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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的含义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这样界定社会学研究的社会制度范围,并不意味着社会学研究可以完全抛开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的社会制度。最后,在某些情况下,详细的规章制度是社会学研究的重点。
社会制度的含义_社会学教程新编

一、社会制度的含义

社会制度作为社会学概念,源自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提出的“social institution”。“Social”意为“社会的”,“institution”主要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机构、组织”;第二层含义是“习俗、惯例”;第三层含义是“创立、设置”。有的学者从其第三层含义出发,把“social institution”译为“社会设置”或“社会设制”,这种译法虽忠实于英文原义,但却晦涩难懂,不符合中国人的语言习惯,因此,我们仍然把“social institution”译为“社会制度”,取古代汉语中“制定法度”之意。

当前,学术界一般认为,社会制度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出发,认为社会制度指称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类型或社会的根本制度,例如,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等。第二个层次是从社会中某个特定领域出发,认为社会制度是社会中某一领域,或者社会生活的某一层面所特有的行为模式、价值规范等,例如,经济制度、家庭制度、教育制度等。第三个层次是从具体层面出发,认为社会制度是某一组织的规章、准则等,例如学校的考勤制度、公司的奖励制度、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等。上述的三个层次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社会制度,第一个层次的界定从宏观角度切入,研究社会性质、社会形态,这主要是政治学所关注的。第三个层次从微观角度进行解释,研究具体的规章制度,这主要是管理学所关注的。我们认为,第二个层次从中观角度提出研究社会中特定领域的行为模式和规范体系,这才是社会学所关注的。

但是,这样界定社会学研究的社会制度范围,并不意味着社会学研究可以完全抛开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的社会制度。

首先,大多数对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起着重大影响的具体社会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军事制度、文化制度、教育制度等,无不受到所处的社会形态或者社会性质(即第一层次的社会制度)的制约。

其次,一切相关领域的具体社会制度,在执行中落实到一定的社会组织中时,必然具体化为这些组织中相应的规章制度。这样,规章制度本身的情况——是否时时贯穿着这些具体社会制度的精神实质,是否处处与这些具体社会制度吻合,是否得到严格的执行等,就不能不影响到这些具体社会制度的实施。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详细的规章制度是社会学研究的重点。比如,规章制度使得组织成员的行为趋同或一致,组织体系的规章制度(如某行业协会的章程)使得若干组织的行为趋同或一致。因此,研究集体行为和组织行为时,规章制度往往就成为重点研究内容之一。在组织社会学、管理社会学等分支社会学里,规章制度更是研究重点,因为规章制度直接决定着组织的存在和发展状况、管理是否科学、有效等。[2]

在对社会制度的研究范围澄清之后,我们接着来看社会制度的定义。关于社会制度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六种:

第一,把社会制度界定为一种规范体系或规范系统,代表人物主要包括美国社会学家库利、中国社会学家郑杭生等。

第二,把社会制度界定为一种组织或机构,例如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认为,社会制度是“执行社会职能的机构”。[3]

第三,将社会制度界定为一定的行为模式。认为社会制度是“人类在团体生活中为了满足或适应某种基本需要所建立的有系统有组织的并为社会所公认的行为模式”,或“与社会生活的一些特点有关的一种确定的行为模式”。[4]

第四,把社会制度视为某种社会关系。例如,我国早期社会学家吴文藻曾经指出:“制度是由于人类团体活动而引起的某种社会关系。”[5]

第五,将制度定义为某种社会结构。如戴维·波谱诺在他的《社会学》一书中写道:“制度是为了满足社会基本需要而组织起来的一组稳定的社会结构。”[6]

第六,将上述两种或几种看法综合而成的定义。例如认为社会制度“是指专门机构、作用和规范体系以及职业团体,它们能保证实现社会统一体或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在客观上所必需的职能”[7]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社会制度是指为了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而形成的、是一定组织在特定社会活动领域中所创造的持续而稳定的规范体系。

现代社会主要有五种社会活动领域: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公共服务、私人生活。相应地便形成了五种制度:一是经济制度,即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产品如何分配与交换、消费行为主体相互关系的调整等方面的基本规范的总和。二是政治制度,即关于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权中所处地位与相互关系,行政管理、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规范的总和。三是教育制度,即为了满足文化创造、使用和传承而设立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四是公共制度,即关于由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公共事业,以及对于社会成员的直接社会服务方面的基本规范的总和。五是私人制度,亦称婚姻家庭制度,即关于婚姻、生育、亲属关系以及家庭私人生活等方面的基本规范的总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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