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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防治的误区,关于“猝死”的防治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题十五疾病防治的误区安全地进行疾病诊治和预防校园传染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中毒后徐某又没对汪同学进行及时救治,最终导致汪同学死亡。类似的忽视生命安全,由剧烈运动诱发心脏病造成猝死的情况在高校时有发生。“猝死”一般在起病后一小时内,因此一些心脏病学家把发病后一小时内死亡作为“猝死”标准。多数人“猝死”前无明显预兆。

专题十五 疾病防治的误区

安全地进行疾病诊治和预防校园传染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为此,高等院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都设立了校医院或卫生室,对大学生进行身体检查和疾病诊治;建立了校园传染病防治和管理机制,积极预防校园传染病。多数大学生都能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检查身体,及时治疗疾病。但也有少数大学生忽视了疾病诊治和预防中的安全问题,如有的到无证诊所问诊求药,有的缺乏传染病预防常识,有的带病参加剧烈运动等,最终造成身体伤害和病情延误,甚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案例一 魂断无证诊所

2001年11月24日上午,某学院机电班女生汪某因身体虚弱、头晕到该校附近的一无证中医诊所求医,因误服药物中毒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表明,犯罪嫌疑人徐某暂住在该校附近,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无任何行医执照的情况下,在其住处私设中医诊所。当日,徐某给汪同学进行诊断后开了两个疗程的中药。但徐某违反有关药品管理规定,将开出的中药与有毒性的药品马钱子混放在一起,致使汪同学误服马钱子中毒。中毒后徐某又没对汪同学进行及时救治,最终导致汪同学死亡。

(根据某高校保卫处提供的资料整理)

点 评

经法院审理,徐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汪同学作为一名大学生,盲目到无行医执照的诊所接受无行医资格的徐某诊治,误服马钱子中毒身亡,实在令人惋惜。

提示

1.安全是疾病诊治与预防的先决条件。

2.要相信科学,反对迷信,不要随便相信游医和所谓的“祖传秘方”。

3.生病应到具有行医执照、安全制度健全、药品管理规范的正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链 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球场上的悲剧

2004年5月的一天下午3时,某高校正在举行大学生篮球对抗赛。2003级建筑专业学生张某作为年级队员参加了比赛。比赛在同学们“加油”的助威声中激烈地进行着,突然,张某接到队友传球后,倒在地上,不省人事。校医边采取急救措施边紧急送往医院,但张某仍因心脏病突发不治而离开了人间。在清理张某遗物时,学校发现了其诊治心脏病的医院病历。

(根据某高校保卫处提供的资料整理)

案例三 晨练中的告别

2005年3月,一个春寒料峭的早晨,某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王某、余某在学校运动场上跑步锻练,在同跑了三圈以后,王某提出休息,余某说:“我想再跑一圈。”王某说道:“你体检时心律不正常,不要再跑了。”余一边说“不要紧”,一边又上了跑道。过了一会儿,王某没有等到余某,便沿跑道寻找,发现余某倒在跑道上,一动也不动,急忙呼救。五分钟后,校医和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急救,但余某瞳孔已经放大,不治身亡。

(根据某高校保卫处提供的资料整理)

点 评

上述两个案例中,张某、余某均在事先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参加剧烈运动,从而造成隐疾突发,不治身亡。这本可以避免的不幸,却因自己的忽视而酿成了悲剧。类似的忽视生命安全,由剧烈运动诱发心脏病造成猝死的情况在高校时有发生。

提示

猝死的主要原因是心脏病,只要同学们稍加注意,是完全可以避免死亡的。

1.定期到医院检查身体,尽早发现隐疾,及时治疗。

2.患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疾患,要排除不应有的顾虑,及时报告学校、老师,争取老师、同学的关照。

3.适度运动,心理平衡。心脑血管病患者一定要避免着急和突然用力。

4.掌握一定的急救常识,备好急救药品,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呼叫“120”救护。

链 接

1.猝死

“猝死”也叫急死,指貌似健康的人或病情经治疗后已稳定或正在好转的患者,在很短时间发生意想不到的非创伤性死亡,往往来不及救治,又称为急症。“猝死”一般在起病后一小时内,因此一些心脏病学家把发病后一小时内死亡作为“猝死”标准。

多数人“猝死”前无明显预兆。有些病人有过心绞痛发作史,如果心绞痛突然加剧,出现面色灰白、大汗淋漓、血压下降等情况,特别是出现频繁的室性早搏现象,往往就是“猝死”先兆。也有的表现出诸如显著疲乏感、心悸、呼吸困难、精神状态突变等症状,随后神志不清,高度紫绀、痉挛、瞳孔固定而扩大,或出现几次喘息样呼吸而进入临床死亡。如果不及时发现、及时进行心脏复苏抢救,或抢救无效,病人可很快(约4~6分钟)进入不可逆的生物学死亡。

2.“猝死”的防治

积极防治冠心病,控制其危险因素和诱发因素,适当参加体育活动,戒烟酒;避免长时期紧张的脑力劳动和情绪激动,培养乐观主义精神;出现心绞痛或心律失常时认真医治。

争分夺秒,即时的现场救护非常重要。一旦发现猝死病人,应立即使其平卧在床上或地上,进行现场救护,严禁搬动。一面进行心肺复苏术,同时速请120救护车前来救治。只有当病人呼吸、心跳恢复后才能以妥善方法护送到医院继续治疗。

案例四 众志成城战胜“SARS”

2003年初,“SARS”疫情爆发,肆虐华夏大地。全国人民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打响了一场抗击“SARS”的人民战争。当时,某大学一知名教授和一名研究生在参加学术会议后出现发热症状,后被确诊为“SARS”感染病例和“SARS”疑似病例。

为了减少和切断“SARS”病毒传播渠道,防止病毒在学校蔓延,保证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该校及时成立了由校长亲自负责的防治“SARS”领导小组,启动了学校危机处置预案,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对疑似病人活动过的区域和接触过疑似病人的师生采取隔离措施,隔离区内师生员工严禁进出。

2.实行交通管制,全体师生员工施行通行证制度,凭证出入,所有外来无证车辆、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3.由公安机关、学校保卫人员严格校园治安管理。

4.对校园内的宠物进行严限,捕杀了一批流浪宠物。

5.对校外实习的同学,分列省内省外、重点疫区和非重点疫区,分期分批安排返校,并全部体检,防止带入“SARS”病毒。

经过两个多月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该校唯一的一名“SARS”病毒感染患者病愈回校,全校无一人再受感染,校园师生生活、教学、学习秩序恢复正常,抗击“SARS”战役取得了胜利。

(根据某高校保卫处提供的资料整理)

点 评

大学生是一个集体生活的同辈群体。上课、就餐、休息都在公共区域,人口集中,交流频繁,一旦校园流行传染病,容易互相感染。多数大学生对此都有深刻认识,并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主动阻断疾病传播渠道。但也有少数大学生不明白其中的安全道理,如在上述高校抗击“SARS”工作中,就有少数大学生不服从公安机关和校方的管理,而被处以警告和批评教育。

大学生一旦感染传染病,将对以后的就业、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大学生应有安全、健康常识,保障自身不感染传染病,更应具有良好的公德,确保不将病毒传染给他人,积极阻断病毒传染渠道。

提示

在校园传染病预防中要做到:

一是坚持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增强免疫力,避免感染传染病毒。

二是接受药物免疫和治疗。

三是一旦出现传染病疫情,尽量不接触容易感染病毒的人群和场所,减少和切断病毒的传播渠道。

四是一旦政府采取隔离措施,要服从国家法律和学校的管理,做到令行禁止。

链 接

SARS(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rious Atypical Respiratory Syndrome):是突发致命、快速传染的疾病,也称之为“非典型性肺炎”(“非典”)。2003年初,SARS疫情爆发,波及中国内地24个省区市,266个县市,其中广东和北京是重灾区。截至2003年8月16日,中国内地累计报告SARS临床诊断病例5327例,治愈出院4959例,死亡349人。在世界范围内,800多人丧命,8500多人受感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爆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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