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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纲要对德国能源发展规定了重点领域

时间:2022-03-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能源规划纲要》中,德国政府进一步强调了未来能源发展领域,明确了未来能源发展重点行业。德国政府将研究符合欧盟法律要求的补偿措施。届时,将由联邦经济部与联邦环境部共同协商确定相关资助政策措施。在现有情况下,仍需要发挥核能发电的重要作用,为此德国政府将现有核电站的运行期限平均延长了12年。
能源规划纲要对德国能源发展规定了重点领域_析德国可持续发展

《能源规划纲要》中,德国政府进一步强调了未来能源发展领域,明确了未来能源发展重点行业。

(一)把可再生能源作为未来能源供应的支柱

在德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德国在欧洲和国际能源、气候和创新政策制定方面已占据了有利地位。德国政府制定实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EEG)》的出台大大促进了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前,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德国能源供应体系中日益重要的支柱,是技术创新和能源结构现代化(蓄能存储、智能电网、柔性电厂、技术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可再生能源份额的不断增长,德国需要对能源供应系统进行优化(包括:常规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网络、电力存储)。其发展目标是:在向复合型能源结构转变过程中,确保产业界和消费者的成本经济性。基于上述目标,该领域主要任务有:大力发展海洋和陆地风力发电;实现生物质能源的可持续生产与应用;在采暖和制冷领域扩大可再生能源份额;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的成本效益;强化以需求导向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与应用;在能源供应系统中更好的集成可再生能源;确保新建电力网络的质量和数量;进一步发展和推广电力存储技术;进一步发展和强化欧洲电力市场。

(二)靠提高能源效率抓住未来能源供应的关键

1.充分发掘个人和公共领域提高能效的潜力 德国在节能节电领域存在巨大潜力,在经济和技术行条件下,要加强对节能节电潜力的发掘。要充分发挥节能节电潜力,就需要依靠产业界和每个社会公民的才智和责任感。为此,德国政府计划通过经济激励和优化信息与建议等措施,激发企业和个体消费者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动力,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双重目标。

2.充分发掘工业领域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潜力 能源使用效率是衡量能源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重要标准。因此,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是工业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研究表明,德国工业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潜力年均高达100亿欧元。在此背景下,德国政府计划通过《气候保护与能源效率伙伴倡议》等政策措施支持工业企业提高能效。

能源管理系统可为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企业可自愿实施能源管理国际标准(EN16001,IS050001),定期记录生产过程的电力消耗和节能潜力,通过能源管理系统和能源审计明确如何优化能源供应链条,估算技术改造成本。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德国工业生态税优惠政策将实施至2012年12月31日。按照该政策,实现能效提高和节能目标的德国企业可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补偿。2013年,德国政府将在政府预算案中的能源与电力税政策框架内为实现能效提高和节能目标的企业提供经济补偿。能效提高和节能的成效可通过能源管理系统实现认证。德国政府将研究符合欧盟法律要求的补偿措施。这些措施将同能源管理系统和相关管理标准(EN16001,ISO5001)一起实施。德国政府还将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支持,研究总结中小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降低能源依赖性的成功案例,并为促进中小企业提高能源效率提供低息贷款或者经费支持。

3.能源效率基金 为了实现提高节能节电的潜力、长期保持低成本能源消费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目标,德国政府需要制定系列政策资助措施。为此,从2011年起德国政府将在政府专用基金中设立能源与气候基金。届时,将由联邦经济部与联邦环境部共同协商确定相关资助政策措施。

(1)个体消费者。将向个体消费者提供易懂可行的信息,提供面向家庭的节能节电检查服务,提供有效力的建筑能源证书,以及提供相关实用建议。

(2)中小企业和工业界。支持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适用技术的市场推广(如发动机、水泵和制冷设备);发展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需求的能源管理系统;优化能源密集型产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能源效率产业领域的出口倡议;构建工业企业与经济机构间内部合作网络;通过市场刺激计划、研发计划和小规模示范计划,加大对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

(3)社区。总结社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实践案例和创新措施;支持开展相关示范项目;支持社区内部的教育培训。

4.国家气候保护倡议 从2011年起,联邦环境部牵头实施的《国家气候保护倡议》将从联邦政府能源效率基金中获得更多经费支持。届时,将由联邦经济部与联邦环境部共同协商确定相关资助政策措施。

(三)坚持发展核能源与化石能源并重

德国政府认识到:未来德国电力供应要建立在复合型能源结构基础上。目前,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褐煤和硬煤)与核能发电占据了德国电力生产最大部分。随着2050年可再生能源时代的到来,传统能源结构必将会发生显著改变,化石能源与核能在未来将承担与目前不同的角色。随着可再生能源不断发展,德国需要建设更具柔性的发电厂。首先要建立动态复合能源结构。向动态的复合型能源供应结构过渡不仅需要时间,而且还要确保过渡过程的经济性。在现有情况下,仍需要发挥核能发电的重要作用,为此德国政府将现有核电站的运行期限平均延长了12年。德国政府认为:延长核电站的使用期限不会对能源产业发展带来不利竞争。通过向核电运营商征收新的能源税和其他税款,可以降低其在生产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其次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竞争。加强电力和天然气市场自由度,提高能源市场竞争力,是德国政府未来重要任务目标。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是确保能源供应价格经济合理的先决条件。为此,联邦经济部将定期通报在核电延长使用期限情况下国内电力市场的竞争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作为保障自由市场竞争的重要基础,德国政府将制定一个建立电力和天然气大规模销售市场透明度监督机构的草案。该监督机构将设立在联邦卡特尔局下,负责能源市场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分析,对不当定价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强化市场参与者的信心,确保市场白由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随着新《天然气入网条例》的实施,进一步优化德国天然气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环节将得到减少,输送能力将以提升,电厂人网也将更为便捷。第三要通过加快与欧洲电力生产市场合作,特别是通过扩大网络输送能力,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在这方面,德国已有很多成功的区域合作案例。为了确保第三个《欧盟内部市场一揽子计划》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改善能源市场的法律框架。未来在可再生能源比例不断增加的同时,传统能源将发挥调节和补充作用,欧洲和非欧洲的能源储蓄网络一体化就必须以确保经济性为核心。为了实现市场可靠性,必须针对目前的薄弱领域来制定面向末来的政策框架。第四要进一步发展柔性电厂。为了确保能源供应高度安全,必须拥有足够的能源调控和储蓄能力。确保经济性和可用性,也是德国能源供应的重要方面。为此,就需要提供足够的投资来支持能源调控和储蓄能力发展,特别是要大力发展柔性煤炭发电厂和天然气发电厂。同时,德国政府也希望藉此来实现能源市场和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集成。德国企业界已经开始投资建设高可再生能源使用率和高能源使用效率电厂。第五要发展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为了实现2050年温室气体至少减排80%的目标,除了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这两个主要途径外,碳捕获与封存技术也将作为一种可选择技术。该技术对于能源密集型的高二氧化碳排放产业(例如:钢铁、石灰水泥化工、炼油)和化石燃料发电厂(褐煤与硬煤)有长期重要意义。德国政府将支持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研发创新,实现环境无害化发电(如褐煤)。在未来很多国家的能源供应仍然将依靠煤炭,这为德国出口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德国政府将继续大力推进碳捕获与封存技术领域国际合作,同时还会支持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在德国国内的示范应用。德国政府将通过以下措施在国内能源和工业部门积极推进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的发展。

(四)强化电力网络基础能力集成可再生能源

随着可再生能源比例不断扩大,需要将其与传统能源进行优化协调,强化电力网络基础设施和能源存蓄技术,才能实现可再生能源与能源市场的集成。

1.扩展网络基础设施 现有电力网络受既有的电力生产结构影响,电力生产相对靠近消费中心。而在未来海洋和沿海地区的电力生产量将大幅增加。同时,还将出现更多的分布式电力生产模式,如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发电。随着可再生能源在电力行业(特别是海洋风电)大规模发展,就使得制定覆盖德国电力网络建设发展计划(电力高速公路)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德国政府制定了面向2050年的国家电力网络发展战略计划。该战略计划包括既有电力网络扩建、根据《能源输送建设法》要求规划新电力输送线路、应用技术创新避免长距离输电损耗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规划建设一条连接德国北部风力发电场与德国西部、南部地区电力消费中心的“北南输电线路”,以避免增加既有电力网络的负荷。此外,逐步对德国既有的电力网络进行改造和扩建也是该战略计划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1)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和高效能的电力网络是进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比例的关键。因此,德国政府将研究通过经济激励措施加快德国电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德国政府将以构建高效电力网络为目标,与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电力网络运营商和各联邦州)开展对话。联邦经济部将组建网络平台,使各利益相关方对电力网络发展建设交换意见。2011年起,德国政府将对既有电力网络进行扩建,根据《能源输送建设法》制定的面向2050电力网络发展目标是:进一步发展既有电力网络,完成电力高速公路和相关示范线路规划,建成北海电力网络与海洋风电集群电力网络,实现德国与欧洲电力网络集成等。

(2)智能电网。通过实施能源需求方负荷管理,将使能源消费好的更加适应能源供给。因此,需要构建现代化智能化的电力网络和包含适当激励导向的电力定价机制。“智能电网”是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实现调控发电企业、电力存储、电力消费和输电网络的一种电力输送网络技术。目前,智能电网基础装置的智能计量工具(智能电表)在德国的使用群体依然很少。为了促进智能电网的发展,德国政府计划通过立法措施强化智能电表推广应用。2011年起,德国将实施浮动电价。新的浮动电价设计可以体现用户用电量的减少情况。此外,德国政府还将通过试点项目促进信息通讯技术在电力网络中的有效应用。

(3)海洋风电网络。德国政府与北海各邻国高度关注在北海地区合作建设海上风电输送网络的构想。德国政府将通过创建适当的政治,技术和法律政策环境,实现在该区域更加协调的开展电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德国政府还将为北海和波罗的海海洋风电场集群并网连接提供必要法律条件。

2.实现可再生能源市场集成与系统集成 随着如风能和太阳能等波动性较大的可再生能源占能源供应的比例越来越大,就需要构建一个更加柔性的电力供应系统,以实时弥补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的波动性。为此,在扩建网络基础设施的同时还要考虑:实现可再生能源与能源市场的集成,从目前通过《可再生能源法(EEG)》支持逐步转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研究完善补偿机制条例,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能源优先”激励机制;消除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和能源补偿机制方面的障碍;改进基于需求方的有效负荷管理措施;研究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如何供面向基于节能需求的能源系统服务;研究如何发展未来电力市场。

实现可再生能源与能源市场的集成,从目前通过《可再生能源法(EEG)》支持逐步转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从2012年起,基于《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经验,研究一种可选择的市场溢价措施。该措施基本思路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商可以领取补贴或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后一种情况下,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商得到的将不再是固定补偿而是市场议价销售收益。

3.扩充能源储蓄能力 从长期来看,扩大德国能源的储蓄能力是重要和必须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波动性大增,需要不同的方式来实时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德国现有抽水蓄能电站的潜力,充分利用国外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研究制定生物质能发电的投资鼓励政策,弥补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的波动性;大力推进能源存储技术的研究推广力度。研究制定能源存储市场规范等。

(五)加快提高建筑领域能效

建筑领域能耗约占德国总能源消费的40%,其二氧化碳排放占德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因此建筑领域的节能减排具有潜力巨大。德国约75%的既有建筑是1979年《建筑保温条例》出台前建造的,这些既有建筑往往没有或者很少进行节能改造,大多数既有建筑的供暖系统没有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能源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对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改造是实现能源供应现代化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目标的关键。为此,德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速度必须加快:从现在年均不足1%提高到2%的水平。到2020年,实现减少20%供暖能源需求。建筑节能最终目标是:到2050年该领域对一次能源消费需求最低减少80%。2020年,德国政府将对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有效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和降低能源进口依存度的重要措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短期内可能需要较大的经费投入,但从长期来看可以实现能源消费成本的持续节约。为了确保发展目标的实现,德国政府需要制定可靠的法律法规,投入足够时间和经费。目前,德国现有的建筑节能政策措施无法保障上述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将在《节能条例(EnEV)》中将对新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标准提出新的要求,《可再生能源供暖热法(EEW?rmeG)》也将对新建筑提出新的节能标准规定。德国政府也将考虑这些政策工具的经济可行性。过去的经验表明,由于对业主所担负经济责任缺少合理界定,进而影响了相关法规的实施效果。为了充分发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和经济潜力,德国政府就要研究制定新政策,以明确界定开展节能改造业主的长期利益,吸引其积极参与到节能改造活动中。德国政府还将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相关经济激励措施,不会强制业主开展节能改造。面向2050年的建筑节能主要工作是:2012年修订《节能条例(EnEV)》,研究制定面向2020年“气候友好型建筑”的基本能效标准。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2020~2050年),确保最低减少80%一次能源消耗的发展目标。

(六)大力发展节能型交通技术

在德国政府和企业界共同声明基础上,按照《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计划》,德国政府将大力推动电动汽车发展,并为其快速实现市场化创造条件。电动汽车战略从2010年5月3日起正式启动实施。该战略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德国实现100万辆电动汽车的市场规模;到2030年,德国电动汽车市场规模将达到600万辆。电动汽车减少了对石油燃料的依赖性,而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电动汽车将成为第一种实现零排放的交通车辆,这将对公共运输与个体消费者产生巨大吸引力。

德国政府将进一步推进《国家氢和燃料电池技术创新计划》。燃料电池汽车具有较长的行驶里程,如果氢燃料是通过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就可为促进环保和实现可持续交通提供支持。

德国政府认为生物燃料将在未来平衡温室气体排放中发挥关键作用,德国政府计划继续扩大生物质燃料市场份额,并将为其提供相关支持,逐步提高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要求。

在燃料与运输战略计划中,德国政府将研究进一步在铁路和内陆水路交通中进一步扩大生物质燃料的使用份额。德国政府将敦促汽车制造商和燃料生产企业实现在汽汕、柴汕中添加生物质能燃料比例提高到7%或10%的要求。植物油混合矿物油冶炼比例将提高至德国柴油燃料市场份额的3%。

为了实现高效和环保的公路货物运输,德国政府将研究制定以排放量为计价基础的奖励政策,研究在未来如何进一步发展基于排放的汽车税制度,研究化石燃料征税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产生影响的程度。德国政府还将增加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并将其集中用于解决对铁路运输网络具有关键意义的瓶颈性问题上。大力发展和优先建设铁路运输重要联结走廊,实现铁路货运运输向更加环保的方向转变。按照燃料与运输战略计划,德国政府将研究制定更加环保的个人交通出行替代方案。

(七)全面推进能源技术创新

在向可再生能源时代过渡的过程中需要实现能源产业现代化。为了实现向可持续能源供应结构转变目标,能源技术的研发创新将是关键。除了要开展基础领域技术研究外,还要开展面向占领未来世界能源市场的可再生能源和能源高效利用应用领域技术研究。德国政府能源技术研发创新政策的目标是:一方面致力于降低各类能源技术应用成本,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为实现未来能源供应结构转变提供重要支撑。德国政府将通过组建“光伏发电创新联盟”等政策措施进一步集成研发资源,加强德国企业在未来国际市场的技术领先优势。在2011年,德国政府将制定发布面向2020年的《能源研究计划》(第六能源研究计划)。作为研究计划的第一步,德国政府将启动实施《能源储存与网络》和《太阳能建筑-能效城市》两项研究。德国政府将在《能源规划纲要》基础上组织各利益相关方围绕上述重点研究领域进行研讨,并最终在《第六能源研究计划》中给予明确。2011年,在《能源和气候基金》计划框架内,上述重点研究领域研发经费将得到增加。在未来几年内,德国能源供应现代化进程将主要依靠上述重点研究领域技术成果推广和应用。同时,德国政府将长期支持开展能源替代技术研究,并积极推进国家级科研机构间合作。

德国政府将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各联邦州在先进能源技术领域的合作研发。为了确保联邦政府各部门间能源政策的协调一致,将组建“能源研发政策协调平台”。该平台负责协调的内容包括:各联邦部制定的能源技术研发政策,以及各联邦州和欧盟相关机构资助的研发计划。为了确保联邦政府研发资助政策的透明性,并对研发活动进行科学评估,联邦经济技术部还将建设一个集成信息服务系统。

能源技术研发创新必须具有全球化视角。德国政府在制定能源研究政策时将考虑未来全球化发展趋势:将支持德国学者参与和承担能源技术战略计划;优先支持欧盟层面的研究项目,特别是电力网络、可再生能源、储存技术、能源效率和CCS等方面研究。德国政府将支持核安全技术研究并遵守不扩散规定,确保德国在该领域拥有进一步研发的能力。为了长期保持德国在能源领域科研实力,德国政府将高度重视能源领域工程和自然科学专业人才培养。

(八)制定融入欧洲的能源发展政策

德国向现代化、低二氧化碳和安全的能源供应过度必须在欧洲和全球化背景下进行。德国政府将继续为达成一个全球性且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协议而努力,该协议应当包含全球气候变化对经济政策、安全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影响。为了确保有效实现能源系统转化目标,在欧盟层面上就需要欧盟与成员国间要合理分配任务。实现“能源种类、进口国家和进口途径的多样化”是德国政府能源外交政策的重要目标。德国政府能源政策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要构建可靠的国际能源关系法律环境。德国政府将通过构建双边和区域合作战略,确保《能源规划纲要》实施。按照《里斯本条约》中对欧盟能源政策(第194条)的阐述,并在遵守相关补充性条款基础上,德国政府将在欧盟范围内积极与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开展合作。具体讲:一是在欧洲建设电力能源网络;二是积极开放国内市场;三是加强与欧盟排放交易;四是规范欧盟内部能效标准。五是建设绿色电力市场;六是在欧洲和地中海地区发展可再生电力;七是确保能源资源供应的高度安全资源;八是强化能源政策信息公开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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