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语言学的辨析及其意义

语言学的辨析及其意义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语言学的辨析及其意义语言是一定的现象之精神的载体,从词源学意义上讲,权利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术语,而权利更多的是同法相联系的。相对于法律而言,法是合理的、自然的,并且它本身具有无可辩驳的合理性,因而法是合理性的象征。上述语义学的分析告诉我们,在西方语言尤其是欧洲大陆语言中,法与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意义内涵,法与权利往往是同一个词,两者是处于同等序列的概念。

一、语言学的辨析及其意义

语言是一定的现象之精神的载体,从词源学意义上讲,权利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术语,而权利更多的是同法相联系的。换言之,法与法律亦是有所区别的。欧洲大陆的语言比较丰富,在表述法(权利)和法律这两个概念时,往往使用两个不同的对比的词。比如,拉丁文的ius和lex,意大利的diritto和legge,法文的droit和loi,西班牙文的derecho和ley,德文的Recht和Gesetz,等等。美国学者费希认为,上述每对词的第二个指颁布的法律,是由某种立法机关的当局在某个时间和某个地点制定的,所以这是凭意志的法律。每一对词中第一个指法律秩序、结构或体系,是作为一种至少在意思上合理的整体而构思出来的,所以这是凭理智的法律,这种分别在于前者要经过正式决定才成为法律,后者成为法律,是因为它本身是正确的或合理的。因此,只有第一个词而不是第二个词才能用来翻译英文中的principles of law或philosophy of law。[32]在这里,尽管费希对上述每对词中的第一个术语的内在意蕴解读并不很贴切,因为这些词并不仅仅是指法律秩序、结构或体系,更重要的在于它含有正当、公道、正义、理性、权利等等意味。但是,费希辨析的合理性,就在于他看到了法与法律的差异性。

相比之下,英语对于法和法律这两个概念的表述则比较贫乏。在英语语言中,很难找到一个与“Law”相对应的确切的语言文字,因而往往用同一个“Law”来表现法和法律这两个实质上并不相同的概念。有的学者为了在英语语言中区别法和法律,也只好用“Right”来表示“法”,因为“Right”与拉丁文中的ius、意大利文中的diritto、法文中的droit、西班牙文中的derecho、德文的Recht等等语词的涵义较为相近。也许是因为这种语言上的障碍,有的法学家往往把各种法律和规则联想在一起,并且认为“法”是各种规则的总和或体系。庞德很早以前就看出这种倾向,认为讲英语的法学家在这一点上是上当受骗了,因为关于“法律”(a law)和“法”(the law)这两个概念,在英语中使用同一个词“law”,只是在冠词上改变了。这一点对讲英语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可能产生影响,因为“法律”当然意味着“规则”[33]

在法哲学史上,有的学者自觉地意识到法(权利)与法律在语言差异性背后所潜藏着的法律文化价值的差异性。比如,17世纪意大利人文主义法学家扬巴蒂斯塔·维柯敏锐地发现法和法律这两个词的区别,尽量避免混淆这两者的使用。并且作为一位意大利人,维柯有意突出diritto(法)和legge(法律)的区别。不过,维柯分析的角度是试图指出习俗(custom,consuetudine)与法(legge)的区别。显然,他把习俗与法(diritto)相等同了。维柯把部落自然法摆在“习俗”的下面,以表示部落自然法相当于法(diritto),而不是摆在“法律”(legge)下面。此外,维柯还把狄阿·卡苏斯的一句话作为《新科学》的一条公理。这句话就是:“习俗像一位国王,法律却像一个暴君。”对此,维柯诠释说:“我们应当把这句话里的‘习俗’理解为合理的习俗,‘法律’理解为没有受自然理性灌注生命的法律。”[34]在维柯看来,法就是习俗或部落自然法,是自然理性的化身,它构成人类共同意识的基础,因而是人类共同本性的普遍性体现。相对于法律而言,法是合理的、自然的,并且它本身具有无可辩驳的合理性,因而法是合理性的象征。

上述语义学的分析告诉我们,在西方语言尤其是欧洲大陆语言中,法与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意义内涵,法与权利往往是同一个词,两者是处于同等序列的概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