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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运营风险的非保险转移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高速公路运营风险非保险转移是指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在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有意识地采取某些非保险措施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承担,从而达到降低其自身投资运营风险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的目的。高速公路运营风险的非保险转移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 一是转移会引起投资运营风险及损失的某项开发活动; 二是将风险本身予以转移。
风险转移_高速公路项目运营风险管理

1.高速公路运营风险的非保险转移

非保险风险转移是指通过保险以外的其他手段将风险转移出去。高速公路运营风险非保险转移是指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在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有意识地采取某些非保险措施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承担,从而达到降低其自身投资运营风险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的目的。

高速公路运营风险的非保险转移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 一是转移会引起投资运营风险及损失的某项开发活动; 二是将风险本身予以转移。风险转移对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来说可以消除风险,但与风险控制不同的是,它不是通过放弃、中止投资活动或采取积极预防的抑制措施直接调节风险因素来达到消除、降低风险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的目的,而是容许风险继续存在,但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承担从而间接达到降低自身风险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当然,高速公路运营风险转移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而非无限制地、任意地、带有欺诈性的转嫁。另外,高速公路运营风险的转移虽然可以使风险在项目公司和其他风险损失承担者之间进行移动,但却不能因此而将运营风险本身消除或从总量上减少。

(1)高速公路运营风险合同转移

高速公路运营风险合同转移是指高速公路运营公司通过变更、修改、承诺、签定各种合同条款,将相关风险的财务负担和法律责任转移给其他经济单位承担。

(2)高速公路运营风险担保转移

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高速公路运营风险担保转移是指高速公路运营公司为避免因对方违约而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对方提供可靠的担保,将对方不履约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转移给担保人

2.高速公路运营风险的保险转移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具有风险转移与风险组合两种性质,被保险人通过交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保险人可能造成的意外损失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保证,从而将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增强了被保险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险合同是赔偿性质的合同,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赔偿。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是有一定限度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二是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三是以可保权益(对一项财产具有的某种法律承认的权利和收益)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赔偿得到额外的权益。通常,根据保险对象不同,保险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四大类。

高速公路运营风险保险转移是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它是指通过购买保险的办法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让它们来承担风险,以将不确定性化为一个确定的费用,是一种最普遍的风险转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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