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故事 宗族的经济生活和共有财产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宗族的经济生活和共有财产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时间:2022-07-03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宗族的经济生活和共有财产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从元代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契丹后裔宗族的农牧经济可概括为农业、畜牧业和副业三类。明清以来,契丹土官属地多次遭遇到破坏,失去牲畜放牧条件,致使契丹人传统畜牧业经济一蹶不振。共有财产 云南契丹后人每个宗族都有自己的辖区界限,包括土地、山林、牧场、公共墓地,各个宗族都不能逾越,否则引起辖区纠纷。宗族内的家族、家庭成员只有使用权,其他宗族不得侵占。

宗族的经济生活和共有财产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从元代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契丹后裔宗族的农牧经济可概括为农业、畜牧业和副业三类。从明朝开始形成了以土司制度为特点的封建地主经济。

农业 自元朝开始,云南契丹官员不少是承袭土官职权。很多土地和山林成为他们的财产。这种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延续,就为实行和保持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土地私有制和支配权的巩固和发展,农业雇佣生产关系以及土地买卖、典当、抵押、转让、高利贷、租佃等众多问题,也应运而生。

契丹后人除了实行家族/家庭土地私有制外,还有宗族土地公有制存在,因为大多是早期的某一世祖的子孙后代分居于数个村落,形成一个宗族单位(即支部),所以土地宗族公有制实际上是土地村社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各个宗族公有的土地,互相间都划有四至地界。若有侵占,就要引起土地纠纷。耕种本宗族公有地者,也要交纳一定租谷。对宗族共有地,本宗族成员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在管理使用宗族公有地、山林、牧场方面,采取了由宗族长委托几个“躴头”管理的方法。“躴头”安排佃户开地种粮、牧放牲畜、砍伐森林等。所得收入大部分归宗族公有,一小部分作“躴头”薪金。沿至明末清初,虽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大部土地收归朝廷,但也把招安的契丹土官官授为粮官,实行了让他们享用课税粮的制度。如施甸粮官在各地设有粮头户,即龙陵平戛(平达)、马鞍山78户,潞江坝小泸水10余户,蒲缥杨三寨8户,保山城内阿石鹅3户(民国初年该户迁于旧城三牌坊),甪里村陈姓8户,由旺镇10余户。各地粮头把课税粮收齐后,全部交给土司粮官自用,粮头不得分课税粮,只免交地租。清末民初,课税粮全部交粮官的制度有了改革,六成上交国家,四成留给粮官作薪俸。[7]

畜牧业 这是契丹后裔宗族传统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自13世纪中叶,来自漠北大草原的契丹官兵,在滇西落籍以后,十分重视发展传统的畜牧业经济,以解决对马匹、肉食和皮张的需要,当为畜牧业得以发展的时代。当时云南地广人稀,山区的植被十分茂密,并有纵横交错的山泉溪水,为饲养牲畜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元末,施甸长官司正长官兼万户阿苏鲁、阿龙、阿都鲁等土官,为发展宗族的畜牧业经济,曾把现在施甸四大山周围及其邻近平缓的矮山草甸,划为天然牧场,严禁垦荒耕种农作物。为此,委派专管牧场的“伙头”负责各种畜群的四季放牧地点和管理放牧人。对于伙头和放牧人,还采取了赏罚分明的措施。牲畜主要是马,其次是牛羊。契丹人每次出征参战、从事运输和经商、上山狩猎、出门办事、传递公文都需要马匹。明清以来,契丹土官属地多次遭遇到破坏,失去牲畜放牧条件,致使契丹人传统畜牧业经济一蹶不振。[8](www.guayunfan.com)副业 云南契丹后裔的手工业和副业,主要是纺织、造纸、制糖、制旱烟、编竹器等。从事这些手工业者,少数以家族合伙盖简易作坊,多数以家庭为单位出现。也有各种木匠、铁匠、砖瓦匠等小手工业者,他们的收入略高于务农。明末时,因受各地区采矿业的影响,契丹人曾在施甸东山和西山先后开采过锡、铜、铅三种矿,但由于财力不足和技术差等原因,被迫停办。至今施甸城西的上下铜厂村,便以铜厂命名。

总之,云南契丹后裔的经济带有多种经营的特色。700余年以来,他们通过从北方和中原带来的农业技术、牧业生产经验以及自己的辛勤劳动,为提高滇西南地区的社会生产力和发展该地区的物质文化,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共有财产 云南契丹后人每个宗族都有自己的辖区界限,包括土地、山林、牧场、公共墓地,各个宗族都不能逾越,否则引起辖区纠纷。据笔者考察,昌宁县卡斯镇契丹土官历来拥有邑林、松树、撒马场、樱桃树、尖山等,总称“蒋家大山”,辖区周围40余里,并有自己的官庄寨佃户;施甸莽王寨契丹宗族辖区东至何元村,西达怒江西岸龙陵船口坝,东西长30公里,南北宽5公里;姚关大乌邑契丹宗族管辖姚关、摆榔、大小里石头、蒿枝坝、尖山、勐波罗河、摆田、和尚田、河尾、大坝等十余个村寨;施甸大楼子契丹宗族辖区从东山脚直达主峰后的皮寨山,东西长30公里,南北长10公里。因地处高寒地带,有肥沃牧场和茂密森林;施甸长官司土司自元代以来,辖区更为辽阔,东至右甸(靠凤庆),南到勐波罗河与永德交界,西抵怒江西岸,北至大雪山。后因辖区逐渐缩小,子孙繁衍,遂把财产分给各个支部宗族。宗族内的家族、家庭成员只有使用权,其他宗族不得侵占。凡宗族内成员死亡,都埋葬于公共墓地。如果村社以外的宗族和民族需要使用土地或森林,要经过本宗族会议批准,付给一定租谷或款项才行。[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