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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说明鉴定结论,解释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关心的法医学评定问题,或鉴定中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判断结果使用的标准,以及评定时所采用的评定程序。如被鉴定人伤病并存,则会使鉴定变得复杂或引起争议,常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解释伤病对死因影响力的关系分析。

一、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容

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说明鉴定结论,解释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关心的法医学评定问题,或鉴定中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判断结果使用的标准,以及评定时所采用的评定程序。涉及疾病的检查方法、诊断标准的适用性、伤病关系、伤害因素与死因或精神障碍后果和社会功能损害程度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也是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经常需要接受质证的内容。

(一)关于疾病诊断方面的质证

要解释疾病的诊断标准,并用证据来支持诊断结论。所用证据需要有证明力。一般来说,直接证据较间接证据为强,直觉证据较推理证据为强,原始证据较传闻证据为强,不矛盾证据较矛盾证据为强,无瑕疵证据较有瑕疵证据为强,无异议证据较有异议证据为强。如被鉴定人既往因精神疾病就诊的病历资料是直接有关精神疾病的证据和原始证据,其证明力强于证人听说被鉴定人曾患精神疾病的间接证据(传闻证据);再如,在鉴定检查中,若被鉴定人在心理暗示作用下出现癔症发作,则成为我们的直觉证据。

在质证过程中,要引用证明力强的证据。司法鉴定人应首先采用:①各种客观检查结果,如MRI,CT,病理切片和镜下观察记录等;②案件的有关文字资料,如病历、日记、遗书等;③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④与双方当事人无血缘关系的人的证言;⑤紧接于案发后的取证材料;⑥被害方提供的资料。如家属提供的被鉴定人的伤后昏迷时间、现场抢救经过以及在家中的生活自理水平等。

涉及诊断的检查过程和方法,有时也可能成为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法官与陪审员同样可能对此感到疑惑和关切。法医类司法鉴定涉及门类繁多,不同专业的检查程序和标准也不相同。如法医物证和法医毒物分析,应该选择国际公认的实验室测试方法和分析方法,包括标准试剂盒和标准的技术。如对精神疾病进行检查和诊断,就应采用精神医学行业内公认的精神检查方法。

(二)关于标准的适用性方面的质证

标准就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认可,共同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指标。标准要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标准的级别如下: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区域标准(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地方标准(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以及企业标准(企业内控标准)。其中,企业标准为最高标准,它不仅要满足内控标准,还要满足国际、国家的所有相关标准。

在司法鉴定领域,目前存在以下的标准和规范:①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②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③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时,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常常需要提供上述标准和规范,并说明采用某一标准的依据。就某个特殊的领域而言,原则上均应该采用该行业内公认和有效的标准。另外,每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活动,都是为各自的国家法律制度服务的。因此,我们在涉及损伤、伤残等级、精神疾病诊断时,一定要严格根据我国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

(三)伤病关系和因果关系方面的质证

伤病关系分析的质证,涉及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精神病鉴定,有时也会涉及死者的内在疾病与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经常需要对损伤与疾病的关系(伤病关系)作出分析,同时司法机关还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被鉴定人伤病并存,则会使鉴定变得复杂或引起争议,常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解释伤病对死因影响力的关系分析。

与躯体损伤一样,评定精神损伤时应使用同样的原则和标准,但在评定的具体依据和因果关系上,还存在一些差异。精神损伤评定的重点仍然是造成精神障碍的原发性损伤,同时根据被鉴定人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功能的受损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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