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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鉴定专家评审流程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足创新、提高质量,努力实现从重数量增长向重质量提升的转变,是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紧迫任务和长期目标。在成果管理方面,教育部负责制定鉴定和结项办法;组织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复审并最终决定鉴定和结项是否通过;公布鉴定和结项情况等。在教育部统筹安排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高校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复审和汇总所有结项材料报送教育部。

立足创新、提高质量,努力实现从重数量增长向重质量提升的转变,是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紧迫任务和长期目标。科研项目是引导、鼓励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的主要手段,国家对科研事业的资助基本上是以项目的方式进行的。抓住了项目管理,就抓住了科学研究的龙头;抓好了项目管理,可以优化科研资源配置,激励科研工作者的热情,最大限度地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益。因而,对科研管理工作而言,项目管理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必须把项目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近年来,国家对哲学社会科学高度重视,科研经费投入不断增多,高校承担的各类社科研究项目越来越多。但问题在于,一些高校普遍存在重立项、轻管理,重两头、轻中间,从立项起、以结项终;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原创性成果不多;成果转化渠道不畅,未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据统计,教育部2001年前批准立项的社科研究项目,共有3000多个项目早已到期应该办理结项手续,但实际结项率还不到50%。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项目承担者责任意识、质量意识不强,申报项目时非常积极,立项后因为种种原因研究工作一拖再拖;或者在成果出版发表时不标注“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资助”字样,无法证明为项目成果;一些学校中后期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并主动提供服务;项目和经费相对集中于少数教师手中,造成分身乏术。所有这些,都会造成项目立项后不能按时完成并及时结项。

所以,如何以提高成果质量为核心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率和科研质量,更好地产出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科研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影响力,已成为非常重要、非常紧迫的问题。在此情形下,教育部发布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以下简称《结项办法》)。其一以贯之的宗旨,是力图建立一套以质量为导向的、鼓励出高质量成果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在组织管理上,实行教育部、各省、学校三级负责,视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在评价标准上,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注重项目成果的质量和实际效果;在评价方法上,实行同行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评价过程上,制定严格的程序和纪律,体现程序有优先价值;在评价结果上,统一公布结果,建立奖惩制度,拓展成果转化渠道,等等。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分级负责,分类实施。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以学校管理为主,充分发挥各地和各高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成果管理方面,教育部负责制定鉴定和结项办法;组织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复审并最终决定鉴定和结项是否通过;公布鉴定和结项情况等。总的精神是抓大放小,主要依靠地方和学校,教育部只负责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在教育部统筹安排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高校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复审和汇总所有结项材料报送教育部。学校作为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检查督促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受理鉴定和结项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限中央部属所属高校);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不同的项目类型鉴定和结项办法各不相同。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先鉴定后出版,鉴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可免予鉴定,由教育部商同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

质量第一,注重实效。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除学术成果本身外,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者可以申请延期1~2年。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前提是已经完成批准立项时约定的研究任务。其中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已经完成但未正式出版(先鉴定后出版);一般项目著作类最终成果已经完成但不限是否正式出版,论文类所有成果须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最终成果须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且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所有项目成果均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否则不予承认。

与过去比较,原来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只有在最终成果出版或发表的情形下,才能通过结项审核。新的《结项办法》,承认以往的一贯做法,对圆满完成研究任务、有质量保证的部分项目可申请免予鉴定,直接办理结项手续;同时,对最终成果为专著的项目,因为种种特殊原因未能立即出版者,经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也可办理结项手续,以有利于减少研究周期和提高结项率。对此,《结项办法》第7条规定了“免予鉴定范围”:重大项目一般不免予鉴定,除非项目研究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或在推广应用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一般项目完成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在已经出版、发表、获奖等五种情况下,可申请免予鉴定;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可免予鉴定,因为在申报时已经完成了70%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才予以立项,立项后主要是开展深入研究和补充完善原有书稿,一般情况下已无鉴定之必要。

同行评价,权责明确。成果鉴定实行同行评价,成果质量优劣由专家说了算,相信专家、依靠专家、尊重专家意见。这样,对于成果鉴定的质量而言,鉴定专家的组成及其履行职责的好坏成为重中之重。为此,《结项办法》规定了鉴定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要求鉴定组织部门建立本单位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鉴定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同时,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对一些应用性较强的课题,可聘请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在此,鉴定组织部门在遴选鉴定专家时,要特别防止两点:一是惰职,遇到困难时让申请鉴定者自己推荐专家;二是泄密,将专家名单提前泄露给申请鉴定者,从而使申请鉴定者在背后“疏通关系”成为可能,造成鉴定活动走过场。

为保证成果鉴定的客观公正,鉴定专家应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在职责范围内享有独立作出评判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结项办法》规定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作出评价,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涉;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会议鉴定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为防止鉴定专家不正当行使权利,《结项办法》也规定了鉴定专家应承担的义务: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作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与鉴定申请者私下接触;遵守保密原则,不泄露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掌握标准,严格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果鉴定标准,是保证成果质量的重要因素。《结项办法》设定了四项指标:是否完成项目批准时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在具体操作上,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以上四项指标作出评判,将鉴定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须同时具备:出色地完成了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和重大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合格须同时具备:较好地完成了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良好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具备以下其中之一的为不合格:没有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专家鉴定组2/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

成果鉴定要按照严格的鉴定程序进行。通讯鉴定程序:鉴定组织部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形成《鉴定意见书》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会议鉴定程序:鉴定材料提前15天寄送鉴定专家,专家预先进行审阅并提出初步鉴定意见;申请鉴定者汇报项目研究情况和研究成果;鉴定专家提问,申请鉴定者进行答辩;专家组在充分评议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鉴定等级,形成《鉴定意见书》;鉴定组织部门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鉴定意见。无论是通讯鉴定还是会议鉴定,鉴定程序环环相扣,以严格的鉴定程序来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公开结果,奖罚分明。建立项目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和奖惩制度。所有鉴定和结项情况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等媒体公布。项目成果转入项目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将向有关媒体推介,或结集出版。鼓励成果作者将项目成果电子版上传到项目成果电子库公开发表;要求各地各高校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

对验收为优秀的项目成果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项目承担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但是,对逾期确实无法完成或带有严重问题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结项办法》规定了撤项的六种情形: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予以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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