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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高等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大学管理体制改革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自巴黎大学诞生之日起,便在不懈地追求自治。与此同时,国王同意授予巴黎大学以法人资格,使其最终摆脱主教的监护与控制,开始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团体。为此,拿破仑先于1802年颁布《国民教育计划》,规定高等教育由国家管理且高等学校一律由国家开办,后于1806年颁布《帝国教育团组织令》,决定成立“帝国教育团”,管理整个帝国的国民教育。

一、法国大学自治的历史轨迹

(一)中世纪的法国大学自治

“自治”是法国大学的一个古老传统,也是大学这一特定的文化实体内在理念的重要体现。法国自巴黎大学诞生之日起,便在不懈地追求自治。巴黎大学建校初期,由于教皇与国王之间存在着矛盾,双方均需借助大学来遏制对方,因此该校从夹缝中获得了诸多特权。1215年,教皇特使为巴黎大学制定了第一个章程,取消圣母院主事对巴黎大学的控制权,此举为巴黎大学成为独立的自治机构奠定了基础。1231年,在巴黎大学的威逼下,教皇颁布法令,赋予巴黎大学司法自治权、审定教师资格权、学位授予权以及师生罢教、罢课权等特权。与此同时,国王同意授予巴黎大学以法人资格,使其最终摆脱主教的监护与控制,开始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团体。

在大学内部,学院最初是为贫穷学生提供膳食与住宿而创办的,但后来逐渐成为大学教学和生活的中心。学院设有“教师大会”,拥有本院内部各项事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教师大会通常由一名资深学者主持,这就是后来的学院院长。大学校长由各学院院长与学生团体的代表共同选举产生。然而中世纪大学校长的权限是有限的,真正的权力掌握在学院的手中,这便是“教授治校”传统的缘起。

然而,正如美国学者约翰·布鲁贝克(John S. Brubacher)所指出的,“传统的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33.)。巴黎大学的自治同样不是绝对的,它的自治是建立在世俗权力与宗教势力互相抗衡的基础上的,一旦这种平衡被打破,巴黎大学的自治就面临着威胁。15世纪上半叶,随着法国王权的强大,宗教势力对大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国家对大学的控制不断加强,巴黎大学先后被取消了免税权、司法权、罢教罢课权等特权。直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国王亨利四世的改革才使巴黎大学重新获得自治。

(二)中央集权管理体制下的大学自治

随着民族国家的壮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到拿破仑执政时期,法国政府完全战胜了教会势力,强大的世俗政权便无须再“笼络”大学,而是要通过建立中央集权型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方式,将大学完全纳入国家政治体制的严格控制之下。为此,拿破仑先于1802年颁布《国民教育计划》,规定高等教育由国家管理且高等学校一律由国家开办,后于1806年颁布《帝国教育团组织令》,决定成立“帝国教育团”,管理整个帝国的国民教育。此后,拿破仑通过中央集权、分级管理的行政方式,将帝国的教育领导权紧紧掌控在皇帝手中。全国被划分为29个大学区,大学区总长兼任校长。各学区下设立5个学部,教授作为一个整体构成学部理事会,并与高级讲师共同组成学部评议会。学部理事会掌管经费分配,学部评议会则负责课程事务方面管理。可见,学部的内部管理基本由教授垄断。

自拿破仑开启了法国高等教育集权型管理模式后,法国的大学再也无法回到中世纪的自治时代。此后很长时期内,法国大学的教学内容、教师聘用、学位颁发乃至教学设施等均由国家集中统一规划,地方当局及大学自身都无权决定。尽管如此,法国大学追求自治的精神并未完全向集权主义屈服,并在集权的压力下不断寻找生存的空间。例如,在拿破仑的中央集权型高等教育管理模式下,大学教授的职位仍是终身制的,并依然拥有较大的教学自由,课程制定与教师招聘也都是在国家与教授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到第三共和国时期,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国政府在实施大学世俗化改革中还部分恢复了法国大学内部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具体包括:1885年重新授予大学法人资格,给予大学专业院、系以法律上的承认,并赋予其教学方面更大的自主权;调整学部内部机构,通过设立学部理事会和教师代表大会扩大学院在行政管理、财务开支、教师晋升、教学研究等方面的权力。1890年,政府规定每年为学部制定财政预算,允许各学部按规定使用经费。1896年,政府同意每个学区的学院可以组成一所大学,并授予大学法人资格等。这样,通过大学对自治的不懈追求与政府“有限度的”放权,法国中央集权型的高等教育管理与大学自治在很长时期内取得了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平衡。

(三)“五月风暴”推动下的大学自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传统的集权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法国经济科技发展的要求。就连时任法国总统的戴高乐也承认:“虽然教学仍有自由,但我们过去使用的一套,如有关学生的录取、教师的任命、教材、课程、考试、文凭等的规定,今天差不多都成为问题了。”([法]戴高乐.希望回忆录(第二卷)[M].复旦大学资本主义经济研究所,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3:60.)著名学者德巴什(Debbaseh)等人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为保证统一而设计的中央集权,如今变成了一种遏制,它不再有利于创新精神,并有可能将其扼杀掉”(转引自王宝玺.法国大学自治演进分析[J].教育学术月刊,2010(10):81.)。法国哲学家保罗·里科尔(Paul Ricoeur)更是预言:“如果国家不采取恰当办法解决大学的发展问题,那将会招来酿成全国性灾难的学校大爆炸。”([法]让-皮埃尔·勒·戈夫.1968年5月,无奈的遗产[M].胡尧步,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7:33.

在此背景下,1968年法国爆发了大规模学生运动——“五月风暴”。法国政府开始对大学制度进行全面调查与反思,并于当年11月出台了《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该法确定了“自治、参与、多学科”的改革原则,并明确规定法国大学作为科学文化性机构的主体在管理、教学与财政等方面享有“自治”的权力。其中,管理自治,即“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及其所属教学与科研单位……确定各自的章程、内部结构及其与大学其他单位的关系”(瞿葆奎.教育学文集·法国教育改革[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57.)的权力;教学自治,即“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和这些机构中的教学与科研单位……确定各自的教学活动、研究计划、教学方法、检查和考核知识与能力的方式”(瞿葆奎.教育学文集·法国教育改革[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61.)的权力;财政自治,即“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为完成其使命拥有国家提供的设备、人员和经费。此外,它们还有其他收入,这主要来自馈送、捐赠与基金、服务报酬、考试费及各种补助”(瞿葆奎.教育学文集·法国教育改革[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63.)。

可见,1968年的“五月风暴”凸显了法国民众对高等教育民主化、现代化的强烈要求。而随后出台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奠定了法国大学作为一个文化主体的自主地位,这对于增强大学的活力、提高办学质量、提升社会适应性等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1968年的大学自治改革同时也改变了自拿破仑时代开始的中央集权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然而,这种改变极为有限,法国大学迈向“自治”的道路仍然较为漫长。

二、20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国大学迈向“自治”的历程

(一)确立法国大学“自治”的制度前提

20世纪80年代,在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振兴法国经济的强烈呼声下,法国政府开始关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问题,并将法国综合大学自治作为其核心和关键。1984年的《萨瓦里法案》第20条明确规定:“科学、文化和职业公立高等学校是享有法人资格在教学、科学、行政及财务方面享有自主权的国立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吕达,周满生.当代外国教育改革著名文献(德国、法国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283.)由此开始,法国大学在法律上取得了管理自主权,使大学进行自我管理、提升教育质量、焕发办学活力获得了制度前提。

为了进一步促进大学获得财政自主权,《萨瓦里法案》认可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与国家签订的发展合同,规定“它们是独立的,在履行由法律所赋予的使命的过程中,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在遵守自己条约义务的前提下,确定自己的教学、科研及文献资料活动的各项政策。其教学、科研及文献活动……可以通过签订多年合同的方式进行。这些合同要规定学校承担的义务,并写明国家提供其使用的相应设备和人员”(吕达,周满生.当代外国教育改革著名文献(德国、法国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283.)。《萨瓦里法案》通过高等教育机构与政府签署合同的方式改变了以往国家对大学的干预和控制,通过明确合同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了国家与大学之间的平等对话关系,从而使得政府的管理与高等教育机构的运作更为理性与有效。与此同时,《萨瓦里法案》还对大学内部的民主管理予以关注,在其第26条中这样规定:“在综合性大学的管理方面,校长有决定权,校务委员会有审议权,校科学委员会和学业与大学生活委员会有建议、表达意见及愿望的权利。”(吕达,周满生.当代外国教育改革著名文献(德国、法国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285.)这样,通过校务委员会、校科学委员会和学业与大学生活委员会三级委员会的分权管理与互相监督,打破了以往资深教授垄断管理权的模式,有利于大学内部管理质量的提升。可见,《萨瓦里法案》及合同制为由外到内确立法国大学的“自治”地位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二)确立法国大学“自治”的管理框架

1988年,密特朗蝉联法国总统,在其主导下,社会党政府继续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重要地位。在新学年开学之际,学生人数激增使得教学资源更显匮乏。迫于对学生罢课的恐惧,时任教育部部长的利昂内尔·若斯潘决定改变以往国家对高等教育机构自上而下的直接领导型管理方式,试图在国家与大学之间采取平等对话的协商型管理模式。在此理念指引下,政府开始对法国大学下放一部分管理权,并通过采取与大学签订合同的方式,确保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合同制改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学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既要考虑到国家发展的整体需求,同时又要兼顾大学及其所在地区的自身情况。因此从这一层面看,法国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合同也是一种规划,即是在综合考虑国家发展重点的前提下,结合大学的实际问题而制定的阶段性(通常为4年)发展规划。通常情况下,合同的协商制定过程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双方进行全面交流,列出合同谈判中应涉及问题的清单;第二步是双方进行重点交流,就合同中重点问题进行交流;第三步是双方代表共同明确合同期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可见,合同制改革重塑了政府与法国大学之间的平等对话关系,使高等教育自治获得了管理层面的可能性。在这一新型管理框架下,双方的合作也是双赢的,对于大学而言,合同调动了其积极性和自主性,有助于其明确办学目标与责任,进而为提升办学质量提供强大动力;对于国家而言,合同既减轻了国家监管高等教育的责任与压力,同时还有助于大学制定与国家发展相一致的教育规划,从而提升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能力。

(三)法国大学“自治”的新发展

在《萨瓦里法案》的制度保障与合同制的管理框架下,法国大学的自我治理能力开始显著提升,大学开始以独立法人的形象登上社会舞台,这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法国大学开始获得财政自主权。合同制使大学与政府之间构成的契约关系迫使政府向大学提供经费支持,这便打破了传统的教授垄断管理模式,改变了大学在政府与以教授为代表的学科三者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从经济上为大学主体身份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其二,大学自我管理能力得以提升。法国大学是作为一个独立整体参与合同制的,这便要求大学改变过去内部各个学科各自为政、彼此割裂的状态,提高凝聚力,开始从整体上谋划学校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校级管理职能权力得以扩大,大学校长的地位与作用亦得到加强。法国大学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对其更好地与政府开展对话、更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更科学地制定本校发展战略、更有效地提升办学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合同制之外,“U2000规划”也促进了法国大学的自治。“U2000规划”开始关注大学在地区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大学应当成为地区事务的重要参与者,主张在大学与地方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的对话关系。因此,在“U2000规划”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但凡涉及教学经费、校舍管理经费等资金分配与管理的问题,都会由校务委员会、国家和地方三方共同参与讨论,从而使大学一改过去“被边缘化”的处境,扩大了法国大学自治的范围。

总的来说,20世纪八九十年代是法国高等教育迈向“自治”的重要阶段,在法律制度和管理框架的双重保障下,法国大学自治能力得以提升、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中,财政自主权和自我管理权的获得可以说是这一阶段法国高等教育“自治”的标志性成果。但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法国大学所获得的自治实际上是十分有限的。例如,财政方面,在国家对大学提供的合同拨款中,绝大部分都是教职员工的工资,大学无权自行调整。真正能由大学自主支配的经费比例直到90年代末都未超过16%。在教学方面,法律虽然允许大学教学自主并可以设立自己的文凭,但是鉴于法国国家文凭的权威性与强势性,学生往往看中国家文凭而不屑大学文凭,这使得大学的教学必然要遵循国家的教学要求,因此大学很难真正做到教学自主。在人事方面,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都是国家公职人员,任何大学都无权裁减或撤职。此外,大学校长的权力同样是有限的,更确切地说,这一阶段校长的权力还具有相当成分的象征意义,大学内部教授及其学科逻辑仍然具有很大势力,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大学校长的各项决策。但无论如何,20世纪八九十年代政府与大学的合作毕竟为法国大学迈向“自治”指明了方向、开辟了道路,同时也为下一阶段法国大学自治的继续推进奠定了基础。

三、新世纪以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一)《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出台的背景

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在接受了欧洲委员会和欧洲商业圆桌会议的相关报告后认为,目前的大学组织僵化、缺乏弹性和活力,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指出:“高等教育是推动应付现代世界各种挑战所必需的更广泛过程中的主要力量之一……现在需要用一种新的观点来看待高等教育,这种观点要求把大学教育的普遍性与更多适切的必要性结合起来,以对社会对其功能发挥的期望作出回应,这一观点不仅强调学术自由和学校自治的原则,而且同时强调了高等教育必须对社会负起责任。”(赵中建.全球教育发展的研究热点——90年代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15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从根本上改变大学目前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并引入竞争机制,进而使高等教育起到繁荣市场的作用。

2000年,欧洲议会在里斯本召开的特别会议在重申该提议的基础上,出台了“旨在促进教育体制现代化的宏伟计划”。该计划重新注解了新世纪大学自治与责任的意涵,认为大学的发展不再仅仅是高等教育领域内部的事情,强调大学对国家和社会的自治与责任已成为其继续存在和发展的依据,而这也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基本需求。这一计划直接影响了日后萨科齐总统对法国大学自治改革的思路和决策。2006年,萨科齐在一次巡访马赛的过程中正式提出,应让大学拥有自我谋划发展的权利,这些权利涉及大学人事管理、财政、教学、对外合作等方方面面的“真正自由”。

在萨科齐于2007年5月就任总统后,为了构建以“求变”和“发展”为主旨的国家文化,主张以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为抓手,全面改革法国现行的经济、文化和教育制度。由此,综合大学便成为萨科齐采取行动的重点对象之一。按照萨科齐的设想,此阶段法国高等教育改革应追求3个目标:一是提高综合大学的办学质量,降低本科阶段的学业失败率,缩短毕业生找工作的时间;二是改善当前大学管理的滞后状态,进一步加强大学校长的权限;三是提高法国大学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其在世界排名中的地位。这也是萨科齐上台后,给费永(Fillion)政府和时任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部长瓦莱里·贝克莱斯(Valérie Pécresse)的任命书中所规定的任务目标。

2007年8月,法国议会两院通过了《关于综合大学自由与责任的法案》,简称《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或《贝克莱斯法案》,并在当月11日的《联合公报》上公布了法案。该法案旨在改变大学治理的僵化现状,通过赋予大学更多自主权,督促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彻底改变国家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优化法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进而达到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目的。《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由此成为21世纪法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现代化的重要战略指南。

(二)《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的理念与相关内容

《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由高等教育公共服务的使命、大学的治理、大学的新责任、各种安排机制、海外领地的相关机制、短时间和最终的安排六大部分组成,是一部高度概括的综合性法案,体现了全新的管理理念。该法案明确提出法国政府应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划清政府和大学在教育管理中的权限与职责,扩大大学自主管理权,并强调要通过推动法国大学行政管理与组织现代化改革,使大学真正成为自我管理的独立主体,真正承担起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在此,正如法案名称所彰显的,“自主”与“责任”两个词很好地诠释了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特征。

其中,《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所赋予法国大学的新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财政自主权。尽管《萨瓦里法案》赋予了大学一定的财政自主权,但到2007年改革之前,真正由大学自主支配的经费比例仍只有两成左右。《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重新规定,大学校务委员会可以支配学校的全部预算。这样,法国大学就拥有了完全的经济自主权,使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更有效地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管理。与此同时,法案还规定,综合大学可以设立基金会(大学基金会或合作基金会),向社会和企业开放,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寻求政府经费以外的自有资金,政府还将以减少税收的方式对此给予鼓励和支持。这一新规一方面扩大了大学的经费来源,有助于大学更好地开展科研项目和学生培养,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和压力。其二,人事管理自主权。2007年以前,法国大学在人事方面的自主权极其有限,大部分权力仍然集中在高教部手中。《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则极大地加强了大学在人事管理方面的权力。例如,以往由教育部决定的教师转正、晋升、调动等事宜现在归由大学校长自行决定,校长还有权调整教师的最低工作量,并决定超出工作量的额外津贴或补助,此外校长还可以雇用符合规定的教职员工。大学人事管理自主权的扩大,扭转了以往大学中资深教授及其学科逻辑霸权的局面,有助于大学提高管理效益。更重要的是,人事管理权的获得提升了大学教职员工招聘的针对性和质量,为学校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的高质量运作提供了保障。其三,不动产管理权。《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规定,以往归国家所有的大学不动产产权无偿转移到大学名下,由大学自主管理,并允许大学在不影响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出租不动产的三分之一。这提高了大学的市场经济意识,也有利于提高大学不动产的使用率和经济效益。

只要是改革,就必然会因为触动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引来反对的声音,《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的颁布也不例外。尤其是其中财政自主权和不动产管理权的调整,让抗议者们认为大学从此失去了其学术研究上的纯粹性,且存在着被私有化的危险,还会引起大学或专业之间不必要的竞争;他们同时担心政府可能会逐步减少对大学的投入,并推卸其教育投入的责任,而这些显然是违背法国自大革命以来所追求的平等思想,也不符合法国大学一直以来纯学术追求的传统。此外,人事管理权的扩大也引起了许多教授的反对,认为这危害了他们的民主参与权,增加了校长独裁的风险。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只要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改革,就值得尝试和为此付出代价。

(三)推行“新大学”自治化改革

按照《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从2008年7月开始,法国政府对第一批申请改革的35所大学进行了筛选。同年12月23日,时任法国高教与科研部部长的贝克莱斯正式对外公布了首批试行新法案改革的20所大学名单。首批改革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政府为此额外拨款25万欧元,其他85所大学也在2012年前陆续实施改革。

按照《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的要求,首批推行改革的综合大学必须在一年时限内采纳新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实施新的经费分配方法,并至多在五年内实现新的使命与职能。其中,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调整大学内部管理机构。《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要求精简大学校务委员会成员的人数,由过去的30—60人减少至20—30人,并在人选上增加以地方政府、经济界及企业界为代表的校外成员;同时扩大校务委员会的权力,规定校务委员会可以确定人员分工、建议员工晋升等。其次是改变大学校长的产生方式。《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规定大学校长候选人可以是教师—研究人员,也可以仅仅是教师、研究者或讲师,资格较以前有所降低。同时规定,改变大学校长的产生方式,将以前由三个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方式改为仅仅由校务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任期由5年改为4年,并可连任一届。此外,校长的权力也得到加强,特别是在对学校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政和预算管理等方面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

根据《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首批试行自治化改革的大学还将采用新的经费拨发制度,其分配原则有三:一是经费拨发要更公平地兼顾大学各项公共服务职能,且要更强调大学的绩效。其中20%的经费应根据大学在教学与科研方面的绩效进行分配,而绩效评价应考虑到以下因素:大学学士学业成功率、学生就业情况、研究单位与博士生院的科研成果、大学的管理质量,以及大学与国家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其余80%的经费则根据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和教师—研究者发表专业类文章数量来进行分配。二是经费拨发应当是透明、公开和明确的,这要求大学所有的政策以及学校之间的捐赠都要完全透明。三是增设一些岗位,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和专业指导。就业方面要求各大学设立学生就业援助办公室,以更好地协助学生找到工作、适应社会;专业指导要求大学主动向高中生提供分流定向咨询,以便高中生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方向。可见,新的经费拨发制度体现了政府对绩效和结果的重视,有助于督促大学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更好地完成各项职责和使命。

此外,为了规范法国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管理,培养更多优秀的青年研究人员,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部部长贝克莱斯于2009年修订了《高校教师—研究人员职位条例》,作为对《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相关条款的发展与细化。但新条例很快招致了教师们的强烈抗议,其抗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大学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方式。按照1984年《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课时计算,大学教师在完成128小时的教学或192小时的指导工作外,其余时间可自由支配。而修订后的新条例规定,大学校长有权调整教师的工作量,但却未提及因此可能增加课时的补贴。这便让大学教师感到校长权力过于集中,且存在着增加工作量却不提高报酬的可能性。在此担忧下,大学教师们以该条例损害其教学与自由为名提出抗议,要求维持教师年工作量不变,并对超出工作量的课时给予相应报酬,同时要求校长在调整工作量之前必须征得教师的同意,以确保教师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其二,对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的评估。新条例规定校长和国家大学委员会有权对教师资格及其科研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将采取更多硬性指标来决定教师的聘用、晋升或奖金。这一新规改变了法国大学教师以往自由、轻松的工作状态,使教师的工作更多地受制于机构命令的影响,同时也加剧了教师之间的竞争,因此引起了教师们的极大反感。尽管关于高校教师—研究人员职位管理方面的改革遭遇了法国大学自1968年以来最大规模的反抗,但作为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部长的贝克莱斯坚信,此项改革将促使大学在人事管理方面获得更大的灵活性,有助于大学自治的推进。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及其配套改革的顺利推进,法国还设立了由4名议员组成的“跟踪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各大学执行《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国民议会提交报告。

(四)任重道远的法国大学自治改革

2007年的《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以及建立“新大学”的自治化改革,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新公共管理思潮主导下,法国政府调整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一种新理念和新范式。它同时顺应了整个欧洲加强大学自主权的整体走势,成为法国大学参与欧洲高等教育区及国际竞争的必要前提,因此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现代化教育改革。

此次改革对法国大学来说,自主管理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大学校长和精简后的校务委员会成为大学权力的核心。大学校长真正成为学校的管理者,而校务委员会则成为唯一的战略机构(原本拥有权力的校科学委员会和学业与大学生活委员开始转型为咨询机构),这便大大提高了大学的管理和决策效率,有助于法国大学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国家来说,改革意味着更多权力的下放,而权力的转移彻底改变了国家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促使着大学真正承担起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服务社会的责任。在此意义上,在《大学自主与责任法案》引导下的法国“新大学”自治化改革对法国政府和大学来说是一个双向调整的关系,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双重变革。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大学自主权的扩大和责任导向型管理范式的建立,极大地冲击了法国传统集权、官僚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使法国大学较为彻底地摆脱了拿破仑体制下举国一致的统一管理模式,转向更为自治、独立的现代化大学治理模式,法国大学由此开启了一个新篇章。

然而,法国社会对这场以建设“新大学”为名的改革的疑虑和争论从一开始就没有停止过。这场改革引发了法国自1968年以来最大规模的师生罢课运动,其波及范围之广、时间持续之久,给法国高等教育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表面上看,争论的核心在于人们对法国大学私有化、市场化的担心,以及对法国大学注重纯学术研究传统沦丧的担忧。但从本质上来说,真正的不安来自于传统法国模式及价值观面临解构的危险。这是因为,法国自大革命以后就形成了追求公平和平等的传统价值观,这促使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努力确保各个层面的各个机构获得真正的平等地位,教育层面自然也不例外。但建设“新大学”的改革却使大学成为更为自治的机构,打破了以往国家统一指令下的大学平衡,大学从此被置于以效率、竞争、市场化和多样化为核心的生存法则之下。而效率、竞争、市场化、多样化的法则必然导致优胜劣汰,造成的结果可能是少数大学处于优势地位,而大多数被淘汰出局,这显然是有悖于法国传统价值观,却极接近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思维逻辑。事实也确实如此,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法国大学的自治化改革本身就是在受到英美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响下推行的,而一些学者对法国“新大学”是美国模式翻版的批评,也再次证明了人们对改革的疑虑和争议的本质是——法国传统价值观与英美思维逻辑之间的博弈与较量。

尽管2007年以来法国建设“新大学”的自治化改革因出现文化价值观上的排异反应而显得特别漫长和艰巨。但改革毕竟意味着一个新的开端,符合时代的发展气息,也使得法国大学呈现出一些新面貌。但在法国独特的民族文化价值观中,如何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英美式的思维逻辑进行有效扬弃,在公平和效益的互搏之间获得新生,将最终成为法国政府和高校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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