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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防卫运动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新社会防卫运动严格来说,社会防卫并不是内容一致、范围明确、与别家刑法理论相对立的一种理论,而是一种运动。格拉马蒂卡不再主张防卫社会,而是主张改善犯罪人和弥补过错。随着众多国际会议的召开,社会防卫运动内部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以格拉马蒂卡为首的激进派倾向,另一种是以法国法官安塞尔为首的温和派倾向。

第四节 新社会防卫运动

严格来说,社会防卫并不是内容一致、范围明确、与别家刑法理论相对立的一种理论,而是一种运动。“社会防卫并不寻求创立一种教条。”[50]

社会防卫这一称呼并不新鲜。普林斯就曾写过一部书,题为《社会防卫思想与刑法的发展》。按照安塞尔先生的介绍[51],普林斯认为有必要提出社会防卫学说,是因为古典主义道义责任理论存在不足。遵从古典道义责任理论的结果是在自由意志和决定论之间难于取舍,造成短期监禁适用的扩大,减轻责任数目的增加,从而使社会在面对最危险的犯罪人时丧失自我防卫。

普林斯没有创立什么学派,50年之后,意大利人格拉马蒂卡继承了社会防卫概念,但其立场与以往的社会防卫观念不同。格拉马蒂卡不再主张防卫社会,而是主张改善犯罪人和弥补过错。随着众多国际会议的召开,社会防卫运动内部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以格拉马蒂卡为首的激进派倾向,另一种是以法国法官安塞尔为首的温和派倾向。

一、格拉马蒂卡的激进派倾向

格拉马蒂卡自1934年起开始发表言论,到1961年其著作《社会防卫原理》发表之际,其观点得以系统化。格拉马蒂卡确定了一项新的惩罚权基础,即人的完善。他取消了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概念,用新的主观的反社会性概念(antisocialité)取而代之。他提出一些旨在代替刑罚的社会防卫措施,并提倡建立一个消灭传统意义的监狱的世界。最后,他提出一种新的程序,该程序不再以犯罪证据为中心,而是以犯罪人的人格为中心。

格拉马蒂卡的观点遭到多方批判,甚至在社会防卫运动内部也受到强烈批评。国际社会防卫运动中的少数派提出了一个最低计划,力图明确已获得大家认同的观点。这个少数派后来成为社会防卫运动的主导力量,这就是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温和社会防卫派。

二、安塞尔的温和派倾向

安塞尔的思想体现在他发表于1954年的著作《新社会防卫思想》之中。与格拉马蒂卡不同的是,安塞尔并不主张放弃刑法,而是主张将刑法纳入人文科学研究的轨道。他希望以理性和科学的方式和犯罪作斗争,借鉴人类已取得的各项知识成果。安塞尔的理论主张所有人都具有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过错意识,因而表现出不同于实证主义的一面;另一方面,安塞尔的理论也不同于将犯罪视为抽象法律概念并过多使用法律拟制的古典主义(转借犯罪性体系)。

(一)新社会防卫思想的刑法主张

社会防卫运动仍维护道义责任,但主张对每个犯罪人进行研究,因为犯罪只是本性的一种表现,应该发现这种本性并采取治疗。一旦明确犯罪人的人格,就容易选择适当的刑罚。该理论主张既实行刑罚,也实行保安处分措施。这些治疗措施可以帮助犯罪人获得或恢复丧失的道德价值观,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责任教育”。

(二)新社会防卫思想的刑事诉讼主张

社会防卫运动主张建立一个与传统体系完全不同的科学体系,这一新体系应具备如下三点特征:

首先,将刑事诉讼分成两阶段进行,从而更好地了解犯罪人的人格,安塞尔称这种分阶段的诉讼为“刑事诉讼的顿挫”(césure)。第一个阶段关注的是被告人的有罪性;第二个阶段关注的是如何选择必要的惩罚措施,以及为达到这一目标寻求专业技术人员(医生、心理学家、教育者)的帮助。这种分阶段的程序借鉴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制度,与古典主义体系完全不同。因为在古典主义体系中,法官总是同时宣告被告人的有罪性和应受的刑罚。目前这种分阶段的程序已经在未成年人刑法中得到应用。

其次,在“刑事诉讼的顿挫”中的第一阶段结束后,应对犯罪人进行观察。因为只有根据观察的结果才能明确何种惩罚方式最合适。但为了避免刺激当事人,不会告知当事人对其人格的审查结果。

最后一个特点是诉讼程序的创新性。尽管“刑事诉讼的顿挫”的第一阶段可能还保留着古典主义诉讼程序体制的特点,但是第二阶段的内容已经表现出极大的创新性,包括:相对有限的公开性,不让犯罪人参与对席辩论以避免其听到对自己人格的揭示而感到痛苦;公诉机关和辩方律师之间紧密合作;法官参与判决的执行,并可以根据被执行人人格的变化随时调整刑罚,刑罚不是固定不变等。

最近,一些执政者(富瓦耶Foyer,巴丹戴尔Badinter)也开始参与刑事政策的制定,或至少口头上表达过这方面的意思。[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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