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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规则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规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更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在社会主义社会,既要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更要重视顾及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
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规则_道德信仰与社会和谐

根据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规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一、权利公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倡导权利、保障权利公正的社会。权利又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属于以人为对象的最基本层次上的权利,具体为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权等受到法律制度安排的强制性保护和社会道德等非强制性维护的权利。社会公平首先体现在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分配的公平上。任何公民不分出身、性别、种族和职业,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其合法权利应该得到切实保障,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如居住权、迁移权、劳动就业权、财产权、质询权、诉讼权、参政议政权等。要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在非基本权利分配上,也必须允许有一定的差别,应根据贡献比例的原则进行分配,谁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大,谁就应该享有较大的或较多的非基本权利。尊重个人的劳动与创造,这符合公正公平原则,而且是真正的社会公正。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更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公平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权利平等。因此,“社会公平内在地要求并首先体现在人们各项权利的公平上,这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逻辑起点。没有权利公平,就不可能出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权利公平具体体现在政治权利公平、劳动权公平、分配权公平等方面,归根结底是要体现在各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上,并通过法律、制度以及社会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安排及调整予以体现”[9]

二、机会公平

机会是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机会的不同必将导致人们生存和发展状况的不同。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均等。在现实生活中,机会公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存发展的起点公平,它意味着社会中的机会资源共享,凡是具有同样社会潜能的成员都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成就前景;另一方面是机会实现过程的公平。主要表现为在接受教育和培训、获得信息时机会均等。机会的均等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显得格外重要。机会公平的实现必须排除一切因素的干扰,特别是非制度性障碍和个人特权,保证在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起点和过程都是公平的,才有可能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许小年曾经指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概念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收入的平等”。机会的不平等是本和源,而收入的不平等是末和流。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实际上,当前引起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也是机会的不平等,例如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区别对待的政策、各种形式的垄断和市场操纵等。若只调整收入分配,而不去触动引起收入分配恶化的机会不平等,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平性问题。

坚持机会公平,需要国家提供创造机会公平的条件,需要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如录取国家公务员时,只要符合条件,大家都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权利,都可以进行能力和技能的公平竞争。这方面,在我国社会实践中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2005年,江苏省取消公务员报考中的户口性质限制,不论城乡户口一律可以报考公务员岗位。实施新规定以来,共有250名农村各类人才通过考试顺利进入县乡两级党政机关工作,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公务人员。

在用人制度上,要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要使有德有才的人得到提拔和重用,使无德无能者离开领导干部岗位,对贪污腐败、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者要严加惩处,决不姑息。在一个单位中,如果总是那些善于走后门拉关系的、溜须拍马的、巧言令色的、欺上瞒下的小人得到提拔和重用,而那些脚踏实地的、有真才实学的、实事求是的人总是被抛弃到“被遗忘的角落”,那么,这个单位的风气就很难正起来。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很多弄虚作假现象为何屡禁不止?这其中就要从用人体制方面加以反思。

三、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和谐的必要保障。公平的深层意蕴就是由社会政策、制度、机制、运行等方面因素所构成的社会规则在现实社会发展阶段的合理性,合理的规则是公平的社会存在形式。而合理性就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有机统一。”[10]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是一个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规则是一种行为规范,是大家共同制定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定。社会是一个整体,只有社会成员共同遵守规则,才会使生活变得愉快、安定,社会变得和谐。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在追求着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所不同的是,有些人在规则的范围内实现利益,这符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有些人则在规则之外寻求利益的实现,这则严重地危害着社会的公正。全国政协委员万鄂湘曾经指出,一切社会不公平都发源于规则的不公平。规则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包括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以及行业部门,尤其是那些垄断部门将行业规则上升而形成的政策法规。他认为,为解决这些“规则”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应设立“公平权利保护委员会”,建立“违法规则审查机制”,将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四、分配公平

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是一个受到广泛关注并引发争论的重要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当前政府工作重要而又紧迫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广大公民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分配公平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指每个劳动者都有获得自己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个人的自身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差别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社会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差异。在社会主义社会,既要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更要重视顾及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在经济领域中,公平是一种分配原则。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因此,分配公平与非基本的权利分配一样,基本上应该坚持贡献和满足相称的原则实行按贡献分配,根据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

当前我国社会贫富趋于两极分化的分配现状使人们产生了相对剥夺感,已经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我们要对以下低收入阶层加以关注和关怀: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二是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过日子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进城的农民工;四是较早离退休或收入较低的体制内人员,因为这些人原来的单位或者破产了,或者困难重重,没有单位为他们增加离退休金并交纳医疗等社会保险;五是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

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权利、机会、规则和分配公平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因此,我们既要大力强化权利公平这一基础,又必须紧紧抓住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并努力实现分配公平的目标。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现实中,人们通常以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正程度的直接依据,而利益分配则是人们感受社会公平与否的重要标尺,所以,社会公平实现最终必然集中体现在利益分配特别是财富的分配上。而且,权利、机会与规则作为特殊的社会资源,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做社会分配的范畴。因此,分配公平在社会公平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具有特殊地位,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关键是要正视矛盾,提高解决矛盾的本领,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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