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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产概念的提出

时间:2022-01-26 励志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自然遗产领域中的地质遗产问题虽然未在《公约》中被明确提出,但是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解释,也清楚地看到该机构对自然遗产地质价值的认可。2002年,爱尔兰举办地质遗产展,南非提出了地质遗产旅游(geological heri
地质遗产概念的提出_地质遗产保护与开

§1.2 地质遗产概念的提出

1.2.1 地质遗产概念提出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近几年来,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在自然遗产的评审中,更多地表现出对它们在地质、地貌、生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价值的重视(张成渝,2005)。像四川省黄龙、九寨沟那样,如果没有其独特的地质特性和价值,单纯凭借自然美学的突出普遍性价值已很难跻身世界自然遗产的行列。“三江并流”的申遗成功,便是这一国际新趋势的最好表现。

根据世界地质(含化石)遗址工作组的分类,中国拥有全部13种地质遗址类型中的12种,分别是古生物学、地貌学、古环境学、岩石学、地层学、矿物学、构造地质学、经济地质、历史性地质遗产、地质关系方面、古陨石坑、海底黑烟囱,仅缺少反映“全球范围的大陆/大洋地质特征”的地质遗址(潘江,1995)。丰富的地质遗产资源,使得中国未来的世界自然遗产申报工作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鉴于上述国际新趋势和中国丰富的地质遗产资源,未来一段时间内,无论是我国世界遗产研究申报领域中的自然遗产问题,还是自然遗产研究中的地质遗产问题,都有必要得到学术界更多的重视。另外,随着近年来遗产旅游和地质科普旅游的升温与快速发展,很有必要对地质遗产进行专门系统研究,而这些都需要首先明晰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独立范畴的“地质遗产”概念。

1.2.2 与地质遗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1.自然遗产概念中包含的地质学要素

自然遗产的概念来自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世界遗产被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混合遗产3类。其中,与地质因素最为密切的自然遗产定义如下(孙克勤,2005;张成渝,2005)。

(1)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物和植物物种的生态区。

(3)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区域。

其中,(1)、(2)部分强调了地质、自然地理结构的美学和科学价值;(2)、(3)强调了具有科学价值和保护意义的天然名胜,当然也包括地质名胜在内;(1)、(3)则强调了自然遗产的自然美学价值。显然,上述定义中每一条都包含了自然遗产在地质学方面的若干基本要素:科学、美学、保护等。现在,《世界遗产名录》中极为典型的以地质学价值取胜的遗产有中国的“三江并流”、美国的大峡谷(Grand Canyon)、澳大利亚大堡礁(Great Barrier Reef)等。

由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的《执行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准则》中对自然遗产规定了4项标准。

(1)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范例,包括生命记录、地形发展过程中所进行的重要地质过程或具有重要的地貌或自然地理特征。

(2)代表进化过程中所进行的重要生态和生物过程以及陆地、淡水、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植物和动物群落的发展的突出范例。

(3)包括最显著的自然现象或特殊的自然美景和具有美学价值的地区。

(4)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生物栖息地,从科学和保护方面的观点来看,包括那些含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栖息地。

从上述4条标准不难看出,第1条标准与地质学关系非常密切,可以理解成地质遗产所应具有的标准,另外第3条标准与地质学也有一定的关系,因为特殊的自然美景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地质学基础上的,所以无论是从自然遗产的定义,还是从评定标准来看,自然遗产中的地质学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实际上,自然遗产领域中的地质遗产问题虽然未在《公约》中被明确提出,但是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解释,也清楚地看到该机构对自然遗产地质价值的认可。自然遗产表明了遗产突出的物质、生物和地质特征,是受到威胁的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和从保护的角度来看,是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遗产(UNESCO,2003)。

自然遗产领域中的地质遗产问题也一直存在于遗产申报的实践当中,例如云南“三江并流”的申遗成功便是对地质遗产问题的最新勾勒。1992年成为世界自然遗产的湖南武陵源风景名胜区,除了已被承认的美学价值以外,它的典型砂岩峰林地貌价值也有待补充到申报文本中,以重获《公约》和国际社会的认可。云南路南石林已被列入《中国的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目前尚未成为世界遗产,加强对其岩溶地貌的综合研究是下一阶段申遗工作的最重要环节。

2.地质遗址

地质遗址(Geological Sites)的概念来自于世界地质(含化石)遗址工作组。该组织成立于1989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IUGS)、国际地质对比计划(IGCP)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共同合作形成,隶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该工作组负责对各国推荐的具有全球性重大价值的地质遗址进行鉴别,形成一个临时性的《全球地质遗址初选名录》,然后提交世界遗产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该工作组对地质遗址提出了5个评估要点(潘江,1995)。

(1)具有研究地质演化和地质作用过程的重要性。

(2)具有地质现象的完整性,而且要求有具体的与之相关的特性,如火山、岩浆岩系有多少喷发期和喷出类型等等。

(3)研究程度如何,关键性测量参数如何(化石、矿物的鉴定,同位素绝对年龄的测定等)。

(4)遗址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独特性。

(5)遗址主体部分材料的质量(特别是化石)。

总结上述要点,“地质遗址”的概念可以归结为:具有清晰、完整的地质现象,独特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代表性,对于研究地质演化和地质作用过程具有重要意义的,并已取得确切研究数据的地质遗迹。

20世纪90年代是全球地质遗址研究的兴盛期,尤其在欧洲。1991年,法国迪尼(Digne)召开“第1届保护我们的地质遗产国际讨论会”(Zhang Huimin,1994);1995年,东南欧国家召开地质遗产讨论会(潘江,1995)。2001年12月14日,英国多塞特和东德文海岸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英国的地质社会网站借此发表文章,宣传性地提出将2001年定为“地质遗产年”。2002年,爱尔兰举办地质遗产展,南非提出了地质遗产旅游(geological heritage tours),以地质遗产为主题的旅游活动在多个国家得以开展。相比而言,我国近些年来并没有明确提出地质遗产旅游的事例。

学术界中,随着国际地质遗址事业的发展和世界遗产事业在世界各国的扎根,地质遗产也出现在学者们的研究内容当中,如英国的Wimbledon W.A.P.(1998)、保加利亚的Todorov T.A.等等。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者潘江在其论文中国地质(含化石)遗产的保护”中,概略介绍了被列入《全球地质遗址初选名录》中的中国8处地质遗址。张惠民、刘金荣、袁道先也分别结合天津蓟县中上元古界剖面和桂林热带岩溶的案例进行过此类问题的讨论(Zhang Huimin,1994;Jiang P,1994;Jinrong L,1994)。总体而言,国外在地质遗产研究和社会推广方面进行了多角度尝试,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直接研究和地质遗产观念的推广都很少,所以有必要在中国建立地质遗产的概念。

近些年来,世界地质遗址事业趋于停滞,取而代之的是“世界地质公园”计划。因此,对地质遗产概念的确定和使用也需顺应国内外地质学应用发展的新趋势,寻找新的发展空间。

3.地质公园

世界地质公园,英文名称为“Network of Geoparks under UNESCO’s Patronage”或“UNESCO Network of Geoparks”,直译为“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网络”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质公园网络”。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球科学部于1996年首先提出建立的,一个以地质遗产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性的自然公园体系。

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的动因,来自于人类社会对于保护自然遗产和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认识的觉醒和不断深化,特别是对地质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充分重视。

1989年,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IUGS)成立地质遗产工作组,开始地质遗产登录工作。

1991年,在法国召开的“第1届国际地质遗产保护学术会议”,发表了《国际地球记录保护宣言》。宣言在世界范围强调了地质遗产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

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球科学部提出建立世界地质公园,在北京出席第30届国际地质大会的欧洲地质学家建议创立欧洲地质公园。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次大会决定推行“建立具有地质特色的全球地质景区网络”,并立即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30多个成员国的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球科学部于1997年11月25日、1998年11月6日和1999年2月5日在巴黎,1999年2月18日在内罗毕,分别召开顾问专家会议,对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立进行了讨论。

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会议上,创立了“Geopark”(意为geological park)这一名词,并正式提出了“创建具独特地质特征的地质遗址全球网络,将重要地质环境作为各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地质公园计划,并在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建设的重要性方面讨论了地质公园计划。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作出(161Ex/Decisions 3.31)决议,支持其成员国创建具独特地质特征的自然公园,推进具特别意义的地质遗迹全球网络的建设。

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公布了世界地质公园工作指南,这一指南较之以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建议的工作指南初稿有不少改进,同时还公布了国际地质公园专家组的名单。

2003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球科学部组织召开的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第31届理事会上,专门讨论了地质遗产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的有关问题,重申了2001年的331号决议,修订了世界地质公园工作指南。

2004年6月27~29日,第1届世界地质公园大会在中国北京举行。该大会决定由中国国土资源部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办公室,目的是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网站,并向全球开放,全面收集亚太地区和全球各地质公园(包括以地质遗迹为基础的国家公园)的有关信息,形成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数据库,为各国地质公园建设提供服务,从而有利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导、协调、支持和帮助各国的地质公园建设。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在《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工作指南》中,对“地质公园”定义如下。

地质公园是指具有明确的边界线,并且有足够大的可以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表面面积的地区。由一系列具有特殊科学意义、稀有性和美学价值的,能够代表某一地区的地质历史、地质事件和地质作用的地质遗址(不论其规模大小)或者拼合成一体的多个地质遗址所组成,它也许不仅具有地质意义,还可能具有考古学、生态学、历史或文化价值。

世界地质公园是对“世界遗产公约”和“人与生物圈”的一个重要补充,它强调了重视地质遗产的价值,从而区别于主要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人与生物圈”;另外相对于世界遗产,它主要关切的是尚不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区域性和国家性重要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强调了“地质公园”要与“世界遗产中心”、“人与生物圈”携手并进,密切合作。同时也指出,因为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之后,所以地质公园的理念较之《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也增加了新的内容。这就是应当在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中来考虑地质遗产和环境的保护,更加重视社会经济发展与地质遗迹和自然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通过地质公园的建立来达到既保护地质遗产,同时又促进区域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复兴的目标。

1.2.3 地质遗产概念的确定

对于地质遗产的概念,目前对其进行研究的比较少。在可查的文献中,只有张成渝和姜建军先生等对其进行了一定研究。张成渝将地质遗产定义为:地质遗产是在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下,形成于地质历史时期并遗留下来的,对于研究地球发展史、区域地质发展史和重大地质事件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不可再生的地质地理遗迹(张成渝,2005)。

姜建军将其定义为:地质遗产是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中,由于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矿产资源和地质遗迹资源(姜建军,2001)。

矿产资源主要是用来满足人们物质方面的需要,而地质遗迹主要是用来满足人们旅游等精神方面的需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通过消耗矿产储量实现的,因此矿产资源具有耗竭性;而地质遗迹资源是通过观赏、研究实现其价值。地质遗迹资源如果合理保护,可以永续利用。基于以上几点考虑,将矿产资源纳于地质遗产范畴是不合理的。

结合近几年所参加的一系列地质公园申报建设及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评价研究项目,通过综合对比分析,初步将地质遗产定义如下。

地质遗产是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它主要包括旅游中的山水名胜、自然风光等自然遗迹,也包括在挽近地质历史时期人类形成过程中,人类与地质体相互作用和人类开发利用地质环境、地质资源的遗迹以及地质灾害遗迹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地质遗产是一种狭义上的地质遗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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