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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责任伦理思想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伊曼努尔·康德是对18世纪哲学影响最大的西方思想家,是德国理性主义之集大成者。理性是康德伦理学赖以建立的基础。康德的道德理论强调人的尊严,他认为人的尊严不是基于其社会地位和聪明才智而获得,而是其天生的理性能力。公正历来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康德以他的自由意志对公正作出了回答。在新闻实践中,康德的责任伦理思想可以从责任、绝对命令、程序正义诸方面为新闻正义提供道德根据。

伊曼努尔·康德是对18世纪哲学影响最大的西方思想家,是德国理性主义之集大成者。他的伦理思想集中体现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实践理性批判》之中,他的伦理学是责任伦理学,是思辨的道德形而上学。他从人的理性出发,把人作为目的,论证了道德行为的普遍法则。他的善良意志、绝对命令、社会公正的普遍原理,对后来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善良意志。理性是康德伦理学赖以建立的基础。康德的道德理论强调人的尊严,他认为人的尊严不是基于其社会地位和聪明才智而获得,而是其天生的理性能力。人是理性的存在物,只有理性才能决定人之为人和人的道德价值。人的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就在于它的本质是理性的。人类之所以有道德,正是由于理性能够为自己、为人类立下行为准则。人的自由意志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就是实践理性,意志和理性是实践理性的两个方面。具有普遍道德价值的东西,只能来自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在一般意义上,在世界之中甚至世界之外,只有善良意志可以设想为无条件的善。他说:“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12]善良意志是指一种依照道德要求去选择值得称赞的行为的自我意识倾向。只有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的善,它之为善不是由于它的效果或收获,而在于它本身就是善的。善良意志构成了我们值得幸福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即使因为善良意志而造成极大的苦难或伤害,善良意志仍然是善的,因为它的目的是要行善。换言之,一个人的动机如果是善的,即使由于某些疏忽而无法达成目标,甚至造成了不好的结果,也不会减少其道德价值。

为了阐释善良意志和责任之间的关系,康德进一步提出了三个道德命题。第一个命题: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个命题意味着行为的动机决定着行为的道德价值,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能认为是道德上有价值的行为。第二个命题: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换言之,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指引这一行为的准则,而不在于这一行为所要实现的目的。第三个命题:责任就是出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这个命题作为第一个命题和第二命题的结论,尊重规律或法则是一种道德情感,这种情感等同于个人对责任的意识。[13]根据康德的理论,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善良意志就是出于责任而为的意志,而责任则是由道德法则所规定的必然行为。

绝对命令。善良意志的自律被康德称为绝对命令。绝对命令以直言句式表达,没有条件句,只是命令“应该是如此如此做”或“不应该如此如此做”。一切以自身为目的的合理要求,都有这样的普遍形式。作为实践理性基本法则的绝对命令只有一个,那就是:“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14]这条命令,他还有另一种表述:“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5]绝对命令规定了一切道德规则所必需的普遍形式,提供了区分道德与不道德的标准。比如,“要自杀”不能成为普遍规律,因为人人自杀,人类不复存在,自杀不再可能。同理反之,“不要自杀”、“不要撒谎”,“不要偷盗”等都具有普遍性,都成为了道德准则。康德的绝对命令,与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督所说的“你要别人怎样对你,你也这样对人”,表达的是同样的人伦日用普遍合理的道德“金规则”。

从绝对命令的普遍形式,康德又引申出绝对命令的一般内容,这就是绝对命令的两条推论:一是自在目的公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地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是手段”[16]。也就是说,道德法则的内容是以人为目的的,而不能把人当作工具。二是自律性公式,“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17]换言之,道德法则的内容是个人意志与社会每个人意志的和谐统一。这样,绝对命令的一般内容,就把自由、平等、博爱等启蒙时代的精神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的哲学高度。社会公正也因此具有更普遍的意义。

社会公正。公正历来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康德以他的自由意志对公正作出了回答。他认为,一个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自由的普遍法则相统一的总合状态,就是公正。公正的普遍法则是,个人行为确保个人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自由和谐共存。换言之,行为是否公正可以这样判断:如果行为本身所依据的准则,能使行为者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意志自由,在普遍法则之下和谐共存,那么这一行为就是公正的。反之,就是不公正的。根据这个公正普遍法则,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秩序,他唯一有力的正当性的根据是公正而不是功利,为什么要用法律的理由最终是道德法则的公正来说明的。法律必须促进人的自由,只有以公正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包括法律,才能阻止和惩罚滥用自由。他还认为,好社会的标准就是自由的实现。在人类社会这个目的王国中,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贬低为手段,任何个人的意志都处在和谐之中,其中每个人的自由和一切人的自由是一致的。显然,和他的哲学体系一样,他重视的是公正的普遍法则,对程序公正持有坚定的信念,而往往忽视了公正的具体内容。

关涉新闻正义的道德根据。总体上讲,善良意志是康德伦理学的逻辑起点,绝对命令是道德的普遍法则,而社会公正是道德普遍法则由个人到社会的推演。在新闻实践中,康德的责任伦理思想可以从责任、绝对命令、程序正义诸方面为新闻正义提供道德根据。比如,依照康德的道德命令,衡量新闻实践行为是否道德,首先要考虑一下你是基于什么原则做出决定的,你是否要使这个原则得到普遍应用。这种普遍性是绝对的,无条件,没有任何情有可原的情况,没有任何例外。即使天塌下来,我们也要做道德上正确的事,不论结果怎样。比如,有新闻从业者因为新闻媒体或自身的利益而说谎,但如果这种说谎的现象在社会中广泛传播,以致所有的人都为迎合自己的私利而说谎,整个社会就会缺乏信任,陷入无秩序之中。因此,讲真话,是普遍的正确的,是新闻客观公正的前提。又比如,以暗访的手段掌握了一个好的新闻素材,因为暗访的欺骗手段是不能普遍适用的,如果让康德来选择,暗访显然是不能接受的采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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