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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制动荡的心态根源

时间:2022-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他毫无惧色地在法庭上同下令逮捕他的国务秘书展开辩论,终于被宣布无罪开释。法国人在1789年宣布要同旧传统决裂,要制定宪法来限制王权,似乎是痛下决心要革除这种“重权轻法”的国民性了。可见这些法兰西民族的代表在建立宪制的问题上真是吃了秤砣铁了心。这就为法国宪政制度的稳定性埋下了心态方面的隐患。
法国宪制动荡的心态根源_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

二、法国宪制动荡的心态根源

法国革命在建立宪制方面的困难,首先表现为革命期间宪法更迭的频繁。从1789年大革命开始,到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短短的十五年间,法国竟先后有过五部宪法:即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1799年宪法和1804年宪法(后两个属拿破仑时代的宪法,大同小异)。这种制宪的困难甚至在大革命之后还在长期地折磨着法国人,在那片土地上还将接二连三地生长出1814年路易十八宪章、1830年路易·菲力普宪章、1848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拿破仑三世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以及现在还在实行的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这一情况,同美国革命创造的1787年联邦宪法二百多年来的一以贯之(尽管陆续附加了一系列修正案),形成了惊人的对照。

其次,只要统观一下从1791年到1804年的五部宪法,我们就可以看到,法国革命的宪法形态经历了这样一个大起大落的过程:议会由一院制经二院制转变为橡皮图章式的多院制;政体由君主立宪制经民主共和制转变为表面上的共和制或君主立宪制、实际上的个人独裁;《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在开始时曾享有居于宪法引言的首要地位,到热月政变后竟消失得无影无踪。一句话,还不到波旁王朝复辟,法国革命自己就走完了从反对君主专制到接受君主专制这样一个“怪圈”。

大革命最终以拿破仑独裁结束,这里的确有无数偶然因素(如波拿巴竟能摆脱英国舰队的追逐只身从埃及穿越地中海回国之类),然而,当时的法国无法摆脱专制主义的压迫,却终究是由某些长时段的、必然的因素决定着的。而民族心态的因素,或者说当时法兰西民族所固有的“重权轻法”的性格倾向,就是其中相当重要的一个。

在1794年因被革命政府通缉而自杀的法国著名作家尚福尔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英国人重法而轻权,法国人则重权而轻法。”(3)

他道出了18世纪英法两国民族性的一个重要差异。

1763年,英国有一位名叫约翰·威尔克斯的新闻记者(此人本是个不讲原则的冒险家),因在报纸上指责国王乔治二世撒谎而被捕。但他毫无惧色地在法庭上同下令逮捕他的国务秘书展开辩论,终于被宣布无罪开释。随后的两年里,由这件事又引发了一系列反王权的案件。

差不多与此同时,法国最杰出的法理学家之一、雷恩高等法院大法官拉沙洛泰却在1765年锒铛入狱,未经审判地被监禁了九年,原因仅仅是怀疑他写过两封谩骂国王路易十五的匿名信。

法国人在1789年宣布要同旧传统决裂,要制定宪法来限制王权,似乎是痛下决心要革除这种“重权轻法”的国民性了。6月20日,国民议会代表在网球场庄严宣誓:“不制定法国宪法决不解散”,6月23日,米拉波轻蔑地告诉奉国王之命驱赶第三等级代表离开会场的司仪官德布雷:“去告诉你的主子,我们是代表民意在这里开会的,要我们离开,除非你们动用刺刀。”可见这些法兰西民族的代表在建立宪制的问题上真是吃了秤砣铁了心。我们知道,在当时的法国出现这种藐视传统、不合常规的举动决不是偶然的,是由冉森派和高等法院发端并由启蒙运动有力推动了的立宪主义运动长期宣传教育的结果。而冉森派(他们是以高等法院为代表的、专制王权的贵族反对派的精神领袖)之所以能够首先在法国打出立宪主义的大旗,不仅是由于这个教派内含着某种加尔文式的新教精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因为他们被当时宗教的和世俗的专制权威逼得走投无路所致。压迫愈重,反抗愈烈。冉森派所遭受的沉重异常的压迫,激起了他们强烈的抗争意识,促发了他们深入的理论思考,同时也锻造了他们特有的对“专制主义”刻骨铭心的虐待狂式的恐惧心态。正是出于这种恐惧感,冉森派处心积虑地设想了种种防御“专横”的手段,所谓“一致同意”的原则,便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着——在冉森派看来,唯有把取得各方面的“一致同意”,规定为一切权威的合法行为的必要先决条件,才能有效地杜绝任何专制权威。

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在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奴隶,人人都是暴力恐怖或宗教恐怖的受害者,可见冉森派的那种恐惧心态,在封建专制的法国实际上是普遍存在着的。正因为如此,在当时法国一般公众的潜意识里,尤其是在那些思考着如何限制王权、消灭专制的启蒙思想家的潜意识里,实际上也普遍存在着对类似冉森派那种“一致同意”理想追求。这种追求的一般表现便是对民主政治的日益强烈的向往,而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或公意理论则无非是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卢梭说的“公意”非常强调全体公众的“一致同意”。在他看来,法律必须在得到人民亲自批准之后方能生效,“人们的意见越是趋于全体一致,则公意也就越占统治地位”。卢梭甚至宣布,只要有了人民公共意志的同意,任何根本法都可以被废除,即使是社会公约,“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4)

这里,实际上已经预示了未来法国革命社会政治心态中的一个深刻的内在矛盾:人们一方面要制定一个宪法来约束专制权威,一方面又倾向于把一种不受限制的新权威——达成了“一致同意”的,或形成了“公意”的主权人民——凌驾于宪法之上。换言之,当时的法国人虽然对宪法寄予无限的厚望,可在还未得到一部宪法之前,他们就已莫明其妙地对这种宪法的功能表现出了一种隐隐约约的不信任感。他们在心灵深处最看重的,毋宁说还是某种专制权威,尽管这种权威可能呈现着另一种形态。

这就为法国宪政制度的稳定性埋下了心态方面的隐患。而这种隐患早在1789-1791年的制宪辩论中就清晰地暴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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