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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积极追求部门利益

时间:2022-03-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推行协商民主制度工作的实践中,政府部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譬如,如何处理听取多数人意见和尊重少数人意见的关系问题。这样,不仅使协商结果更科学,而且能够赢得少数人的理解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表明,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而民主协商议事会只是议事机构,不具有决策权。
政府部门积极追求部门利益_基层行政协商研究

在推行协商民主制度工作的实践中,政府部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譬如,如何处理听取多数人意见和尊重少数人意见的关系问题。协商民主与“票决制”民主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不能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问题。一般来说,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更为正确,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就是集中了正确的意见。有时,真理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有时少数人的意见虽不完全正确,但也有合理的成分。这时,就出现“多数”与“少数”,“正确”与“错误”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不能把“多数”与“正确”、“少数”与“错误”简单等同起来。也就是说,当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少数人的意见正确时,不能简单地以多数人否定少数人的意见;当少数人的意见有失偏颇时,也不能简单地排斥,应该吸收他们意见的合理成分,用于补充、完善多数人的意见。这样,不仅使协商结果更科学,而且能够赢得少数人的理解和支持。道理虽是如此,但对于如何更好地把握运作过程中的一些细节,还需要深入探讨。

再如,如何处理民主协商议事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表明,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而民主协商议事会只是议事机构,不具有决策权。因此,既不能用民主协商议事会来替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也不能把民主协商结果等同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结果。这就出现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使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问题。也就是,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充分反映群众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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