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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章与特殊规章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中,世博会的主办国和组织者都是按照《一般规章范本》的规定来编制特殊规章的。以规章条款形式编制的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划定了主办国与参展国、组织者与参展者的权利和义务边界,成为主办国和组织者的办展工作、参展国和参展者的参展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一、一般规章与特殊规章概述

(一)规章的体系与内容

在申请注册/认可及之后世博会的组织和举办进程中,BIE还要求世博会的主办国和组织者编制一份“一般规章”和一系列“特殊规章”,并提交BIE审议通过。

如本书第二章第一节所述,一般规章涉及世博会组织和举办中所涉及的各主要方面的核心制度,而每一份特殊规章则就其中的一个方面内容具体展开。换言之,特殊规章的“特殊”,并非指其规则的内容与通常做法相区别,而是指这份规章专门针对特定的事项和领域。

《一般规章范本》第34条总共列出了14份特殊规章的名称,分别为:(1)有关主题的定义以及世博会的组织者和参展者演绎主题的方式;(2)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展示者的参展条件;(3)有关展区总代表联席会议指导委员会的规则;(4)有关建筑、装修和防火措施的条件;(5)有关安装和运行各种设备、器械和设施的规则;(6)有关官方参展者工作人员的膳宿设施;(7)有关运输、清关和货物处理;(8)有关保险;(9)有关官方参展者在展区内开设餐馆或销售商品的条件;(10)有关公共服务;(11)有关专利与版权的保护;(12)有关展区总代表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权与优惠;(13)有关入场;(14)有关评奖。在上述14份特殊规章中,有关评奖的第14号特殊规章,主办国和组织者可根据特定世博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编制;除此之外的13份特殊规章,组织者均应如数编制。

应当注意的是,BIE在不同的专项规章中对特殊规章的份数及其排列顺序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BIE注册/认可展览会的程序和期限的有关规章》第三部分“特殊规章”中所列的“特殊规章”名称仅有13项。两份规章中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是:《一般规章范本》中列出的第(3)项、第(6)项和第(12)项规章,在《BIE注册/认可展览会的程序和期限的有关规章》中没有列明;同时,后一法律文件还要求世博会组织者制定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和“改善信息(如参观者数量等信息)方面的措施”等两个方面的特殊规章。《国际展览会组织者特殊规章编写指南》(简称《特殊规章编写指南》)中所列出的“特殊规章”名称则有16项,除了排列顺序外,其在内容上与《一般规章范本》第34条的主要不同点在于,《一般规章范本》第34条所列的“有关公共服务”的第10号特殊规章在《特殊规章编写指南》中被细化为“公共服务”、“卫生与健康”和“监督与安全”三份。

实践中,世博会的主办国和组织者都是按照《一般规章范本》的规定来编制特殊规章的。例如,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2005年爱知世博会、2008年萨拉戈萨世博会以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特殊规章都是以相应世博会的《一般规章范本》第34条所列的名称和顺序进行编制的。当然,除了BIE相关规章所列的“特殊规章”外,世博会的组织者还可以根据本次世博会的具体情况编制其他内容的特殊规章。例如,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时,汉诺威世博会组织者在《一般规章范本》所列的“特殊规章”之外,还增加编制了一份有关园区内特许权经营(concession)的第15号特殊规章。

(二)规章的性质和作用

“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在世博会的组织和举办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性质与作用,可从如下四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系在申办方案和注册/认可文件的基础上对世博会组织和举办中的相关事项以规章的法律形式进行明确、提炼和细化。申办方案和注册/认可文件中的许多内容为方案分析和评估,而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则将举办方案中的有关内容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和固化。

第二,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从“双向协作”的角度确立了主办国与参展国、组织者与参展者在世博会组织和举办中相互的权利义务。以规章条款形式编制的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划定了主办国与参展国、组织者与参展者的权利和义务边界,成为主办国和组织者的办展工作、参展国和参展者的参展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第三,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系“参展合同”的组成部分,构成对所有参展者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根据《参展合同范本》第1条第2款的规定,经过BIE批准的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将成为参展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构成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行为准则:这些规章适用于世博会的所有参展国家和国际组织,无论该参展国是否为BIE成员国;适用于所有世博会参展者,无论其为官方参展者或非官方参展者。似乎可以借助游乐园的相关规则来形象地认识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作用及其与参展合同的关系:如果把一般规章形容为某个游乐园的整体游园规则,规定适用于整个游乐园内的相关事项;那么,特殊规章则好比每一具体项目的游园规则,分别适用于某一具体的娱乐项目;而参展合同则好比是该游乐园的门票,游乐园的所有规则均并入门票当中,成为约束游乐园经营者和游客的规则。

第四,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是连接《国际展览会公约》、BIE专项规章等国际规则和主办国国内法律制度的重要纽带。前已述及,《国际展览会公约》、BIE专项规章等国际规则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对有些问题的规定甚至是空白。因此,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编制,是BIE示范指引和主办国法制可承受两大前提下明确和细化世博会举办制度的过程,是BIE与世博会主办国法制互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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