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名人故事 (六)由“文明的冲突”引起的思考_汤一介自述

(六)由“文明的冲突”引起的思考_汤一介自述

时间:2022-08-14 名人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六)由“文明的冲突”引起的思考_汤一介自述由于办中国文化书院,在80年代中期以后,我对“文化问题”常有所思考,写过几篇文章,大都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道释》一书中。在我写那篇文章时虽然批评了亨廷顿的观点,但我却没有对他提出的“文明的冲突”问题的严重性有很深刻的认识。近几年来科索沃地区、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及巴以冲突,文化无疑是引起冲突的原因之一。儒家思想是否是将来引起政治上的冲突和战争的因素?

(六)由“文明的冲突”引起的思考_汤一介自述

由于办中国文化书院,在80年代中期以后,我对“文化问题”常有所思考,写过几篇文章,大都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道释》一书中。当时考虑的是“让中国文化由传统走向现代”和“让中国文化走向世界,也让世界文化走向中国”,所写的论文大体都是一般性的议论,现在看来都是过时之论了。我认真考虑“文化问题”应该说是由亨廷顿发表了《文明的冲突?》之后。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亨廷顿在1993年《外交事务》夏季号上发表了一篇长文,题为《文明的冲突?》(译文全文刊载于《二十一世纪》第十九期中),这篇文章引起了海内外广泛的讨论,我也写了一篇文章《评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发表在《哲学研究》1994年第三期上。在我写那篇文章时虽然批评了亨廷顿的观点,但我却没有对他提出的“文明的冲突”问题的严重性有很深刻的认识。今天看来,他认为“新世界的冲突根源,将不再侧重意识形态或经济,而文化将是截然分隔人类和引起冲突的主要根源”虽并未能全面反映当前的世界局势,但我们却也应看到文明(文化)确实是能引起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几年来科索沃地区、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及巴以冲突,文化无疑是引起冲突的原因之一。而我的文章则对“文明”可以引起冲突重视不够。我的文章没有全面地讨论亨廷顿提出的看法,只是着重讨论了三个问题:

(1)人类文化发展的总趋势是以互相对抗还是以互相吸收而融合为主导?我认为,从中外历史上看,在不同文明之间从总体上说是以相互吸收、相互借鉴为主导的,而冲突只是暂时的现象。因而我们可以断定从今后人类文化发展的总趋势看,相互吸收以至于融合是主导。但我却忽视了在某一历史发展阶段也许“冲突”会是主导,从最近几年的世界局势看,“冲突”却是不断,很可能会延续若干年,虽然主要并不是由于文化的原因引起的,但文化的霸权主义和文化的隔绝主义确是引起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

(2)儒家思想是否是将来引起政治上的冲突和战争的因素?亨廷顿把现今的文化分成“西方文化”和“非西方文化”,而且在“非西方文化”中又特别突出提出“儒家——伊斯兰的联合”,并且认为“儒家与伊斯兰的军事结合已经形成”,而这种“异文化间的种族暴力冲突的升级最危险,也最可能成为导致世界大战的原因”。我的文章没有讨论亨廷顿上述似是而非的论点,我只是就儒家思想是否是引起不同民族和国家“冲突”的原因发表了我的看法。从中国历史上看,儒家文化有两种不同的形态:一是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儒家文化;另一是作为理念形态的儒家文化。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儒家文化确实存在着某种“专制”和“暴力”的性质,但即使这样它也并非有着强烈的扩张性。作为理念形态的儒家文化,它主张“和为贵”,因此具有相当大的包容性。就现实各国、各民族的实际情况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可能把儒家文化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儒家文化只能作为一种理论起作用。如果我们为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前途计,那就必须考虑把争取“和平与发展”看成所有国家与民族的责任。人类社会发展的前途必须是和平共处,这就要求调整好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地域与地域之间的关系;“发展”必然涉及人对自然合理的利用与开发,这就是说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儒家思想中的“普遍和谐观念”无疑将会对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做出特殊的贡献。“普遍和谐观念”作为一完整意义的观念,它大体包含四个层面:即“自我身心内外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自然本身的和谐”。这就是说,就儒家文化的理论上说,它不可能引起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地域与地域之间的冲突。因此,亨廷顿关于儒家文化是引起“西方”与“非西方”之间冲突的原因之一的论断是没有根据的,这表明他对儒家学说作为一种理论体系是完全无知的。(www.guayunfan.com)

(3)亨廷顿的文章所依据的理论是已经过了时的“西方中心论”。亨廷顿的文章引用了赖皮尔(Y.S.Napaul)的一句话:西方文明是“切合所有人的普世文明”。他一方面认为,在可见的将来不会有普世文明;另一方面他又认为“非西方文明”学习了西方的现代化(工业化),但没有接受“西方的文化”是不合逻辑的,这就是说非西方的国家和民族应该接受“西方文化”的各个方面,例如价值观等等。但是各民族、各国家发展自己的工业化,争取在各方面摆脱西方国家的控制,理所当然地要发展其自身文化。我在文章中说:当前全世界的文化必然呈现为在全球意识观照下多元发展的总趋势。文章列举了近些年诺贝尔文学奖所呈现的多元文化的倾向,以及西方某些有远见的学者对东方文化的肯定等等。文章还特别说明“西方文化”有其不可忽视的贡献,但“非西方文化”,例如中国文化、印度文化的“和谐”观念同样也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然而,亨廷顿似乎完全不了解东方文化,仍然站在文化上的“西方中心论”立场上,制造出他的“文明冲突论”,并为维护西方、特别是美国的霸权地位出谋划策,其中包括“抑制伊斯兰与儒家国家的军事扩张”;“制造儒家与伊斯兰国家之间的差异与冲突”;“巩固能够反映西方利益与价值并使之合法化的国际组织,并且推动非西方国家参与这些组织”,等等。这些观点难道符合当今人类追求的“和平与发展”的目标吗?所以在我的文章中指出:“由于他(亨廷顿)的‘西方中心论’的立场没有改变,这就不能不认为他的这篇文章不是一篇有什么深刻理论意义的文章,而是为美国眼前暂时利益提供一种政治性策略的文章。”我的文章最后说:“在我们批评亨廷顿观点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发扬我们民族文化是完全必要的,不带偏见地吸收西方文化中有价值的各个方面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自此以后,我就不断关注当前文化问题,很希望有机会和亨廷顿面对面地讨论。1996年冬美国哈佛大学政府系主办了一次讨论“教育”问题的会议,也邀请了我参加。在会议邀请的名单中有亨廷顿教授(他是政府系的教授),我很高兴有机会能和他见面,但令我失望的是,他有其他事情没有来参加会议。2001年9月我出版了论文集《和而不同》,其中收录了我的大部分关于“文化问题”的论文:计有《“和而不同”原则的价值资源》《在有墙无墙之间——文化之间需要有墙吗?》《“太和”观念对当今人类社会可有之贡献》《读钱穆先生〈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之贡献〉》《中国文化对21世纪人类社会可有之贡献》《新轴心时代的中国文化定位》,等等。我不打算对所有这些文章作一一介绍,只想谈谈《“和而不同”原则的价值资源》这一篇。这篇文章首先发表在加拿大出版的《文化中国》1995年12月号上,后又刊于上海《学术月刊》1997年第10期上,收入《和而不同》中的这一篇是经过补充在1998年北大百年校庆的学术讨论会上发表的。

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论认为既然不同民族与国家之间文化存在着不同,就必然会引起“冲突”。在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文化存在着差异,这是客观事实。如果我们能找到某些避免冲突的原则是不是会对处理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事务有正面的积极意义呢?我们知道,在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的文化有着许多共同点,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好处理,因为既然有共同点,就是说有共同的价值观。但是,不同民族和国家由于地理的和历史的、甚至人种的原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传统,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等,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不同民族和国家的长期形成的不同价值观呢?当然,不同民族和国家的文化在长期接触后,通过对话、交流,会逐渐消除某些不同,而走向“同”。但无论如何,文化上的差异总是存在的,而且也不会在短期内消失。这就需要我们找到一些可以使不同文化和谐相处的理念。就现实情况看,一些有远见的思想家都在找寻处理不同文化之间关系的理论,例如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伽达默尔的“广义对话”都是为不同民族和国家因文化上的不同而形成对抗寻找解决的办法。中国的学者当然也正在为解决这个问题出力。我想,我的那篇《“和而不同”原则的价值资源》大概是较早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求解决不同民族和国家因文化上的不同可能发生问题的文章。

我的文章是从这样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出发的:“目前,在世界文化发展中,出现了两股不同方向的文化潮流:某些西方国家的理论家从维护自身传统利益或传统的习惯势力出发,仍然坚持‘西方中心论’。与此同时,某些取得独立或复兴的民族,抱着珍视自身文化的情怀,形成一种返本寻根、固守本土文化的民族主义和回归传统的保守主义。……如何使这两股相悖的潮流不致发展成大规模的对抗,并得以消除,实是当前一大问题。”于是,我在文章中提出:“如何使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国家和地域能够在差别中得到共同发展,并相互吸收,以便造成在全球意识下文化多元发展的新形势呢?我认为中国的‘和而不同’原则或者为我们提供有正面价值的资源。”

在中国历史上一向认为“和”与“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所谓“和同之辨”。我引用了《左传·昭公二十年》中的一段话和《国语·郑语》中的一段话来说明这个问题。从这两段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已经对“和”与“同”的区别分辨得很清楚了。《国语·郑语》中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可见“和”与“同”两个概念的含义是不相同的。“以他平他”,是以相异和相关为前提,相异的事物相互协调并进,就能发展;“以同裨同”,则是以相同的事物叠加,其结果只能窒息生机。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理想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万物并育”和“道并行”是“不同”,“不相害”“不相悖”是“和”。这种思想为多元文化共处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思想源泉。因此我在文章中指出:“不同的民族和国家应该可以通过文化的交往与对话,在对话(商谈)和讨论中取得某种‘共识’,这是由‘不同’到某种意义上的相互认同的过程。这种相互‘认同’不是一方消灭一方,也不是一方同化一方,而是在两种不同文化中寻找交汇点,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双方文化的发展,这正是‘和’的作用。”文章举出在中外历史上不同文化相遇后,由于相互吸收而双方文化都得到了发展的实例,以说明“一种文化之所以能吸收他种文化,往往是在两种文化交往和商谈中体现‘和而不同’的结果。”接着文章提出,在不同文化传统交往中体现“和而不同”原则可能会有多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商谈中发现不同文化原来有相近或相似的观念;另一种情况是,在文化的交往中发现此种文化不具有另外一种文化中的某些重要观念,但另外那种文化中的这些观点和此种文化并非不能相容,这样就可以在交往中接受这些新的观念,并经过改造而逐渐融化在此种文化中,从而丰富此种文化的内容;第三种情况是,在文化的交往中会发现,此种文化不具有彼种文化的某些有意义的观念,而这些有意义的观念和此种文化的某些观念不相容,从而在交往中不得放弃此种文化中的某些旧观念,而接受外来文化的新观念,致使此种文化得到发展;第四种情况是,在两种或多种文化的交往中,经过反复的交谈会发现,双方或多方都未曾有过的、然而十分有意义的新观念,把这些新观念引入不同文化体系中,无疑对各种文化都是有意义的。我在文章中还提出:“在讨论‘和而不同’作为不同文化之间交往的原则时,似乎还有两个问题可以注意:一是文化的异地发展问题;另一是文化的双向选择问题。”

2002年11月北京大学举办第二届《北大论坛》,我在会上以《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今“和平与发展”问题可有之贡献》为题做了发言,其中也谈到“和而不同”问题,对这个问题又做了一点补充,在这篇文章中说:“不同民族和不同国家之间由于地理的、历史的和某些偶然的原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传统,正因为有文化上的不同,人类文化才是丰富多彩的,而且才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形成了互补和互动的格局。文化上的不同可能引起冲突,甚至战争,但并不能认为由于文化的不同就一定会引起冲突和战争。特别是在今天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大规模战争也许人类将毁灭人类自身。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寻求在不同文化之间通过对话,实现和谐相处。现在中外许多学者都认识到,通过对话寻求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的重要性。例如哈贝马斯提出商谈中的‘正义’和‘团结’的观念。我认为把它们作为处理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关系的原则,是有意义的。哈贝马斯的‘正义’原则,可以理解为,要保障每一个民族文化的独立自主,按照其民族意愿发展的权利;‘团结’原则可以理解为,要求对其他民族文化有同情理解和加以尊重的义务。只要不断通过对话和交往等途径,总可以在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形成互动中的良性循环。”[2]不久前去世的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提出,应把“理解”扩大到“广义对话”层面。正因“理解”被提升到“广义对话”,主体与对象(主观与客观或主与宾)才得以从不平等地位过渡到平等地位;反过来说,只有对话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对话才可能真正进行并顺利完成。可以说,伽达默尔所持的主体——对象平等意识和文化对话论,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理念。这种理念,对我们今天如何正确而深入地理解中外文化关系、民族关系等等,具有重要的启示。[3]无论哈贝马斯的“正义”和“团结”,或者伽达默尔的“广义对话论”,都要以承认“和而不同”原则为前提,只有承认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和国家通过对话可以和谐相处,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和国家才能获得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广义对话”才能“真正进行并顺利完成”,哈贝马斯的“正义”和“团结”的理想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儒家以“和为贵”为基础的“和而不同”原则在处理不同文化传统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时,不仅对消除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因文化的原因引起矛盾、冲突甚至战争有着正面的积极意义,而且也是推动各民族、各国家在交流中促进共同发展的动力,所以罗素说:“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过去已经多次证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