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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类型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商标的类型商标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我国《商标法》目前尚未对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提供保护。数字商标,是指由表示数目的文字或符号构成的商标。但是由于数字商标缺乏识别性,有些国家对此不予注册。服务商标是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产物。我国现行《商标法》未对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作出规定。注册这两种商标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防止他人影射和搭便车。

第二节 商标的类型

商标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根据各分类标准划分出来的商标种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还会出现新的商标种类。另外,一个商标可从不同的角度同时扮演不同角色。如“绿色食品”标志,它既是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平面视觉商标,又可以作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一、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

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是根据商标的结构或外观状态来划分的。我国《商标法》目前尚未对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提供保护。

(一)视觉商标

视觉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为可视性的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及其组合的标记。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

1.平面商标。这是指商品的标记均呈现在一个水平面上的商标。Trips协议规定,平面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字母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以及上述标记的任意组合商标等。

文字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为纯文字,不含其他图形成分的商标。除商品的通用名称和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外,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文字作为商标。我国的文字商标以汉字为主,出口商品多为外国文字。文字商标的字体不限,文字的组合可以是杜撰的、无任何意义的字和词。文字商标的优点是简洁明快,上口易记。

图形商标,是指由纯图形要素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包括抽象的,也包括具体的,如山川、河流和动物等。图形商标的使用在我国要早于文字商标和组合商标。图形商标的优点是外观形象、生动,易于识别和记忆,且不受语言的限制。

数字商标,是指由表示数目的文字或符号构成的商标。使用数字商标形象直观,便于识别和记忆。但是由于数字商标缺乏识别性,有些国家对此不予注册。

字母商标,是指由外文字母或中文拼音字母等书写单位构成的商标。如“Nike”体育用品、“Microsoft”电脑软件等。目前使用字母商标申请注册的比例呈上升的趋势,但使用字母商标一定要有创意,才便于消费者识别。

颜色商标,是指由不同颜色为要素组成的商标。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改后,增加了颜色商标,但要求必须为两种以上颜色的组合才能申请商标注册。

组合商标,是指由上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这类组合商标,图文并茂,自然融合,又具有一定的鉴赏性,在实际生活中,被广泛地采用,使用率高于其他商标。

2.立体商标。这是指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的长、宽、高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在实际生活中,像酒瓶、饮料瓶的独特的外包装等具有立体标志的物品,可以申请立体商标。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改后,增加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

(二)听觉商标

听觉商标又称音响商标,是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它可以是自然界中真实的声音,也可以是人工合成的声音。听觉商标是不能凭视觉辨认的,只有通过听觉才能感知,因此听觉商标又称非形状商标。听觉商标目前只在美国、法国、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我国《商标法》未保护听觉商标。

(三)味觉商标

味觉商标又称气味商标,是指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因其不能通过视觉感知,又称非形状商标。例如国外一面包房的主人,将本店烤制的面包的独特香味作为味觉商标申请注册。目前,味觉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将一种用在缝纫线上的特殊香味作为味觉商标予以保护。[1]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味觉商标作出规定。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划分,可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一)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相区分而使用的标志。这种商标是人们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如使用在汽车上的“奔驰”、“宝马”等标记,均为商品商标。商品商标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商标。

(二)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如用于宾馆业的“香格里拉”标记、快餐业的“麦当劳”、“肯德基”标记等均为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产物。早在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中就写进了保护服务标记的内容,但当时并没有把它放在与商品商标等同的位置,未要求成员国必须给服务标记以注册保护。1958年里斯本会议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作了修改,要求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商标。在1891年缔结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Trips协议中都确认了服务商标的法律地位。我国在1985年、1989年分别参加《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后,开始办理外国来华注册的服务商标。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服务商标保护的规定。《商标法》第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我国已于1993年7月1日开始办理国内服务商标的核准注册。服务商标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航空、铁路、旅店、餐饮、银行、广告、旅游等公共服务部门。

三、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根据商标的使用目的划分,可将商标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未对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作出规定。但在商标实务中,已经有企业申请注册了这两种商标。注册这两种商标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防止他人影射和搭便车

(一)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他的商标为该主商标的联合商标。例如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娃哈哈”,为防止他人侵权,该公司又注册了“哇哈哈”、“哈娃哈”、“哈哈娃”、“娃娃哈”、“Wahaha”等商标。其中,“娃哈哈”为主商标,其他的商标为“娃哈哈”的联合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每一个商标,而是为了保护主商标,防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主商标近似的商标。除此之外,也是为了适应企业发展和新产品开发的需要。

联合商标的特点是:第一,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由于联合商标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标的群体,它们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因此,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或分开许可使用,必须整体处分。第二,联合商标不受3年不使用规定之限。在要求商标必须注册和使用的国家里,通常都规定,只要使用了联合商标中的某一个商标,就可视为整个联合商标都符合使用的要求。第三,联合商标的注册可起到积极的防卫作用。通过申请注册联合商标,可以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与联合商标中的主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四,联合商标可起到商标储备作用。联合商标具有储备功能,一旦市场需要,可调整商标策略,将备用商标调出来使用。

(二)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原来的商标为主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同一个商标为防御商标。例如青岛海尔集团不仅在冰箱、空调等产品上注册了“海尔”商标,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其他商品类别和服务类别上都申请注册了“海尔”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

防御商标的特点是:第一,防御商标的注册人一般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一般而言,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才有权申请注册防御商标。第二,防御商标的构成要素应特别显著。一般的花、鸟等图形和名称的商标在各个类别的商品上和服务项目上都已注满,只有特别新颖显著的商标才能注册。第三,防御商标的注册较困难。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只要主商标在使用,防御商标也视为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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