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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产品质量问题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争议焦点建设工程设计与建设工程质量的关系及责任认定。因此,SE公司请求广州某设计院承担设计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评析探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了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因此,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时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建设工程设计产品质量问题

主题案例

海南SE风情村有限公司等诉ZH工程建设总局海南工程处等其他损害赔偿纠纷案[37]

案情回顾

本案当事人SE公司、ZH工程局于1999年2月18日和同年11月27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将海南SE风情村扩建、改建工程发包给ZH工程局施工。同年2月份,SE公司与广州某设计院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将SE公司风情村的工程设计任务委托给广州某设计院。海南SE风情村扩建、改建工程包括一部分水系、水塘工程。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州某设计院向SE公司提交了SE风情村总平面图,SE公司则向该公司支付了8万元,之后广州某设计院没有向SE公司提交水系、水塘的施工图。ZH工程局于1999年3月3日进场施工,同年12月19日向SE公司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10天以内联系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但该项工程至今尚未验收。后海南SE风情村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水系、水塘护坡砂浆面层产生裂缝,由此为SE公司带来了损失。现双方当事人为因水系、水塘工程产生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设计与建设工程质量的关系及责任认定。

裁判意见

该案审理中委托ZG研究院海南工程质量检测部对ZH工程局所施工的SE风情村的水塘护坡和水系的河流挡土护坡墙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结论是水系、水塘由于设计和施工的原因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河流的挡土护坡墙是安全的,可以使用。经查,该鉴定所依据的水系、水塘剖面及挡土墙大样图上并无广州某设计院及设计人员的签章。

一审法院认为:因设计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SE公司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及的水塘、水系工程是由广州某设计院设计的,或者是在该院的指导下建造的。因此,SE公司请求广州某设计院承担设计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ZH工程局在水系的施工中砌筑质量也存在一定问题,导致水系漏水和局部冒水现象,但是由于该水系没有验收,SE公司就擅自使用,在水系中注水、埋管、搭桥,根据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此而引发的质量纠纷和其他问题的纠纷,应由SE公司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探讨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了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查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如果建设工程质量是因为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陷造成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工程设计者的责任认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制,而且过错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专业的质量评审单位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鉴定予以确定。

建设工程一般责任重大,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将会给社会、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威胁。合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行为,不仅能够有效认定建设工程相关人员的责任范围,而且能够避免建设工程发生责任,保障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使用人的合法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参与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3)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4)设计企业必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勘察成果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企业对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迫使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综合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应该拒绝。

(6)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明确规定设计企业和设计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因此,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时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8]

本案中,根据工程质量鉴定,水系、水塘由于设计和施工的原因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因此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质量损失赔偿责任,但是SE公司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水系、水塘工程由广州某设计院设计,既无合同约定也没有设计成果证明,因此不能认定存在质量设计缺陷的水系、水塘工程是由广州某设计院设计的,因此无法认定广州某设计院的责任。根据质量鉴定,水系、水塘的施工也存有缺陷,但是其质量缺陷的主要原因是因为SE公司未经工程验收就使用工程,而且未进行工程验收并非施工单位ZH工程局的责任,因此,应当由未进行验收的主要过错人SE公司承担主要损失责任。[39]

【注释】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条。

[2]符启林,邵挺杰.房地产合同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5.

[3]王跃恩.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问题及对策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4.

[4]符启林,邵挺杰.房地产合同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5.

[5]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04.

[6][2002]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7][2003]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8][2007]建市18号,自2007年1月5日起施行。

[9]何柏洲,周显峰,王彤宙.建设工程合同实务指南.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1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1][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令,自2000年5月1日施行。

[12]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5.

[13]参见本专题第二节主题案例“上海LL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T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14]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0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16]案例详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37号。

[17]关于此种情况下合同无效的规定可参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

[18]毛亚敏.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政法论坛.2002(8):62-67.

[19]陈川生等.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研究———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中国政府采购.2011(1):74-77;孙杰,何佰洲.“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建筑.2007(6):60-62.

[20]案例详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湖民终字第150号。

[21]案例详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16号。

[22]参见本专题第四节主题案例1“N设计院厦门分院与厦门T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纠纷案”。

[23]参见本专题第二节主题案例“上海LL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T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24]参见本专题第三节主题案例3“J规划设计院与M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争议仲裁案”。

[25]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55.

[26]邢丽贤.吴丽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中国工程咨询.2012(4):54.

[27]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0.

[28]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案例,未公布。以下所引用仲裁案例,如未特别指明,来源均相同。

[29]谢怀栻.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7.

[30]梁彗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200.

[31]其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2]案例详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年,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234157。

[33]参见本节案例2“Y工程建筑师楼有限公司与K有限公司设计合同争议仲裁案”。

[34]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41.

[35]相关评析见专题一“甲公司与乙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

[36]谢怀栻.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57.

[37]案例详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01)琼经终字第57号。

[3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39]薛炳才.建设工程设计产品的法律责任.中国勘察设计.2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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