)原则,即在特定场合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用以救济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我国现行公司法也采纳了这一原则,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原则主要针对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关系失衡的情形而设,它并非构成对有限责任原则及其法人资格的一般和彻底的否认,即一公司不因一次被揭开法人面纱而从此丧失其法人资格,而只是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一时一事地”特别适用,旨在弥补特定情形下公司人格独立及有限责任原则所暴露的缺陷,体现了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3.权责明确、权力制约、科学运作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依法应设置权力、执行和监督三种性质的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各种机构的职权与职责,形成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4.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则。《公司法》确认和保护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对外投资与担保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股东作为出资者以其出资份额或章程的规定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与监督管理者等自益性和共益性权利;债权人以公司全部财产为限享有求偿权和获偿权及诉讼、仲裁等请求权;公司职工享有依法组织工会、获得劳动保障、接受职业教育及岗位培训、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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