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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人的社会特征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时间:2022-07-03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契丹人的社会特征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契丹人的社会特征,是在明末清初,才有契丹土官管辖下的大理金齿各级政治机构,将每个村社组成一个“甲”,每甲设一个“甲头”,契丹人称为“籽粒甲”,负责管理全宗族的民政、民间讼事、宗教祭祀,安排生产、生活等。契丹人得到宗族的保护,若遇外辱则团结一致,共同对敌,生死与共。

契丹人的社会特征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契丹人的社会特征,是在明末清初,才有契丹土官管辖下的大理金齿各级政治机构,将每个村社组成一个“甲”,每甲设一个“甲头”,契丹人称为“籽粒甲”,负责管理全宗族的民政、民间讼事、宗教祭祀,安排生产、生活等。而施甸长官司之“总甲头”,还要向各甲催收官租32石,称为“籽粒粮”。开凿的水沟,称为“籽粒沟”,以做灌溉田亩之用,不纳粮,不上税。凡属籽粒甲之民,如有讼事和纠纷需调解者,必请甲头排解,各级官府无权干涉。甲头催收官粮时,需用3尺黄缎系于腰间,代表皇族征收80余户的粮食,这些粮户的土地皆旧时契丹土官管辖之地,所收粮食全部上缴土司。到清代提粮造册为止,才以四六分成:六成上交官府,四成作为收粮人的薪俸。这种籽粒粮,一直到1949年初保山“共革盟”闹事后,才被迫停止收粮。1992年笔者在今施甸长官司调查时,收粮官蒋宗武老人还健在。

民国以来,国民政府推行区、乡、保、甲长制,契丹人除被委任乡、保、甲长外,宗族内部还要另外组成一套领导班子,确保宗族/家族成员的人身安全。契丹人得到宗族的保护,若遇外辱则团结一致,共同对敌,生死与共。这种宗族组织,对契丹的宗族成员具有很强的内聚力。

每个村社都选举一位宗族长,宗族长是本村社内外事务的领导者,也是集体的代表,俗称“里长”,清末称为“段长”。每村社另外推选二人,作为“管事”,共同组成一个村社基层的政治机构。具体分工是:里长掌管村内外一切事务;管事协助里长工作并主管财政。村社还要付给里长一份俸禄,称为“里长田”。施甸山区的摆榔、木老元两乡宗族长,则由甲长担任,另外选出“契当”(疑为萨满之谐音,译意是“管事”)两人,轮流担任一年,协助宗族长办理村社中一切事务和担当宗教祭祀的主持和组织人。如果家中有丧葬或有孕妇者,不能当选“契当”,这是因为要避邪,以确保祭祀活动的圣洁。而契丹人的“杂理”先生,则是村社宗教祭祀的祭司和节日活动主持人,是村社最有威望和懂得本族历史知识的老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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