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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当事人举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3条对指导当事人举证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由于我国法制教育还不够深入普及,群众的文化素质、法制观念还不是很高,片面强调当事人自行举证显然不符合实际。《证据规定》第3条对指导当事人举证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因此,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在案件受理前,立案人员应对当事人提供的基本证据予以审查,如果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诉的事实,应指导其补充证据;二是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即告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并针对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发送举证须知,详细列举该类案件应举证的证据材料;三是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告知当事人除基本证据外,还应围绕和针对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提供各类证据,并按类别整理编号并制作证据目录。

同时,《证据规定》还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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