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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嵌的自我”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具有任何社会身份规定性的自我,必将陷入没有任何统一标准的任意性当中,使自我完全背离本真的自我状态。”他采取先破后立的策略,在质疑甚至否定罗尔斯“自我”观念存在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因此,桑德尔批评罗尔斯的自我观是一种“意志主义的主体观念”[33]。
“镶嵌的自我”_行动的自我与身体:吉登斯“生活政治”研究

罗尔斯的自我观凝聚着诸多智慧,但他为“权利优先于善”提供的这些证明难以令人完全信服[25],他的自我观遭遇了各个方面的质问,尤其受到社群主义强烈的批评。社群主义者质疑,自主的自我(autonomous self)的自由主义理想——自由地回顾和评价其责任——是否忽视了如下一点:在一定程度上,那些现实的自我(actual self)已植根于诸如文化、种群、性别、宗教和阶级等各种社会身份并因此由这些社会身份所构成。他们拒斥的是这一理念:“国家的任务就是提供一种公平和公正的框架,在其中,个人追求自己的善的观念,而不是去拥护和支持一种高于一切的善本身的概念。”[26]对许多社群主义者而言,真正的自我有其自身历史,自我与历史不可拆解,自我镶嵌于或置于现存的社会常规之中,带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和社会身份。“不具有任何社会身份规定性的自我,必将陷入没有任何统一标准的任意性当中,使自我完全背离本真的自我状态。”[27]“只有我们被嵌入某些共同的社会背景下,通过社会共同体及它所提供的角色和所处的地位,我们才能对自我进行道德身份的确认,确定起共同的目标,发现真正的自我。”[28]从自然状态走出的自由人无法洞察到完全无拘的自我,根本无法就“我”与“我的目的”做出区分,因此自由主义的“权利政治”应该被“共同利益的政治”所替代。对罗尔斯自我观最为广泛的社群主义批评出现在桑德尔的著作《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中,下面我们以此为例做进一步阐释。

桑德尔主要攻击权利先于善这一命题以及由此所暗含的那种主体观念。他采取先破后立的策略,在质疑甚至否定罗尔斯“自我”观念存在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他认为,罗尔斯以一种独立的方式推导出命题“权利先于善”的前提是确立了存在独立于它的意图或目的存在的主体。那么,是否存在这种独立并优先于对象的自我?这种主体先于他所选择的那些目标,但它又不是一个先验的自我,它无所依附,如何能先于其所选定的价值和目的来定义身份?而且,“这种作为自由而独立的自我并不受任何先在之道德联系约束”[29]康德借助于先验自我来说明存在一种独立于并优先于经验的主体观念,罗尔斯否认“这种独立并优先的自我是一种超验的主体,但把主体安置在某种原初状态”[30]。在桑德尔看来,这样的设想不成立,他从自我与目的的关系角度进行论证:“确切地说,在什么意义上自我作为一个具有选择能力的行为者‘必须’优先于其所选择的目的?”[31]自我优先于其所认可的目的,必须告诉我们两件而非一件事情:“自我如何与其目的区分开来,以及自我如何与其目的相联系。如果没有前者,就只剩下一个彻底情境化的主体;如果没有后者,则只剩下一个纯粹幽灵般的主体。”[32]

按照罗尔斯的自我观,自我是一种独立于任何利益、目的和事物的主体。主体的边界是固定的,所以,相关的道德问题不是问“我是谁”,而是问“我将选择什么目的”。因此,桑德尔批评罗尔斯的自我观是一种“意志主义的主体观念”[33]。其中,关键的问题是,“主体作为‘自我’不是由目的构成,而是先于任何他所宣传的‘目的’。”[34]桑德尔使用了反证法,他说,如果自我优先于自我的目的,在反省自己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能够透过特殊目的看到一个无拘的自我,但这与“把我们当作厚重得拥有具体特征的那种自我观”相矛盾。罗尔斯没有证明,“为什么不仅我们无法洞察到完全无拘的自我,我们还‘选择’而是通过‘发现’,不是通过‘选择既定的目的’而是通过反思自我和探究自我构成的本性,认清其律法与命令,以及将其追求确认为是自己的——自我正是通过这些途径才得以确定它的目的”[35]。自我并不优先于自我的目的,相反,自我由自我的目的所构成——我们根本无法就“我”与“我的目的”做出区分。“我们的自我至少部分地是由并非出于我们选择的自我的目的所构成,只有在我们共同被嵌入其中的某些社会背景下,我们才能发现我们的自我。”[36]

罗尔斯的解决办法体现在原初状态的设计中。考虑到在占有关系中,主体不经过任何分离就已然与其目的相区别,占有主体的观念就能够被限定在互无利益关涉的假设之中,于是,他试图构想一个作为占有主体的自我。当然,“互无利益关涉的假设并不是一个关于人的动机的假设,而是一个关于一般来说拥有动机的主体之本性的假设”[37]。它关系到自我的本性(也就是说,它如何构成,如何立于其一般的情境之中),而不是自我欲望或目的的本性。“它关切的是利益和目的的主体,而不是自我之欲望或目的的本性。”[38]如果说主体被看作是优先于其目的,那么,在此意义上自我认识就不是一种可能性,因为其所界定的界限是预先给定的,而非反思地通过先在的个体化原则而给定的。自我的界限是固定的,而且在界限之内,所有一切都是透明的。相关的道德问题就不是“我是谁?”,而是“我将选择什么样的目的?”而这是一个指向意志的问题:“自我与其目的相区分——自我超出其目的,它们有一种距离,自由具有某种优先性——但作为选择对象的意志主体,自我也与其目的相关联。”[39]

桑德尔把罗尔斯的自我解释为“离群索居的主体”,这种主体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是意志主义的,在心理学的意义上是认识论主义的。他认为罗尔斯的自我脱离了目的,脱离了共同体,没有真正自我的存在,因为这个观念没有为“构成性的”共同体留下余地,而那种共同体恰恰在建构着个体的身份,它只允许一个“工具性的”共同体。“个体带着他们先前已经界定的利益和身份进入这个共同体以期增进那些利益。”[40]桑德尔断言,共同体是一种自我理解的方式,这种方式成为主体身份的组成部分。“共同体描述的,不只是他们作为公民拥有什么,而且还有他们是什么;不是他们所选择的一种关系如同在一个志愿组织中,而是他们发现的依附;不只是一种属性,而且还是他们身份的构成部分。”[41]只有生活在历史之中,只有我们在共同体中才能确定自己是历史的承担者,从而成为一个有“品格”的人,对目的的选择不是任意的选择,而是进行认真的思考,不仅探询我真正需要什么,而且也要探询我到底是谁,后者超越了对自己欲望的关注而对我的身份本身进行反思。在这层意义上,桑德尔认为我们被嵌入在共同常规之中,他的自我观被威尔·金里卡称为“镶嵌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

桑德尔补充道,自由主义教导人们尊重自我与目的之间的距离,而当这一距离消失时,我们也就被淹没在一种陌生的环境中。但如果想要完美无缺地确保这种距离,自由主义就会削弱它自己的洞察力。通过将自我置于政治学的领域之外,自由主义使人类行为主体成了一件信仰品,而非持续关注和关切的对象;成了一种政治的前提,而非政治之不确定的成就。这就失去了政治的动人品性,也失去了政治最激动人心的丰富可能性。它忽略了这样一种危险:“在政治陷入危机之时,其可能导致的结果不仅是失望,而且是混乱。同时它也遗忘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在政治清明昌盛之际,我们在共同体中能够了解一种我们无法独自了解的善。”[42]

桑德尔通过对罗尔斯自我观的批评,同时也对政治自由主义进行了批评,他指出政治自由主义中存在着矛盾:政治自由主义一方面不再采纳康德式的个人自律观,另一方面却依然像康德那样主张个人权利高于具体的善。“对康德式的自由主义来说,权利与善之间的非对称性源于某种个人观念。由于我们必须把我们自己看作是预定要先于我们的目的和依附的道德主体,所以我们必须把权利视之为我们所认可的各种特殊目的的规导。权利之所以优先于善[43],是因为自我优先于目的。”[44]

桑德尔对存在于罗尔斯哲学中的这种抽象主体的批评是恰当中肯的吗?墨菲说,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并没有成功地以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证明正义的首要性以及权利相对于善的优先性;“而当他说这证明了关于共同善[45]的政治学相对于维护权利的政治学来说具有优先性时,人们是不可能跟着他做出这样的结论的。”[46]社群主义者们从他们自己的立场出发,断言人们无法确认权利相对于善的优先性,因为我们只有通过参与到那个定义了善的共同体中才能有某种权利意识和正义观念。但是这仍然不能证明桑德尔下述结论的合法性,即“认为我们必须抛弃正义的优先性,拒绝把它作为社会体制的主要美德,也不再维护个人权利,而回到一种奠基于一个普遍的道德次序的政治学中去。”[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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